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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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阿府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09〕1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州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五)全州对口援建项目中,“交支票工程”和“合作共建”项目中责任主体为当地政府的项目;(六)州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达到了下列标准之一的,招标工作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四项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

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

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作者: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点击次数:441【颁布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法规文号】沪市政法(2001)930号【颁布日期】2001年10月1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日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的试点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明确项目法人和工程管理公司的职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政(含越江设施)、公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招商项目,均应遵守本试行规定。

第三条本试行规定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包括由政府全额投资或由政府控股的项目法人和经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以及通过政府招商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经营权,并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公司。

本试行规定所称的工程管理公司,是指具有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被列为推行代建制试点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点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工程立项、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等政府管理职能,其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上海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前期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工程管理公司,参与比选的工程管理公司不得少于3家。

对工程规模小且技术难度不高的项目,可以通过其它方式直接选择工程管理公司,但必须经市市政局同意。

第六条项目法人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工程管理公司时,在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资质条件范围内,还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择优选择:(一)工程管理公司的管理业绩、企业信誉;(二)出任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资历和能力;(三)建设大纲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四)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管理目标;(五)管理目标与工程管理公司经济责任的关连度。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严禁监理与施工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出现“豆腐渣工程”,一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实,是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年内不准在地区范围内参加任何工程的监督招投标及监理活动。
第五章 工程决算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验收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依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标准组织验收。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二章 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利、交通部门是招标人的,监督执法由发改委负责。
第十三条 招标结果公示。评标活动结束后,应将评选出的中标候选人通过地区招投标中心、行业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举报反映的,签发中标通知书,方可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除有相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外,其余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招标的;
2、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或者虚报代理资格(资质)等级代理条件的;

工程方案 编制 制度

工程方案 编制  制度

工程方案编制制度一、前言工程方案编制制度是公司为规范工程方案编制流程与要求,确保工程方案编制的质量和效率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程方案编制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证工程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工程方案编制的质量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工程方案编制工作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三、编制依据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 公司相关文件和制度3. 工程方案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四、编制程序1. 工程方案编制的申请(1)申请人应填写工程方案编制申请表,明确工程方案的名称、编制的目的、申请单位及有关单位等基本信息,并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2)申请表于经批准后提交给工程方案编制管理部门。

2. 工程方案编制的立项会议(1)根据申请表,工程方案编制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工程方案编制的立项会议,会议应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编制周期等内容。

(2)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工程方案编制工作。

3. 工程方案编制的组织实施(1)原则上由技术人员组成工程方案编制小组,负责按照立项会议确定的任务分工、编制周期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方案的编制工作。

(2)编制小组应按照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确保工程方案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工程方案编制的审查(1)工程方案编制小组完成工作后,应提交给工程方案编制管理部门进行内部初审,初审结果应及时通知编制小组并做出意见和建议。

(2)初审合格后,工程方案编制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外部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5. 工程方案编制的批准(1)工程方案编制管理部门应据初审和外部评审的情况对工程方案进行整理并形成审批报告,报告中应对工程方案的合格性和不足之处进行说明,并附加有整改措施。

(2)审批报告在工程方案编制管理部门内部审批通过后,报送给主管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3)主管领导作出审批意见后,方可对工程方案进行批准。

6. 工程方案编制的宣贯(1)批准后的工程方案应由工程方案编制管理部门进行宣贯工作,宣贯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方案的实施过程、有关技术要求和规范等。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工程招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其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对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晋升等级等进行初审;(三)负责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四)调解工程招标代理争议;(五)负责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六)负责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检的初审。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一) 《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二) 单位章程;(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及任命文件、简历;(五) 各类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六) 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七) 办公及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设施约有效证明材料;(八) 由审计单位出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九) 有关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新中办机构可不提供);(十) 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工程方案 编制 制度

工程方案 编制 制度

工程方案编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方案编制工作,提高工程方案的质量和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方案编制是指依据工程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利用现有技术、设备和资源,制定出符合工程规范和标准的详细方案,以便后续实施。

第三条工程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是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安全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工程方案编制应该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经复核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工程方案编制工作属于项目管控内容,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和监督。

第二章编制范围第六条工程方案编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建筑、交通、电力、矿业、环保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七条编制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概况、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及设备清单、工程预算、工期计划及安全生产预案等。

第八条工程方案编制要充分考虑项目需求和实际情况,体现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原则。

第三章编制流程第九条工程方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一)确定编制方案:根据项目的要求和特点,确定编制工程方案的基本范围和流程。

