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最高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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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几点思考

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几点思考
对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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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利弊分析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风险防范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建议 • 案例分析
0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或财产不能 清偿债务,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案件执行的一种结案方式。
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
0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建 议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的法 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 缺,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供
完善的法律基础。
明确适用范围
严格界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 范围,避免滥用现象。
强化法律解释工作
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涉及的法律条 文和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梳理,确保 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
案例三
总结词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 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法 院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详细描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且申请人无 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时,法院裁定终止本次 执行程序的情形。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被执 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
适用情形与比例
适用情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于那些已经无法继续调查和执行的案件,或者继续调查和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 义的案件。
比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实践中使用的比例并不高,一般来说,只有少数案件会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03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风险防范
申请执行人风险防范
确保申请执行人充分了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含义和后果,避免产生误解和不满情 绪。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自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直是法律界和相关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最高院终于出台了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相关程序并规范执行活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司法解释背景和目的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裁判规定。

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决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执行程序逐渐成为司法体系中的短板。

因此,最高院希望通过该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进行全面规范,确保社会各界对司法的信任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该解释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的终结。

不论是涉及哪一类案件,只要涉及执行程序的终结,本司法解释都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同时,该司法解释也适用于各级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

三、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最高院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案件的执行标的已经履行完毕或者达到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其次,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争议和纠纷,即已经达成最终和解并互不追究其他权利义务。

最后,法院已经依法审查并作出了终结的裁定。

只有同时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最高院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可以通过口头申请但必须在庭审过程中书面确认。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组织庭审,就是否满足终结条件进行审查。

如果满足条件,法院将作出终结的裁定,并确保裁定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另外,最高院还强调了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过程中的公示和公告义务,以确保程序的公开和公正。

3. 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效力最高院明确规定,一旦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裁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内容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民事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本文试就其概念、特点、适用后的法律后果、穷尽执行措施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标准、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对现实工作的指导意义等予以简要分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民事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在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文件《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结案方式,现就此相关问题谈谈本人的一点粗浅见解。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对民事执行案件,在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终结这一次执行工作程序的结案制度。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中,必须告知申请人,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特点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特殊终结制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暂时终结后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不同后果:1.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不申请,法院也没发现,执行程序不再启动;3. 申请人想启动执行程序,但无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据,执行程序启动不了。

四、穷尽执行措施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穷尽执行措施;二是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穷尽执行措施,首先应当做到四查,即查存款、查车辆、查房产、查投资。

针对法人穷尽执行措施是指:(1)在人民银行调查开户登记情况,商业银行调查银行存款;(2)在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土地、矿产;(3)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调查房地产;(4)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股权、投资权益、商标注册、专利;(5)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6)在证券交易部门调查股票;(7)在其他部门调查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准确地理解《规定》的主要内容,统一把握《规定》的适用原则,现将《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作一介绍和说明。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成因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造成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原因纷繁复杂,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这是影响执行案件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个案件能否执行或执行多少,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只能起相对的辅助作用。

”[1]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

经过长期高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物质财富不断积累,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无可否认的是,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明显。

举例而言,2016年,位于中部省份的河南法院,其执行到位金额是582亿元,而沿海发达省份如广东、江苏等,全省法院执行到位金额则分别达到了1854亿元和1800亿元,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经济发展水平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2.当事人必然承担的风险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中存在交易风险是客观经济规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应当能够预见到,交易风险是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永远不可能完全规避和杜绝。

2016年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最高法解读

2016年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最高法解读

法〔2016〕37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意见》专题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不断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根据《意见》及上述会议精神,现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在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

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阐述:一、规定背景;二、具体内容解读;三、司法解释的影响。

一、规定背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环节,涉及当事人权益保障的核心问题。

为了加强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研究,制定出了《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该规定的发布旨在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为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指导。

二、具体内容解读1. 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根据规定,当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进行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

具体的终结程序包括:(1)执行案卷归档:执行案卷归档是指将本次执行案件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并存档;(2)法院发布终结公告: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发布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终结的案件信息和结果;(3)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标的履行完毕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终结;(4)法院裁定终结: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终结申请后,应当尽快进行审查,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2. 具体案件情形该规定还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情形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1)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金额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2)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执行的情形;(3)执行案件涉及多个被执行人,其中一部分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情况。

三、司法解释的影响《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发布对我国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于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要实现该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 加强执行标的的确权工作:要确保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明确无误,避免因标的金额不明确或争议而影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进行;2. 强化异议申请审查:要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确保异议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滥用异议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终结;3. 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完善法院发布终结公告的机制,确保公告信息准确、及时地传达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1.强化沟通与协作在执行程序中,沟通与协作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建议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进行一次全员会议,回顾整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寻求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还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减少信息流失和摩擦,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结果的质量。

2.完善执行计划和目标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需要对执行计划和目标进行全面的评估和修正。

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以便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及时跟进和评估进展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调整计划和目标,以提高执行效果。

3.强化项目管理与控制在执行程序中,良好的项目管理和控制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和及时完成的关键。

因此,建议严格执行项目管理流程和方法,做好各项工作的分工和协调,制定详细的项目进度和目标,并进行定期的跟踪和评估。

同时,建立健全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

4.加强团队建设和培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要加强团队建设和培训。

通过团队建设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此外,还需要对团队成员进行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以提高其在执行程序中的能力和水平。

5.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需要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对团队成员的执行表现进行评估和激励。

通过制定明确的绩效标准和指标,对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量化和评估,发现和激励表现优秀的人员,同时对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提醒和约束,以提高整个团队的执行效能。

6.强化风险管理和应变能力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应变能力的培养。

通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同时,培养团队成员的应变能力和危机管理能力,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变化。

7.加强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要加强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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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16〕37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四)实现的债权情况;(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

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第十二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终本规定》的有关情况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

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域外经验表明,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和自然人破产制度解决。

但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法人破产制度尚未全面落实,导致破产不得的“僵尸企业”大量存在,导致大量案件无法执行。

2009年以来,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项机制。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予以正式规定。

因篇幅限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标准、程序及其后续管理等系列问题都没有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存在适用标准过宽、程序过于简化等不规范问题,一些本不该进入该程序的执行案件被当作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加之案件管理缺位,退出机制不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为更好解决上述问题,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效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把进口,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酝酿,出台了这部规范性文件。

《终本规定》全文共19条,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严格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是该项制度最为核心的问题。

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滥用,杜绝个别法院借此大甩包袱、逃避职责,《终本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可以分为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

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找,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等。

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终本规定》还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包括要对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

通过严格把控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机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

《终本规定》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

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通过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渠道,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救济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还要进一步完善对此类案件的救济管理。

一是明确异议制度,充分权利救济。

《终本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审查。

二是明确单独管理,继续财产查找。

《终本规定》明确,对于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建立单独管理制度,通过专门数据库予以集中管理,定期查询财产,及时恢复执行,避免一终了事,推卸责任。

三是建立案件信息库,接受外部监督。

《终本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相关信息,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

四是强化执行联动,防止恶意逃债。

最高人民法院要将相关案件信息通过网络推送给相关联动单位,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防止恶意逃债行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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