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摘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摘登)佚名

【期刊名称】《林业与生态》

【年(卷),期】1996(000)001

【总页数】2页(P1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相关文献】

1.成都市林木种苗站开展《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调研工作 [J], 余小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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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云南修订全国首个地方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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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暨《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培训班在海口举办 [J], 《热带林业》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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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关于《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草案)》 的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要求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号)精神,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林业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主力军。林业要发展,林木种苗先行。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重要保障,要充分发挥林木种苗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种、科技兴种进程,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二)严格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需要。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种子法》已于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通知》(林场发〔〕号)要求,为与新《种子法》相衔接,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新《种子法》的部分条款结合本省实际加以补充完善,并增强新《种子法》相关要求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需要。当前我省林木种子监督管理存在体系不健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林木种子管理制度缺失、林木种苗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且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损害农民利益,危害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上述问题均需通过制定地方法规进行规范并加强监管。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浙江、江西等多个省、直辖市出台了林木种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年月日省人大常委会也审议通过并颁布了《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因此,尽快制定本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实现全省种质资源管理全覆盖极为必要,且条件已十分成熟。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年以来,省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号)精神和新《种子法》规定,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考借鉴了省内和外省好的立法经验做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组织起草并修改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于年月日发送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和省直相关厅局征求意见,并在省林业局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修改稿。今年月以来,省林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草案》修改稿进行评估论证,并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月日和月日,省林业局分别召开局专题会和局党组会研究,经修改完善形成《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审查,抄送省司法厅。在《草案》起草过程中,省司法厅提前介入,多次与省林业局研究、会商、修改。月日,省司法厅将《草案》送审稿发送各市县政府和相关厅局再次征求意见,并会同省林业局对《草案》送审稿进行认真审查和修改完善。月日和月日分别经省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实施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实施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而制定的《云南省林木种子》已于10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从10月1日起,《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正式施行。从此,素有“植物王国”美称的云南在林木种子保护等方面有了法律法规支持。 云南是中国南方的重点林区,林木种子种类、品种繁多。为适应林业发展新形势和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要求,云南有关部门自1998年起便展开《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的起草准备工作,今年5月28日,《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15号予以发布。 据悉,该条例从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各方面进行了规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同时,条例从云南省情、林情出发,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性。条例根据云南种苗建设的速度还远远落后于林业建设的发展,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都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子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和推广、种子质量检验、种子加工贮备等工作。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实行省、州(市)、县(市、区)3级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并建立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检验制度。 附: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林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枝、茎、苗、芽、叶、花、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衽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原种繁殖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 (三) 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 (四) 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五)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六) 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接受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 第八条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种子事业发展,在资金、贷款、税收及化肥、柴油等物质供应上给予优惠。 第十条国营原(良)种场是国家种子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以繁殖原(良)种为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给予扶持。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国营原(良)种场的土地和国家资产。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品种资源引进、新品种选育、区域试验、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检疫、经营、管理、推广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9.03.13 •【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 •【施行日期】1989.05.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 第八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种子选育与审定 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审定委员会由农业、林业、粮食、科研、教学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8.10 •【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 •【施行日期】1999.08.1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植物新品种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 国家林业局令 (第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第五条《条例》第七条所称的职务育种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本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离开原单位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四)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子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水平,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良种化,促进林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的选育、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林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实施林木种子工程、体系建设; (三)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 (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下同)的保护和管理; (六)负责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和良

种繁育、推广; (七)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科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并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 禁止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试验、推广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和繁育珍稀品种。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第六条林木种质资源按其林木所有权性质分别归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采滥收、强采强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根据需要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省级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Any friend is temporary, only interests are eterna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 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1. 目的和依据 1.1 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促进林木种子产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1.2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加强森林种苗和育苗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林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流通、检验、监督和管理等环节。 3. 基本原则 3.1 法律法规原则 本制度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维护和保障林木种子质量安全。 3.2 安全原则

生产、经营和流通过程中必须确保环境安全、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3.3 公平原则 生产、经营和流通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3.4 效益原则 生产、经营和流通过程中必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生产管理 4.1 种子生产计划 生产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生态环境情况、生产和管理技术、设备和劳动力等因素,提前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4.2 种子生产方法 生产企业应采用科学规范、环保、高效的种子生产技术和方法,确保种子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生产企业应确保种子来源真实、质量稳定;定期对种子进行抽样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4.3 种子品质要求 种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生产企业应自主申请并按要求进行公开检测、评定和认证。

5. 经营管理 5.1 资格取得和管理 经营企业应获得国家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2 经营质量保证 经营企业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经营的种子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5.3 经营价格和收购质量要求 经营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种子品质供需情况,合理确定购销价格和实施收购。 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受抽样检测和评定,确保收购的种子质量。 6. 监督管理 6.1 监督对象 本制度对种子生产、经营、检验等环节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6.2 检查和监督 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种子生产、经营、检验等环节的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生产、经营的种子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6.3 违法行为处理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 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4.19 •【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施行日期】2016.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令 第40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6年4月19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8.19 •【文号】 •【施行日期】2002.08.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2002年8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规范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对于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标签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木种子包装 第五条有性繁殖的林木籽粒、果实应当包装后销售。 下列林木种子可以不经包装进行销售: (一)苗木; (二)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茎、枝、叶、芽等; (三)其它不宜包装的林木种子。 第六条包装材料应当适宜林木种子的生理特性,坚固、耐用、清洁、无病虫害。 包装应当便于贮藏、搬运、堆放、清点以及取样。 第七条大包装或者进口的林木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单位应当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八条林木种子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章林木种子标签内容 第九条标签内容应当与实际相符。标签内容包括:林木种子类别、树种或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净含量(数量)、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 (一)林木种子类别分为普通种和良种。 (二)树种名称为植物分类学的种。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良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三)产地是指林木种子繁育所在地,应当标注到县。 进口林木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

