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请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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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精选推荐

请求权——精选推荐

请求权一、请求权概述作为宪法权利的请求权是指公民为自身利益请求国家有所作为或利用国家设施以及要求国家给付的权利。

“请求权”应具体包括“请愿权”、“诉权”和“求偿权”。

二、请愿权(一)请愿权的概念请愿权是指公民就国家事务、社会公益或个人权益,向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提出某种愿望,请求国家行使或不行使某种行动的权利。

(二)关于请愿权的权利规定1、外国宪法史上的规定1628年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权利请愿书》1919年魏玛宪法1946年公布的《日本国宪法》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2、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3、我国宪法史上的规定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20条、第45条分别对,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请愿权的规定尽快制定《请愿法》,建立现代请愿权制度,是保障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迫切需要。

三、诉权(一)诉权的概念作为宪法权利的诉权也可称之为“起诉权”、“裁判请求权”或“接受裁判的权利”,是指公民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向特定国家机关请求追究权利侵害人责任的权利。

诉权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权”、“刑事诉讼权”、“行政诉讼权”和“诉愿权”等形态。

每个公民所保有的宪法上的诉权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准司法机关或行政司法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判独立的审判公平,不得任意拒绝或无故搁置权利受害人的判决请求。

(二)关于诉权的权利规定1、外国宪法史上的规定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1946年公布的《日本国宪法》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2、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3、我国宪法史上的规定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3章第7节、第126条、第134条分别对,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诉权的规定诉权是实现公民权利救济的程序性宪法权利,与实体性宪法权利一样,是法治社会不可欠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权利请愿书》的立法过程和意义

《权利请愿书》的立法过程和意义

《权利请愿书》的立法过程和意义作者:魏威来源:《广告大观》2019年第07期摘要:通过解析十七世纪英国议会颁布《权利请愿书》的历史背景,分析该宪法文件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权利请愿书》;查理一世;英格兰议会;王在法下1627年英国《权利请愿书》是查理一世在位时通过的一项宪法文件,规定了君主不能侵犯臣民的一系列自由。

《权利请愿书》的核心精神是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法律至上的原则。

英国自古建立的就是一种有限王权。

君主的权力要受到教会和贵族的制约。

国王只不过是贵族中的第一人,因此形成了“王在法下”和“王在议会”的传统。

1603年,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女王去世且无子嗣,王位由统治苏格兰的詹姆士继承,史称詹姆士一世,英国进入了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时期。

詹姆士一世及其子查理一世一改伊丽莎白女王时期的诸多政策,极力宣扬“君权神授”,主张君主的绝对权力,认为君主只对上帝负责,不受外界干预和臣民约束,甚至可以干预法律的效力。

这种要求加强君主专制的意图,不仅违背了英格兰的历史传统,也与当时英国资本主义不断发展、新兴阶层追求自由的主张背道而驰。

绝对王权与自古形成的有限王权理念相抵触,引发了新兴阶层的不满。

同时,由于詹姆士一世父子的奢侈和不善理财,以及对外战争造成庞大的军费开支,王室债台高筑,于是国王开始滥封贵族爵位,提高民间赋税。

这两个举措虽满足一时需求,实际上却是饮鸩止渴。

随着贵族数量的急剧增加,各级贵族身份贬值,引起整体贵族阶层的不满。

而提高赋税既是对民众的压榨,又因其未通过议会,极大地恶化了国王与议会的关系。

英格兰议会自产生起就是作为制约王权的力量而存在,议会拥有批准税收的权力,只有经议会同意,国王方能增加赋税。

然而,詹姆士一世不经议会批准肆意征税,开罪议会,国王和议会的矛盾开始不断升级加剧,至查理一世时期达到顶峰。

国王授予他的宠臣专卖权、特许状的做法,更是破坏经济,引起朝野反感。

1625年,詹姆士一世去世,其子查理一世继位。

小议西方请愿权

小议西方请愿权

文_学术探讨384摘要: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西方法律体系与中华法系处于不同坐标,在不同维度发展出迥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看,与信访权利高度相似的请愿权,对公民基本权利起到了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并由此衍生出了议会申诉(监察)专员制度,现被很多国家所借鉴采用。

