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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号)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号)4 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5.1 主要负责人职责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保障人员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高温、火花、火焰、烟雾等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公司员工、承包商、访问人员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第一条动火作业申请应提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确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申请内容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方法、安全措施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申请应由作业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审批。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审查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和能力,确保其具备进行动火作业的条件。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一条动火作业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动火作业方案进行。

第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作业准备、作业程序、作业环境控制、作业人员保护等内容。

第三条作业准备包括:动火作业前的检查、准备、清理等工作,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作业程序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协调配合要求等。

第五条作业环境控制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照明等措施,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六条作业人员保护包括: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进行必要的培训、控制火源等,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管理和监督第一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进行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安全的认识和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定期进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讲座,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五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五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的操作行为,防范动火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工地、学校、医院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气焊、割氧焊、热熔接等方式进行的火焰工作,包括烧烤、焊接、切割、拆除、修理等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动火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动火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地点、时间、人员、设备、安全措施等,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承办单位或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岗位培训证书,保证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管理第八条动火作业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评估内容应包括作业环境、作业材料、作业人员等。

第九条动火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时限、设备选择、操作流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导其了解作业内容、安全风险、应急措施等,并进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培训。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应由作业负责人亲自监督,保证操作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并进行实时记录和报告。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保证作业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整理和清理,保证作业现场的整洁和安全,恢复正常生产或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后,应进行安全事故的分析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动火作业,保障公司职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范围、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证管理、职责要求、处罚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其它区域动火作业应参照本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第四条定义(一)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发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二)禁火区:在正常生产活动中,为了安全生产而设定的不能进行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的区域。

范围包括:除行政楼、固定动火区(如机修间)和固定用火作业区(如技术中心、锅炉房、食堂用火点)的其它所有区域及含在上述区域内临时危险场所。

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及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作业。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和部位范围2米以内的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对禁火区域内进行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其它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对禁火区域进行除特殊危险及一级动火作业的其它动火作业。

(四)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作业:大修或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可以申请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

第二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第六条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一)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和高处作业安全的规定。

(二)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一、总则
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作业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责任
1. 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2. 动火作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的动火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3. 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装备,并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安全措施
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和作业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设备,确保一旦发生意外能够及时应对。

3.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检
查和清理,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排除。

五、安全检查
1. 定期对动火作业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处理。

2. 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3. 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严重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将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七、附则
本安全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调整或者变动,将另
行通知。

希望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能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动火作业的安全。

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作业,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详细介绍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旨在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因此必须强化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以下是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1)动火作业需在合适的时间、地点进行,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审批。

(2)申请表中需包含动火作业的目的、地点、时间、作业方式、作业人员等详细信息。

2. 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1)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动火作业安全培训,了解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防控措施、应急处理方法、防护装备使用等。

3. 动火作业现场安全要求(1)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他人注意。

(2)为防止火灾扩散,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设备,并保持设备完好。

(3)动火作业现场应保持清洁,避免易燃物质堆积。

(4)作业结束后,动火点必须进行彻底灭火,并巡查一段时间。

4. 紧急情况和事故处理(1)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

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存在坠落、滑落等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以下是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高处作业方案编制(1)高处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人员、时间安排等。

(2)作业方案需由专业人员编制,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 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1)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培训,了解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绳索使用、安全带佩戴、高处作业注意事项等。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动火作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维修、检修等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的火源,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第四条执行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编制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业计划包括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的方式和方法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评估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现场勘察包括检查场地、环境和周边设施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在风力、气候和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进行。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适宜作业的情况,必须暂停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内易燃物、可燃气体等火灾隐患,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工艺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禁止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有效的火源监控。

如发现火源失控或其他安全风险,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明确火源的位置和供应方式,并设置专人监控供应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作业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动火作业安全制度(5篇)

动火作业安全制度(5篇)

动火作业安全制度一、适用范围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本规程规定了我厂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适用于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㈠、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相应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在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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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号)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号)4 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5.1 主要负责人职责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3.3对涉及二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3.4 对二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4 安全员职责5.4.1 协助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2 检查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和动火监护人员资格。

5.4.3 保障动火专业检测仪器的完好有效,对动火作业现场严格进行专业仪器检测分析,填写检测分析合格后的数据,作为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

5.4.4 对凡涉及一级或特殊级别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实行“一票一录像”,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5.4.5 随时检查作业现场状况,发现违章或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发生改变时,有权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5 动火所在单位职责5.5.1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分级定义标准,确定动火作业级别。

5.5.2 编制动火作业任务单中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应急预案。

5.5.3 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5.5.4 对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具备相应动火条件进行初审。

5.5.5 对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5.5.6 发现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改变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6 动火作业人职责5.6.1 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参加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议。

5.6.2 检查保障动火作业器具安全可靠;严禁把动火器具借给没有动火资质的人员使用。

5.6.3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

5.6.4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5.6.5 动火作业结束时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5.7 动火监护人职责5.7.1 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5.7.2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5.7.3 发现作业现场安全作业条件改变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5.7.4 会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动火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6 管理要求6.1 基本要求6.1.1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特殊级别动火和一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B。

6.1.2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 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实的,一律禁止动火。

6.1.4 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操作依据,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同一地点、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6.1.5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1.6 动火地点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

6.1.7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岗位熟悉工艺且是班组长以上人员担任或是车间的公司义务消防队员担任。

6.1.8 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安排一级和特殊级别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园区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6.2 作业分级公司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特殊动火级别最高。

6.2.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和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6.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3 作业现场安全要求6.3.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3.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3.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6.3.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3.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3.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6.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3.8 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6.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3.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4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3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6.4.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4.2必须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公司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动火作业单位的负责人、生产部、设备部、安环部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园区消防中队到现场监护。

6.4.3动火作业前,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召集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技术部、生产部、安环部、设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动火事宜,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6.4.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6.4.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6.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5.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6.5.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

6.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5.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6.5.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6.5.6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6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6.6.1高处动火作业a)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B)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6.2受限空间动火作业a)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间。

B)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项目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

氧含量在18%-23.5%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7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6.7.1动火作业任务单一式两份,第一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第二联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持有。

6.7.2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第一联动火所在单位持有;第二联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第三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

6.7.3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7 动火作业实施程序7.1 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7.1.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需要动火作业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级分管领导详细报告,待公司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相应动火级别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和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

7.1.2 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和填写完动火作业任务单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任务单上签字。

7.1.3 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作业任务单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最终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才可以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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