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劳务公司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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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增值税率

劳务合同的增值税率

一、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一种以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自2009年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旨在完善税收制度,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二、劳务合同增值税率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劳务合同的一般纳税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率为6%。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应纳税额 = 销售额× 增值税率(2)销售额 = 合同金额÷ (1 + 增值税率)例如,某劳务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6%,则:应纳税额= 100 ÷ (1 + 0.06)× 0.06 = 5.66万元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劳务合同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率为3%。

具体计算方法与一般纳税人相同。

3.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部分劳务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具体税率和征收范围如下:(1)征收范围:建筑劳务、修理修配劳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租赁服务等。

(2)税率:3%4. 特殊行业增值税率部分特殊行业的劳务合同,如金融、保险、证券等,其增值税率可能有所不同。

具体税率和征收范围由相关部门规定。

三、劳务合同增值税优惠政策1.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降低增值税负担。

2. 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降低增值税负担。

四、劳务合同增值税缴纳劳务合同的增值税缴纳方式如下:1. 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劳务合同签订双方应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务核算的依据。

2. 纳税申报与缴纳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总之,劳务合同的增值税率是税收政策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税务管理和成本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法规定,有助于企业合理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工程施工个人挂靠缴税

工程施工个人挂靠缴税

工程施工个人挂靠缴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工程施工领域,个人挂靠现象屡见不鲜,给国家税收和工程质量带来了严重问题。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个人挂靠的定义、危害及缴税问题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个人挂靠的定义工程施工个人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资质,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二、工程施工个人挂靠的危害1. 损害国家税收:个人挂靠通常采取低报工程造价、虚报人工成本等手段,逃避应缴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2. 影响工程质量:挂靠人往往缺乏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容易导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安全。

3. 破坏市场秩序:个人挂靠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

4. 法律风险:挂靠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程施工个人挂靠缴税问题1. 税收政策:我国税法规定,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税收义务。

2. 缴税主体:在个人挂靠情况下,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作为缴税主体,依法申报并缴纳税款。

被挂靠人虽然提供了资质,但并非实际施工人,不应当承担税收义务。

3. 税务监管: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施工领域的税收监管,严厉打击个人挂靠逃税行为。

对于涉嫌挂靠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确保税收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4. 税收优惠:为了鼓励合法施工,我国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挂靠人如能依法申报纳税,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总之,工程施工个人挂靠缴税问题是我国建筑行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各级政府、税务部门和企业应当共同努力,加强税收管理,打击违法行为,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司挂靠的解释

公司挂靠的解释

公司挂靠目次一、概述二、特点三、注意事项四、挂靠经营中的风险问题五、如何有效规避挂靠产生的风险一、概述依附于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般理解为单位或个人利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资质,以挂靠方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

二、特点1、省事。

不需要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务体系,甚至不需要建帐,也就没有了工商年检、税务查账之类的复杂事宜;2、不自由。

有时会受制于人,比如签订合同等对外事宜必须出具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副本等东西,还必须向挂靠单位申领,如果没有自己独立的帐户,当客户的资金到挂靠单位的帐户后,提款也麻烦。

三、注意事项挂靠公司经营,对于公司财务来说实际上是比较复杂的,主要复杂在税务处理上,因为增值税不仅仅有销售产生的销项税,而且有购进产生的进项税,同时还要考虑所得税问题。

所以,作为你个人来讲:1、要考虑承担应缴的增值税。

如果没有进项增值税票,可以协商支付*%的增值税给挂靠公司,就不需要再核算每单业务自己要交多少增值税了。

2、要考虑承担应缴的所得税。

当然可以协商,用费用票据抵消利润,从而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3、资金分开使用很容易:另外开设一个结算帐号,自己控制私人印鉴。

4、挂靠协议对外的法律效力很低的,你最好以挂靠公司业务部门的形式出现,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挂靠公司有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处罚很重的。

四、挂靠经营中的风险问题挂靠人可以利用被挂靠企业的信誉、信用或经营资格谋求更多的订约机会;作为出借企业名义的对价,被挂靠企业往往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一定利益,或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利润。