对比分析信访权利与请愿权、信访制度与议会申诉(监察)专员制度,对于从制度上改良中国的信访制度,促进公民信访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西方;请愿权请愿权(the right to petition)是一项古老的权利,其在写入近代宪法之前,在英国和美洲殖民地就有着悠久的历史。

据考察,请愿权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

而请愿权在英国的第一次出现,是在1215年国王签署的《大宪章》中。

英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公民的请愿权写进宪法的国家,随后在1689年制定的《权利法案》第5条明确规定了请愿权。

此后,随着民主宪政的发展,大多数国家都把请愿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写进了宪法。

一、请愿权保障的制度设计包括请愿权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保障,一种是进行宪法审查,一种是建立议会申诉(监察)专员制度。

在前一种方式中,又分为分散的和集中的两种宪法审查模式,分散的宪法审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由马歇尔大法官在1803年的马伯里案中创立,特点是不为宪法审查设立专门的法院,规定普通法院也可以审理宪法案件;集中模式以德国和法国的宪政法院为代表,由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所创立,其特点是通过专门的宪政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s)来审理宪法案件。

在后一种方式中,则主要是通过在议会设立申诉(监察)专员制度。

这一制度于1809年发源于瑞典,后来被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七十多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议会申诉(监察)专员制度,其中也包括欧盟、联合国和中国的香港地区。

议会申诉(监察)专员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议会为主导,议会申诉(监察)专员作为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监督机构,仅对议会或者立法机关负责,在多数国家中,议会申诉(监察)专员的任命与资格确立,是由议会投票通过相关法案,然后根据法案再来选出议会的申诉(监察)专员。

宪法上公民权利的变迁

宪法上公民权利的变迁

宪法上公民权利的变迁1.1954年宪法相比政治协商会议的进步:出版自由,住宅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控告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共同纲领规定了思想自由、通讯自由。

2.1975年宪法相比1954年宪法:①.明确提出了罢工的自由和通信的自由。

②.但平等权,迁徙自由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化活动的自由,控告权,取得赔偿的权利没有乐儿。

③.1975年宪法还提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1978年相比1975年:提出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回复了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提出控告的自由。

但是相比1954年没有平等权。

4.1982年相比1978年宪法①.提出了平等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批评建议权。

②.但是没有了罢工的自由和大名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自由。

③.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④.人权受国家的尊重和保障政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是1949年10月21日至1954年9月27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机构。

政务院的规模要远远小于1954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其职权也远远小于国务院。

政务院并非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而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而国务院,也称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其间政务院总理为周恩来。

政务院即国务院前身。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在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暂行国家最高权力,统辖新中国最高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权,是典型的议行合一体制。

政务院是中央人民政新中国人民政府及政务院机构府下属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浅议《权利请愿书》与《大抗议书》

浅议《权利请愿书》与《大抗议书》

浅议《权利请愿书》与《大抗议书》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实验中学夏克传邮码:528100一、《权利请愿书》1、提出:1628年,查理陷入财政危机,召开议会,被迫接受《权利请愿书》。

2、内容:限制国王征税或借债权,限制国王不得超越法律滥用职权,侵犯人权。

3、目的:抗议和约束王权的滥用4、意义: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维护自己的权益,限制王权提供了法律依据.5、结果:查理反悔,解散议会,无视《权利请愿书》,继续搜刮,镇压不满者。

一些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开始出面领导反抗国王专制统治。

二、《大抗议书》1、背景:国王违心同意《权利请愿书》,但是仍旧在征税问题上我行我素,甚至在遭到反对时解散议会。

到1641年,随着时局的发展,议会开始考虑政治体制改革问题。

2、内容:列举了几十年来国王滥用权力的种种暴政。

要求进行立宪改革,以限制王权。

3、意义:《大抗议书》勾画出了一幅立宪君主制的蓝图,标志着斗争已深入到国家体制改革的深层领域。

4、结果:查理拒绝,企图镇压议会反对派。

议会反对派与国王决裂。

1642年,查理离开伦敦,挑起内战。

5、评价:体现了议会与君主的权力之争已进入关键领域,加速了君主与议会的彻底决裂。

反映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反对君主专制、要求限制王权、废除封建特权、进行改革的要求。

