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课程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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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题0301

201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题0301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一、单项选择题1.针对某一时期的煤矿安全工作重点,组织()。

A.日常监察B.重点监祭C.定期监察D.专项监察2.日常监察是在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这种监察具有(),也称常规监察。

A.定期一日B.经常性C.随机性D.个别性3.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监察体制。

国务院、省(自冶区、直辖市)、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A.专项安全B.综合安全C.日常安全D.强制安全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是指代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执行安全监察任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

A.县级以上B.省级以上C.国务院D.各级政府5.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这是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特征。

A.权威性B.强制性C.组织性D.普遍约束性6.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职责,不允许存在超越法律之上的或逃避、抗拒《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这体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具有()。

A.权威性B.强制性C.特殊性D.普遍约束性7.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下列属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是()。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B.特种设备行业主管部门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D.国家安全局8.技术监察是对()的监督检查。

A.生产条件B.技术方案C.物质条件D.安全措施9.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是()的特点。

A.技术监察B.一般监察C.行为监察D.特殊监察10.(),即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

A.行为监察B.技术监察C.专门监察D.日常监察11.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实行()的管理体制。

A.统一管理,定期监察B.垂直管理,分级监察C.直接管理,专项监察D.分级管理,分级监察12.特种设备全过程一体化安全监察制度的“全过程”含有7个环节,不包括特种设备的()。

煤矿安全监察的具体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的具体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的具体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煤矿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其目的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监察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煤矿安全监察的首要任务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制度。

监察部门要通过检查、考核等方式,确保煤矿企业给予安全生产重要性的保证,明确责任,以及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煤矿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检查煤矿安全监察要对煤矿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煤矿生产设备主要包括矿井井口设备、井下设备等,监察部门要对这些设备的安全性能、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要及时进行整改或淘汰。

此外,煤矿安全设施也是煤矿安全监察的重点内容,例如通风设施、防尘设施、排水设施等。

监察部门要确保煤矿安全设施的完善和正常运行,避免安全设施缺失或失效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煤矿安全监察还要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进行监督。

煤矿作业人员是煤矿生产的直接参与者,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直接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

监察部门要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教材、培训设施等进行审核,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并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等进行检查,以及发现问题进行纠正和指导。

四、煤矿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治煤矿安全监察要对煤矿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主要是对煤矿现场的工作环境、工作秩序、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检查,包括煤矿巷道、矿井支护、火灾疏散通道、危险源管理等。

监察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检查标准和方法,通过巡视、抽查等方式,对煤矿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

五、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煤矿安全监察还要对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监督。

煤矿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的非正常事件。

安全监察考试重点

安全监察考试重点

1.安全生产监察的性质:安全生产监察从其本质而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其具有下列基本属性1.法定性2.强制性3.行政性2.安全监察管理体制:1.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2.国家监管与地方监管3.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力:职责有: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对企业安全实施监察。

2.对规划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情况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3.查处企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4.参与企业建设工程安全实施涉及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5.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参加企业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4.权力:1.有权随时进入企业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企业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企业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安全监察机构。

5.安全监察内容:1.一般性监察2.专门性监察6.安全监察程序:1.制订计划2.实施监察3.纠正违章4.行政处罚5.行政诉讼7.行政处罚概念: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8.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机构对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9.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特征: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其他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一、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1.实行垂直管理从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到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分局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全部归中央负责,包括监察装备、人员的工资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

它不同于质检、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实行的是省以下垂直值管理体制。

2.监察和管理分开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不承担煤矿安全管理的职责,只实行对煤矿安全的监察职责,煤矿安全管理的政府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关部门承担。

3.分区监察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分局的设置不是以现有行政区域为基础,而是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在大中型矿区和煤矿比较集中的地区,往往一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监察范围包括多个行政地市和县。

它不同于质检和工商的行政执法,以现有行政区域划分为依据。

(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4.国家监察正是基于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实行是上下垂直的管理体制,与地方政府没有人、财、物的关系,因此,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对煤矿安全的监察职能。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1.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

2.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 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5.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煤炭安全监管监察培训教材

煤炭安全监管监察培训教材

煤炭安全监管监察培训教材第一章:煤炭行业背景与现状
1.1 煤炭在全球能源中的地位与作用
1.2 煤炭行业的发展历程
1.3 煤炭行业的现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煤炭安全监管法规
2.1 国家煤炭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2.2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解读
2.3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
第三章: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1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与职责
3.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规章制度
3.3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原则与方法
4.1 煤矿安全监察原则
4.2 安全监察的基本方法与手段
4.3 煤矿安全监察中的常见问题与处理方法
第五章:煤矿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5.1 煤矿安全事故的分类与特点
5.2 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与要点
5.3 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责任与措施
第六章:煤矿安全技术设施与装备
6.1 煤矿通风与灭火设施
6.2 煤矿安全监测与预警系统
6.3 煤矿人员避险与救援装备
第七章:煤炭安全生产监管案例分析
7.1 典型煤矿事故案例剖析
7.2 安全监管不力的案例分析与反思
7.3 成功案例与经验总结
结语
以上章节只是教材的一个初步分章,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
行细分。

