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要求第2部分

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要求第一部分:导言1. 概述畜禽屠宰企业是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卫生。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我国对畜禽屠宰企业进行了严格的等级分类和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2. 主题概述本文将从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要求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畜禽屠宰企业的等级分类、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政策进行深入探讨,并对畜禽屠宰企业的等级要求进行全面解读和分析。
第二部分:畜禽屠宰企业等级分类及管理要求1. 等级划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对畜禽屠宰企业进行了等级划分,主要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和合格/不合格等级。
一级屠宰企业为最高等级,合格等级为最低等级,不合格等级则意味着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并整改到达合格标准方可恢复生产。
2. 管理要求根据等级的不同,畜禽屠宰企业需要满足不同的管理要求,一级企业需要具备更为严格的管理体系和设施设备,包括操作规程、环境卫生、生产设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部分:相关政策及法规解读1. 监管机构及职责我国对畜禽屠宰企业的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畜禽屠宰企业的等级划分、检查和监督执法等方面进行管理。
2. 法规要求《畜禽屠宰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规对畜禽屠宰企业的生产流程、设施设备、员工健康状况、卫生条件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以确保畜禽屠宰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四部分: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要求分析1. 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畜禽屠宰企业的等级划分基本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法规的要求,大部分企业在管理上也能够按照标准进行运作,但仍然存在一部分企业因种种原因未能达到合格标准。
2. 问题探讨针对一些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畜禽屠宰企业,需要进一步分析问题的原因,包括企业内部管理、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法规的执行力度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五部分:结语1. 总结畜禽屠宰企业的等级要求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的重要保障,在国家食品安全体系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的主要内容(2)

4-2.2 供 宰 南禽应 按 国家 相 关法 律法 规 、标 准 和规 程进 行 窜前 检 查 。应按 照 有 关程 序 ,对 入场 畜禽
进 行 临床 健 康 检 查 ,观 察 活 畜 禽 的 外表 ,如 畜 禽 的 行为 、体 态 、身 体 状 况 、体 表 、排 泄 物 及 气味
等 。对 有异 常情 况 的 畜禽 应隔 离观 察 ,测 量 体温 , 并做 进 一步 检 查 。必要 时 ,按照 要求 抽 样进 行 实
4.3.1 宰 后 对畜 禽头 部 、蹄 (爪 )、胴 体和 内脏 (体腔 )的检 查 应按 照 国 家相 关法 律 法规 、 标准 和
规程 执 行 。
4.3.2 在 畜类 屠 宰车 间 的遁 当位 置应 发有 专 门的可 疑病 害 胴体 的留置 轨道 ,用 于对 可 疑病 害胴 体 的
进 一步检 验 和判 断 。应设 立独 立 低温 空问 或 区域 ,用 于暂 存可 疑病 害胴 体 或组 织 。
验 室检测 。
4.2_3 对判 定为 不适 宜正 常屠 宰 的畜 禽 ,应按 照有 关 规定 处理 。
4.2.4 畜禽 临宰 前应 停食 静养 。
4-2.5 应 将 卓前 检查 的信 息 及时反 馈给 饲 养场 和宰 后检 查 人 员,并 做好 宰 前检 查记 录 。
4-3 窜后检 查
织 , 应使 用专 门的封 闭 不漏 水 的 容 器 并用 专 用 车 辆 及 时运 送 ,并 在 官 方 兽 医 监 督 下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对于 患 有可 疑疫 病 的应按 照有 关检 疫 检验 规程 操 作 ,确认 后应 进 行无 害化 处理 。
4.4。2 其 他 经判 定 需无害 化 处理 的 畜禽及 其组 织应 在 官方 兽 医的 监督 下 ,进 行无 害化 处理 。
家禽屠宰管理规章制度

家禽屠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屠宰管理,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家禽屠宰、加工、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家禽屠宰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确保家禽屠宰过程符合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提高家禽肉品质量。
第二章屠宰场设立与管理第四条设立家禽屠宰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五条家禽屠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二)有固定的屠宰场所,设施设备齐全,布局合理;(三)有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屠宰工人和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具备动物尸体、废弃物、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家禽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以下工作:(一)对进入屠宰场的家禽进行检疫,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屠宰;(二)按照屠宰工艺流程进行屠宰,确保家禽肉品质量;(三)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对屠宰后的家禽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家禽屠宰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以下工作:(一)定期对屠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确保设备卫生;(二)对屠宰过程中的生熟产品进行有效分离,防止交叉污染;(三)对屠宰后的家禽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家禽肉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三章屠宰行为规范第八条屠宰家禽应按照屠宰工艺流程进行,确保家禽肉品质量。
第九条屠宰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兽医卫生操作规程,防止家禽疾病传播。
第十条屠宰后的家禽应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家禽屠宰场应建立健全肉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家禽肉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家禽屠宰管理标准

家禽屠宰管理标准一、引言这份文档旨在制定家禽屠宰管理标准,以确保屠宰过程安全、卫生、高效。
家禽屠宰是保证肉类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二、屠宰场设施要求1. 屠宰场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
2. 屠宰场应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建筑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的作业场地、合适的杀菌设备、充足的排污系统等。
3. 屠宰场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确保操作规范及时、卫生安全。
三、屠宰过程管理要求1. 屠宰前,家禽应经过合理的饲养和清洁管理,确保健康、无病菌。
2. 屠宰过程应按照屠宰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屠宰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 屠宰过程应严格控制屠宰速度和数量,以保证操作人员能够细致入微地进行屠宰操作,避免人为失误和质量问题的产生。
4. 屠宰场应定期进行设备和器具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卫生状况。
四、屠宰后处理要求1. 屠宰后,家禽应经过合理处理,包括清洗、冷藏等,以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
2. 屠宰后的产品应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排除安全隐患。
3. 屠宰场应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记录屠宰过程和产品信息,以备日后查证和追溯。
五、卫生安全管理要求1. 屠宰场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操作,确保屠宰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2. 屠宰场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计划,培训操作人员的屠宰操作技能和卫生安全意识。
六、处罚和监管要求1. 对违反屠宰管理标准的行为,屠宰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监管部门应对屠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屠宰过程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
结论以上是家禽屠宰管理标准的主要要求,屠宰场应严格按照这些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屠宰场的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的执行。
屠宰厂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畜禽屠宰场(以下简称“屠宰场”)的畜禽屠宰活动。