实质:是资产阶级民主与封建专制的斗争。

三、权利请愿书》与《大抗议书》对比1、相同点:强调议会掌握征税权,要求限制国王权力。

(1)历史背景:国王与议会的矛盾;国王与议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2)内容:从权利角度对王权加以限制;提出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更重要的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提出工商业自由、政府对议会负责等要求。

这反映出资产阶级要求掌握政权的本质特点。

(3)结果:国王被迫接受,但无意真正执行;国王坚决不接受,之后挑起内战。

2、不同点(1)斗争方式:前者——请愿后者——抗议(2)具体要求:《权利请愿书》—国王不侵犯臣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大抗议书》—要求政府对议会负责,即国王受议会控制(3)结果:《大抗议书》通过后,国王坚持不接受,并挑起了内战。

请愿权理论和制度比较研究

请愿权理论和制度比较研究

请愿权理论和制度比较研究“请愿权”是指公民向政府机关申请,要求政府对某项问题进行干预或进行具体处理的权利。

具体来说,这种权利通常是通过请愿书等书面文件的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请愿权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一种方式,也是公民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制之一。

近年来,随着民主理念的深入,“请愿权”的理论和制度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比较研究“请愿权”在不同国家的理论和制度,探讨其发展现状、问题和趋势。

一、英美国家的“请愿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公民的“请愿权”通常指的是向议会提交请愿书的权利。

英美国家是最早形成和发展“请愿权”的国家之一。

议会作为民主制度的核心机构,扮演着监督政府、制定法律的重要角色。

英美国家的议会通常会制定有关“请愿权”的相关法规,规范公民的请愿活动。

例如:英国议会制定的《请愿法》规定,公民可以书面提交请愿书,议会必须对其进行处理;美国国会则制定了《请愿权法》,保障公民的请愿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英美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做得比其他国家更好。

二、中国的“请愿权”在我国,公民请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封建社会中,百姓经常因为政府不公或救济困难而向官府提交书面请愿,尽管请愿往往难以得到满足。

建国后,历次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请愿权”,但实际运行不够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请愿权”一直受到一些问题的困扰,如:散担式请愿严重浪费公共资源、请愿途径单一、反应机制不灵活等。

随着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治理理念的普及,我国的请愿制度也逐渐改革完善。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提出“保障公民的信息公开、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提高公共信任度”。

在此基础上,我国各地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纸质请愿不同地段,统一办理”、“与当事人见面协商”、“受理即答复”等制度举措,努力提高公民的“请愿权”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实现。

三、日本的“请愿权”在日本,公民的请愿权通常指的是“访问权”。

权利请愿书名词解释(一)

权利请愿书名词解释(一)权利请愿书相关名词详解权利请愿书•定义:权利请愿书是由公民或团体向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交的一种正式书面申请,用于表达民意、维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变革。

•例子:当一群居民对某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表示担忧时,他们可以联名起草一份权利请愿书,并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以争取政府关注和采取相应行动。

公民权益•定义:公民权益是指公民在法律框架下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益等。

•例子:公民权益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生命权、财产权等。

权利请愿书通常用于维护公民的权益。

民意•定义:民意指公众对特定问题或事件的态度、观点和意愿,是民众的主观看法和集体意识的体现。

•例子:当一项政策受到广大民众的质疑和反对时,他们可以通过权利请愿书的形式将自己的民意传达给相关政府机构。

政府•定义:政府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管理组织,负责制定和执行法律、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等。

•例子:权利请愿书的对象通常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政府机构。

相关机构•定义:相关机构是指与权利请愿书所涉及问题有关的具体机构或部门,通常与政府或公共利益相关。

•例子:如果一份权利请愿书是关于环境问题的,相关机构可能是环境保护署、城管部门等。

行动•定义:行动是指在权利请愿书提交后所采取的具体举措或措施,旨在解决问题或满足请求。

•例子:当一份权利请愿书获得了政府的关注后,政府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修改政策或进行调查等方式来回应民众的诉求。