表面上看来,采用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

1、挂靠人没有任何风险,只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2、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5”58号)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5”58号)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贵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函》(公经财税[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考虑:(1)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

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对相关入罪要件的判断,应当依据、参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主要考虑:(1)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工程施工挂靠税务问题

工程施工挂靠税务问题

工程施工挂靠税务问题增值税是工程施工挂靠中一个重要的税收问题,在施工项目中,通常涉及到原材料的购买和加工、施工服务的提供等环节,这些都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税和抵扣。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施工挂靠方在承揽工程项目时,需要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向主办单位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税。

同时,挂靠方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相关发票进行抵扣,以降低增值税的实际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计税和抵扣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否则将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另外,在工程施工挂靠中,企业所得税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税务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将应纳税额按月或者按季度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

对于工程施工挂靠来说,挂靠方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挂靠方需要注意将工程所得收入进行分析,合理计算应纳税额,避免出现漏报或逃税行为。

此外,个人所得税也是工程施工挂靠中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税收问题。

在工程施工挂靠中,挂靠方通常是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他们所得的工程收入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分级递进的,根据个人所得金额的不同,税率也会有所调整。

因此,在工程施工挂靠中,挂靠方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收入,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挂靠涉及到的税务问题是复杂的,需要挂靠方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操作,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针对工程施工挂靠这种新型经营模式,加强监管,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相信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工程施工挂靠这种新型经营模式将会更加规范,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的正常征收做出积极贡献。

建筑行业挂靠单位怎么交税

建筑行业挂靠单位怎么交税

建筑行业挂靠单位怎么交税在建筑行业中,挂靠单位是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

挂靠单位可以为建筑工人提供就业,而不需要他们自己注册个体工商户或成立企业。

然而,挂靠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同样需要遵守税收法规,并按时缴纳税款。

在本文中,将探讨建筑行业挂靠单位如何交税。

首先,建筑行业挂靠单位在缴纳税款时,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

具体来说,根据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税法规定,挂靠单位需要纳税。

挂靠单位的纳税主体是企业,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办理纳税手续。

其次,挂靠单位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公司的利润额进行计算的,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5%。

挂靠单位需要准确计算公司的营业收入和成本,从而确定利润额,并根据利润额计算纳税金额。

另外,挂靠单位还需要关注增值税。

增值税是由企业对其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款、税款之和征收的一种税费。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挂靠单位通常是作为劳务提供方,所以需要按劳务的方式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一般是3%、6%或17%。

挂靠单位需要根据不同项目和服务的类型,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并按照规定及时纳税。

此外,挂靠单位还需要了解其他可能适用的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这些税种根据地方不同可能有所不同,挂靠单位需要针对自身经营地点和规模,确定需要缴纳的其他税费。

为了确保挂靠单位按时缴纳税款,避免税务风险和罚款,建议挂靠单位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纳税手续,并保存好相关的发票和凭证。

同时,挂靠单位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处理税务事务,确保税务遵从性。

总而言之,建筑行业挂靠单位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纳税。

在交税过程中,挂靠单位需要关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和缴纳税款。

此外,建议挂靠单位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并寻求专业的税务顾问的帮助,以确保税务合规性和减少潜在的税务风险。

挂靠经营抵扣需注意四流合一

挂靠经营抵扣需注意"四流合一"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往往表现为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获取了工程项目,由于资质不够,便挂靠(借用)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并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但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后,并不参与挂靠方的经营活动。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

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纳税,违法行为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

对于被挂靠方而言,同业主之间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没有货物流(服务)流;被挂靠方和挂靠方没有合法的采购合同关系,被挂靠方无法取得进项抵扣。

对于挂靠方,其并非是该项目的法定纳税主体,却有大量的采购项目,这些采购项目大多无法提供规范的发票。

即便挂靠方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也存在销项税的主体是被挂靠方,进项税的主体是挂靠方,无法形成增值税链抵扣闭环的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目前建筑企业被挂靠方的发票管理存在两种情况:一种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和费用核算不规范,其发票管理更加混乱,甚至有些企业没有工程项目的发票管理,利润直接为挂靠方上交的管理费扣除企业管理费用形成。

