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合集下载

国际旅客进出境海关通关基础知识

国际旅客进出境海关通关基础知识

1.“旅途必需物品”是指旅客在本次旅途中直接 需用的生活用品。 2.“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 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 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包括照像机、便携式收 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 处理机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3.“安家物品”是指定居旅客或长期旅客携运进 出境的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外居留期间所需用的日常 生活用品。 4.“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 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 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一) 进出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1.下列进境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 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 (1)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 血液及其制品; •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 •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 • (4)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度12度以上),或 超过400支香烟,或超过100支雪茄,或超过500克烟丝; • (5)携带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美元5000元 外币现钞; • (6)携带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 (7)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国际运输民用航空器 及工作人员 海关通关基础知识
南宁海关驻机场办事处 刘浏
一、国际运输民用航空器定义
(一)国际运输民用航空器系指一切进出境 的民用航空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乘坐的专机 不包括在内。 (二)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 准外,国际运输民用航空器只准在设有海关的国 际航空站降停或者起飞、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 人员。
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
• “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 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 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交换机、微型计算 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 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出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进出境人员或货物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将为您介绍出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规定主要分为人员出入境和货物出入境两个方面。

首先是人员出入境方面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员出入境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如护照、签证等,并按照规定前往指定出入境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

同时,出入境检查对人员进行身份核实、行李检查等,以确保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进出境时,人员需要填写入出境卡,并在入境时办理入境登记。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犯罪嫌疑人等,将被限制出入境。

其次是货物出入境方面的规定。

货物出入境需要进行海关申报。

出境时,货物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境手续,如缴纳关税、办理出口退税等。

入境时,货物需要按照海关规定进行进口申报,如缴纳进口关税、办理进口许可证等。

对于一些禁止出入境或限制出入境的货物,如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军火等,将严禁出入境。

同时,出入境管理规定还包括对边境地区的管理。

边境地区出入境人员和货物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和审查,以确保边境的安全性。

边境地区也通常设有边防检查站和边境口岸,以便对出入境人员和货物进行更详细的检查和审查。

总的来说,出入境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
需要。

通过对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管理,可以确保合法进出境,防止非法活动和走私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

同时,出入境管理规定也提供了便利的办理程序和服务,使人员和货物更加便捷地进出境。

海关规定汇总

海关规定汇总
喷洒药物在飞机抵达悉尼机场前30分钟进行。喷洒前要向旅客广播。这些药
物必须全部喷完,落地后将全部空罐交给澳当地检疫人员。
德国
法兰克福C.I.Q.规定:
海关
检疫:所有国际旅客都必须持防疫证明书。
出入境:
入境--仅检查护照、签证及访问是否携带应税物品。可携带个人所需药品。其他不超过175欧元的物品。
出境--毋需事先申报,原则上仅能携带1件手提行李登机,除缴验护照外,德国尚对安全检查极为注重,如购有刀斧等利器或样品,则宜放入大件行李托运,免生困扰。
免税品:可免税携入香烟200支、酒类(低于22摄氏度)1公斤、香水50克或0.25升、茶叶100克。如果需要办理退税品在托运行李内,需先办理托运行李手续,然后将托运行李拿到海关验货,验章后行李直接进入行李传送带。
如果退税物品是手提行李,需先通过边防和安检后,到海关验章。
违禁品:武器、弹药、肉制品、奶制品禁止带入。
3.携带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旅客
1.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2.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携带超过1万美金入境必须要申报(无论外币、韩币、支票)
出境:超过1万美金必须要申报。
出境时外国人在免税商店购买商品不限,韩国人最多2000美金。
日本
入境卡填写
日本:
第一次入境日本的外国旅客和从中国出发的非日本公民均需填写外国人用入境卡,包括每一个婴儿和儿童
用日文或英文填写
第二次入境的旅客护照内无粉红色“再入国”入境卡粘贴的旅客,仍需按第一次入境要求填写入境卡。

进出境旅客通关指南(港澳自由行通关指引)

进出境旅客通关指南(港澳自由行通关指引)

