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获得办学许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用于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定,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质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应当充分尊重学校的特殊定位和办学特点,突出学校的特色优势,综合考量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划分合理的分类,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办学类型分类登记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普通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两类。
普通民办学校是指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民办学校是指为特殊教育对象提供课程教育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类型。
普通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特殊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第八条普通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九条特殊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条普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办学阶段、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程序(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办理程序《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选择法人属性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明确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审批机关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文书。
申请材料清单如下:1.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2.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决议、方案;3.现有民办学校章程;4.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6.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登记的决定;7.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
二、修改学校章程民办学校就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修改后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并向社会公示: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明确学校的法人属性为非营利性法人;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明确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3.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1—4.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5.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6.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7.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8.学校的法定代表人;9.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明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10.章程修改程序;1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审查后,颁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申请材料清单如下:1.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行政决定文书;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3.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5.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6.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一届董(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7.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2—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开设情况9.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四、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鲁教民发〔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健全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制度体系,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平稳有序进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精神,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设立审批登记、事项变更终止与注销登记、已设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与财产处置、附则等共5章27条。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二是规定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部门、登记机关、审批登记的办理程序。
三是规定了民办学校事项变更与终止注销的程序、剩余财产处置办法。
四是规定了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过渡期限、变更登记办法、以及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补偿奖励办法等。
三、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程序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包括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并持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外)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经批准后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民办教育逐渐发展壮大。
为了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制定一份科学、可行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方案,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保障教育公平。
2.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分类登记、差异化管理原则;稳定、可持续发展原则;支持、激励、引导原则。
三、分类标准1.办学层次:分类为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四个层次。
2.办学类型:分类为普通民办学校、特色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三个类型。
3.办学规模:按照学生总数分类为小型(200人以下)、中型(200-500人)和大型(500人以上)三个规模。
四、分类登记管理步骤1.申请备案:民办学校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办学计划、教学设施、教职工配备、经济实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2.部门初审: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判断符合备案条件的学校进行备案批准。
3.上报审查:初审通过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审查备案: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书和备案证明书,并公示备案结果。
5.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的民办学校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管理机制与保障措施1.建立完善的民办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方便管理和监督。
2.增加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和引导力度,为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3.建立民办学校质量评估机制,对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严重不达标的应予以取缔。
4.建立民办学校师资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增强教育质量和办学实力。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3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学校指以非营利性方式办学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以及其他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依据学校所提供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管理机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分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分类登记分为综合管理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国际交流类和特殊教育类。
第五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是指以普通教育为主,辅以艺术、体育等特长教育的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全日制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第六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二) 已拥有校舍、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等办学条件,并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三) 有合法的教育许可文件或者办学许可证明;(四) 具备专业、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持有相关资质证书;(五) 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的程序如下:(一) 学校申请登记,提交申请书、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资金证明等材料;(二)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要现场勘察、抽查教师等,应及时安排并告知学校;(三) 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证书;(四) 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将学校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已登记的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的要求,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并按时完成同等教育阶段的学科、能力和素质教育任务。
第三章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登记第九条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是以艺术教育为主导的非营利性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艺术幼儿园、艺术小学、艺术初中和艺术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中学、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且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在原登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应依法向所在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继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应修改的章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党的建设;(二)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三)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四)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属于同一法人在主体存续期间法人类别的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交材料。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及其破解——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中心

致民办学校发展中的体系混乱,进而妨碍民办教育管
外的社会组织纳入其中。即使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民
理体制的革新转型,对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办学校中含有国有资产,其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利用
现代化形成干扰。本文在深入分析非营利性民办学
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校登记为事业单位造成的诸多悖论及其深层原因的
基础上,提出对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进
校、民办医疗机构一般被称为“民办事业单位”,纳入
事业单位管理。
其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 5 条的
服务机构保留为事业单位法人外,其余均转化为机关
国有资产限制导致部分民办学校被登记为事业单位。
法人等其他法人类型。 [9]《实施细则》允许民办学校登
1996 年 8 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
但对于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否需经过挂牌评估、评
估的责任主体为民办学校还是国资部门等问题,均未
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形成统一认识,从而给民办学校的事业单位登记带来
例》是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进行明确界定的主要依
障碍。另一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
据。根据该条例第 2 条,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应为国
Meanwhile, we should improve the supporting mechanism for non-profit private schools and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for state-owned assets. In this way, a "new dual system" for non-profit private schools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0号各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编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的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办学校办理分类登记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分类进行法人登记。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现有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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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分类登记第七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第八条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第四章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章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第十四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本细则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1。
问:制定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答: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制定了《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部门联合印发。
作为操作层面的文件,两个细则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具体细化了《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推动中央重大改革战略部署平稳有序落地。
2。
问: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细则》共9章50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3。
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答: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三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4。
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答: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登记细则》规定如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
问: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答: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6。
问:如何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答: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管细则》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三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四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7。
问: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具体规定?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做出如下具体规定: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是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8。
问: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答: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监管细则》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
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二是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
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
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
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9。
问:如何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答:为切实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管细则》做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