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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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解决停车难问题,宁波市制定了“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以规范和促进停车设施的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停车环境。

首先,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目的在于改善停车环境,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利用率。

该规定将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功能划分为五类,即住宅、商业、办公、公共设施和产业设施,针对不同的类型设定了相应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例如,住宅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为每套住宅1个车位,商业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个车位,办公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为每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个车位,公共设施建筑和产业设施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也有相应规定。

通过这一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停车设施的供给水平,解决停车位不足的问题。

其次,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核心在于强调配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该规定要求“建立”工程在完成建筑物主体的同时,也要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设施。

这一要求能够确保停车设施与建筑物的规模和功能相适应,避免出现停车位紧张的情况。

同时,该规定还强调停车设施要与建筑物相对应地进行保护和维护,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开放。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也能够延长停车设施的使用寿命。

再次,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实施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该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时,必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停车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市政府进行备案。

同时,城市规划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房屋建设部门也要对停车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配建指标的落实和停车设施的质量。

此外,市政府还将组织定期对停车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推动停车配建规定的有效执行。

总之,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解决停车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停车位的配建,能够提高停车设施的供给水平,改善停车环境;同时,也能够确保停车设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避免停车位紧张的情况;最后,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Ⅰ居住Ⅰ-1商品房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套型面积小于90 m22.00.01套型面积大于90 m21.5Ⅰ-2拆迁安置房0.6 2.0Ⅰ-3 经济适用房0.5 3.0Ⅰ-4廉租房、集体宿舍0.2 4.0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Ⅱ办公Ⅱ-1行政办公Ⅱ-1-a核心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2.00.02Ⅱ-1-b内城区0.8Ⅱ-1-c外围区 1.0Ⅱ-2商务办公Ⅱ-2-a核心区0.70.01Ⅱ-2-b内城区≤30000㎡ 1.0>30000㎡0.9Ⅱ-2-c外围区≤30000㎡ 1.1>30000㎡ 1.0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发布机构: 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文号: 甬政发(2009)96号发布时间: 2010-1-1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 ?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鸠上为地面停车位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本大类中,川-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川-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 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川-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1、本大类中,W -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W -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IV -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V -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宁波市停车配建指标

宁波市停车配建指标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

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及旅游景区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设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与该工程项目业务活动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公共交通乘客上下车场所、各类建筑门前供车辆的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为商业设施服务的货运车辆装卸货物的场所。

交通影响评估:研究新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评估周边路网能否承受,从而对项目的选址、规模、出入口、内部交通组织等提出控制要求及补救措施。

核心城区:城市中心地区,用地强度非常大,产生的交通吸引量也最大,是需要进行交通需求管理的重点地区。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核心城区分两块。

核心城区A:北至惊驾路,东至曙光路—箕漕街,南至大沙泥街—新河路,西至大庆南路—解放路,总面积约3平方公里。

宁波市主要商贸、科技和行政办公集中在这一区域。

核心城区B:北至通途路,东至邱隘西外环路,西至世纪大道,南至百丈路。

总面积约5.54平方公里,是宁波市未来行政中心,商务中心及相关科技商贸、文化等功能集中心区域。

内环城区:核心城区A以外,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总面积23.6平方公里。

主要为宁波市旧城区范围,用地主要为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用地,开发强度较大,停车需求量也较大。

外环城区:内环城区以外,西、北、东面至城市快速路,南面至杭甬高速公路所包围的区域,总面积64.3平方公里。

是城市未来发展范围,开发强度一般,停车需求量一般。

停车指标规定

停车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Ⅰ居住Ⅰ-1商品房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套型面积小于90 m22.00.01套型面积大于90 m21.5Ⅰ-2拆迁安置房0.6 2.0Ⅰ-3 经济适用房0.5 3.0Ⅰ-4廉租房、集体宿舍0.2 4.0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Ⅱ办公Ⅱ-1行政办公Ⅱ-1-a核心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2.00.02Ⅱ-1-b内城区0.8Ⅱ-1-c外围区 1.0Ⅱ-2商Ⅱ-2-a核心区0.7 0.01务办公Ⅱ-2-b内城区≤30000㎡ 1.0>30000㎡0.9Ⅱ-2-c外围区≤30000㎡ 1.1>30000㎡ 1.0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公安局2015年6月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及相应规定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新建建筑面积≥25000m2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2大型超市类,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

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图文稿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图文稿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2010-01-06 14:41:23?信息来源: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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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5-04信息来源:宁波市规划局浏览次数:683字号:[ 大中小]
(四)紧邻已建、在建轨道交通站点或《宁波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年)》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的非居住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对停车配建指标做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

办公和居住相混合且停车泊位相通用的建设工程可对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适当折减,两类性质分别计算各自需要达到的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后,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一项,可按该项计算停车泊位数的70%计入总共需要达到的停车配建泊位数。

第十九条医院、住宅小区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等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其他建设工程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60%,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8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90%计入总停车数。

第二十条结合建设工程设置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宜与配建车位分开设置,如公共停车场设置于地下室,应方便使用,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地库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在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的建设工程,可按公共自行车与配建非机动车1:3的比例折减非机动车配建数量,且不应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30%。

公共自行车网点应设置于地面,便于使用,单点规模不宜小于15辆。

第二十二条既有建筑改变使用性质,应按改变后的使用性质计算停车配建指标。

改、扩建项目的改、扩建建筑部分应按本规定配建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对外经营性用房的,该部分建筑在停车配建计算时按实际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村镇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工程停车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设工程内各类人员及访客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

配建公共停车位:指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中,对外开放、供访客使用的停车位。

建筑面积:是指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的计入容积率面积(第二十三规定除外)。

核心区:由三江口核心区和东部新城核心区组成,其中三江口核心区为由环城北路—中兴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东部新城核心区为由世纪大道—通途路—福庆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

其他区:除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有效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在2016年7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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