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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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良种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良种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良种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30•【字号】黑政办发[2000]28号•【施行日期】2000.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良种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2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农业良种化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30日黑龙江省农业良种化工程实施方案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有效解决农产品卖难、市场竞争力低和农业增产不增收的问题,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业良种化工程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指导思想:以提高农产品品质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现代高新技术为手段,按照推广一批、储备一批、选育一批的原则,加快品种创新、繁育和推广步伐,建立和完善新品种选育引进繁殖推广紧密衔接的现代种子产业框架和运行机制,推动我省种子产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建设目标:到2002年,引进培育的水稻、小麦优质品种品质及产量指标接近国际水平,大豆、玉米品种30%接近国际水平,70%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玉米、大豆、小麦、水稻均有适应性强的高产优质高效当家品种1至2个。

蔬菜、瓜类、经济作物、果树等作物均有竞争实力较强的优质品种。

全省粮豆作物优良品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优质及专用品种播种面积达到70%。

种子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完成种畜原种场、高代次种禽场的引种和改扩建任务。

引进国内外适合我省养殖生态条件的水产优良品种2--3个。

建成国家级水产原种场1处、省级水产良种场10处。

林木良种优苗基地建设基本形式,种苗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接过国际标准。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黑农厅联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59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3月4日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家大豆振兴计划,提高我省大豆良种生产加工能力和质量水平,保障优质大豆供给,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一)扶优扶强。

向省内生产规模较大的大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倾斜,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育种经费投入,增强企业品种创新能力,提升大豆良种生产供应能力。

(二)先建后补。

实行“先建后补、先验后兑”,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合力提升大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加工能力。

二、补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大豆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

(一)具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审定产量达到350斤/亩的高产大豆品种生产经营权,且符合要求大豆品种年实际繁种面积2000亩以上。

(三)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近3年内,在生产、经营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及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种子生产加工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加工生产线、仪器设备、农机具等按照投资额度的3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黑龙江种子管理条例

黑龙江种子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种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和林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种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子技术研究与应用、种子储备、种子基地建设、品种试验及良种选育、示范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保护科研成果,维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扶持品种选育、生产、加工、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并促进种业发展。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市(地)、县(市、区)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五条〔储备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六条〔转基因监管〕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转基因研究与试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转基因农作物、林木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为使用者提供转基因农作物、林木种子。

农业部公告第2011号――关于85个稻、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品种

农业部公告第2011号――关于85个稻、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品种

农业部公告第2011号――关于85个稻、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品种审定通过的公告【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201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3.10.18【实施日期】2013.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公告(第2011号)株两优35、明玉19、鲁7619、金源55号、东农308等85个稻、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品种业经第三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公告。

农业部2013年10月18日审定编号:国审稻2013001品种名称:株两优35选育单位:中国水稻研究所品种来源:株1S×中早35特征特性:籼型两系杂交水稻品种。

长江中下游作双季早稻种植,全生育期113.5天,比对照株两优819长1.7天。

株高89.0厘米,穗长18.5厘米,每亩有效穗数22.0万穗,每穗总粒数111.9粒,结实率82.6%,千粒重26.1克。

抗性:稻瘟病综合指数3.4级,穗瘟损失率最高级5级;白叶枯病7级,褐飞虱7级,白背飞虱7级;中感稻瘟病,感白叶枯病、褐稻虱和白背飞虱。

米质主要指标:整精米率43.7%,长宽比2.5,垩白粒率95%,垩白度17.8%,胶稠度70毫米,直链淀粉含量25.6%。

产量表现:2010年参加早籼早中熟组区域试验,平均亩产470.4千克,比对照株两优819增产7.2%,2011年续试,平均亩产491.3千克,比株两优819增产6.3%;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亩产480.9千克,比株两优819增产6.7%。

2012年生产试验,平均亩产479.1千克,比株两优819增产7.5%。

栽培技术要点:1. 3月下旬播种,秧田亩播种量15千克,培育壮秧。

2.秧龄25~30天,栽插密度17厘米×20厘米,亩基本苗8~10万。

3.施足基肥,早施追肥,巧施穗肥;该品种茎秆较高,后期要注意防止施氮肥过量而倒伏。

4.移栽和抛秧时保持田间水层l~2厘米,分蘖期干湿相间促分蘖,亩总苗数达到23~25万时,落水晒田,孕穗期以湿润为主,抽穗期保持田间有水,灌浆期干湿壮籽,保持根系活力,防止断水过早。

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

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

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韩 伟 牛家坤(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2016年1月1日新的《种子法》修正案即将实施,需要审定的农作物范围进一步缩小,大型种子企业绿色审定通道制度得到确立,品种登记工作框架形成,这标志着我国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进入一个崭新时代。

