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当事⼈是需要举证,不管是原告跟被告都有举证的权利,可以向法庭提交⼀些对⾃⼰有利的证据。
但是在举证的时候是有责任分配的相关原则,需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在举证的时候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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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民法院根据当事⼈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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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举证能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辩护责任,可以举证事实反驳原告的主张。
换言之,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如果原告主张某一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二、举证的证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证明范围是指举证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将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应起来,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
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范围应当以诉讼请求和答辩为界限。
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其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同时,这些证据还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要素,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
三、举证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也包括举证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前的最后期限内完成。
对于原告来说,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供给法庭,以避免证据采集不及时或者遗漏的情况。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庭认定为丧失举证权。
当然,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并且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浅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二 、 于 民 事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制 度 的 完 善 关
( ) 强 立 法 工 作 , 善 法 律 制 度 一 加 完 1 建 立 证 据 法 .
十分必 要 的 。但 是 需 要 引 起 我 们 注 意 的是 : 院 调 法 查 取证 的 职责应 定 位为 对诉 讼 中举证 能力 欠缺 的当 事 人提 供 的司法 救 济 、 律 帮助 , 法 并非 法律 责任 。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若 干 规 定 》 最 的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事 人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自 行 当 收集 的证 据 , 申请 人 民法 院调 查 收 集 。此 款 规定 可 有 利 有弊 。一 方 面 , 予 当 事 人 申请 法 院 调查 取 证 赋 的 权 利 , 以 克 服 当事 人 自行 收 集 证 据 的 困 难 ; 一 可 另 方 面 , 此 规 定 , 使 当 事 人 产 生 惰 性 , 法 院 产 生 如 会 对
2 行 使 司 法 裁 量 权 应 实行 授 权 制 .
因法 律 赋 予 法 官一 定 的司 法 裁量 权 , 各 级 人 但 民法 院 的法官 在法 律专 业 素质 和执业 水 平上存 在 差 异 , 笔 者 认 为 出 现 民 事 举 证 责 任 的 司 法 裁 量 的 情 故 况后 , 有必 要 报请 最高 人 民法 院核定 ( 高 人民法 院 最 有 权授 权 各高 级人 民法 院行 使 核定权 ) 以避 免 同案 , 不 同判 的 情 况 出 现 , 保 案 件 审 判 的 公 正 性 。 另 外 , 确 法 官要 秉 持个 案 的报请 仅对 个案 有拘 束 力 的理 念 。 ( ) 善 法 院 对 当事 人 举证 责 任 的司 法 救 济 制 度 三 完 1 当事人 举证 责任 . 法 律应赋予 当事人 完全 的举证 责任 , 果 当事人 如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胜诉,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漏洞,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充分地运用。
如何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值得思考,本文拟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国内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以探究我国目前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漏洞及解决方式,从而实现诉讼中真正的公平。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一)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判决结果出现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制度的存在是为解决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若证明不了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等法律问题。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首先认清案件的事实。
在诉讼中确定证据是否充分,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会产生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亦不会涉及法院应当如何决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无法认清事实的情况,那么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何判断由谁承担败诉风险?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的意义所在①。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谈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举证责任,只有在本文所指的举证责任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法官如何做出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对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体例,首先我国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对证明责任分配予以规定,同时亦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各项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列举了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 责任 的含 义 司 法实 践中有 句常 用 的话 , 即谁 主张 , 谁举证 。这 是对举证 缺陷 , 由于法律滞 后性 导致它不 能对 日新月异 的社会 情况予 以全 责 任及 分配制 度 的一般 概括 。 谓举 证责任 , 所 就是 指 当事人对 自 面涵括 。 这种局 限性 不仅 体现在 民诉 法这些 程序 法上 , 实体法 在
