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穗埔府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留用地安置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6〕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留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按权限由市、区国土规划部门无偿划拨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留用地管理。
第二章留用地指标核定和兑现第四条留用地指标按照如下标准核算:属于按项目范围征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核算;属于储备用途成片征地的,经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留用地指标按申请核定留用地指标时点征地范围内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核算。
在留用地指标核定后,因规划调整原因,新增加可建设用地面积的,可按新增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追加核算留用地指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理检查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建、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闲置的土地能复耕的应复耕,不宜复耕的应调整使用,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闲置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辖区、县级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在市辖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广州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

附件8广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为增加我市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拓展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途径,切实增加农村和农民收入,不断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等文件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拓展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途径、增加农村和农民收入为目标,创新机制、激活资源,探索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租赁住房筹集的新思路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新模式,着力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存量优先原则。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经批准后,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须在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并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村民自愿原则。
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规划、制定政策,充分调动村集体、国有企业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采用市场化方式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充分尊重村集体意愿,切实维护村集体等各主体合法权益。
(三)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审慎稳妥原则。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应与市住房发展规划、市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等保持衔接,在结合住房供需状况基础上,合理控制规模总量,科学安排规划布局,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坚守底线和防控风险,坚决防止出现新的“小产权房”,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可控。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穗府办[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留用地指标兑现,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核定,建立台账,实行留用地指标动态管理(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
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和村民委员会)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
从本通知颁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本通知颁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留用地指标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总面积扣减居住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
(二)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动态管理制度。
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以行政村(包括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的经济公司)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台账信息供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共享使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三)兑现留用地指标可采取以下形式:1.折算货币补偿款。
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按照不低于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乘积的150%计算,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994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46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460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银监分局:自《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省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形式逐步被采用,并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有效解决了大量使用集体土地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活动中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但与我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总量和中小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相比,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还不够普遍,相对滞后。
为了进一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既面临严峻挑战,也孕育着重大机遇,必须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增创新优势。
《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国函〔2008〕129)中明确要求我省“继续在改革开放上先行先试,率先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基本内容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基本内容中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为了更好地落实和实施土地管理法,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概述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原则。
其中,适用范围包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土地,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原则包括合法、公平、公正、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等。
第二章:土地征收和补偿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土地征收和补偿。
根据实施细则,政府采取征收前征询、公告和听证等方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对于征收的土地,政府应当根据农民的意愿以及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章:土地转让和租赁第三章主要内容是土地转让和租赁。
政府鼓励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化利用,但必须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愿原则,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及其转让第四章主要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及其转让。
政府制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规定,包括土地出让、建设用地、红线划定等。
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和方式,保障土地流转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五章: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五章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政府支持和鼓励农民个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土地经营,推行以农民为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还规定了其管理和运营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六章主要内容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政府规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程序和要求,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的合法利益。
第七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章主要内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政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规定,包括他用和他借、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第八章:土地利用审批和监管第八章主要内容是土地利用审批和监管。
政府规定了土地利用审批的流程和要求,以及对土地利用的监管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穗府办[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3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试行办法所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但利用本村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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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商请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流转地块的权属、土地规划和违法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包括:1.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2.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圭寸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3.不存在违法建设。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1.经建设用地预审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宗地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已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3.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未纳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拟征地范围。
(三)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包括:1.已取得经公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同意的流转方案;2.属于共有产权的,已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开方式流转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流转方式。
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未规定应当通过公开方式流转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流转。
第二章出让、出租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出让、出租意向。
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商请集体土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出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规划情况进行核实。
流转意向登记完成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流转标的、流转方式、流转期限、起始价格、土地用途、出让(出租)条件、竞买(竞租)人资格、流转比例等基本情况形成流转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经表决同意的出让、出租方案应当自方案通过之日起60日内在本村集体公示栏及宗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表决过程和方案公示情况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同意流转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证明文书。
第八条商业、旅游、娱乐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出让用地的出租期限,还应当不超过出让的剩余年限。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备B级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价格后,再确定出让底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临商业路线价路段的商业用地应当加上路线价加价)修正后的价格的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地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二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临商业路线价路段的商业用地应当加上路线价加价)X基准地价修正系数x 30%前款所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根据已公布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中的修正体系确定。
第十条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或出租,应当委托该土地所在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符合按协议方式出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受委托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协议出让、出租公告。
出让人、出租人应按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协议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期限内,有两个以上意向人的,按照公开出让、出租的程序办理;只有一个意向人的,由受委托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出让、出租合同。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委托该土地所在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宗地范围内有房屋、地上建筑物,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交合法报建资料;(四)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经批准延期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五)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图;(六)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表决书,涉及公开出让、出租的,表决书应包括起始价;(八)关于出让流转表决情况及流转方案公示的公证证明文件;(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文本;(十)已开立的受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监管的社会保障专用账号;(十一)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收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收益的账号。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申请出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规定的出让、出租条件的,应当接受申请人委托,与申请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转让、转租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申请转让:(一)原出让合同出让方同意转让;(二)转让年限未超过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三)集体建设用地已设置抵押权的,已经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转让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土地所在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公开转让:(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二)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三)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当事人应当向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四)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图;(五)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出让人未明确同意转让的,还需提交出让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可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一)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方同意转租;(二)转租年限不超过出租剩余年限。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当向集体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图;(四)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出租合同中出租人未同意转租的,还需提交出租方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合同文本;(六)原租赁备案证明。
第四章公开方式流转的组织实施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出租、转让的,出让人、出租人、转让人(以下统称公开流转权利人)应当与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申请协议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有两个以上意向人而须转为公开出让、出租的,自收到公开出让、出租通知5日内,出让人、出租人应当与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八条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受公开流转权利人委托,制定流转地块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以及竞投(竞买、竞租)须知、竞投(竞买、竞租)申请书、报价单、中标确认书或成交确认书等文件。
第十九条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开始日前30日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大厅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公告期限依照《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公开出让的,出让人可以在本地主要报刊媒体上刊登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开流转权利人的名称;(二)流转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拍卖、挂牌公告还应该包括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三)投标人、竞买人、竞租人的资格要求;(四)投标人、竞买人、竞租人索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招标、拍卖或挂牌时间、地点、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竞投(竞买、竞租)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公开流转权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不得设定唯一性、排他性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挂牌流转的,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流转结束日前2天第二十一条投标、竞买、竞租申请人应在公告的投标、竞买、竞租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并将竞投(竞买、竞租)保证金存入受委托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申请人与付款人应当一致。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竞买人、竞租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一)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受委托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认定申请文件无效的,公布原因后,不接受投标、竞买、竞租申请人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受委托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