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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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盘政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政发〔200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十一日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目标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市双重管理单位的责任目标考核。

第三条全年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目标制定和运行监督第四条制定责任目标要按照实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盘锦三大重点任务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相衔接,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发展。

第五条目标体系内容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指标,发展后劲指标,社会事业指标,和谐社会指标。

市直各部门责任目标: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指标,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确定的由市直部门承担和落实的指标,市直部门其他主要业务工作目标,当年重点项目、招商引资、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工作目标以及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已经2014年11月14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6日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二)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三)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四)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和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农村建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七)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以及重要的奖惩事项;(八)市政府重大决策需要报市委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的,需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九)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0•【字号】盘政办发〔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0日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为贯彻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推进《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全面落实,以提高环境质量,推动全市低碳循环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工作重心,以推进绿色发展服务经济社会为宗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对环保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聚焦“四个着力”,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个驱动”、“六个新的增长点”部署要求,以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和推进“四个着力”“1+5”实施意见为总揽,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实现执法全覆盖,坚持违法行为“零容忍”,构建“政府统领、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环保工作新格局,推进全市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和空气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完成国家及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

以湿地生态恢复为重点,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模式和运行机制,提高农业生态文明程度。

加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提高全民的自觉守法意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盘政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6日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及其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就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江河流域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江河流域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江河流域保护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08
•【字号】盘政办发[2011]61号
•【施行日期】2011.06.0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江河流域保护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江河流域保护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证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盘锦市江河流域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孙占明(副市级领导)
副组长翟鹏飞(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晓东(市水利局局长)、王立峰(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成员杨旭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屠践华(市财政局副局长)、赵波(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迟功德(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颖(市水利局副局长)、袁宏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戴承波(市公安局调研员)、李铁容(市交通局副调研员)、孟泰舟(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领导全市江河流域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江河流域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规范、合法、有序的江河流域管理秩序。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王晓东(兼)。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0日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推进《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及相关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实,将“4+2”大调研工作成果转化为实际行动,进一步提升项目支撑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聚焦“四个着力”,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个驱动”、“六个新的增长点”部署要求,以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和推进“四个着力”“1+5”实施意见为总揽,做到优化软环境、完善硬环境、体制机制创新“三个坚持”,实现政府效能、项目建设平台承载能力和要素保障能力“三个提升”,全力推动项目落地,不断培植发展优势,强力推动我市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总体目标: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市场创业活力进一步释放;产业项目投资实现由“量”到“质”的转换,促进产业结构换档升级。

到2020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保持在6%-8%区间,单项投资亿元以上新开工重点项目超过500项,其中,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50个以上。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季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季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季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盘政办发〔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季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3日盘锦市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季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项目年”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在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牢牢抓住第三季度投资的黄金季节,紧紧围绕项目建设主线,强化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项目推进工作力度,强化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前三季度完成全年项目建设任务的90%以上。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项目落地和建设进度1.截至第三季度末,完成新开工亿元以上重点产业项目不低于112项,第三季度确保完成18项以上,其中,双台子区确保完成3项,兴隆台区确保完成6项,大洼区确保完成2项,盘山县确保完成1项,辽东湾新区确保完成6项。

2.截至第三季度末,实现竣工亿元以上重点产业项目不低于112项,第三季度确保完成15项以上,其中,双台子区确保完成8项,兴隆台区确保完成1项,盘山县确保完成1项,辽东湾新区确保完成5项。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二)加快推进未开(复)工项目尽早开(复)工1.推进21项未复工项目尽早复工,对确实无法复工项目,尽快完成清理或转向(详见附件1)。

2.推进年内拟开工重点项目尽早开工建设(详见附件2)。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4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4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31日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精神,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消除信息孤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建设“大平台”、融通“大数据”、构建“大系统”为抓手,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为群众办事增便利、为政府运转降成本、为社会治理添助力、为企业发展创条件。

(一)工作原则1.集约高效。

最大程度整合现有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可以从市大数据中心获取的资源,不再重复采购建设;可以集中安全运行和共享的,不再分散运行和独立使用。

2.统筹规划。

根据全市政务信息系统资源情况,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工程规划、标准规范、备案管理、审计监督、评价体系等五方面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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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7]60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3
【实施日期】2017.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发展水经济、传承水文化为主要任务,立足我市实际,认真落实《意见》精神,严格按照《方案》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河长制,积极构建目标明确、责任明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河流(含人工河流、水库)管理保护体制机制,为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恢复河流自然生态、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基础,为围绕多城联创,打造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物质基础和环境、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党政领导,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政府部门分工合作的责任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把握全局,社会共治。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建立河长制与地区“十三五”规划、发展布局相结合,突出特色、兼顾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

(三)因地制宜,一河一策。

河流治理保护要充分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
然的科学理念,依法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河流健康,维护河流生态功能;要以问题为导向,因河施策、分段治理、对症下药。

(四)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强化污染源头治理,防治结合、综合施策。

三、工作目标
(一)推进目标
2017年末前,完成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段)长人员确定工作,编制工作方案、考核办法、实施方案和“一河一策”,配置推进建立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建立河长会议制度等工作,完成河长制工作主要管理平台搭建;2018年6月末前,全面完成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二)实施目标
到2020年,全市国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0%,市级以上流域水质考核断面100%达到考核要求,辽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城市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辽河、凌河保护区等主要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河道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河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到2030年,全市国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辽河干流所有监测断面100%达到考核标准,全市城市防洪防潮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城市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维持100%。

根本解决河道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全市河流生态系统显著改善,恢复自然健康状态。

(三)重点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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