要揭 示举 证责任 的本 质 , 先应 该明确 一个概 念 : 实真伪 诚 实信 用的 同时还 应本着 公平公 正原 则, 首 事 这就要 求法 官在举证 责 不 明 。 谓事 实真伪 不 明, 何 并非事 实上 真 的不 明 。 为亲 历案件 任 分配 过程 中不 但要考虑 分配程序 的公 平性 , 要兼顾 分配 结果 作 还 经 过的 当事人 , 其往往 知悉 案件 的发展 经过 , 真相对 于 当事人而 的公平 性 。公平 原则 与诚 实信用 原则 的价 值 体现 贯穿于 法 官分 言 , 明的。 是 而对 于案 外人 , 包括诉 讼参 与人 , 法官或 双方 当事人 配 举证 责任 的全 过程 , 无论 是举证 责任 分配 的一 般规则 , 还是特 的律 师 , 相并 不 明了 。 真 在具 体案例 中, 只有通 过证据 , 能靠近 殊 情况 下的举证 责任 承担 都应 予 以适 用 。 才 事 实真相 。理 论上 , 实真 伪不 明是指 当事人 所主 张的 、 以引 事 足 三、 完善 我国举 证责任 分配 制度 的建议 起法律 效 力产生 、 更或 者终止 的案件事 实在辩论 终结 时仍 处于 变 虽 然最 高人 民院 出台 了 《 于 民事诉讼 证 据 问题 的若干 规 关 真伪 无法 确认 的一 种状 态 。任何 一起 民事诉 讼案 件在 辩论 终结 定》 的一 些司法解 释 , 在实 践中仍 存在 举证 责任 分配不 明 的问 但 时 , 院对 当事人主 张所 依据的事 实无非 有三种判 断 , 法 即为真 、 为 题 。笔 者认为 , 有必 要完善 当前 我国举 证责 任分 配制度 。 假 和真 伪 不明 。在前两 种情 况下 , 法院很 容 易做 出裁 判 而 对于 首 先, 应完 善举证 分配 的时 限制度 。所谓 举证 时 限制 度 , 是 第 三种 情况 , 法院为 实现定纷 止争 、 定社会 秩序 的 目的 , 然要 指 负有 举证责 任 的当事 人应 当在法 律规 定 的期 限 内提 出证明其 稳 仍 进 行裁 判 , 将不利 的法 律后 果分配 于 当事人一 方 。 这就 必将 涉及 主张 的相应 证据 , 期不举 证则承 担证据 失效法律 后果 的一项 民 逾 如 何对举 证责 任进行 分配 , 何分配 才能体 现公平 , 如 公正 , 能维 事期 间制 度 。 才 之所 以须完 善举 证分配 的 时限制 度 , 是因 为审判 实 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践 中存在 一些 问题 , 是有 的当事 人不 积极 履行举 证责 任 , 意 一 刻 二 、 证责 任的分 配规 则 举 隐瞒关键 证据 , 待一 审判决 不利后 二 审伺机 举证 : 二是有 的 当事 首 先 , 谈 到举证 责任分 配 的~般规 则 , 应 民事诉讼 中举 证责 人持 有证据 , 但不主 动 向法 院提交 , 而作 为“ 秘密 武器” 当庭搞 “ 突 任 分担 的情 况 比较 复 杂 , 民事举 证责任 内容 来分 , 涵两 个方 然袭 击” 致 使对方 当事人 无从准备 而处于 不利 的诉讼 地位 , 的 从 包 , 有 面 : 观责任 和主 观责 任 , 客 或称 结果 责任 和行为 责任 。行为 责任 当事 人 甚至在一 审 中故意 持证不 举 , 在二 审 中提 出, 使法 院 而 致 从 属于 结 果责任 , 结果 责任 是证 明责任 的本质 所在 。 为责 任是 的裁 判 处于不稳 定 的状态 , 对方 当事 人失 去应有 的法 律救 济 ; 行 使 指 在具 体 的诉讼 中 ,当事 人 为避 免承担 败诉 风险 向法 院提供 证 当事 人无期 限举证 , 已经影 响到法 院 的审判效 率( 下转 第 34页) 6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举证责任的转移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提供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举证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提供证据反驳。
当事人未提供证据反驳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反驳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义务。
三、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1. 按照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2. 按照公平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即当事人之间在举证能力上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
3. 按照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即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四、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转移1. 当事人之间的转移。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移。
当事人可以与第三人约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第三人,但第三人应当具备承担举证责任的能力。
3. 人民法院的转移。
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当事人。
五、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倒置1. 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将民事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之间进⾏合理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展开证明活动的前提,诉讼中⼀旦待证事实得以确定,就必须⾸先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规定》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民事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原理,即:当事⼈主张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权利消灭时,就应当对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法者预先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
在实践中理解举证责任分配,应注意:
1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不但在民事程序规则中加以规定,同时,在相关的实体规则中也隐含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所以,审判⼈员在确定某⼀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以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依据加以分配。
2 举证责任的⼀般分配规则,是以当事⼈提出事实主张为前提。
这⾥需要讨论的⼀个问题是,⼀⽅当事⼈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单纯地加以否认,是否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事基础问题。
笔者认为,当事⼈单纯地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予以否认的,并不具有权利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不构成举证分配的事实基础,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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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其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存在争议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一)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公平、公正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举证能力、举证难易程度等因素。
