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它旨在通过公正、公平、合法的方式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仲裁过程的规范和有序,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下面将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引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仲裁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揽子规则,旨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整个过程。
它主要包括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仲裁程序、证据收集和调查、庭审程序、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于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二、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包括主任、副主任、仲裁员等职位设置。
其中,主任负责仲裁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仲裁员负责处理具体案件。
仲裁机构应该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仲裁员的独立、公正和专业能力。
三、仲裁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仲裁的程序和时限。
当一方提起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成立仲裁庭。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法履行举证责任。
仲裁机构应就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应进行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四、证据收集和调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证据收集和调查的程序。
仲裁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应采取必要的合法手段,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提供不实证据,仲裁机构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如视为对方当事人的有利证据予以采纳。
五、庭审程序六、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仲裁裁决的要求和效力。
仲裁机构应及时作出仲裁裁决,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裁决应明确表达仲裁庭的意见和决定,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等。
裁决一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裁决履行义务。
七、申诉和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申诉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七条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如何的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如何的一、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提供哪些证据(一)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职、退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二、劳动者举证应注意什么1、随便签字(名)最危险。
签字意味着劳动者本人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的认可,因此胡-乱签字意味着本人胡-乱的认可。
2、保护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很关键。
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后都要“上缴”单位指定的一些“东西”,比如:工作服、工作牌等。
然而这些东西确是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
因此劳动者要对此有所准备。
3、对需要“上缴”的证据及时取证。
有些东西是不需要上缴的,例如:劳动合同书,法律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持一份。
对于一些的确需要上缴的东西如工作牌、工作服等,劳动者可以在上缴前进行取证,例如穿着工作服拍照,对工作牌或其他书面证据进行复印留存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通知书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为便于当事人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就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举证时限(一)申请人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或第三人)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
(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原则上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查明事实具有重大影响需要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仲裁庭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仲裁庭审理时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需要进一步审查核实的,有权指定当事人庭后核实并提交书面说明,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二、举证责任(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劳动者有以下主张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就劳动(人事)关系的建立举证,如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及福利待遇领取、社会保险、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2、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3、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4、劳动者追索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的工资等报酬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5、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举证;6、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举证,包括双方对业务提成的约定、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制度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量等。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劳动者与⽤⼈单位发⽣后,如果进⾏仲裁或者诉讼都是需要举证证明⾃⼰主张的,劳动者应该对哪些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单位应该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个问题,请看店铺的⼩编在下⾯的⽂章中为您解答。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并⽣效的⼀⽅当事⼈对合同订⽴和⽣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撤销的⼀⽅当事⼈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发⽣争议的,由负有履⾏义务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有⾪属性的特点,使得⽤⼈单位在举证⽅⾯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的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法提供由⽤⼈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般来说,主要是⽤⼈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单位单⽅⾯保管,劳动者⼀般没有办法⾃⼰举证证明,所以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有能⼒举证的单位承担。
总之,由于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般案件,建议⽤⼈单位在⽇常要做好收集、保护证据的⼯作,否则可能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产⽣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不管是通过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就劳动争议来说,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劳动争议案件需提交哪些证据资料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下文中将详细为您进行说明,希望下文内容能够帮到您。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同时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证据的掌握上客观上存在不平等的事实,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承担又存在一些特殊性。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提供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除此之外,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中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即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也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对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则在劳动法司法解释三中进行了明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Noisy horns on the road, noisy quarrels around, loud readings from the school, and swearing of dissatisfactionwith the worl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导读: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是政府设置的保护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向当地的仲裁机关提供仲裁证据,仲裁证据是您在仲裁中胜诉的关键。
今天,就来给您讲一下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第二条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五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 举证意见

劳动仲裁举证意见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关系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或者裁决的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举证意见是指当事人针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意见和行为,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意见在劳动仲裁中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来讨论劳动仲裁中的举证意见。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仲裁中的举证意见应当遵循《劳动争议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利并且有义务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意见需要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和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提供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形式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并且有权利质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其次,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劳动仲裁中的举证意见需要充分考虑争议事实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可行性。
当事人在提出举证意见时,需要对自己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收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质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从仲裁实践的角度来看,劳动仲裁中的举证意见也需要考虑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和裁决倾向。
当事人在提出举证意见时,需要结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和裁决倾向,合理选择和提供证据,以增加自己在仲裁中的胜诉可能性。
在举证意见中,当事人还可以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确保有关证据的保存和调取,以便在仲裁过程中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证据和观点。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中的举证意见在法律、实际操作和仲裁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需要充分重视举证意见,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合理有效地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公正的仲裁结果。
希望以上观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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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2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一、当事人举证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4.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导致承认对方申诉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6.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举证时限1.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7日。
5.因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致使案件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审理需要要求持有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或对该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证据。
三、质证1.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3.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4.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5.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第三人与申诉人进行质证;(2)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第三人与被诉人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被诉人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仲裁委员会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日期确定之前提出,并罗列出证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有两名以上证人出庭作证的,还应当列出证人作证的顺序,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或者所陈述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仲裁代理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证人。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7.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8.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时除外。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
当事人询问证人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完成作证后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认为笔录记载有误可申请补正。
四、证据的认定1.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2.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诉书、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规则作出裁决。
5.证人证言的认定,应综合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专业技能以及与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作出分析判断。
6.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证据予以采纳的,应当在裁决文书中阐明采纳该证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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