第二种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需要发票来抵充企业工程成本,但企业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也不参与挂靠方经营管理,要么取得虚假发票,要么这些发票由挂靠方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如购买、造假等获取,可能涉及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问题,涉税风险较大。

而且,被挂靠方能够获取抵扣的进项较少,税负将增加。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挂靠经营要减少经济和法律风险,最好是改变其经营模式,即转变为总分包或直营模式,这样就能解决经营模式上的“四流”不统一和增值税抵扣链不能闭环的问题。

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一般计税)

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一般计税)
摘要:
一、挂靠业务简介
二、全流程调控表说明
三、一般计税方法介绍
四、挂靠业务在一般计税中的应用
五、总结
正文:
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一般计税) 是对挂靠业务进行管理和调控的重要工具,它详细列明了挂靠业务的各个环节以及需要遵循的规则。

本文将对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一般计税) 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挂靠业务。

挂靠业务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挂靠者)在未实际拥有生产设备、生产场所等生产资源的情况下,通过与拥有这些资源的企业或个人(被挂靠者)达成协议,以被挂靠者的名义进行生产、销售等活动,并按照约定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费用的经济行为。

挂靠业务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如建筑业、制造业等。

全流程调控表说明了对挂靠业务的全面调控。

它从挂靠业务的源头开始,包括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选择、合作协议的签订、生产活动的组织、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

在挂靠业务中,一般计税方法是重要的税收征收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是指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者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的方法。

在挂靠业务中,
一般计税方法能够公平、合理地计算和征收税款,避免了一部分企业通过挂靠业务逃避税收的问题。

挂靠业务在一般计税中的应用能够有效地调控挂靠业务,防止挂靠业务中的逃税、偷税等行为,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

同时,全流程调控表还能够指导挂靠者和被挂靠者合理、合规地进行生产、销售等活动,提高挂靠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挂靠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办法

挂靠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办法作为代账公司的工作人员,经常会接触到这么一些建筑企业,它们自身有一定的经营资质,但缺乏真实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也没有实际开展建筑业务。

一些有门路、有技术、有实操能力的个人(或企业),挂靠这些有经营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揽建筑工程,并进行建筑作业。

有关建筑工程的承揽、施工、管理、收付款等,全部由挂靠人办理。

被挂靠企业只提供资质,并代开发票,提供账户代收款,并将其收取的款项扣除一定比例之后,转付给挂靠人。

今天,陕西会计培训班结合这种情况,来聊聊建筑企业接受挂靠、开展建筑施工服务相关的业务流程、法律风险、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

错误与不足之处,请同行评判指正。

一、业务性质及业务流程应该说,施工单位(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施工服务,这种情况是比较普遍的。

与挂靠类似的是转包。

挂靠是从挂靠人的角度来说的,而转包则是从建筑企业的角度来说的。

从依法依规的角度说,挂靠和转包都是不允许的。

另外,分包这个概念,也与挂靠有类似之处,但分包是有条件的,这就是:(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建设方)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包,才是合法的分包。

而挂靠业务,从业务承揽到施工,都是挂靠人一手包办,没建筑企业什么事,可见它与分包不是一回事。

挂靠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办法二、挂靠业务的法律风险既然挂靠经营是不合法的,也就意味着它具有法律风险,风险点在于:(1)从建筑企业来说,它将经营权下放给挂靠人,而对挂靠人没有多少掌控,挂靠人的违法风险将由自己承担;(2)从形式上来说,挂靠经营相当于建筑企业将其承揽的建账工程全部转包个不具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去经营,建筑企业将承担违规风险;(3)挂靠人(或企业)无资质经营,应承担无证经营的风险;(4)建筑企业、挂靠人因税务筹划缺失,账务处理不健全,双方均需要承担税务风险。

注册安全工程师挂靠公司时需注意的问题

注册平安工程师挂靠公司时需注意的问题如今很多的建筑公司或者个人有时候都会利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资质,以对方公司的名义去进展工程的承包或者施工,并且和对方签订一份合同,缴纳一定的租金的额行为那就叫做挂靠公司了。