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必将促进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的更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全国种子行业的加速发展。

1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中的品种选育人品种选育人的确定在品种审定及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中至关重要,原《种子法》对于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没有明确规定,权利归属较为模糊。

新的修正案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获得财政支持的农作物品种选育项目,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取得选育者权利;二是如果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由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这样的规定明晰了权利享有者,有利于农作物新品种的许可及转让,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调动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2 省级审定品种的自由引种原来的《种子法》只规定了相邻省的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规定,非相邻省引种并未涉及,同时规定引种还必须经过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但应当在推广地区先进行引种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

实践中,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省采取的办法不尽相同,有的采取“认定”方式,有的采取“审定”方式,只是在审定试验中比一般品种审定的时间缩短而已,例如黑龙江省原来实行引种品种的审定制度,即2年相邻省试验、1年生产试验。

新《种子法》打破了省际间的品种审定藩篱,对引种制度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即取消了相邻省的规定,各省符合同一生态区均可引种。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委函[2014]145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委函[2014]145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委函〔2014〕145号)省级农机鉴定机构、相关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工作,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6月3日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工作,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的申请、受理与审查、实施、证书发放与变更等工作程序与要求。

第三条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农机鉴定的受理、实施等工作。

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审批与发放推广鉴定证书,并组织农机鉴定机构对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推广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管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第五条受理的产品应是省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内的产品。

浅谈黑龙江省农作物种业发展情况云仲岳1刘占宇2

浅谈黑龙江省农作物种业发展情况云仲岳1刘占宇2

浅谈黑龙江省农作物种业发展情况云仲岳1 刘占宇2发布时间:2021-08-24T07:18:59.329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3期作者:云仲岳1 刘占宇2 [导读]1.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乡村振兴发展服务中心;2.绥化市种业技术服务中心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决定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要素。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黑龙江省种业快速发展,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粮食生产“十七连丰”及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种业发展概况(一)品种研发情况。

一是优异种质资源总量增多。

我省加大种质资源的收集、引进和整理力度,扩大现有种质资源库容量,丰富种质资源,深入挖掘种质资源潜力。

目前,仅省农科院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就已收集优质种质资源5万余份,包括野生大豆、大豆、水稻、小麦、高粱、谷子、蔬菜、饲草和育种中间材料等。

二是农作物育种体系较为健全。

目前,全省有种子科研育种单位及个人376个,其中科研单位81家,企业274家,个人21个。

年试验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近2500个。

“十三五”以来,共审定推广品种906个。

常规粳稻、大豆育种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全省主要农作物良种基本实现全覆盖,自主选育品种种植面积占比接近90%,良种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达到45%以上。

我省生产上应用的大豆、水稻、小麦品种基本全部是我省自主选育品种。

三是农作物种业创新成果显著。

近年来,我省种业品种创新能力明显提升,选育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品种。

玉米以适宜机械化收获为重点,选育推广了东农264、龙单90等脱水快、适宜籽粒机收品种,玉米品种平均亩产达到688.2公斤,产量较“十二五”期间增产2.8%。

大豆以提高单产为重点,选育推广了合农71、黑农84、东农豆251、东生7等高产优质品种,亩产超过350斤以上大豆品种达到237个,合农71大豆品种去年在新疆创造了亩产447.47公斤的全国大豆单产纪录,今年在我省亩产达到336.2公斤,刷新东北地区大豆实收单产纪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非主要(zhǔyào)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dēngjì)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guǎnl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制定(zhìdìng)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三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制定和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发布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受理、申请文件审查,具体工作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申请、受理(shòulǐ)与审查第六条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在注册地、个人在户口(hùkǒu)所在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

一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pǐnzhǒng)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

第七条一个品种由两个(liǎnɡ ɡè)以上申请者分别提出(tí chū)品种登记申请的,最先申请的为申请者;同时申请的,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为申请者;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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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黑品审[1998]第4号1、为了正确地确定农作物品种的推广利用价值和区域,加强对农作物品种的管理,确保农作物稳产和增产,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作为审定品种的法定依据。

2、组织机构2.1省设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市(地)、国营农场总局设农作物品种审查委员会。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成。

常委会和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农业行政管理、种子、科研、农业院校、科技、轻工、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科技人员、基层单位代表组成。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

2.2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八个专业委员会,即大豆、玉米、麦类、稻类、经济作物杂粮薯类、蔬菜、果树花卉、甜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审定专家若干名。

