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
2.创业证明。
3.户口农转非证明。
4.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5.计划生育担保证明。
6.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
7.流产证明。
8.陪读证明。
9.人员身份证明。
10.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共同居住证明。
12.异地检车证明。
13.暂住证明。
1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
(二)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或已经由有关专门、专业部门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1.产地检疫证明。
2.动物检疫证明。
3.防疫证明。
4.检验、检疫证明。
5.大病救助证明。
6.工伤证明。
7.健康证明。
8.医保证明。
9.转诊证明。
10.林权证明。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黑农厅函〔2021〕29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情况的通报黑农厅函〔2021〕290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2021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顺利完成,经省农业农村厅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地申报推荐情况2020年11月,省级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黑农厅函〔2020〕1225号),启动了2021年度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各地积极组织,踊跃申报,最终省级共收到推荐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186家,申报工作开展顺利,数量超过预期。
但申报材料初审过程中,仍发现部分地方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如部分申报材料未按《通知》要求报全报准,存在经营异常、盈余分配不合理、财务报表格式不规范、数据填报不全不准、成员大会会议记录流程缺失等问题,希望各市(地)、县(市、区)今后在申报评比工作中强化审核把关,日常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指导力度。
二、省级示范社评定情况按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省级对各地推荐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材料进行了初审、专家评审、厅长办公会和媒体公示等程序,最终评定1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2021年度省级示范社(详见附件),并纳入省级示范名录管理。
三、有关事宜省级示范社综评工作结束后,省级示范社名录管理工作进入日常监测阶段。
各地要加强本地省级示范社的日常监测指导工作,如发现本地省级示范社出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复核上报,经省级确认后在省级示范社名录中予以清除。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朱海燕 韩光辉 吕景海(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滨州256600)摘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种业市场监管中存在备案率低、生产经营主体重复备案、备案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增加了备案管理工作量,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
不能形成完整的种子生产经营流通溯源管理,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有效的种子生产、销售数据,会造成企业之间无序生产,种子积压,企业亏损运转困难,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也不能有效利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指导企业进行种子生产销售。
针对存在的问题探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法律地位,完善备案系统,施行备案主体分类管理,加强备案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种业企业服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关键词: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市场监管;问题;对策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现农业现代化,种子良性发展是基础。
农作物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是农业生产稳产丰产的重要保障,农作物良种的充足供应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石,也是种业企业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
良种供应过剩造成企业经营亏损和经营困难,良种供应短缺就会造成种子价格飙升导致农民用种成本增加,因此,种子管理部门应确保农作物良种有序供应。
制。
让职工拿“大头”、合作社有“甜头”,企业有“赚头”,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企农双赢命运共同体。
3.5 推进示范创建 打造62团、64团两个玉米制种示范团场,由种业龙头企业领办创办玉米制种专业合作社,完善玉米种子果穗烘干加工生产线。
按照建设“五化”基地的要求,推进制种区的土地平整、地力培肥、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高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实现制种基地高产稳产。
支持制种主体建设杂交玉米种子烘干、精选、包衣和包装设施,购置先进适用的加工设备,更新机械装备。
3.6 组建行业协会 积极组建师市种子行业协会,强化行业服务,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做好行业协调工作,履行信息交流、依法维权、技术培训、信用评价、市场营销、试验示范等多项职能[4]。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黑农厅联发〔2022〕259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2〕259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加快奶牛品种改良,提高奶牛平均单产水平,快速扩繁优质奶牛,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22年黑龙江省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2年8月1日2022年黑龙江省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加快奶业振兴发展,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鼓励规模奶牛养殖场使用优质奶牛冷冻精液,改善奶牛遗传品质,提高奶牛群体生产水平,增加生鲜乳产量,提高生鲜乳质量。
到2025年,通过奶牛品种改良带动全省奶牛平均单产达到9吨以上。
二、实施范围2022年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在全省范围实施,北大荒农垦集团按行政区划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实施。
三、补贴方式采取“先配后补”方式,即奶牛养殖场自行筹集资金采购优质冻精并配种,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
四、补贴对象及标准1.补贴对象。
支持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奶牛场使用优质奶牛冻精,推广性控冻精繁育技术,加快奶牛群体改良,构建高产奶牛核心群,提高奶牛单产水平。
2.补贴标准。
对实际存栏100头以上规模奶牛场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采购且使用符合“2022年黑龙江省奶牛优质冻精采购条件”(附件1)的常规冻精和性控冻精给予补贴。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黑农厅联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59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3月4日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家大豆振兴计划,提高我省大豆良种生产加工能力和质量水平,保障优质大豆供给,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一)扶优扶强。
向省内生产规模较大的大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倾斜,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育种经费投入,增强企业品种创新能力,提升大豆良种生产供应能力。
(二)先建后补。
实行“先建后补、先验后兑”,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合力提升大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加工能力。
二、补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大豆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
