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
简述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简述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很多企业和个人在国际交易中面临着重复征税的困扰。
重复征税不仅增加了交易的成本,还会对跨国经济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寻求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变得尤为重要。
建立国际税收协议是缓解重复征税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际税收协议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的方式,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冲突和重复征税问题。
例如,许多国家之间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了税收的分配原则和纳税义务的确定方法,从而避免了同一收入被多次征税的情况。
推进税收信息交换和合作也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有效途径。
通过加强国际税收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各国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交易情况,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为此,国际间可以建立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加强税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共同打击税收避税和逃税行为。
第三,建立统一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也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重要途径。
当前,不同国家对于税收的规定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这给企业和个人在国际交易中造成了困扰。
因此,国际社会可以加强合作,制定统一的税收规则和标准,避免在不同国家之间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
加强税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也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措施。
各国税务机构可以加强信息共享,互相通报涉税信息,协调处理跨国纳税人的税务事务,减少重复征税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和能力,也能有效减少重复征税的问题。
借助科技手段也可以有效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实现税收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减少纳税人的重复申报和重复征税的情况。
同时,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可以确保税收信息的安全和可信,防止重复征税的问题。
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包括建立国际税收协议、推进税收信息交换和合作、建立统一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加强税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以及借助科技手段等。
这些方法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国际税收协定与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

国际税收协定与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越来越频繁,但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差异和双重征税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签署国际税收协定,以促进经济合作和税收公平。
本文将探讨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并分析其在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上的应用。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国际税收协定是由不同国家之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旨在解决跨国企业或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可能遭遇的双重征税问题。
该协定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避免双重征税双重征税是指一个纳税人同时被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项所得征税的现象。
例如,一个企业在国家A的子公司发生利润后,再向母公司派发红利,这个红利将在母公司所在的国家B再次被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通过规定如何分配税收权和避免重复征税,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
2. 促进投资和贸易国际税收协定的存在鼓励了企业进行跨国投资和贸易活动。
由于协定中对税收的规定和保护措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可以更好地规避税收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从而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
3. 税收信息交流国际税收协定通常还规定了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包括资料交换、协助征税等。
这有助于各国税务机关分享纳税人的信息,打击跨国逃税行为,提高国际税收合规性。
二、国际税收协定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的机制国际税收协定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机制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1. 免除征税机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一国可以免除或减免对另一国纳税人所得的征税权。
一般而言,该机制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免除方式:一国放弃征收对另一国纳税人所得的税款。
例如,国家A的居民在国家B获得的利息收入,在国家A不再征税。
(2)减免方式:一国对另一国纳税人所得征收的税款进行减免。
例如,国家A对于其居民在国家B获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国家A的税法规定实施优惠征税。
2. 双重抵免机制国际税收协定使得一个国家对他国国民所征税的税款在本国税务计算时可以被抵扣。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一、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概述(一)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背景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国际税法领域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冲突的结果。
国际重复征税减除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不同方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有所不同。
国际税法是适应国际税收关系的需要,从传统的国内税法部门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综合性的税法分支体系.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没有国际重复征税,就没有国际税法这门学科。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因此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三)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一)、法律性质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
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具体分析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即其他国家的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
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在纳税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普遍存在的今天,这种一种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的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居民与公民有一定的差异,当不同国家分别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是时,就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务问题与跨国税收规划

国际税务问题与跨国税收规划国际税收一直是企业和个人必须面对并处理的重要议题之一。
不同国家的税法和税收政策差异巨大,跨国经营往往会导致复杂的税收安排和风险。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税务问题,并探讨如何有效进行跨国税收规划,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和最优化税务筹划。
