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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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69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产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国家有关专项计划的管理职能以及核电办(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电子工业除外)。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科学技术部。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5.将国债发行计划职能交给财政部。

6.将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

7.将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基建投资和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维修等经费,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

1.负责粮食宏观调控。

2.管理国家粮食储备。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文物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是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文物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法律法规草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实施。

(二)协调和指导全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三)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督察。

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指导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

组织、协调重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和中华文明研究课题的实施。

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六)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国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

(七)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

(八)协调和指导文物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国文物人才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0•【文号】国办发[1998]70号•【施行日期】1998.06.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0日国办发〔199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国家民族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XX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XXXXX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县文化和旅游局是XX县人民XX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XX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XX县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推进文化工作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

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四)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五)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智慧旅游建设。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十)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一)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 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 精神,设置湖南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是主管全省文化艺术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 划出的职能1、将指导电影文学创作及电影生产的职能交给省广播电视局。

2、将文化系统音像制品出版、复录加工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

(二) 划入的职能1、全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由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划入省文化厅;2、全省文化系统以外的音像制品批发、销售、出租和放映管理的职能,由省广播电视局划入省文化厅。

(三) 下放的职能将具体承办文化活动的职能下放给市、州或直属企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 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指导全省文化体制改革。

(三) 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定方案涉密

三定方案涉密

三定方案涉密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部门的“三定”规定密集向社会公布。

历经调整后的部门,其职能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内设机构又怎样调整?什么是“三定”?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国机构编制网上给出的定义,“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

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各部门“三定”明确了哪些职能?例如,与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比,在本轮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则加上了“健康”二字,这也在其“三定”规定中得到了体现。

该部门的“三定”规定提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具体来看,其主要职责包括十余个方面,诸如: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等等。

在强化卫生健康领域的同时,其计划生育的职能则较之前有所弱化。

在该部门“三定”规定中,其涉及计划生育的职责仅有“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两项。

再如,整合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项职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职能包含了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等。

有哪些新的内设机构?在主要职责有所调整的背景下,多个部门的内设机构也相应出现了变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10.05•【文号】国办发[1998]133号•【施行日期】1998.10.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10月5日国办发〔1998〕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从事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一)强化的职能。

加强对人口、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教育、生态与环境、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等社会问题的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二)转变的职能1.将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专门研究融入有关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问题研究中结合进行。

2.将对工业、交通等行业经济发展的研究,调整为对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产业政策及各产业的协调发展问题的研究,提高研究的宏观性和综合性。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开展跟踪研究和超前研究,不党中央、国务院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为制定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政策提出建议;接受委托参与或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地区拟定的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国民经济的发展动态,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综合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产业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对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方向,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技术选择、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发展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化和旅游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国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驻外及驻港澳台文化和旅游机构工作,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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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文化旅游委)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文化旅游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市、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县重大文化、旅游、体育对外交流、竞赛、展演活动,拟订全县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和体育竞赛计划,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体育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四)负责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和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文化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

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具体执法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

指导乡镇(街道)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指导全县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负责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负责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项目的实施,协助做好考古工作。

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职责。

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六)负责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管理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县大型文化、旅游和体育等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八)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十九)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所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文化旅游委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

统筹协调负责本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和舆情导控工作。

承担文秘、会务、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建议提案办理、机关内部安全工作。

统筹涉市考核和县委政府对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牵头开展对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体育工作目标考核。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群工作和所主管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国家、市文化、旅游、体育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等重大调研,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承担重要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负责全县有关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制定、相关评审、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机关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核。

组织开展普法工作。

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研究落实改革政策措施,协调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规范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

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相对集中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

负责文化旅游体育相关企业及依法成立的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工作。

拟订文化市场、旅游市场和体育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

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指导游客投诉处理工作。

监督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

统筹协调开展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治理。

监管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

负责旅游饭店、内河旅游游船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三)人事财务科。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职级职称评定申报、教育培训等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指导国家、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发展资金(基金)项目申报,负责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规划发展科。

组织拟订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网络、博物馆、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道)编制文化、旅游、体育规划。

研究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重大问题。

负责建立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项目信息库和项目编报工作,承担文化、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提出文化、旅游、体育结构调整资金及其他建设资金安排建议。

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体育重大项目建设。

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

协调文化和旅游产品开发和利用。

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休闲度假旅游发展。

负责旅游景区管理工作,指导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旅游景区、度假区的质量等级创建、复核和发展等管理工作。

统筹文化、旅游、体育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送工作。

(五)产业发展科(招商引资办公室)。

拟订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统筹推进全域旅游。

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及新型业态融合发展。

协调文化、旅游和体育项目招商引资,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协调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政策兑现工作。

指导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研发机构与文化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全县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

牵头乡村文化振兴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

统筹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扶贫工作,统筹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

指导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及品牌培育,指导推进全县民宿等新兴产业发展。

对全县乡村旅游示范点进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复核。

开展乡村旅游行业培训,督促乡镇(街道)对全县乡村旅游点及经营户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负责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及信息发布。

(六)公共文化和体育科。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公共文化服务、体育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

贯彻并监督实施国家文化、旅游和体育公共服务标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制订相关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

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

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拟订戏曲、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

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美术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

组织指导各级大型综合运动会及单项体育比赛。

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工作队伍建设。

负责培训、考核等级社会指导员、裁判员。

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统筹规划并指导推进全县青少年、老年、少数民族体育发展。

负责体育彩票监督管理。

负责县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文化遗产保护科。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

组织开展传统工艺振兴、非遗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生态区建设工作。

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传播、转化、发展工作。

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认定与登录工作。

统筹规划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指导重大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实施。

协助做好考古工作。

负责全县文物、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新型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利用工作。

负责全国、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核工作。

开展全县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认定与登录工作。

指导博物馆工作,负责博物馆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承担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工作并推动落实。

承担博物馆、可移动文物、社会文物等有关管理事项。

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

负责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安全和督察工作。

负责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项目管理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巡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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