(三)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以有利于查清事实为原则。
当某一事实的查清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时,应由能够更好查明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运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买方主张卖方违约,需提供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应进行合理调整。
(二)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
这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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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关举证责任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关注的问题,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发展到现在,需要建立相对明确的体系。
本文以期加强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认识,在针对我国的现状,对举证责任解读。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的出现,举证责任也就伴随着出现。
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准确运用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原则,对保证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证据的制度中极为重要内容,而证据制度又是民事诉讼的基础,因而举证责任对民事诉讼的影响极大,而且也是可能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关于举证责任含义的莫衷一是,其中双重含义说接受的比较广泛。
该说比较全面地说明了证明责任的含义和诉讼意义,也比较符合司法实际情况。
双重含义说由李浩教授首次提出,其主张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解释举证责任,行为即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也就是当事人主观认为其应当去证明的事实负担的责任;结果即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主张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对举证责任可以一般地概括为,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但这只是概括性的要求。
对举证责任制度表现为具体的诉讼活动,包括提供证据和证明两个部分。
二、对举证责任的解读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举证责任的内在概念。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通过证据证明,才能实现真假辨别,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终结时,法院对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无非有事实为真、事实为假和事实真伪不明三种判断。
在前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做出裁判的。
但对于第三种情况,法院进行裁判,就必然将不利的法律后果分配于一方当事人,这就必将涉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分配要体现公平(当然这样的公平是建立在一种尽量接近事实为基准的制度下的),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举证责任分配确立有现实的价值。
一方面,诉讼当事人可以更好利用权限,指导当事人正确实施法律行为,包括提起诉讼与尽量在收集证据时有针对性地采用维权手段等。
另一方面,法院可以正确的向当事人收集证据,对当事人举证分担和衡量标准,作出正确裁判提高审判质量。
可见,举证责任只是在案件的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指导必然裁判结果的作用力,它是分配实体利益的工具,举证责任是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后果。
三、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的包涵两个方面,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我国在立法上是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制度为行为责任,实践中结果责任也已经被广泛的应用。
结果证明责任又称为客观证明责任,是在原定裁判规则中,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
行为责任又称为主观责任,行为责任是当事人为避免承担败诉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而行为责任并不是由举证责任承担者一方负担的责任,诉讼中还会发生举证转换。
在法律实践中,一般是先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转换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循环至不能举证止,还有以非诉求主张承担方承担举证责任的,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在曾经对证明责任及其分配问题未予重视,民事诉讼法以及随后司法解释中,逐步确立并发展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民诉法第64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则作出了一些例外规定。
对于举证责任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主要有两点,即当事人都应负举证责任及谁主张事实谁举证。
但这是一般的原则,在实践中是需要有很强的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很多案件因为不好具体把握而造成难以审判。
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第64条法规定了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的权限可以看出,我国在民事诉讼模式上仍然是承认职权探知主义。
这一体系的举证责任是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还有相对于当事人来说的法院的义务,即法院对有关事实是否有举证责任。
我国就形成了整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一方如果向另一方提出诉求,应当就此进行举证;除无须证明的事实外,民事诉讼当事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法院依法定职权收集证据证明事实,这是有严格限制的,一般来说法院不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二)现行举证责任体系的困境当
事人在案中是根据既定的举证规则向法庭举证的,这种义务性的形式,从实际看,很多具体案件中经常出现举证责任界定不了,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也因现有的制度规范不全面,具体适用不好把握而导致案件的审理千差万别的情形,甚至有错案发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