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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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一、引言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着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能力。

为构建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应当得到重视和完善。

二、加强师资队伍规划制定师资队伍规划是学校师资建设的首要任务。

学校应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和目标定位,制定长期和短期的师资队伍规划,并且要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规划相衔接。

师资队伍规划应明确引进、培养和发展各类教师的数量、品质和结构等方面的目标,确保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序进行。

三、完善师资队伍招聘机制学校应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师资队伍招聘机制。

对外招聘教师时,要依据岗位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面试和考核,确保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同时,要建立招聘信息的公示制度,提供透明、规范的招聘渠道,保证招聘过程的公开与公正。

四、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学校应注重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

通过定期的专业培训和进修,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学校还应为教师提供广泛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平台,鼓励教师参与科研项目,提升其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

五、加强师资队伍的评估与考核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师资队伍评估和考核机制。

对教师的教学质量、科研成果和学术影响力等进行全面评估,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评估结果可作为激励措施的依据,对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推动师资队伍建设的良性循环。

六、推动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学校应根据现代教育的要求,推动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

通过明确职称评定的标准、程序和权益,激励教师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

职称评定应以教学和科研为主要依据,注重教师的实际表现和贡献度。

七、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和支持学校应加强对师资队伍的管理和支持。

建立健全教师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教师的基本情况和发展需求。

此外,学校还应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科研条件,为教师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工作条件。

八、加大师资队伍的引进力度学校应加大对师资队伍的引进力度。

引入高水平专家、学者和知名教育家,提高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

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

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

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小学教师的角色和职责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提高小学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素养、教育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的探讨,为小学教师的发展和教育改革提供一些建议。

一、培养优秀教师的机制建设1.加强师范教育和培训将师范教育与培训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优质师范院校的培养和现场实习相结合,培养出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的教师。

2.建立良好的职业发展通道建立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明确晋升、薪酬等方面的标准,激励优秀教师的成长和发展。

3.多元化的发展途径鼓励教师参与各类学科研究、教学改革和教育实践活动,培养他们在不同领域的专长,提升综合实力。

二、加强教师队伍管理1.引导教师的专业发展根据每位教师的兴趣与特长,给予合适的教学任务,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推动教师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2.完善考核与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多维度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教育贡献和学生表现,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

3.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满意度,同时合理调整薪资待遇,保障教师的收入。

三、加强团队建设和互助合作1.鼓励教师合作鼓励教师之间互相学习、交流与合作,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2.组织专业讨论和研究活动定期组织教师进行专业讨论和研究活动,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教学的改进与创新。

3.搭建交流平台建立教师交流平台,提供教学经验分享、问题解答等机制,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学习。

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师德建设1.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教师应坚持正确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仰,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将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自己的使命。

2.加强师德教育和监督加强对教师师德的教育与监督,加强校内师德评价机制的建设,推动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3.充实教师的人文素养培养教师的人文素养,加强教师的人际交往能力,做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教师队伍管理制度(5篇)

教师队伍管理制度(5篇)

教师队伍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中小学教师的调配、编制管理以及自然减员的补充,均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凡从省外调入的中小学教师,都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省内往省外或由教育系统调往外系统的,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学教师和具有中师以上文化程度的小学教师以及虽不具备上述相应学历,但确有教学经验的教师,都要严格控制,并须经县9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违反规定调出的,除要追回教师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教师的调配工作,要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偏僻地区,加强薄弱环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教师从农村调往县城,城郊或县城调往市区的必须严格控制。

要鼓励城镇教师去农村或偏僻地区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定期轮换的办法,分期分批抽调地方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的学校,如确因编制或职务限额的限制暂不能被任用的教师,要动员和鼓励他们到农村学校去工作。

三、除党政机关选拔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外,一律不准到中小学抽调干部或教师。

各部门对长期借调的教师,在本规定发布后三个月内必须将其退回原学校;逾期不退者,学校停发工资。

四、高、中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派遣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要按照辽政发〔____〕____件有关规定办理。

师范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连续工作满五年,经批准方可调动。

新分配的毕业生报考高一级师范院校的,必须工作二年以上、本人表现好并经学校同意和县(区)教育部门批准。

五、为了加强普通中小学的师资力量,今后各类专业学校和各高等学校,都不准从中学抽调教师;同时,中学也不要从小学抽调骨干教师。

六、中小学教师中不具备培训条件或经过系统培训仍不胜任教学工作的,可调整安排做其他行政工作或调到其他部门工作。

七、要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

对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教学业务能力、教学效果、文化程度等要进行全面考核,并将主要考核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作为评聘职务的主要依据。

中小学教职员工管理制度

中小学教职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职员工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章教师管理第四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

第五条教师应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条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第七条教师应关心学生成长,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行政人员管理第八条行政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行政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务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行政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行政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教辅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教辅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教辅人员应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协助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教辅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考勤管理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五条教师请假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假期间,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教职员工因事、因病请假,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并妥善处理请假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违反考勤规定,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教职员工,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声誉的教职员工,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条例

