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甘政办发[2009]218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18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省财政厅省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将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及承担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划入省财政厅有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职责(和财政划出职责一致)。
(三)划入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省直机关房产和行政事务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工作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体制改革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配置标准的执行工作;承担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监管、资产处置、年度审核、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考评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稽查工作。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立医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公立医院)。
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公立医院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创新体制机制,力求特色鲜明、群众满意,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四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
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
省级公立医院应当以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为重点,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
第五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院级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设立及调整事项,由医院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其中,院级领导班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设立、核定及调整事项,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内设机构第六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业务机构、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格,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临床业务、科研和辅助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由各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省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要精简设置,名称规范,职责明晰,分工合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甘政办发[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4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和《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机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4号)精神,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如下:一、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投资事项审批(一)取消的职责。
除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取消以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1.煤炭液化项目。
2.原油项目(油田开发)。
3.天然气项目(气田开发)。
4.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5.扩建机场项目。
6.邮政项目。
7.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
8.新建PTA项目。
9.新建TDI项目。
10.PTA改造项目。
11.PX改造项目。
12.乙烯改扩建项目。
1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4.纸浆项目。
15.聚酯项目。
16.糖项目。
17.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甘政办发[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8号2004年6月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原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区域经济调节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2、指导国有企业改革职责,划归省国资委。
(二)划入的职责1、原甘肃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
(三)增加的职能食盐、卷烟、石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宏观管理以及成品油的网络规划、布局建设等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规范审批程序,设立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2、加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性工作。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立医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公立医院)。
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公立医院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创新体制机制,力求特色鲜明、群众满意,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四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
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
省级公立医院应当以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为重点,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
第五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院级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设立及调整事项,由医院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其中,院级领导班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设立、核定及调整事项,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内设机构第六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业务机构、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格,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临床业务、科研和辅助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由各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省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要精简设置,名称规范,职责明晰,分工合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甘政办发[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2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设立甘肃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地方设置标准,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教学指导和教学评估等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甘政办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11•【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8.04.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英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一日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机构编制部门主管全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为负责所属管辖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五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一)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二)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三)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四)中央在甘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一)地、市、州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二)地、市、州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三)省机构编制部门决定由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七条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事业单位的登记。
第八条中外合作、合资、外国独资、港、澳、台及外省在甘投资举办的事业单位,由批准举办的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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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0.01.20
•【字号】甘政发[1980]15号
•【施行日期】1980.01.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
(1980年1月20日甘政发〔1980〕15号)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使党政机关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党、政、群机关,下同)和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
省编制委员会是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拟订编制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平衡、调整全省行政编制分配方案;拟定和审查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和机关附属机构的编制方案;总结交流编制工作经验,办理编制统计;做好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二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贯彻“精兵简政”的方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工不宜过细,不强求上下对口,力求精干、灵活,减少层次,以利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工作效率。
人员编制,既要适应工作需要,又要注意精简节约,在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上,重点配备,合理使用。
确定机构编制,必须坚持先定任务,后定机构,再定人员编制。
第三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依照规定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一、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1.全省国家机关行政机构人员编制总额的核定;
2.省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3.省高等院校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1.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核定、调整;
2.省直国家机关厅、局、委、办和相当厅、局一级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
3.地、州、市、县(不包括省辖市和自治州所属的县、区)国家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4.全省性的事业机构的增设、变动和人员编制的核定,省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三、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编制委员会审批:
1.省直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和厅、局一级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人员编
制的增减;
2.省直国家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及其人员编制的确定;
3.省属县一级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人员编制的确定、增减。
四、省直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和厅、局一级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主管部、委、办批准,报省编委备案。
五、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自治州、省辖市党委、人民政府批准:
1.州、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各县(区)行政人员总编制的核定、调整;
2.州、市所辖县(区)国家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3.州、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4.州、市所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及其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六、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地区党委、行政公署批准:
1.地区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各县(市)行政总编制的核定、调整;
2.地区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3.地区所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及其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七、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县(市)党委、人民政府批准:
1.县(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各公社(区、镇)行政总编制的核定、调整;
2.县(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必需设置的内部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3.县(市)所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
并,及其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以上地、州、市、县批准的机构编制,必须报省编制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对机构编制要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管理。
国家机关,主要采取控制机构设置、编制总数和行政服务人员的办法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和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主要采取定员定额和制定各类人员比例等办法进行管理。
各级各类干部的编制定员,要在机构编制总数范围内编定职务名称和人数,做为配备干部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就是法规,机构编制确定后,必须严格遵守。
有关部门要协同编制委员会共同做好编制监督管理工作,非按本办法履行批准手续,自行增加机构、增加编制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不予配备干部,劳动部门可不予划拨劳动指标,财政部门可不予核拨经费,人民银行可不支付工资。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编制性质不同,不得互相挤占。
凡公开或变相挤占者,被挤占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工资,财政部门有权检查,并应按违犯财政纪律处理。
第七条为了更好地研究和确定各级体制和各种机构编制,各级编制委员会可以向各级和有关部门索取有关工作任务、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料,参加讨论有关机构编制问题以及有关业务工作会议。
第八条本办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