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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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三思三创”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切实服务“六个加快”战略,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简化环节(一)缩小审批范围。

本着求实原则,实际上起不到实质管理作用,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者缩小审核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除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类以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详见《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15.78 18.45 20.90
3.49 4.10 4.72 0.08
3.05 4.48 6.41 0.80 0.24 0.05 0.36 15.00
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和民用建筑或构筑物合并为单位工程的,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系数 0.7。
2.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C2-7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31.12~
25.46~

42.44
35.37
注:市政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中的专业土石方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土石方工程,非单独承包的排水工程并入相应 工程内计算。
3.市政工程利润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C3
利润
C3-1 道路工程
9.00~15.00
C3-2 桥梁工程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 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 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 税进项税额。
二、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 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 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的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内容。 2.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上限、中值和下限费率分别对应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A3 A3-1 A3-2
利润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专业钢结构工程 单独装饰工程、专业幕墙工程
6.00~11.00 7.00~13.00
A3-3 A3-4
单独构筑物及其他工程 专业打桩工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

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因素,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一)高层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规划文本确定的单位建筑最高高度分段累进计收:24米(含24米,下同)以下部分,按上款标准收取;24~5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80%收取;50~10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60%收取;100米以上部分,按上款标准的40%收取。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的通知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的通知附件:费率调整表一、施工组织措施费率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算基数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下限中值上限一建筑工程A1 施工组织措施费人工费+机械费A1-1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非市区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4.63 5.15 5.66A1-1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机械费4.97 5.53 6.08 A1-1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5.57 6.18 6.81 A1-5夜间施工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0.1 0.1 A1-6缩短工期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A1-61其中缩短工期1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1.0 1.9A1-62缩短工期2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1.9 2.4 2.8 A1-63缩短工期3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2.8 3.3 3.7 A1-7材料二次搬运费人工费+机械费0.7 0.9 1.1 A1-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人工费+机械费—0.1 0.1 A1-9检验试验费人工费+机械费0.9 1.2 1.4 二装饰工程B1 施工组织措施费人工费+机械费B1-1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非市区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2.46 2.73 3.00B1-1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机械费2.72 3.02 3.32 B1-1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3.10 3.44 3.78 B1-5夜间施工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0.1 0.1 B1-6缩短工期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B1-61其中缩短工期1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0.8 1.5B1-62缩短工期2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1.5 1.9 2.2 B1-63缩短工期3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2.2 2.6 3.0 B1-7材料二次搬运费人工费+机械费1.6 1.9 2.1 B1-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人工费+机械费0.2 0.5 0.8 B1-9检验试验费人工费+机械费0.9 1.2 1.4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算基数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下限中值上限三安装工程C1-1 施工组织措施费人工费C1-1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非市区工程人工费 6.367.077.77C1-1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7.228.028.82 C1-1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8.459.3910.33 C1-5夜间施工增加费人工费—0.1 0.1 C1-6缩短工期增加费人工费C1-61其中缩短工期10%以内人工费— 1.5 2.9C1-62缩短工期20%以内人工费 2.9 3.6 4.3 C1-63缩短工期30%以内人工费 4.3 5.2 6.1 C1-7材料二次搬运费人工费0.2 0.5 0.8 C1-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人工费—0.1 0.2 C1-9检验试验费人工费0.6 0.8 1.0 四市政工程1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D1-1 施工组织措施费人工费+机械费D1-11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非市区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4.58 5.09 5.60D1-11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5.01 5.57 6.12 D1-11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5.87 6.537.18 D1-15夜间施工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0.1 0.1 D1-16缩短工期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D1-161其中缩短工期1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0.9 1.7D1-162 缩短工期2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1.7 2.2 2.7 D1-163 缩短工期3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2.7 3.1 3.5 D1-17 材料二次搬运费人工费+机械费0.2 0.3 0.3 D1-18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人工费+机械费—0.1 0.1 D1-19 检验试验费人工费+机械费 1.9 2.5 3.0 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算基数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下限中值上限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D1-2 施工组织措施费D1-12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非市区工程人工费 6.337.037.74D1-12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6.847.608.36 D1-12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7.708.559.41 D1-25夜间施工增加费人工费—0.1 0.1 D1-26缩短工期增加费D1-261其中缩短工期10%以内人工费— 1.2 2.3D1-262缩短工期20%以内人工费 2.3 3.2 4.0 D1-263缩短工期30%以内人工费 4.0 4.7 5.4 D1-27材料二次搬运费人工费0.2 0.3 0.3 D1-2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人工费—0.2 0.4 D1-29 检验试验费人工费0.6 0.8 1.0 注:D1-2施工组织措施费率适用于市政工程中安装部分(电气及监控安装)工程。

(甬建价【2011】13号)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甬建价【2011】13号)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甬建价【2011】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收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后规费的计价管理通知如下:一、我省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由规费1、规费2、规费3组成。

二、规费1,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规费1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所编制的规费费率及规定执行。

三、规费2,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为统一计价时规费的计算基数,现对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规定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四、规费3,即民工工伤保险费。

由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暂未征收,该费用计价时暂不计取。

五、以上有关规费计价管理的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房屋修缮等工程的各类计价活动。

它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合同价等的依据。

六、本通知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与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执行;凡以2003版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仍按原相应规定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注:1、专业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专项施工工程;其他专业工程指本费率表所列专业工程项目以外的,需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的工程。

2、人防工程的人工费及机械费应调至2010版浙江省建安工程人工费及机械台班费用水平。

浙江定额取费补充说明

浙江定额取费补充说明

浙江: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详见附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中值费率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相应费率的中间值,下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90%,上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110%。

三、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

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执(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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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甬建价[2009]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我市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经请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注:以上规费费率内不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应按本通知调整后的规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规费费用,规费不得参与竞争。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前已发包的工程仍按原标准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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