国际税务问题的挑战1.税收管辖权与重复征税国际企业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常常面临涉及多个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不同国家的税法对税收主体和税基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可能导致同一收入被多次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
2.税收合规与风险管理跨国企业需同时遵守多个国家的税法,确保税收合规性,避免触犯各国税法规定而导致的罚款和诉讼。
税收合规性与风险管理成为跨国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如何进行跨国税收规划1.预先规划和调整业务结构跨国税收规划的首要步骤是对企业业务结构进行全面审视和调整。
通过重新设计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合理调整资金流向和利润分配,可以有效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2.合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为跨国企业提供了避免双重征税、减少税负的途径。
合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税务结构,降低税负。
3.成本分摊和跨国转移定价在跨国业务中,公司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尤为重要。
合理设定跨国转移定价,避免人为调整价格以规避税收,合规地进行成本分摊和利润分配,是跨国税收规划的关键一环。
国际税务问题与跨国税收规划日益成为跨国企业管理层关注的焦点。
有效应对国际税收挑战,进行合规的税收规划,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务成本,规避风险,增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跨国经营中,完善的税收规划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能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因此,跨国企业应认识到税收规划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遵守各国税法法规,为企业的长期发展保驾护航。
跨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税务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制定合理的跨国税收规划方案,对风险加以管理,才能更好地应对税收挑战,实现税收合规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局面。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
它和国际重复征税至少有两点区别:第一,纳税人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
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
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编辑本段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首先领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具体做法有二:第一,冲突规范将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排队了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第二,规定某一征税对象可由双方分享征税权,由收来源国已优先征税,再由居住国采取相庆的措施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这些措施主要是:(一)免税制免制税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
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它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而实行的免税。
实行免税制的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
按免税的彻底与否,可分为两个类型:一类国家对国外所得完全免税,实行彻底的免税制,从而,完全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经济法学(11.3.6)--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一)概念及危害1、概念国际重复征税(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危害(1)纳税人负担不合理(2)不利于国际资金的充分运用(二)产生原因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二、避免方法(一)运用冲突规范解决(二)免税法1、全额免税法:全额免税法是指居民国政府在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对于税率的确定并不将其境外所得考虑在内,而仅是依据其国内的所得数额确定适用的税率,进行征税。
2、累进免税法:累进免税法则是将纳税人在境外取得收入与境内收入合并在一起确定适用的税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又不将其境外所得计算在内的一种做法。
举例说明:假设A国居民M共有所得50万美元,包括来自于A国境内的收入42万美元,来自于另一B国的收入8万美元。
A国的分级所得税率为:42万美元,20%;50万美元,25%;B国的所得税率为15%。
(1)采用全额免税法M在其居民国A国应负担的纳税额:42万美元×20% = 8.4万美元在B国应纳税额:8万美元×15% = 1.2万美元两国共纳税额:8.4万美元+1.2万美元 = 9.6万美元(2)采用累进免税法M在其居民国A国应负担纳税额:42万美元×25% = 10.5万美元在B国应纳税额:8万美元×15% = 1.2万美元两国共纳税额:10.5万美元+1.2万美元 = 11.7万美元尽管免税法是解决双重征税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但它也存在极大的缺陷。
由于这一方法是通过居民地国单方面限制税收管辖权来实现的,基本上否定了居民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因而税收利益在居民国和来源地国之间的分配并不能称得上合理。
另外,居民国对于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那部分所得免税的后果是,如果来源地国适用的税率低于居民国,那么同等收入的本国纳税人就比跨国纳税人承担的更多的税负,跨国纳税人享受了更多的免税利益,这也明显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关于国际双重征税的弊端研究

关于国际双重征税的弊端研究国际双重征税是指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同一项收入或资产会被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的现象。
这种现象的出现,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对于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将对国际双重征税的弊端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借鉴和建议。
1. 弊端一:企业经济负担加重在国际双重征税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向多个国家缴纳税款,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也增加了企业的税务合规成本。
征税额的增加会减少企业的盈利,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要应对不同国家的税务政策和规定,企业需要雇佣专业人才来进行税务规划和避税操作,这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开支。
最终,这些成本的增加会让企业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降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 弊端二:阻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国际双重征税的存在,会对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需要同一项收入或资产向多个国家纳税,这就意味着跨国企业在进行跨境投资时,需要考虑多国的税务成本和税务合规问题。
这就会使得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变得更加谨慎,投资计划和进程更加复杂,从而阻碍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尤其对于一些小型企业而言,他们可能无法应对国际双重征税带来的负担,从而放弃了跨国投资的机会,这就进一步阻碍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3. 弊端三:增加了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对于个人而言,在国际双重征税的情况下,他们不仅需要向居住国缴纳税款,还需要向其他国家缴纳税款,这就增加了个人的税务风险。
纳税人需要了解和熟悉多个国家的税法和税务政策,这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是相当复杂和困难的。
如果纳税人未能如实申报和缴纳税款,就会面临着多个国家的税务处罚和法律责任。
最终,这就增加了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增加了他们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对个人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性也构成了威胁。
4. 弊端四:增加了国际税收征管的难度国际双重征税的存在也增加了国际税收征管的难度。