社会变革•定义:社会变革指社会结构、观念、价值观等方面的重大改变,通常是由于社会问题或民众需求的迫切性而引发的。

•例子:权利请愿书可以作为促进社会变革的一种手段,通过公众的声音和诉求,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改善。

权利请愿书名词解释

权利请愿书的重要性与应用
权利请愿书是公民就某一特定权益或问题向政府或相关机构提出申诉和诉求的一种形式化书面表达。

它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参与政治决策和保障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

权利请愿书的意义不仅在于提供了一个向政府表达民意和诉求的渠道,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公民对权利和公平的追求,是推动社会变革和改善的重要方式之一。

首先,权利请愿书具有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性。

作为公民,我们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侵害。

权利请愿书可以帮助公民表达对于权益受损的不满和诉求,促使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来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权利请愿书在推动社会变革和改善中起着重要作用。

社会的进步和改革需要公民参与和支持。

通过权利请愿书,公民可以表达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诉求,推动政府进行相应的改革和政策制定。

权利请愿书的力量不可小觑,它可以凝聚起更多公民的声音,形成舆论压力,并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

最后,权利请愿书的应用范围广泛,从个人权益到社会问题,都可以通过权利请愿书来表达和解决。

个人可以通过权利请愿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就业歧视、物业服务等问题提出申诉;社会团体可以通过权利请愿书来关注和改善社会问题,如环境保护、教育公平等。

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团体,权利请愿书都是一种有效的工具,帮助他们得到应有的回应和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权利请愿书在维护公民权利和推动社会变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积极行使这一权利,用权利请愿书来表达我们的意见、诉求和关切。

权利请愿书名词解释

权利请愿书名词解释权利请愿书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正式的书面形式向有关机构申请或请求保护或获得某种权利的一种表达方式。

它通常包括对于某种特定权利的要求、诉求和理由,并希望相关方能够认同和满足这些要求。

下面是对权利请愿书的相关名词解释。

1. 权利:权利是个人或团体在社会和法律框架下所享有的行使自由和获得利益的特权。

权利可以是法定的、道义的或者自然的。

2. 请愿书:请愿书是一种书面申请或请求,通常以书信形式呈现。

请愿书可以是对政府、机构、组织或个人提出的请求或诉求。

3. 个人权利:个人权利是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一些基本自由和利益。

这些权利通常被国家法律法规或人权公约保护,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私人财产权等。

4. 团体权利:团体权利是指作为一个集体、群体或组织的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例如工会对于工人权益的保护、少数族裔群体的平等权益等。

5. 申请者:申请者是向相关机构或组织提交权利请愿书的个人或团体。

申请者通常是受到某种不公正待遇、侵犯或不平等对待的一方。

6. 机构:机构是指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相关的组织和单位。

他们是权利请愿书的接收方和决策者。

7. 保护:保护是指为了确保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而采取的措施。

机构可以采取法律、政策、行政措施等方式来保护权利。

8. 诉求:诉求是权利请愿书中对于特定权利的具体要求或期望。

诉求通常包括某种行为、政策或法律的改变或保护。

9. 理由:理由是权利请愿书中对于诉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说明的一部分。

理由应当基于事实、逻辑和法律依据来支持申请者的诉求。

10. 认同:认同是指相关机构对于权利请愿书中诉求和理由的认同和接纳。

认同意味着相关方承认申请者的权利和合理性,并采取相应措施来满足诉求。

总的来说,权利请愿书是一种通过书面形式向有关机构申请或请求保护或获得某种权利的方式。

它是申请者对于不公正待遇、侵犯或不平等对待的反应和诉求,希望相关方认同并满足这些要求。

权利请愿书需要明确申请者的权利诉求和理由,并期望得到机构的保护和认同。

高三历史选修2_《权力请愿书》《大抗议书》和《人身保护法》各出台的背景及作用

《权力请愿书》《大抗议书》和《人身保护法》各出台的背景及作用权利请愿书:查理一世上台以后,滥用监禁和征税的权力,强制推行借债政策,因而导致国内关系紧张。

1628年3月,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提出征收特殊捐税的要求遭国会拒绝后,就实行“强迫借贷”,严惩拒绝缴费者。