那么在挂靠公司的时候,又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接下来为大家解答。

对于挂靠公司经营来说,是可以借助对方公司的名义或者资质承接到一些大工程,但是这对于公司的账务上来说也是非常复杂的,这也主要是表现税务上的问题。

因为不仅有销项税,同时还会有进项税。

同时对于所得税的问题也会关联到公司于被挂靠公司两方面的账务管理,因此挂靠公司经营首先要注意的就是税务的问题了。

那么再有的就是增值税的承担问题了。

假设没有进项增值税的票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协商将一部分的增值税划分给挂靠公司的,这样就不再需要核算自己公司需要交多少的增值税了,当然这些牵涉到自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也应该在签订的合同内协商好,这样才不会再发上纠纷的时候难以处理。

还有一点就是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挂靠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挂靠协议的法律效力是非常低的,因此在关系到税务方面的问题,最好那么是以挂靠公司的业务部门的形式去出现,这样在政府的税务部门才会容易处理,否那么那么会被认为徐凯增值税,那处分就严重了。

聘用工资:一般情况是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关于挂靠的所需资料(第二条中的证件及文件)后,应于当日一次性支付给平安工程师挂靠的3年的聘用工资,这样平安工程师们就不必为拿不到挂靠费用而发愁了,或许,有的单位觉得这样对甲方要求太严格了,一次性支付三年的挂靠费用,对于单位来说确实却是一个不小的压力。

从客观来说,平安工程师挂靠三年的费用也不算高,单位也实惠。

平安工程师省心,用证书的甲方单位也省心,即便甲方公司有人员的变动也没有关系。

四、甲方为乙方完成平安工程师挂靠的后,应于本年度建立部公示期最后期限之日起,15日内将第二条中的第1、2、3项的证件、甲方新领取的《平安工程师证书》和平安工程师执业印章交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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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及
2018-01-21肖太寿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如何处理劳务公司挂靠的发票?
劳务公司一般指具有劳务派遣资格的公司,为其他企业招聘和进行人员劳务管理。

用工单位通过劳务公司招聘临时性或者长期性员工,但一般不招聘永久性员工。

员工和用工单位无劳务关系,只和派遣公司有劳务关系;员工只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按中国的情况,一般用工单位不会和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一般要求不能超过十年。

采取劳务挂靠方式招聘员工的公司一般不愿意承担用工风险。

中国现在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则采取通过劳务公司挂靠(派遣方式)来处理一些用工问题。

全面营改增后,许多没有设立劳务公司的建筑企业为了实现人工费用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往往通过挂靠劳务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文通过实践调研发现,这种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不少税收风险,具体的规避策略论述如下。

一、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犯罪行为。

(一)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介绍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第二步: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第三步: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步: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第五步:劳务公司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二)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分析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

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

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

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
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的条件,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挂靠的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劳务款(资金流)、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劳务款(劳务流),虽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劳务公司没有参与民工管理,与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列的民工工资表中的民工不是项目部实际进行施工的民工本人,而是虚列的民工人数和民工名单。

因此,挂靠的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的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与挂靠的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不符。

也就是说,挂靠的劳务公司没有提供劳务服务而代项目部的包工头或班组负责人开具劳务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进行抵扣。

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一)建筑公司必须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以下两点事项:
1.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
2.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约定:注明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两点:
(1)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元。

(2)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二)建筑公司要以挂靠劳务公司的名义和每位民工签劳务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建筑企业存档备查,一份给挂靠劳务公司存档备查,一份给民工本人留存。

(三)挂靠的劳务公司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必须在劳动合同注明以下两个条款:1.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中,注明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2.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
(1)××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

(3)××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
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四)建筑企业加强民工工资管理,具体的管理技巧如下:1.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存档,一份给劳务公司存档。

2.建筑企业财务部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

3.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4.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留底备查,一份给劳务公司做成本核算。

5.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付清单,并与劳资专管员提交回来的工时考勤记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的劳务合同名单,核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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