七、咨询窗口
中国海关律师网海关百问。 在线QQ:800021994
三、出境旅客通关
1、出境申报。 旅客出境通关,旅客携带以下物品的,应选择申报通道(即“红色通道”)通关,填写并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无需申报行李物品的,可以选择无申报通道(即“绿色通道”)径行通 关):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携带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外币现钞;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 储 存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5)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它物品。 3、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二、进境旅客通关
1、进境申报。 进境旅客携带以下物品的,应选择申报通道(即“红色通道”)通关,填写并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无需申报行李物品的,可以选择无申报通道(即“绿色通道”)径行通关): 1)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 4)超过1500毫升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香烟,或超过100支雪茄,或超过500克烟 丝; 5)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外币现钞; 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和其它限制进境的物品; 7)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2、海关规定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 盘、计算机储存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新鲜水果、茄科蔬菜、活动物(犬、猫除外)、动物产品、动植物病原体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 体、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应检物;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物、药品或其他物品; 3、海关规定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出入境管理办法

出入境管理办法

出入境管理办法出入境管理办法是针对国际旅行和移民的管理法规,用于规范和监控国际出入境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该办法旨在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出入境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说明。

一、入境管理国际旅行者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必须遵守该地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办法规定了入境要求、申请程序以及相关证件要求。

一般来说,入境管理要求旅行者持有效护照和签证。

对于某些国家或地区,还可能需要额外的健康证明文件或特殊许可证。

为了减少入境排队时间和提高入境效率,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了自助通关系统,旅行者可以通过电子通关设备进行快速通关。

二、出境管理出境管理是指国际旅行者离开一个国家或地区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一般来说,旅行者出境时需要持有效护照和签证(如果有的话)。

出境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关安全检查和限制物品。

例如,一些国家会严格限制或禁止携带危险品、违禁品或珍稀动植物制品。

三、边境管理边境管理是指国际旅行者在边境地区进行进出境活动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边境管理办法强调国家对边境地区的临时监管,以便及时发现和防止非法移民、走私和其他违法行为。

边境管理可能包括边境检查、边境巡逻、边境警务和边境设施建设等方面。

四、临时视证一些情况下,旅行者需要在无法办理签证的情况下进行紧急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办法规定了临时视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临时视证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如丧亲、参加临时工作等。

五、其他规定出入境管理办法还包括其他一些规定,如公民出国(境)监护、外籍人员的居留和工作许可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

总结出入境管理办法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际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国际合作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出入境管理法规和政策。

这将有助于加强国家边境管理能力,提高旅行者的出入境体验,促进全球旅游和交流的发展。

海关检查须知-进出海关物品携带须知

海关检查须知-进出海关物品携带须知

海关检查须知-进出海关物品携带须知海关服务提示:一、旅客通关时应选择正确通道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

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图),可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

有不明规定的旅客应主动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并到海关申报柜台进行书面申报,其它任何形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报形式海关均不视为有效申报。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遇。

二、旅客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范围♦基本原则:个人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此范围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进境需向海关申报物品: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出境需向海关申报物品: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货物、货样、广告品;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2.26•【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修订)(发布日期:1994年7月15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26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谓“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房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自费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三十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通关概述

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通关概述

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通关概述一、定义旅客是指进出境的居民或非居民,其中“居民”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的自然人,“非居民”是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的自然人。

进出境旅客通关,是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所携带的物品,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及放行手续的过程。

二、进出境旅客通关的基本程序(一)申报: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携带进出境的物品,海关凭以办理进出境物品查验、征免税和放行手续。

(二)查验:海关检查旅客携带进出境的物品,①核对进出境旅客申报是否属实,②有无违禁物品,③确定物品征、免税、扣留、退运或放行。

(三)征税:按规定应予征税或超出免税限量的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征收行李物品税。

(四)放行:复核申报手续、征免税手续,准予进出境物品提离海关监管现场。

三、进出境旅客通关的基本规则(一)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二)海关监管场所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旅客携带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携带无需申报的物品,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旅客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申报方式1.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简称《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2.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物品以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时间、地点所作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四)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五)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他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第三条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

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五条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他必备文件。

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审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第七条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本规定选择。

第八条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
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九条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四)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五)携带文物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者;
(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规定范
围的;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十条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第十一条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第十三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他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
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设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第四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相关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