(一)具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审定产量达到350斤/亩的高产大豆品种生产经营权,且符合要求大豆品种年实际繁种面积2000亩以上。
(三)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近3年内,在生产、经营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及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种子生产加工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加工生产线、仪器设备、农机具等按照投资额度的3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黑政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黑政发〔2011〕7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粮电[201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凡在我省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条件是:(一)拥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1000吨以上(含1000吨)粮食的场地,从事稻米加工业务的粮食收购者还应当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300吨以上(含300吨)粮食的可用仓房。
(三)具有经省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砻谷机、碾米机、容重器等检验仪器设备。
只经营杂粮的粮食收购者应当拥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50吨以上(含50吨)粮食的场地,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检验仪器设备。
不设点批量购买粮食、只为促成生产者和经营者交易而提供粮食运输、居间代理等服务的粮食经纪人,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 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分别以3.5元/公斤和3.7元/公斤的价格共购 进上述小麦种子610袋12200公斤,以3.6元/公斤和3.7元/公斤的价格累计销售 2120公斤,违法所得7832元,12200公斤种子货值金额44120元。当事人收到 检测报告后,主动追回已销售的小麦种子,并与购种农户签订赔偿协议。
➢ 本案中,虽然涉案产品的标签标示其分别为“非药品”和“水体环境修复剂”,但执法人员通 过检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有关“作用用途”“适应症”“功能用途”的表述,发现其明确标 明对水产动物细菌、病毒、真菌及各种肠虫具有抑制、杀灭或清除功能,依法认定其属于兽药 。通过查询中国兽药信息网和询问当事人,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确认上述两产品均未取得兽药 产品批准文号,遂按照经营假兽药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准确履行了执法职责。本案就相 关产品的定性和处理,对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同类违法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 农业农村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饲料抽样送检,发现问题饲料后及时立案查处,有效防止了 问题饲料流入市场,保障了养殖者利益。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调查,主动赔偿客户损失,农业农村部门对当事人依据相关 自由裁量基准予以从轻处罚,为类似案例处理提供了参考。
七、湖南省长沙市肖某、黎某未经定点屠宰许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典型意义】饲料标签包含了饲料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等关键信息,具有介绍产品、指导 养殖者购买使用的作用。
➢ 饲料有效成分与饲料质量直接相关,我国饲料管理法规明确要求饲料有效成分实际含量应当与 标签标注含量相符。
➢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饲料有效成分含量大幅低于标签值,违反了饲料管理法规要求,严重损 害养殖者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和非法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和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黑政办规[2017]1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0
【实施日期】201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和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粮食
作物种子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1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和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高度重视,2016年12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和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
目前,正值种子销售时期,省外一些企业、个人通过隐蔽直销入户、经纪人传销等方式向我省销售非法转基因玉米、大豆种子特别是玉米种子。
为全面禁止非法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下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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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
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02.27
•【字号】黑农厅函〔2020〕82号
•【施行日期】2020.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的通
知
黑农厅函〔2020〕82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度春季农作物种子销售即将开始,为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销售行为,维护各企业合法利益,保障农民利益,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印制说明
1.本销售凭证,须印制农业农村部门所属市或县名称。
2.本销售凭证,实行一年一个版本,由日期(年)进行区分,即销售凭证“年月日”中的“年”需由农业农村部门印制,“月日”由经营者进行填制。
3.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编号,共6位流水号数字代码,由农业农村部门印制。
4.举报投诉电话,注明市或县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农作物种子举报投诉电话。
5.本销售凭证,一式四联,分别是“存根”、“购种凭证”、“记账凭证”、“付货凭证”。
二、《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填制说明
1.凡欲在我省销售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应向种子销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领取统一制式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
2.种子销售商从取得统一制式《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使用非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销售的种子必须开具统一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
3.填写时,要逐项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4.本销售凭证不准损毁、缺页、转借。
5.作废的票据要粘回原处。
6.用完后,须经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后,重新申领。
三、有关要求
1.积极宣传,要求全省所有经销种子的企业、门店、商贩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
2.通过媒体和农村集市发布致全体农民的一封信,提醒农民购种子时,注意索要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并查看凭证上是否有售种单位公章。
3.种子销售商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或者开具凭证不符合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处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或者开具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行印制并发布《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自2020年3月1日起启用。
附件:1.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封皮
2.销售凭证注意事项(印制在凭证封皮背面)
3.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样式)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