[Word]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Word]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 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活动,应 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 林业生产、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 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 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接 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处理。 第六条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不成熟林分抢采掠青以及损坏母树的树 皮、树干、枝条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 第七条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采种期内进行。 采种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成熟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因特网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采集的林木种子及时进行脱 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 第九条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 第十条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 第十一条已经包装的林木种子需要进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 单位和分装日期. 第十二条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林木种子标签. 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注明品种审定或者认定编号,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标签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统一规定,由生产者和经营者依照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 第十四条属于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标准在林木种子库中贮藏林木种子。 第十五条林木种子库应当具备与所贮藏的林木种子相适应的干燥、净种、检 验设备及温度、湿度测量和调节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林木种子入库贮藏前和出库时,种子库的管理者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将林木种子的净度、含水量和发芽率等质量指标记载于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中.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的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在贮藏期间,种子库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检验,及时记载温度、 湿度、霉变和病虫害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贮藏期间林木种子的质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 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1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框架下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素有“植物王国”之称的云南在林木种子保护等方面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总体要求,并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 云南是全国重点林区之一,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是中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的天然宝库以及资源基地。近年来,云南省年均营造林面积600万亩,到2013年,全省林地面积达3.75亿亩,森林覆盖率已达54.64%。在大力推进“森林云南”建设的基础上,林业建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全省林业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战略机遇期,对林木种子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条例》共8章40条,分别是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种子质量管理、服务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突出了云南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的重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种子生产经营简政放权的要求,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实行“两证”合一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取消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作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简化了办证程序,减轻了企业负担。 “林木种子是林业生产最核心、最基础、最重要的不可代替的生产资料,是传承和保护森林世代繁衍的载体。”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尚婀岚介绍,2016年1月颁布实施了修订的《种子法》,原《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抵触,且不适应云南省林木种业发展的需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并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条例》与上位法统一处罚标准,明确了种子违法行为的认定具体情形和行政处罚标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云南省林业厅副厅长谢晖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云南林木种子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林业系统要切实做好新《条例》的贯彻落实。“为加快推进森林云南建设、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以下是条例全文: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细则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进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林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并发给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 未具有林木良种审定或者认定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询问服务等,把林木良种应用于林业生产的活动。 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活动,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措施鼓舞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果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赐予嘉奖。 其次章组织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作为领导任期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林木种子管理机构、

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林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相结合的林木良种推广体系。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基地。第七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林业进展规划和林木良种生产力量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供应与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二)对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进行试验、示范; (三)指导下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 第九条林业科研单位和院校应当依据林业经济进展的需要,开展林木良种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国有林场和苗圃应当带头进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并为林农供应推广使用技术服务。 第十条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发给资格证书;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实绩为主。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方案地组织对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推广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应当使用林木良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9.12 •【文号】林业部令第6号 •【施行日期】1995.09.1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森林资源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 (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林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徐有芳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林木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国家鼓励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种子。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必须使用良种。 第六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林业部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范围)的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的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由省级以上森工企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七条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林木引种及种质资源管理; (五)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六)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子的行政案件; (七)培训林木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扶持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新品种权,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林木种子标准化、产业化,发展现代林木种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品种选育以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种子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支持现代林木种业发展,并将林木种子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兴林和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保障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林木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

湖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5.16 •【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施行日期】1996.05.1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湖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湖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林木种子质量,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不包括水果、茶树、桑树)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苗等繁殖材料;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并通过严格试验和鉴定,在适应范围内,产量、质量、抗逆性、适应性等方面,确有明显提高的繁殖材料。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地、市、州、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第五条林木种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林木种子管理员》胸章,并出示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子种子管理员证》。 第六条各级工商、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进行林木种子科学研究,培育优良品种,推广先进技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扶持林木种子管理事业,在财政预算安排、税收、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9.03.27 •【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施行日期】2009.06.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NO:SC11233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管理中,国务院对其职责分工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林木种子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试验和推广工作。 林木种子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实行省、市(州)两级林木种子贮备制度。贮备林木种子所需贮藏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贮备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对承储单位予以适当补贴。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珍稀品种、乡土树种。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国家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是通过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实现的。 主要林木由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确定并公布。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以第3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了128个主要林木树种,山东省林业局于2004年公布了山东省第一批8种主要林木目录。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2年第5号)的规定,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商品种子的生产均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制度。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者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主要林木商品林木种子生产。 (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主体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审核发放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生产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一)国家对林木种子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以确保在流通领域内的林木种子的质量。《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实施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具体法律制度,即林木种子经营者经营林木种子应当先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申请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主体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三级审核发放制度。 1.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3.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经营者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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