耒阳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职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教师的有关工作。

各中小学校根据本办法,自主管理本单位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教师资格第三条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衡阳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三章校长管理第五条坚持校长任职资格标准,规范校长选拔任用程序。

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副科级以上学校校长,支部书记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命(或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及教育行政干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

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编制管理第七条坚持编制标准,规范编制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央编办发[2014]72号)规定,将全市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核定,其中农村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严格按照省颁标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配备行政人员职数,搞好教职工核编定岗分流工作,因地制宜,合理调剂人员编制。

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引言:教师队伍的建设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培养优秀人才的基础。

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成为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节:加强师德建设师德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石。

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师德标准,并建立评价机制,鼓励教师立德树人、尊重学生、关爱学生。

同时,在教师培训中加强师德教育,提升教师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

第二节:优化教师招聘机制教师的招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岗位需求和教师素质要求,引入面试等多元评价方式,从而选拔出真正合适的人才。

此外,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招聘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节:推行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教师职称评审应以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更加注重教师在课堂中的表现和学生评价。

评委应具备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并开展教师互评、同行评教等形式,以提高评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四节:加强教师培训与发展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培训机制,提供丰富多样的培训内容和形式。

培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教师的教学技能和教育教学理念的更新。

同时,学校还应注重教师的个人发展,提供晋升通道和发展机会。

第五节:强化教师考核和奖惩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考核制度,以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学校评价为主要依据,定期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估。

对于成绩突出的教师应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六节: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管理制度,包括教师任职合同、奖惩制度等。

同时,要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对教师进行动态管理和个别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与生活的困扰,提高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第七节:推进校际教师交流与合作通过校际教师交流与合作,可以促进教师队伍的交流互鉴,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应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教学交流活动,还可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教育,拓宽教师的知识视野。

第八节:加强教师队伍的日常管理学校管理者要注重日常的教师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协助教师解决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的正常运行。

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1根据某地教育局《关于做好xx年全某地初中、小学教师高层次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谷教文[xx]4号)精神,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高层次学历教育的管理,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达到某地教育局为解决全某地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学科不配套的预期目标,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一、学期注册: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履行报到、缴费、注册手续,远程教育学员第一学期入学时必须在三级(中央电大、某某、某电大)网站上进行实名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履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的学员,将不安排本学期结业考试。

二、考勤规定: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教学课程安排到校参加面授辅导或网上学习,不得无故请假,因故确需请假者需持乡镇中心学校签署意见的证明方可请假。

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面授辅导或网上学习者,作旷课论处,每学期旷课超对面授时间50%,将不得参加本学期结业考试并通报全某地。

三、自主学习:电大远程教育实行“一网双学”的主导型教学模式。

“一网双学”教学模式的涵义为:“为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基本目标,以网络教学系统为支撑(一网),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与教师的'辅导教学相结合(双学),形成一种基于网络为基础的远程开放教学模式”。

根据这一教学模式,以学员任职单位为基础建立自学小组,每个自学小组每学期开展自学活动不得少于4次,并做到有活动计划,有活动时间安排,有活动内容,有活动记载。

四、形成性考核成绩评定:在籍学生每门课程形成性考核成绩占20%,学员每门课程必须上网学习4-6小时,完成4次形成性作业,参加面授辅导或网上学习出勤率达到80%,形成性考核成绩方可及格。

形成性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学期结业考试。

五、奖励和处分:凡自觉遵守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给予表彰并向任职单位通报。

凡违学校纪律,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任职单位;因旷课太多,造成二分之一以上课程结业考试不及格,某地教育局将取消其学费补肋并通报全某地。

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师队伍建设目标1. 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2. 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 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4. 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

三、教师队伍建设内容1. 师德师风建设(1)加强师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高尚师德。

(3)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对违反师德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业务能力提升(1)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2)鼓励教师参加学术研讨、教学观摩等活动,拓宽视野。

(3)实施教师导师制度,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3. 教师考核评价(1)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工作。

(2)定期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考核。

(3)根据考核结果,对教师进行奖惩、晋升等激励措施。

4. 教师队伍建设保障(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保障。

(3)关心教师身心健康,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四、教师队伍建设实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

2. 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师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 开展教师培训。

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4.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5.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树立教师良好形象。

6. 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教师队伍。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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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师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综合管理,依法履行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转正定级定职、人事档案管理、考核奖惩、调配交流等管理职能。

第三条教师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章教师资格第四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教育局认定;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县教育局审查后,报州教育局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办理一次。

第三章教师招聘第六条教育局根据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并结合全县中小学实际需求,制定下一学年教师招聘计划和方案,送县编委办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招聘教师由县教育局报县人事局备案后,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教育系统新招聘教师以应届专、本科师范类毕业生为主,同时,积极做好县外优秀教师的引进工作。

第九条新教师招聘分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和资格审查等环节进行;拟聘用人员各种证件、个人人事档案齐全,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自主选择岗位。