国会也不甘示弱,于1628年通过了《权利请愿书》。

全文共有8条,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

查理一世开始批准了这一请愿书。

《权利请愿书》是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的胜利果实。

但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并无意真正执行它,当议会批准补助金后,查理一世对议会抗议他征收吨税和磅税恼羞成怒,遂下令解散议会,自由英国进入无国会的专制统治时期,《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议会对《权利请愿书》重新解释,赋予其新的内涵,并把它认定为英国宪法的渊源之一。

大抗议书:大抗议书是英国国会与专制主义斗争的最重要的文件,形成于1641年。

列其主要内容有:揭露了查理一世在无议会统治时期的暴政,提出一些重大的政策要求:实现工商业活动的自由,高级政府官员和大臣只能“从国会有根据相信”的人们中间任命,进行议会改革,要求建立对议会负责的政府。

该抗议书共204条,经过激烈的讨论,议会终于以微弱的多数通过。

《大抗议书》成为资产阶级与新贵族上层分子长老派的政治纲领。

举了查理一世近十年来的一系列罪行,指出天主教复辟的严重危险,提出了进一步改革的要求,如实行工商业活动自由,建立大臣对国会的负责制度,限制主教的权力等等。

《大抗议书》成为(英国革命初期)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纲领。

查理一世拒绝签署《大抗议书》并且撤销国会卫队,於1642年1月4日亲率几百名卫队士兵闯入国会,企图逮捕友姆、汉普敦等五名反对派领袖.结果遭到二千名武装市民和许多群众的拦阻,国王的阴谋遭到了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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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权
一、请愿权的概念
• 所谓请愿权,是指公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团体、公共 利益就特定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表达意见,要求其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1、普遍性 • (1)主体的普遍性,任何公民。葡萄牙宪法第52条规 定,“所有公民”都有为维护自身权利、宪法、法律和 公众利益,单独或集体地向主权机关或任何当局提出请 愿的权利。 • (2)事项的普遍性 ,举凡国家政策、经济建设、公共 利害、社会福利,或其他权利利益的维护,都包括在内。 • (3)对象的普遍性,国家机关,包括中央与地方机关, 行政、立法各机关行使请愿权 •
• 2、应答性 • 白俄罗斯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及 负责人必须审查请愿书,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做出认真答复。若对呈递的请愿书拒绝审查,则 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在法定期限内对请愿事项做出答复是受理请愿的 机关应尽的基本义务,但这并不表示受理机关在 受理请愿后,就必须依照请愿的内容去实行
• (四)考核机制问题 • 纳入政绩考核指标、量化通报、层层施压
八、制度完善
• • • • • • 1、在宪法中明确“请愿权”概念,赋予公民请愿权。 2、废除信访制度,制定专门的《请愿法》。 请愿的主体:任何人 权利内容:言论免责、获得答复权、平等对待权 请愿方式:人数不限,书面提出 请愿事项:涉及国家政策、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且不能 通过现有法律救济途径获得解决的事项 • 受理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检察院 • 请愿限制:一是主体限制,公务员、法官、现役军人等 担任公职的特殊人员不得参与一些请愿活动;二是目的 限制,不能举行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为目 的的请愿;三是方式限制,即必须以和平的方式;四是 地点限制,即不能在某些特定的场所举行请愿
• • • •
3、权利性质的复合性 表达自由权 参与权 和平抵抗权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请愿权与诉愿权 • 1、主体不同。请愿权的行使主体无特殊要求, 单独或集体均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要求。诉愿 的行使者则只能限定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 2、对象不同。请愿的对象是除法院之外的任何 国家机关。诉愿则是行政机关。 • 3、内容不同。请愿的事项范围在法律上通常无 特定限制。诉愿的事项范围在法律上通常有特定 限制,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处分提出的。
六、我国的相关宪法制度
• (一)宪法的规定 • 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请愿权”,但 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 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 • 此规定中的“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是请愿 权的核心内容,因而有学者认为该条是我国请愿 权制度的宪法依据
德国联邦议会的请愿委员会属常设机构,其地位由 宪法作出规定 • 请愿委员会处理请愿的方式实行多数决定制 • 请愿处理结果要通知请愿者,并且必须说明理由。
(三)其他国家的规定
•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 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 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 意大利《宪法》第50条规定:“为了要求采取某些立法 措施或表明某些共同需要,一切公民均可向两院呈递请 愿书。” • 俄罗斯《宪法》第73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向 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个人愿望以及投送个人和 集体呼吁书的权利。” • 罗马尼亚《宪法》第47条即规定:“(1)公民有权向 官方机构递交署名的请愿书;(2)合法成立的组织有 权仅以其集体的名义递交请愿书;(3)行使请愿者免 税;(4)官方机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 对请愿做出答复。”