第三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畜禽屠宰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四条屠宰场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确保畜禽屠宰活动安全、卫生、有序进行。
第二章屠宰场基本条件第五条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屠宰场建设标准,具备完善的屠宰设施设备;2. 拥有合法的畜禽屠宰经营许可证;3. 具备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4. 建立健全的畜禽屠宰质量管理体系;5.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具有污染防治设施。
第六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屠宰流程管理第七条屠宰场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畜禽屠宰:1. 进场登记:畜禽进场时,应当进行登记,包括畜禽种类、数量、来源、健康状况等;2. 畜禽检验:对进场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畜、死畜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隔离、处理;3. 屠宰加工:按照国家标准和屠宰场操作规程进行屠宰加工;4. 屠宰检验:屠宰过程中,应当进行屠宰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并进行处理;5. 肉品分割:按照国家标准和屠宰场操作规程进行肉品分割;6. 肉品包装:按照国家标准和屠宰场操作规程进行肉品包装;7. 出场登记:畜禽屠宰完成后,应当进行出场登记,包括屠宰日期、数量、产品类型等。
第八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九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屠宰场应当对进场的畜禽进行严格的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畜禽健康、无疫病。
第十一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确保屠宰加工过程符合国家标准。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3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畜牧兽医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为了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正常运转,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建立了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对畜牧兽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情况。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1.《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我国畜牧兽医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对动物防疫的监管制度、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置、防疫物资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地方各级动物防疫机构。
此法规的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和动物健康,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生猪屠宰的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此法规的实施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等。
此法规的实施,为保证生猪屠宰的安全卫生和生猪肉制品的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3.《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是国家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对出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和审批的权利和义务。
此法规的实施主体是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商检等,并且还对国际贸易和农业生态安全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畜禽屠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畜禽屠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畜禽屠宰场的规范化建设、对畜禽屠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的办法。
此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控制疫病的传播、提高畜禽产品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根据此办法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要对畜禽屠宰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情况畜牧兽医行业的合法经营和生产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因此,为了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稳定运行和群众健康安全,各级政府机关都建立了畜牧兽医行业的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对畜牧兽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屠宰标准管理制度
屠宰标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屠宰场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达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用畜禽屠宰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场的注册登记、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要求、原料进货与管理、生产卫生和质量控制、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管理,确保畜禽屠宰生产操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达到安全、卫生、合理和可持续的目标。
第二章屠宰场的管理组织和人员要求第四条屠宰场应当设立专职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和卫生监督的负责人,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五条屠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所有员工必须接受必要的食品安全和卫生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生产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屠宰场生产区域,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以及携带动物、兽药和其他有害物质进入。
第三章生产设施和设备要求第八条屠宰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生产设施和设备清洁消毒、检修维护制度,确保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第九条屠宰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各项设施和设备的运行计划和维护记录,并定期组织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
第十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动物管控、尾气排放、噪音控制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有效减少排放和污染,确保环境卫生和生产安全。
第四章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要求第十一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屠宰、分割、包装等生产工艺步骤和流程管理规范,确保操作规范、流程清晰。
第十二条屠宰场应当制订明确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并建立产品检验和抽样检测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屠宰场应当定期开展生产工艺操作培训、技术考核和质量评估,提高员工操作技能和质量意识。
第五章卫生和质量控制要求第十四条屠宰场应当建立严格的卫生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场所卫生、员工卫生、产品卫生、设备卫生等内容。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畜禽屠宰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畜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并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而建立的制度。
该制度包括畜禽屠宰的整个过程,从屠宰前准备到屠宰后处理,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首先,畜禽屠宰管理制度要求养殖场在选定屠宰场时必须要选择经过批准并符合卫生标准的屠宰场。
屠宰场要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设施,包括洗消设备、冷库、物料存放区等。
屠宰场还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保持环境的清洁卫生。
其次,在屠宰前,畜禽要进行检疫,确保没有传染病等问题。
只有通过检疫的畜禽才能用于屠宰。
屠宰前,必须要对畜禽进行麻醉,确保它们在屠宰过程中没有痛苦。
屠宰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每一只畜禽都能够按照正确的程序被宰杀。
屠宰人员必须要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合格的操作证书。
屠宰时要注意畜禽的骨头、内脏和毛发等要及时清除,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屠宰完成后,畜禽产品要经过处理和包装,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