第十条新招聘教师的试用期均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期转正定级定职。

第四章教师聘用第十一条全县教职工实行聘用制。

教师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十二条教师的岗位聘任实行按需设岗,依岗定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教职工聘用合同期满后,学校根据教职工在聘期内的学年度综合履职考核情况和设岗比例,作为续聘、低聘和解聘的依据,综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续聘,超过设岗比例的低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解聘。

第五章领导班子管理第十五条校(园)长的任用采取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组织考察和组织任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县教育局聘任或任命,任期为3年。

第十六条副校(园)长及中层干部的任用采取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任命等方式进行,由教育局聘任,任期为3年。

第十七条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实行届中考核。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好”、“中”、“差”三个等次,对考核等次为“好”的班子,作为各类先进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等次为“差”的班子,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促使整改和加强;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班子成员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教师调配第十八条教师调配要以不影响调出学校(单位)教育教学工作为基本要求,全县教师的调配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学年末进行。

第十九条从乡镇流入城区学校(含新华中心学校本部)的教师,在县人事局的业务指导下,由教育局统一组织公开竞聘。

开展公开竞聘前将申报岗位空缺的人员数上报县编制委员会审批,竞聘工作结束后,将竞聘结果报县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城区学校之间教职工的流动,由教育局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考虑给予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县城以外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岗位空缺,教育局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考虑给予合理流动。

或从新招聘的教师中按考试成绩高低自主选择岗位进行补充。

第二十二条乡(镇)内教师的流动由中心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中心学校本部的小学教师岗位空缺,从思想政治表现好和教育教学质量高的下属完小教师中进行补充,并将调整补充结果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工作未满3年的,不得提出跨乡(镇)调动申请;工作未满5年的,不得提出跨县调动申请。

第二十四条教育系统以外的任何单位(部门)借用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同意,并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明确借用时限(借用期间不算教龄、不算履职年限)。

未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或借用期满未返原岗位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由原学校按擅自离岗人员上报县教育局予以解聘。

第七章教师培训第二十五条教育局根据省、州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的安排,搞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县进修学校和师训办结合本县实际进行完小学校领导或教师的培训,各学校坚持搞好校本教师培训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把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教师续聘、考核、晋级、奖惩的依据之一。

鼓励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对需进修人员给予鼓励支持。

加强对各级骨干教师的培训,新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

第八章教师职务评聘第二十六条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相应层次的教育、人事部门组织,具体评审工作按当年教育、人事部门印发的文件要求执行,评审条件执行省、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由县教师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由州教师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由省教师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教师获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条件的,按岗位比例可聘任相应岗位并享受相应待遇或高评低聘。

第二十八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教师,可以推荐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城区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小学本部推荐晋升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城区学校必须有在县城以外农村学校、乡镇中心校有在完小任教或城区到农村学校、乡镇到完小支教一学年及以上的经历。

教学成绩低于同层次水平不能推荐晋升。

第三十条对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密者,一经查实由教育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九章教师考核第三十一条县教育局、各学校和基层单位每学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考核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学年度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特殊人员考核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绩效工资兑现、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表彰奖励和教师续聘及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对违反《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教师奖惩第三十三条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师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建立教师奖惩制度,每年在教师节期间表彰奖励一批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道德品质差,不遵纪守法,教学质量低下,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惩处,并调离原工作单位。

第十一章教师退休、病休第三十六条经核实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工人45)周岁,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七条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确须继续病休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教职工请假休假呈报表》,持县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学校校长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办理长休审批手续,病休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教龄,不享受绩效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必须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治病和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每月必须定期向学校汇报疾病治疗进展情况。

凡是借治病休养之名从事第二职业者,扣回病休的所有工资。

经教育不改,由学校通知本人返回单位工作,两周内不归者,作解除聘用关系处理。

第三十九条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章教师考勤第四十条校(园)长或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以口头方式向教育局办公室报告,请假3天(含3天)以上,以书面形式向局办公室报告并办理请假手续。

校(园)长请假期间,应指定主持工作的校领导履行校(园)长的职责,但重大问题必须请示校(园)长或县教育局领导。

第四十一条副校(园)长、中层干部和教职工请假7天(含双休日)以内由校(园)长审批,7天以上报县教育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婚假、丧家、产假和节育手术假婚假3天,晚婚者18天(男25周岁以上,女23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丧假3天。

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

家在外地料理丧事者可给予路途假。

产假。

正常分娩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自然流产,不满4个月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的给产假42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节育手术假。

女扎30天,放环7天,取环3天,男扎15天。

上述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

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工资和职称的晋升。

第四十三条请病假必须提供诊断医生签名的疾病证明、病历书等相关证明(如属于紧急情况的,病后提供)。

第四十四条事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云人工〔1998〕2号文件,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连续事假在一个月及其以上的,从次月起按工作日扣发岗位津贴工资;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第四十五条请假期间,请假人的工作由单位统一安排,严禁请假人自行请人代班。

第四十六条旷工期间的工资。

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达2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富宁县中小学、幼儿园。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以上条款与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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