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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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修订制度的通知

工程修订制度的通知

工程修订制度的通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需求的日新月异,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工作需要,经公司高层批准,现对现行的《工程修订制度》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旨在规范工程变更流程,明确各级职责,强化变更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修订制度》予以发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修订内容概述本次《工程修订制度》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了工程变更的分类,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材料设备变更等,并对每一类变更的审批流程和责任主体进行了详细规定。

2. 加强了变更申请的审核机制,要求所有变更申请必须经过专业评审和成本影响分析,确保变更的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

3. 增加了变更实施的监督和验收环节,确保变更执行到位,防止因变更引起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

4. 对于违反修订制度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二、执行要求1. 请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新修订的《工程修订制度》,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熟悉并理解制度内容。

2. 各部门在接到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处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3. 变更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确保信息沟通畅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4. 对于每一次工程变更,都应当做好记录,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执行过程和结果,以便日后的追溯和管理。

三、监督与考核公司将对《工程修订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于执行不力或违反制度规定的个人或部门,将根据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

同时,公司鼓励员工之间相互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工程管理秩序。

四、过渡期安排考虑到新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个适应过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为过渡期。

在此期间,各部门应尽快完成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并对现有工程项目进行梳理,确保新制度实施后能够迅速进入正轨。

五、其他事项如在执行新《工程修订制度》过程中遇到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问题,请及时向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咨询,以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字第21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字第21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建标字第219号文发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使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内容能够得到及时的修订,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

第三条现行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四、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

第四条标准的局部修订,必须贯彻执行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五条标准的局部修订计划,应当由标准的管理单位,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标准局部修订的工作报告和修订内容的建议方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主管部门。

其中,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业标准的局修订工作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下达。

第六条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应适当简化。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发布部门:省政府文号:省政府令第129号日期: 1995-03-28 00:00(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施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的招标投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经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修订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修订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修订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标底审查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标底审查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标底审查办事指南建设工程标底审查,根据《深圳市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深建规[2009]4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审查办法》的规定办理。

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抽签定标的,其标底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审查;采用其他方法定标的,其标底是否审查,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一、办理条件(一)已编制招标文件且招标文件已办理备案手续。

(二)已按规定编制标底。

二、办理程序第一步:建设单位备齐标底送审资料(详见本指南第五项),送市造价站造价审计科。

送审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二步:市造价站审查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送审标底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退回送审资料,由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送审。

第三步:市造价站出具建设工程标底造价审查汇总表、标底预算审查书。

第四步:市造价站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办理时限(一)市造价站自建设单位交齐送审标底资料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出具标底审查意见书:1.标底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7个工作日内;2.标底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内。

(二)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送审的审查时限自重新送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审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补充资料或者未能及时配合审查人员审查造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四、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23号航天立业大厦7楼市造价站造价审计科(701室)。

五、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标底审查申请(详见附件一,并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详见附件二);(二)标底预算书(含计价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书、三维工程量计算模型(含施工图纸电子文档);(三)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补充条款;(四)经备案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甲供材料、设备清单;(五)《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查询不到相关计价信息的材料、设备的市场询价依据;(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七)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八)其他相关资料。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工程分包管理规定工程分包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工程项目、分公司自揽项目以及船舶/设备设施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分包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分包外委行为,加强对工程分包商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分公司的分包、外委,船舶、设备设施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等分包工作。

第三条科研及非项目的费用支出应参考本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四条除采办工作另有规定外,工程项目、分公司自揽项目的分包、外委,按《分包外委工作流程》(附件1)进行项目立项、预算编制、招评标、合同澄清、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工作。

第五条船舶、设备设施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工作应按《设备设施维修、基础设施整改工作流程》(附件2)进行项目立项、预算编制、招评标、合同澄清、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基地建设、大型设备设施建设项目,有公司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批准的可研报告或公司批准的实施报告的,可以直接履行招评标、合同澄清、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程序。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要求第七条项目立项(一)立项申请1.立项申请主要包括的内容:阐述分包外委的原由,分包外委的工作量,计划工期、费用估算以及其它认为需要说明的内容。

2.立项申请编写单位:(1)工程项目及分公司自揽项目的分包外委立项申请由提出分包外委的分公司、项目组编写,填写工程分包、外委申请表报送生产管理部,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2)船舶、设备设施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项目立项申请按公司《设备管理规定》、《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由船舶、设备、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编写。

3.立项申请要求由立项申请编写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4.船舶、设备设施的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立项申请见《设备管理规定》、《设施管理规定》中项目申请单。

(二)立项审核1.工程项目分包外委和分公司的分包外委要有费用来源单位的确认;生产管理部负责审核分公司或项目组提交的工程项目立项申请,并根据公司资源和生产情况给出是否同意分包、外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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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规
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分发部门:密级:
川蓝集发[2004]064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推进虚拟化生产和全过程成本管理,合理使用人力资源,充分发挥预(结)算造价师在投标报价深度分析、多方案优化比较测算、方案设计合理性分析等事前成本控制诸方面的作用,推行国际流行的无标底招标方式,以及提高工程竣工结算时效,结合集团运作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集团及所属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及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大修。

第三条开发项目实体广告工程。

第三章标底编制原则
第四条平米造价包干的招标标底编制条件,必须是设计施工图完善、材料(设备)规格品牌定位明确。

第五条采用平米造价包干结算的建筑、安装总包工程招标标底,
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与投资单位预算部独立编制,经核对共同确认后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采用清单价招标的建筑、安装总包工程标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招标、评标重要依据。

第七条平米造价包干或清单价结算的招标计价清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物管工程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编制标底的依据。

第八条单独发包的供配电、消防等特种行业的招标标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招标、评标依据。

第四章无标底招标项目的确定及实施
第九条单项工程委托评估价在50万元以内,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条单项工程委托评估价在100万元以内,由招投标委员会对其项目组成、计价的难易程度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制作标底。

第十一条材料规格、品牌、装修方案已经明确的户内、外装修及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二条实行无标底招标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审计部、预算部及物流公司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和计价进行分析,给出综合评定结论意见后,作为投标入围单位选择和定标依据。

项目招标评估造价的确定由委托招标单位负责。

第五章工程计价原则
第十三条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所有工程的招标和标底编制,原则上均应采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清单计价法。

第十四条由于工期和设计原因,部份项目也可采用计价定额加费用定额的计价方式,但应逐步过渡到完全清单计价法。

第六章考核
第十五条无标底招标定标造价大于委托评估价±20%以上时,招标继续进行,同时对委托单位评估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无标底招标定标造价与委托评估价差异在±5%以内时(含5%),给予委托单位评估责任人奖励100~500元,由委托单位负责人在月度业绩工资中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集团监察审计中心。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标底编制管理办法
报:总裁
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审计总监
发: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拟稿:张兴涛审核:孙蔚总裁办公室印制(此件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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