由于多国税收征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存在不足,会导致纳税人在不同国家之间通过转移价格等手段进行避税行为。
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及其解决方法

论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应如何解决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主要有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两大类:1、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国际重复征税违背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2、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增进国家的税收利益、经济利益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
A、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增进国家的税收利益、经济利益。
在一般情况下,跨国交易使得双方当事人受益,从而双方当事人的政府可能对从交易中获得对当事人收益的征税,又使得国家税收利益增加。
B、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维护国际正常的经济关系秩序。
国际税收是国家行使主权在国际经济领域交往的具体表现,追求税收利益、增加财政收入是各国的必须,尤其在国际竞争中,各国以自己利益为重,出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重叠,造成国际重复征税,反映国家之间税收的矛盾。
C、国际重复征税在某种程度上阻碍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纳税人根据市场条件,本来准备对外投资,但重复征税的存在是其税负加重,税收利益降低,就会挫伤其跨国投资的积极性,可能使得纳税人取消对外投资的计划,而转向国内投资,从而对国际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人员和商品的正常流动和交往,而且也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相应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而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办法或缓解办法。
1、免税制(foreign tax exemption)免税制,亦称“豁免制”,全称应为“外国税收豁免制”,指规定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抵免制的全称应为“外国税收抵免制”,指规定本国居民须以其在本国境内外的全部应纳税所得为税基,并依法定税率计额,然后再减去其已在境外的所纳税额,并以二者之差作为其应纳税额。
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境内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X 法定税率一境外已纳税额一境内应纳税额。
抵免制有若干不同种类,现分述如下:A.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根据抵免制中的纳税人是否同一,可以区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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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一、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概述(一)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背景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国际税法领域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冲突的结果。
国际重复征税减除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不同方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有所不同。
国际税法是适应国际税收关系的需要,从传统的国内税法部门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综合性的税法分支体系.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没有国际重复征税,就没有国际税法这门学科。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因此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三)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一)、法律性质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
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具体分析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即其他国家的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
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在纳税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普遍存在的今天,这种一种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的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居民与公民有一定的差异,当不同国家分别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是时,就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由于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公民的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征税;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实行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征税,所以,给国公民将其全部收入,以其公民身份要向甲国纳税,以其居民身份要向乙国纳税,从而,他所获得的每一笔收入,都同时负有双重税收。
这是一种无限纳税义务与无限纳税义务的冲突。
3、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这种情形主要是由于各国采取的约束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规范不同造成的,即各国实行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造成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身份的确认上,有的国家采取住所标准,有的国家采取居所表和居住时间标准。
这是一种无限纳税义务与无限纳税义务的冲突。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这种冲突通常有三种情况:1)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得具有跨国收入的纳税人,一方面作为居民纳税人向其居住国就世界范围内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地就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这就产生国际双重征税。
2)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都被认定为居民,都要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这也产生了国际双重征税。
3)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所得同时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向两个国家承担纳税义务,这又产生了双重征税。
2、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的另一原因。
当今世界,除了实行“避税港”税收模式的少数国家外,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
由于所得税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使国际重复征税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更由于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使国际重复征税的严重性大大增强了。
4、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在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由于不同国家对收入来源地确定标准不同,往往会造成重复征税。
这是一种有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的冲突。
(二)、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1、税制上的原因许多国家税法规定,公司要向居住国就其全部利润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将税后利以股息、红利形式分配给居住在不同国家的股东时,股东要将所分到的股息、红利与其他所得合并向其居住国纳税。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这种冲突通常有三种情况:1)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得具有跨国收入的纳税人,一方面作为居民纳税人向其居住国就世界范围内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地就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这就产生国际双重征税。