审定专家被邀请参加会议时,与委员具有相等权利。

2.3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负责管理品种试验、审定的日常技术业务工作。

3、品种审定工作的任务3.1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任务。

3.1.1制定、修改有关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规程、制度和办法。

3.1.2组织全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引种试验。

3.1.3负责对全省的农作物品种进行审(认)定、命名、登记、颁发品种合格证书,公布推广品种的名称及其适应区域。

3.1.4对已不宜继续推广的品种发布停止推广决定。

3.1.5负责对试验点技术员进行技术培训。

3.1.6办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的事宜。

3.2农作物品种审查委员会的任务。

3.2.1负责本市(地)、农场总局所管辖范围内的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及引种试验任务的落实、检查、指导,并负责向技术室报告试验落实和完成情况。

3.2.2对不宜继续推广的品种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

3.2.3完成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事宜。

3.3专业委员会的任务。

3.3.1负责审查本作物参加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新品系(种),并提出布点意见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

3.3.2负责对本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进行检查,并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报告检查结果。

3.3.3负责对本作物申请审定品种进行审查,并形成专业委员会建议上报常委会。

4、申请审定品系(种)的条件4.1品种种性具有遗传性稳定,典型性一致,及特异性的品系(种)才可申请审定。

4.2熟期报审品系(种)的熟期应在适宜推广区域的正常年份霜前生理成熟。

较对照品种不能晚于3天(含3天)。

4.3产量4.3.1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要连续稳定增产。

常规品种要比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杂交种比非杂交种对照品种增产25%以上,比杂交种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

并且经变量分析较对照品种增产达到显著的点应在五分之三以上。

4.3.2杂交种的亲本产量和制种产量较高,并且制种方便。

4.3.3优质品种、抗性强的品种或特殊用途的品种,其产量及品质、抗性等标准,按附件要求审定。

4.4抗性及品质报审品系(种)必须有农作物品种省审定委员会制定的机构出具的2年规定项目的统一抗性鉴定和品质分析结果。

优质品系(种)和抗病品系(种)、特殊用途品系(种)徐具有连续3年的鉴定和分析结果(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4.5试验年限凡是申请审定的品系(种),省内新育成品系必须有2年所内产量鉴定和1年异地鉴定试验结果(可与所内鉴定试验同时进行);从国外和省外引入未经审定的品系(种)需1—2年引种试验结果,以上报审品系(种)均需具有2年的省级区域试验和1年生产试验结果。

省外已审定品种,具有三县以上(含三县),每县不少于3点1—2年引种试验结果和2年生产试验结果。

4.6试验点次凡申请审定的作物每一品系(种),每年有有效试验结果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点在一个品种生态区内不少于布点数的70%。

4.7种子数量报审品系(种)应由一定数量的种子。

报审当年,原原种:玉米自交系个50穗;高粱不育系和保持系50对,恢复系25穗;水稻、小麦、大豆3公斤;糜子、谷子0.5公斤;绿豆、小豆2公斤;饭豆5公斤;马铃薯50公斤;蔬菜杂交种甘兰、瓜类、茄果类、白菜1000—2000粒;蔬菜常规种及油菜0.3公斤;花生、亚麻、向日葵25公斤;烟草0.2公斤。

4.8种子检验4.8.1凡是经过试验可以报审的品系(种)均须对其原原种、原种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

4.8.2品种选育者或引进者,要按照规定数量生产原原种和原种,并将生产地点,品系(种)名称、特征特性、生产数量与当年5月末前向种子检验部门提出审检报告,同时抄报技术室。

各作物种子检验面积:大豆原原种600m2、原种10亩;小麦原原种600 m2、原种10亩;水稻原原种150 m2、原种10亩;高粱原原种不孕系、保持系100 m2、恢复系100 m2,原种不孕系2亩、保持系0.5亩、恢复系0.5亩;玉米原原种母本300 m2、父本100 m2,原种母本10亩、父本1亩;蔬菜常规种原原种50 m2,原种300 m2;蔬菜杂交种原原种母本50 m2、父本10 m2,原种母本200 m2、父本50 m2,杂粮等作物参照有关作物执行。

4.8.3省直在哈育种单位予报审品系(种),由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持证件检验员负责检验,或由该站委托品系(种)拟推广区市(地 )种子管理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持证件检验员负责检验。

农场总局及其它系统所属单位报审的品系(种)由本系统种子管理部门(总局或管局)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持检验员负责检验。

经检验合格后签发种子检验报告单。

4.9报审材料4.9.1所有申请审定的品系(种)都必须在技术资料齐全,实验数据可靠,符合审定程序时,才予以审定。

4.9.2品种育成者须填写新品种申请审定报告书和育成报告。

4.9.3报审品系(种)需具有生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单位出具的中报告单、品质分析结果、抗性鉴定报告、交种证明。