屠宰场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产品的处理和包装,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注,如产品的出厂日期、生产批次等。
同时,必须要对产品进行冷藏,确保产品的新鲜度和卫生安全。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还要求畜禽产品必须要经过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
抽样检验不仅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还可以为屠宰场提供改进和优化的方向。
最后,畜禽屠宰管理制度要求屠宰场要定期接受相关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屠宰过程的合规。
监督部门会对屠宰场的设施、操作流程等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和要求。
屠宰场要严格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改进,确保屠宰过程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畜禽屠宰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而建立的制度。
该制度涵盖了屠宰的各个环节,要求屠宰场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设施,在屠宰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产品进行处理和包装,并经过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屠宰场要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屠宰过程的合规。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质量和安全标准,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一制度具体规定了畜禽屠宰场的管理要求、操作规程和监督措施。
以下是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畜禽屠宰场选址和设施要求:- 畜禽屠宰场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保护区,具备充足的用水和排污设施。
- 屠宰场应有合适的建筑物和设备,包括屠宰间、分割间、冷藏室等。
- 设施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污和消毒条件。
2. 屠宰作业管理:- 畜禽屠宰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有良好的操作技能和卫生意识。
- 屠宰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确保动物的迅速、无痛和无恐惧地宰杀。
- 屠宰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动物血液和肠道内容物的污染,保证肉类产品的卫生安全。
3. 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 屠宰前应检查动物的健康状况和防疫情况,确保不携带传染病和药物残留。
- 屠宰后的畜禽产品要经过检验和分级,严格控制肉品的质量和安全。
- 畜禽产品必须标注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按规定包装和储存。
4. 卫生和环境管理:- 屠宰场必须保持清洁和卫生,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污水,防止蝇虫和垃圾滋生。
- 进出屠宰场的车辆和人员要进行消毒和洗手,防止外部物质污染畜禽产品。
- 屠宰场要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和环境监测,确保场内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扩展分析: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其中,畜禽屠宰场选址和设施要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决定了整个屠宰过程的卫生和质量。
选址要远离居民区和水源保护区,以防止噪音、异味和废水对周边环境和水源的污染。
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确保操作人员能够在适宜的环境中进行屠宰作业。
屠宰作业管理是屠宰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才能够保证合理、安全、高效地完成屠宰作业。
他们需要掌握正确的操作技巧,了解动物解剖结构和生理特点,确保动物能够迅速、无痛和无恐惧地宰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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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相关法规一览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三、部门规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节选)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畜禽屠宰相关标准一览
一、基础通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SB/T10659.201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11)
二、产品质量
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
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2-2008)
冷却猪肉(NY/T632-2002)
鲜、冻四分体牛肉(GB/T9960-2008)
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
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
冷却羊肉(NY/T633-2002)
羔羊肉(NY1165-2006)
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猪肉等级规格(NY/T1759-2009)
牛肉等级规格(NY/T676-2010)
羊肉质量分级(NY/T630-2002)
鸡肉质量分级(NY/T631-2002)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05)
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94-2001)
三、加工技术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2008)
冷却肉加工技术规范(NY/T1565-2007)
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
牛胴体及鲜肉分割(GB/T27643-2011)
羊肉分割技术规范(NY/T1564-2007)
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
鸡胴体分割(GB/T24864-2010)
四、检疫检验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04)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生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SB/T10657-2012)
五、管理控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报批稿)(GB12694-2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GB/T27301-2008)
家畜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1-2007)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GB/T20575-2006)
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GB/T20551-2006)
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动物卫生条件(NY/T2076-2011)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GB/T19479-2004)
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0-2007)
肉鸡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174-2006)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SB/T10660-2012)
易腐食品冷藏链技术要求禽畜肉(SB/T10730-2012)
易腐食品冷藏链操作规范畜禽肉(SB/T10731-2012)
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GB/T22569-2008)
冷库管理规范(GB/T30134-2013)
鲜、冻肉运输条件(GB/T20799-2014)
畜禽肉冷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GB/T28640-2012)
生鲜畜禽肉冷链物流技术规范(NY/T2534-2013)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畜肉(NY/T1764-2009)
片猪肉激光灼刻标识码、印应用规范(SB/T10570-2010)
六、生产保障
生猪屠宰加工职业技能岗位标准、职业技能岗位要求(SB/T10353-2011)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SB/T10359-2011)
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人员技能要求(SB/T10663-2012)
屠宰设备维修员技能要求(SB/T10911-2012)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16798-1997)
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要求(GB/T27519-2011)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GB/T30958-2014)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08-2007)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08)
屠宰企业实验室建设规范(SB/T10918-201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12)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