• • • • • •
请愿权与集会自由权 1、主体不同方法不同 2、公权力主体的义务内容不同 是否具有应答义务 3、权利行使的方式不同 是否出具书面的文书
三、请愿权的功能
• • • • • • 1、人性尊严实现 2、控制权力滥用 3、扩大民主参与 4、公共决策理性 5、民主意识培养和民主技术培训 6、维护社会稳定
• 1、目的相同 • 信访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 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 2、受理机构的明确性 • 宪法和法律虽然没有对公民行使请愿权的受理机 构、程序做出规定,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 和《意见》却弥补了这一不足。 • 《条例》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 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 《意见》规定,各级党委、政府集体领导、专人 负责信访工作;设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信访工 作力量;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抓好各自职责范围 内的信访工作。
• 3、范围的相关性 • 《条例》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 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 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 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 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 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 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世界各国的请愿权制度 (一)日本
• 日本国宪法第16条规定,任何人都享有请愿权,可就损 害救济、公务员罢免、法律命令及规则的制定、废止和 修改等事项而进行请愿,不受差别待遇。 • 《请愿法》明确规定了请愿方式、请愿书的提出、处置、 处理和禁止差别待遇。 • 请愿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请愿者的姓名和住所。请 愿书须向管辖请愿事项的官方公署提出。 • 请愿事项管辖公署不明时,请愿书可向内阁提出。 • 请愿书若错递至非管辖官员,该官署须向请愿者指明所 管官署,并将请愿书送付所管官署。 • 所管官署须受理的特定性 • 信访事项的提出——登记——受理——答复—— 复核——答复。
七、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 • • • • • • • • • (一)机构设置的问题 机构林立 政出多门 职责不清 (二)机构权限问题 功能错位 责重权轻 人治横行 (三)制度定位问题 自由优先还是秩序优先
• 不得越级上访 •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 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 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上访人数限制 •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 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 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 日本国会请愿制度 • 对提出请愿书的严格限制。向参众议院的请愿须 经议员介绍方能提出。请愿书须由介绍议员签名 盖章。此种制度在其他先进国家是没有的。 • 日本参众两院设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请愿书,经 审查后方可由议会议决。如果有议员20人以上要 求议决,委员会必须将请愿交付会议议决。各议 院所采择的请愿如需转置内阁,则须送付内阁。 内阁须将请愿处理经过每年向议院报告。 • 议长负责制作请愿文书表,并印刷后配付给各议 员。
(二)德国请愿权保障
• 德国基本第17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单独地或与 他人联名向相应的机构和议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 1991年5月23日德国基本法的宪法修正案第17条 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利以个人或同其他人共同的 方式向管辖机关及议会提出请愿、陈述苦情,并 享有要求附有理由的回答的权利。
• 德国联邦议会的请愿机构的组织体制 • 设一局四科构成。中央事务局负责处理原则问题 和请愿的事前审查会议的准备工作等; • 请愿第一科负责处理有关外务、内务、交通、国 土计划、建设、都市建设等方面的请愿; • 请愿第二科负责处理有关财务、经济、防卫、经 济协力、总统府等方面的请愿; • 请愿第三科负责处理涉及保健、家庭、老人、妇 女、青少年、劳动、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请愿; • 第四科负责处理有关司法、邮政、电讯、联邦总 理府方面的请愿。 • 请愿能否成为联邦议会最终审议对象,关键取决 于事务局的决定。
• (二)请愿权与我国的信访制度 • 我国信访制度的立法和政策依据 • 国务院2005年1月颁布的《信访条例》和2007年 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是我国信访制度的 法规和政策依据。 • 信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符合保障公民请愿 权实现要求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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