2)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都被认定为居民,都要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这也产生了国际双重征税。
3)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所得同时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向两个国家承担纳税义务,这又产生了双重征税。
2、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的另一原因。
当今世界,除了实行“避税港”税收模式的少数国家外,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
由于所得税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使国际重复征税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更由于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使国际重复征税的严重性大大增强了。
2、经济上的原因经济的国际化使股份公司的控股关系超越了国界。
1、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这种冲突通常有三种情况:1)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得具有跨国收入的纳税人,一方面作为居民纳税人向其居住国就世界范围内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地就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这就产生国际双重征税。
2)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都被认定为居民,都要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这也产生了国际双重征税。
3)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所得同时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向两个国家承担纳税义务,这又产生了双重征税。
2、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的另一原因。
当今世界,除了实行“避税港”税收模式的少数国家外,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
由于所得税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使国际重复征税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更由于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使国际重复征税的严重性大大增强了。
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现状与分析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直接关系到各国政府在相互的经济贸易往来中利益上的得失,因此,从它产生和存在的那天起,就一直成为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处理国际间税收事务方面特别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尤其是在国际税收学领域也一直被做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而加以研究和探讨。
应该说,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许多国家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面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生产经营活动日益精细的分工和协作化、投资主体的不断多元化和国际化。
已成为当今乃至今后相当长阶段内各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际重复征税给国际经济交往所造成的重大障碍已为各国所共识。
避免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也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同愿望。
现实状况及许多迹象表明,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发展及各国对外经济政策和经济关系的不断调整,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范围正在也必将逐渐缩小,进而国际重复征税的矛盾也必将日趋缓和。
从目前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来看,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会呈现出以下这样一些趋向。
一、随着各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步伐不断加快国际间的税收协定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已经并且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就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发生的原因来论,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曰趋普遍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同时,各国政府又都强调而不可能削弱或放拜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所以,各国税收管辖权上的交叉重叠也不是轻易就能消除的。
那么,国际间在避免或减轻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的税收协调就显得尤为必要,必然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决上进一步发展。
这就意味着,在平等互利原则上,通过国与国之间协商谈判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近年来。
世界上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数目骤然增多,到1997年9月,全世界187个国家已签订的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就达到了500多项。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发展中国家对外缔约增加最快。
可以肯定。
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提高,不仅国与国间缔结税收协定的速度还会加快、数量还会大大增多,而目税收协定由双边向多边发展也将成为一种必然结果。
如此发展状况,已为人们展示了一个通过税收协定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进而协调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更为理想的前景。
特别是8O年代以来,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又呈现出两点新的动向:第一,参加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日见增多。
80年代之前,避免重要征税协定的缔结主要是发达国家之间,80年代开始已逐步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推开。
据统计,80年代发展中国家参与缔结的避免重复征税协定已达数百个。
我国从1984年4月至1998年1月就先后与57个国家缔结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双边协定。
更令人瞩目的是百慕大、尼泊尔、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过去对国际税收协定一向反映迟钝的困家也已纷纷行动起来。
第二,税收协定内容逐渐充实扩大。
首先,在适用税种范围上,原来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一般只限于所得税。
现在有些税收协定已将税种范围延伸到财产税或遗产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等。
其次,在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上,不仅包括了缔约国一方的纳税人在缔约国另一方取得所得被征税后,能得到本国给予的税收抵免或免税。
而且还包括了发展中国了对外国投资者的减税、免税优惠。
使外国投资者能够真正享受到这些优惠,从中得到实惠,还采用税收饶让抵免的办法,通过税收协定来发挥鼓励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作用,防止税收优惠在国家间形成税款转移。
再次,为防止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偷、漏税及避税活动,在所谈签的避免重复征税协定中,还对缔约国双方相互交换税收情况的文字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区域经济集团内部以及各区域经济集团之间的税收协调将有较大发展,推动了区域性乃至国际性税收一体化活动的进程,必将有助于国际重复征税矛盾的协调和解决。
近几年来,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活动蓬勃发展且大有日益加强的趋势。
以欧洲经济共同体为代表的各个区域经济集体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协调。
欧洲经济共同体自建立以采,已在其内部的税收协调方面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不仅取消了工业品和农业品的内部关税,对外统一了关税税率,而且在增值税制甚至直接税制的一体化方面也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继欧共体之后,加勒比地区、美加地区、南美洲地区等的区域性税收一体化已在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