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时间:2015-03-10 来源:中央编办字体:小中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教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内政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服务国家和区域人才培养战略,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和发展素质教育,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2.坚持公平公正。
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善政策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3.坚持科学选才。
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增加学生选择权,增强高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促进高校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事关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自治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分类应对、突出重点的原则。
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为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一)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
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针对性与实效性。
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各学科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中小学课程教学内容;幼儿园每季度、中小学每月组织一次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
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考核。
(二)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校园周边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开设上网服务、娱乐、彩票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加油站、加气站和液化气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字号】内政办发〔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指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中央财政下达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指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直接实施,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赤政办字[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5]15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28日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1月,我市被教育部确定为37个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之一。
为推进我市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结合等特殊教育改革实验项目落实,如期完成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研究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验目标以“全面推进全纳教育、融合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合适教育”为宗旨,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建立并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中小学举办特教班、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提升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教学质量。
二、实验内容以加快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质量为根本,针对特殊教育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送教上门、随班就读、医教结合等实验,进一步探索特殊教育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
(一)随班就读随班就读实验主要围绕创新教育理念、改革教学教法、加强师资建设等内容,探索普通教育学校接纳残疾儿童的政策配套、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等机制,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
1.切实做好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定期筛查鉴定工作。
教育部门和卫计委、残联等部门要紧密合作,每年度做好0-15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统计核实工作,充分发挥残疾人鉴定委员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残疾儿童少年认证制度。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厅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09〕34号2009年6月18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过快增长,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新制度和新举措。
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利于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用好用活行政资源;有利于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有利于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和人员膨胀反弹,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乌海政办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8〕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我市教育系统人事和分配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进教职工全员聘任制,不断规范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建立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人事和分配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改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职工全员聘任制,逐步建立符合教育系统特点的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努力形成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工资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分布合理、结构优化、富有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和德才兼备、富有朝气、群众信赖的学校领导干部队伍。
二、适用范围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市体育系统和乌海市职业技术学院参照执行。
三、实施办法(一)实行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类型、规模、编制,结合教育教学工作量进行岗位设置,确定岗位职数,明确岗位职责。
实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管理。
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明确任期,期满考核,体现岗位绩效和分层级管理。
建立解聘、辞聘、待聘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要依据人事部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来设定。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内党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08〕7号2008年7月28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执行的答复》(中央编办函〔2007〕40号)精神,为加强和完善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和编制管理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机构编制管理原则(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到机构编制精干、体制顺畅、工作高效。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行政公署)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行使本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党委、政府(行政公署)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具体承担本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6.25
•【字号】内政办发[2002]24号
•【施行日期】200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2]24号2002年6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自治区编办、教育厅、
财政厅二00二年六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优化高效。
第五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审核中小学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撤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审批并组织实施,同时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和城镇初中规模一般应设立24个教学班,高级中学最小规模应不少于9个教学班,初级中学最小规模应不少于6—8个教学班。
城镇小学一般应为10—12个教学班,最小规模应不少于5—6个教学班;农村牧区每个苏木乡镇设立一个中心校和若干分校、初级小学或教学点。
各盟市可视情况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最小规模为9个教学班。
达不到规模的,可在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3—4人,13—23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配备校级领导2人。
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
(二)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3— 4人,13—23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配备校级领导2人。
农村牧区初级小学(1—3年级)设行政领导1人,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完全小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其中12个班以下的,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
(三)特殊教育学校规模在18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2—3人,9—17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人。
内设机构,参照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置。
第十条中小学教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按照一人多岗的原则相互兼职,不得随意增设机构编制。
第四章教职工编制标准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专任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课程设置、教师周授课时数及学生班额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高中教师10—14节,初中教师12—16节,小学教师16—20节。
上述标准周授课时数的下限是以语文、数学、外语为基准确定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其它科目的教师周授课时数应不低于上述周课时数的上限。
承担多科教学的教师,在计算工作量时,每增加一门课程,增加两课时工作量。
第十四条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准构成
(一)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以校为单位,按班计算,严格执行班额标准。
农村每班不足20人,牧区每班不足15人的教学班(点),每个班配备一名教师。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二)附加编制标准
1.因计划安排教师进修或教师产假、病假需聘用教师,由旗县以上编制部门按照专任教师总人数的3%核定编制,旗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使用。
2.蒙语授课班和加授蒙语文班(含用其他少数民族语文授课的班级),每班增加0.5名教师编制。
3.盟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学校,每班可增加0.1的专任教师编制。
4.农村、牧区中小学上划旗县管理后,撤销苏木乡镇学区建制,教育教学业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巡回教学的职能由苏木乡镇中心小学承担。
每个苏木乡镇中心小学平均增加3名教师编制。
5.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有语音教室和微机教室),每班可增加0.1名教师编制。
6.小学1—3年级,按实际住校生计算,每30名配备 1名保育员。
7.有食宿生的中小学:40人以下的配备一名炊事人员,每增加40—50名学生增加1名炊事员。
不足100人的配备1名宿舍管理人员,每增加150名学生增加1名宿舍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一贯
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第五章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全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机构编制
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旗县和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求,按照编制标准
提出定编方案,经旗县、盟市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
第十八条旗县和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
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后执行。
旗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十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第二十条中小学编制管理应列入督导检查学校办学条件和义务教育的重要
内容,任何机构不得借调学校编制内的教学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颁布
内蒙古自治区中等师范学校和全自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暂行规定》[1986]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1]19号)即行废止。
原其它有关规定与
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