(二)搜集资料: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包括基本建设条件、地质勘察报告、规划方案等。

(三)方案设计:根据项目要求,制定设计方案,包括工艺流程、工程结构、设备选型等。

(四)编制报告:将设计方案整理成报告形式,包括图纸、文字说明、技术数据表等。

(五)复核审核:由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审核,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六)修订完善:根据复核意见,对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七)汇报批准:向项目经理或相关部门汇报工作成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编制要求第十条工程方案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方案应突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投入产出比。

第十二条工程方案应注重工程设计、施工组织以及材料选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工程方案图纸应符合工程规范和标准要求,图纸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图纸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工程方案编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安全风险,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预案。

建筑工程标底编制方法

建筑工程标底编制方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标底编制一、标底的费用组成所谓建筑工程标底是指招标单位在招标前,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招标文件给定条件、施工图,编制出反应工程造价及工期的综合技术文件。

现阶段,工程标底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工程费用,即根据施工图及招标范围套用相应预算定额计算来的工程的费用。

2、满足工程特殊要求所需要的措施费。

3、材料预计调价的费用及为解决计算材料的不足,需要到市场采购而发生的差价。

4、工程预留费用。

一般工程,工程造价取一个风险系数计算。

5、工程保险费用。

以上几项内容视工程情况及招标文件要求而定。

但第一项是构成标底的最基本内容。

而工程标底工期是必须严格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二、标底编制的依据、作用及原则(一)工程标底一般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其主要依据为:1、招标文件。

它是编制工程标底的一个最基本的依据。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2)设计图纸、资料及说明书。

(3)工程量清单。

(4)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差价结算方式。

(6)工程保修要求。

(7)中标评定条件。

(8)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2、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各种定额及定额的有关文件。

3、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施工图全部交底记录等。

4、有关材料的预算价格,材料调价文件,费用调整文件。

5、计划外材料的市场供应价格。

6、现场勘察所搜集到的有关资料。

7、施工图预算书或设计概算。

(二)标底编制的原则:1、标底由招标单位在发出招标文件前编出,并报工程招标管理站审定。

当审定后的值与标底报送值不一致时,以审定后的值为准。

2、标底的确定对投标竞争起决定性的作用。

编制标底要符合政策,实事求是,科学合理。

3、标底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密封保存。

三、标底编制的方法、步骤及应考虑的问题(一)工程标底的编制有以下几种方法:1、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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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规定
试行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分发部门:密级:
川蓝集发[2004]064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推进虚拟化生产和全过程成本管理,合理使用人力资源,充分发挥预(结)算造价师在投标报价深度分析、多方案优化比较测算、方案设计合理性分析等事前成本控制诸方面的作用,推行国际流行的无标底招标方式,以及提高工程竣工结算时效,结合集团运作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集团及所属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及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大修。

第三条开发项目实体广告工程。

第三章标底编制原则
第四条平米造价包干的招标标底编制条件,必须是设计施工图完善、材料(设备)规格品牌定位明确。

第五条采用平米造价包干结算的建筑、安装总包工程招标标底,
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与投资单位预算部独立编制,经核对共同确认后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采用清单价招标的建筑、安装总包工程标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招标、评标重要依据。

第七条平米造价包干或清单价结算的招标计价清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物管工程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编制标底的依据。

第八条单独发包的供配电、消防等特种行业的招标标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招标、评标依据。

第四章无标底招标项目的确定及实施第九条单项工程委托评估价在50万元以内,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条单项工程委托评估价在100万元以内,由招投标委员会对其项目组成、计价的难易程度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制作标底。

第十一条材料规格、品牌、装修方案已经明确的户内、外装修及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二条实行无标底招标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审计部、预算部及物流公司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和计价进行分析,给出综合评定结论意见后,作为投标入围单位选择和定标依据。

项目招标评估造价的确定由委托招标单位负责。

第五章工程计价原则
第十三条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所有工程的招标和标底编制,原则上均应采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清单计价法。

第十四条由于工期和设计原因,部份项目也可采用计价定额加费用定额的计价方式,但应逐步过渡到完全清单计价法。

第六章考核
第十五条无标底招标定标造价大于委托评估价±20%以上时,招标继续进行,同时对委托单位评估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无标底招标定标造价与委托评估价差异在±5%以内时(含5%),给予委托单位评估责任人奖励100~500元,由委托单位负责人在月度业绩工资中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集团监察审计中心。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标底编制管理办法
报:总裁
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审计总监
发: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拟稿:张兴涛审核:孙蔚总裁办公室印制(此件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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