各项证明均为申请审定书的附件上报。

4.9.4报审品系(种)需有全株、果穗(果实)、籽粒的四寸彩照40套,杂交种须有亲本植株、果穗(果实)、籽粒的四寸彩照40套。

4.9.5杂粮、经济作物、薯类等作物的审定。

4.9.5.1杂粮、经济作物、薯类等作物经技术室同意后,由育种者或引进者自行安排区域和生产试验,并将每年试验计划及结果上报技术室。

4.9.5.2以上各类作物在进行生产试验的同时,即在报审当年育种或引进者须在5月末以前向技术室提出申请,由技术室组织田间鉴评。

4.10认定品种的条件凡是省里未组织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作物,在生产上表现优异,经济效益显著,并具有三年以上都点试验结果和经技术室组织验收的大面积生产示范结果的品种。

4.10.1品种认定要求符合认定条件的品种,需每年3月底以前将品种试验地点及试验方案,每年11月底以前将实验结果报技术室备案。

4.10.2其它认定要求同第5项审定程序。

5、审定程序5.1各育种单位根据技术室发布的试验汇总结果,对符合报审条件的品系(种)向技术室提出审定申请,并在十二月末前向技术室报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5.2技术室对上报审材料进行认真资格审查后,并符合报审条件的材料交专业委员会审查。

5.3专业委员会对报审品系(种)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审查通过品系(种)的审定申请报告书及有关资料各40份报技术室。

5.4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常委会报告审查结果。

5.5常委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召开审查、审定会议的人数应达到通知到会委员会专家总人数2/3以上,审查、审定会议对报审品种进行认真讨论审议后,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人数2/3以上的品种,即通过审查、审定。

5.6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推广区域,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

6、品种定名和登记s6.1凡是新审定通过的品系(种),由选育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议,由省农作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定名。

审定之前一律要用品系代号(引入品种除外),新品种的名称尽量反映育成单位和品种特特点,名称和代号要求简短通俗易记。

定名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名。

6.2引进品种一般应用原名。

如原未定名,可征得选育单位同意后定名。

引入国外品种需重新定名时,要报中国农科院同意名称。

6.3新品种定名后要统一编号、登记和发布,并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7、发布公告的权限和范围7.1凡经审、认定推广的品种,统一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作正式公布,其他单位公布无效。

7.2新推广品种名称,主要特征特性及适应推广地区等可在报刊上宣传,但杂交种亲本名称不得随意公布。

8、奖惩8.1凡是经审、认定推广的品种即视为科研成果。

8.2经审、认定推广的品种或杂交亲本,在生产上表现优异,并具有一定栽培面积或在育种上应用广泛的,其选育、试验、繁殖和推广单位或个人可申报奖励。

8.3未经审定的品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各种形式自行推广,也不得申报奖励;审定合格品种不得越区推广;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不得推广。

违者依照《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附:《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品质及抗病性审定标准》附件: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品质及抗病性审定标准1、玉米品种1.1品质标准1.1.1普通玉米品种1.1.1.1粗蛋白含量≥9%1.1.1.2赖氨酸≥0.25%1.1.1.2淀粉含量≥65%1.1.1.4脂肪含量≥4%1.1.2高赖氨酸玉米品种1.1.2.1赖氨酸含量≥0.4%1.1.2.2单位面积产量不低于标准品种1.1.3甜玉米1.1.3.1普甜玉米适宜采收期含糖量≥10%1.1.3.2超甜玉米适宜采收期含糖量≥15%1.1.4青贮玉米(适宜采收期)1.1.4.1茎秆含水量≤70%1.1.4.2茎叶蛋白质含量≥1.5%1.1.4.3茎叶液汁含糖量≥7%1.1.5高淀粉玉米淀粉含量≥75%。

单位面积产量较标准增产≥5%。

1.1.6粘玉米支链淀粉含量≥95%1.2抗病标准1.2.1大斑病1.2.1.1在接种鉴定条件下,一般品种感病≤3级,抗病品种感病≤2级1.2.1.2田间自然发病率一般品种感病≤2级,抗病品种感病≤0.5级1.2.2丝黑穗病1.2.2.1在接种鉴定条件下,一般品种感病≤40%,抗病品种感病≤20%1.2.2.2田间自然发病率一般品种感病≤3%,抗病品种不发病1.2.3无检疫性病虫害。

2、大豆品种2.1品质2.1.1普通品种2.1.1.1蛋白质含量≥40%2.1.1.2脂肪含量≥20%2.1.1.3以上两项有一项达到标准均可2.1.2高油品种脂肪含量≥22.5%,产量较标准品种增产≥5%2.1.3高蛋白质品种蛋白质含量≥45%,产量较标准品种≥5%2.2抗病标准(均按接种鉴定结果)2.2.1灰斑病一般品种感病≤3级,四及五积温带地区≤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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