煤炭安全监管监察培训教材需要包括煤炭行业的背景与现状、相关法规政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察工作原则与方法、事故调查
与处理、安全技术设施与装备等内容。

通过本教材的学习,煤炭行业
从业人员可以全面了解煤炭安全监管监察的相关知识与技能,提高安
全生产意识与能力,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21年12月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晋政办发[2021]100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4号)、省委常委会2021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21〕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第六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四)以掘代采的;(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第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21〕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第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四)通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并在当地市级日报上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因特殊原因煤监机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煤矿停产整顿的书面通知时,应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第五章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第十九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第二十条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二十一条煤监分局(局)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停产整顿煤矿联合验收邀请后,应当根据“三项监察”计划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分局(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核按标准执行,验收办法由安监部门制定,审核办法由各煤监分局(局)制定.第二十三条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煤监分局(局)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煤矿出具上述手续证明后,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各煤监分局(局)按规定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门发还矿长资格证.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由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直接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煤矿,经验收审核合格并批准恢复生产的,应在批准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日报上进行公告.第六章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一)证照过期仍然非法开采的;(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六)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其中部分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除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按《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没收、罚款、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煤矿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提请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五年之内不得再对原持证人颁发安全资格证.第二十九条煤矿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无整改验收审核签字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拒不提供证照原件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第三十一条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决定关闭的煤矿,山西煤监局应当依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省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吊销矿长资格证.煤监分局(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应当自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之日起3日内报告山西煤监局,由山西煤监局在《山西日报》上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煤监分局(局)应根据国办发〔2021〕79号和晋政发〔2021〕3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监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各煤监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山西煤监局备案.第三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审核审批表式样,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和审核标准由山西煤监局制定.第三十六条2021年第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季后第一个月第一个周末.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方案概述:煤矿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监察工作,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方案,以保障煤矿项目的顺利进行。

一、监察目的和重点本次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的目的在于确保煤矿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监察的重点是对项目的规划设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二、监察方法1. 资料调查:通过查阅项目的相关资料,了解项目的规划定位、建设进展、环评报告等信息,为后续监察提供准确的依据。

2. 场地勘察: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实际场地进行勘察,包括地形地貌、水资源、土壤质量等方面的调查,以便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资源利用情况。

3. 审核审计: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合规,避免出现浪费或贪污腐败现象。

4. 抽样检查: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了解项目的施工进展、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三、监察内容1. 项目规划设计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的布局、规模和用地合理,符合国家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环境保护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估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降到最低,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治理和修复。

3. 安全生产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煤矿井下开采和矿山附属设施的安全性评估,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达到国家标准。

4. 社会责任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项目对当地经济、环境、社会和就业的贡献,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造福当地居民。

四、监察结果和措施1. 监察结果根据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编制监察报告,详细列出问题和建议,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

2. 监察措施针对监察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从而保障煤矿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煤矿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确保矿工安全与行业健康发展煤矿是重要的能源产业,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煤矿作业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为了保障煤矿的安全和行业的健康发展,煤矿安全监察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监察的意义、主要内容和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煤矿安全监察的意义煤矿安全监察是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煤矿事故的发生常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矿区的生产秩序,也对社会治安和经济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煤矿安全监察的目的是通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预防矿难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只有确保煤矿安全,才能保证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二、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确保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制定包括煤矿生产许可证、矿井开采方案、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2.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并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矿井的设计、施工和运营符合安全要求。

对煤矿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和设备进行标准化管理,提高矿井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

加强对矿井自动化装备和安全监测系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智能化水平。

3. 煤矿安全培训与教育加强对矿工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规定、操作流程、救生器材使用等方面,使矿工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并具备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4. 煤矿事故应急预案与演练建立健全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矿井的应急责任和任务。

定期组织演练活动,提高矿工和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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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执法计划的实 施
7、监察处理。 •监察人员汇总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注明检查路 线、资料等; •由监察人员集体研究处理意见,根据情况,对现场存在的 隐患和问题分别作出限期或立即整改的处理决定; •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发现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等重大事项的,要及时上报省局。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不属于监察机构职责的,及时移交有 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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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山西省2012年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重点 15、 实行瓦斯(防突)管理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逐级签订瓦斯(防突)防治目标责任书 有瓦斯防治(防突)绩效考核办法 瓦斯防治(防突)逐级督查督制度; 16、 一通三防(防突)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防突)岗位责任制 一通三防(防突)业务保安责任制 一通三防(防突)各工种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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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一、提高认识,加强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 察和定期监察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 79号)印发以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加强对地方 煤矿安全监管检查指导、加大事故查处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 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精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 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 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责,积极探索 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方式,提高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效能,促进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第一条 为适应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
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
办发[2004]79号)规定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责,结合《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
察和定期监察。
重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区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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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山西省2012年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重点
5、矿井历年煤层瓦斯突出记录台账、记录卡片、分

报告;
6、矿井瓦斯地质图、通风系统图、瓦斯抽采系统图、
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煤层柱状图、综合防尘系统图、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
图;
7、矿井内各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煤层自燃发
6、现场监察。 井下检查:监察时要集中监察力量,全面监察矿井主 要生产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应将主要生产区域列为重点检查区域。对发现的事故 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 地面检查:应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证照、管理制度、 规程措施、图纸资料等进行系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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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执法计划的 实施
5、制定监察执法方案。 由执法带队人负责,按照确定执行的具体监察执法计 划项目,组织监察人员,编制有针对性的监察执法方 案,确定监察方式、监察项目和监察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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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执法计划的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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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山西省2012年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重点 1、突出矿井情况简介、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突 出煤层鉴定及突出区域划分报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报告; 2、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及突出煤层防突设计; 3、“四位一体”区域防突措施与局部防突措施; 4、矿井内各煤层突出煤层瓦斯基础技术参数及突出 敏 感性指标;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及上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情况,结 合辖区煤矿特点、矿井数量及分布、监察力量等因素,有计 划、有组织、有目的对辖区内煤矿实行定期监察。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一般每年应对辖区内煤矿组 织开展至少一次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为A级的矿 井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监察;其它类型的矿井应适当增加监 察次数。定期监察次数应根据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政 府有关煤矿安全的工作部署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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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 项监察、定期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煤监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国办发〔2008〕101号)精神,切实履行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职责,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促 进安全监察执法到位,提高监察执法效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煤矿安全 监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重点监察、 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矿井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影响煤矿安全的某一方面
适时进行专项监察。
第八条 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矿井开拓布局、生产系
统及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建设项目“三同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教育培训和职业
危害防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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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14、 •矿井有以矿长为首的一通三防(防突)领导组织机构; •有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矿井瓦斯(防突)管理技术体系; •一通三防(防突)机构设置齐全、人员配备满足、装 备先进、资金充足; •领导组织机构、管理技术体系工作运行正常、有例会 制度、有会议记录、纪要、有(防突)总结、有(防 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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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3、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月度执 法计划报省局备案。
分局应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 省局审批,于每月的5日前将本月的执法计划报省局 备案。 4、确需调整与变更执法计划: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 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不可预见等因素 应及时报原审批(备案)机构审批(备案)。
10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线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
设;
11、矿井通风、瓦斯、防突、抽采、监控、防灭火、
设施工程、日报、旬报、月报及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12、矿井瓦斯超限记录台账、设施工程管理台账、传
感器管理台账、隔爆设施管理台账、通风设备管理台
账、钻机管理台账、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参数、仪表
监察。
专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单项或者多项
专业性监察。
定期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根据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
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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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第三条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山东煤矿安全重点监 控区域和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内容, 编制监察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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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第五条 应当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多发、从业人
员素质较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受水、火、瓦斯等灾害威
胁的煤矿及有关规定需进行重点监控的矿井进行重点监察。
第六条 重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
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事故教训的接受和防范
事故发生的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受水、火、瓦斯等灾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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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山西省2012年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重点 23、 机电:掘进工作面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 分风、安装风筒风流控制器、三专三闭锁(风电、风 筒风速、瓦斯电闭锁); 24、 •矿井六证齐全、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 资格证;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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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山西省2012年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重点 20、 •主扇、局扇、抽放泵运行管理制度 •主扇、局扇、抽放泵无计划停运应急措施 •明确规定岗位应急程序、调度应急程序、井下现场应急程 序、领导指挥决策应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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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山西省2012年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重点 21、 •瓦斯超限、积聚应急预案 •瓦斯超限处理、瓦斯积聚排放措施; •监测监控系统瓦斯超限、中断、停运应急处置预案; 22、 •巷道贯通措施 •通风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施工质量标准 •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配风标准规定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隐患处理闭合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评分定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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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山西省2012年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重点 17、 矿井有瓦斯治理专项费用提取文件、规定,并能严格 落实执行 每年度有瓦斯治理(防突)专项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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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山西省2012年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重点 18、 •矿井瓦斯抽采设计 •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核定报告 •抽采能力满足矿井生产要求 •做到“分源抽采、分源利用”; 19、 •矿长及总工必须经二级以上培训机构进行防突专项培训 •防突员每年接受一次三级机构防突专项培训 •井下职工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有记录和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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