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获得办学许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用于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定,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质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应当充分尊重学校的特殊定位和办学特点,突出学校的特色优势,综合考量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划分合理的分类,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办学类型分类登记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普通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两类。
普通民办学校是指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民办学校是指为特殊教育对象提供课程教育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类型。
普通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特殊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第八条普通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九条特殊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条普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办学阶段、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程序(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办理程序《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选择法人属性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明确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审批机关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文书。
申请材料清单如下:1.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2.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决议、方案;3.现有民办学校章程;4.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6.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登记的决定;7.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
二、修改学校章程民办学校就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修改后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并向社会公示: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明确学校的法人属性为非营利性法人;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明确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3.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1—4.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5.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6.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7.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8.学校的法定代表人;9.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明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10.章程修改程序;1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审查后,颁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申请材料清单如下:1.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行政决定文书;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3.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5.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6.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一届董(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7.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2—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开设情况9.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四、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lassified registr ation of private schools编订:JinTai College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文档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鲁教民发〔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健全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制度体系,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平稳有序进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精神,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设立审批登记、事项变更终止与注销登记、已设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与财产处置、附则等共5章27条。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二是规定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部门、登记机关、审批登记的办理程序。
三是规定了民办学校事项变更与终止注销的程序、剩余财产处置办法。
四是规定了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过渡期限、变更登记办法、以及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补偿奖励办法等。
三、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程序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包括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并持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外)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经批准后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

标题: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我们制定了本工作方案,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登记。
本方案旨在明确各类民办高校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分类标准根据民办高校的办学层次、学科专业、师资力量、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社会声誉等因素,我们将民办高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和技术培训学校三类。
1. 普通高等教育学校:主要培养学术型、研究型人才,以学术研究为主,学科专业以理工、文史、医学等为主,注重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2. 职业教育学校:主要培养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以职业教育为主,学科专业以工科、农科、医科等应用学科为主,注重实践教学和社会需求。
3. 技术培训学校:主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推广服务,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注重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三、登记程序1. 申请: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分类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学校概况、办学历史、师资力量、学科专业设置、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等。
2. 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登记,颁发相应的证书和标识。
3. 公示:对分类登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备案:登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学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1. 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 规范操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规范操作,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强化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确保学校按照分类标准办学。
4. 优化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民办高校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学校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民办教育逐渐发展壮大。
为了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制定一份科学、可行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方案,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保障教育公平。
2.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分类登记、差异化管理原则;稳定、可持续发展原则;支持、激励、引导原则。
三、分类标准1.办学层次:分类为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四个层次。
2.办学类型:分类为普通民办学校、特色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三个类型。
3.办学规模:按照学生总数分类为小型(200人以下)、中型(200-500人)和大型(500人以上)三个规模。
四、分类登记管理步骤1.申请备案:民办学校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办学计划、教学设施、教职工配备、经济实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2.部门初审: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判断符合备案条件的学校进行备案批准。
3.上报审查:初审通过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审查备案: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书和备案证明书,并公示备案结果。
5.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的民办学校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管理机制与保障措施1.建立完善的民办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方便管理和监督。
2.增加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和引导力度,为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3.建立民办学校质量评估机制,对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严重不达标的应予以取缔。
4.建立民办学校师资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增强教育质量和办学实力。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3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学校指以非营利性方式办学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以及其他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依据学校所提供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管理机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分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分类登记分为综合管理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国际交流类和特殊教育类。
第五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是指以普通教育为主,辅以艺术、体育等特长教育的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全日制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第六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二) 已拥有校舍、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等办学条件,并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三) 有合法的教育许可文件或者办学许可证明;(四) 具备专业、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持有相关资质证书;(五) 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的程序如下:(一) 学校申请登记,提交申请书、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资金证明等材料;(二)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要现场勘察、抽查教师等,应及时安排并告知学校;(三) 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证书;(四) 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将学校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已登记的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的要求,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并按时完成同等教育阶段的学科、能力和素质教育任务。
第三章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登记第九条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是以艺术教育为主导的非营利性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艺术幼儿园、艺术小学、艺术初中和艺术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教育需求和期望也在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将孩子送到民办学校接受教育。
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和服务民办学校,教育部门制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从更加专业、系统的角度对民办学校的分类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政府对于民办学校的规范和管理一直是非常重视的。
然而,由于民办学校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教育模式多元化等因素,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旨在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透明、公正的民办学校管理体系。
2.意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通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可以更好地了解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有利于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和管理,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教育事业,此举也有望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和壮大,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1.学校分类根据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规模、教育层次、教育领域、招生范围等要素,将民办学校分为三类,即:(1)普通类(2)特色类(3)国际类其中,普通类学校指的是以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为基础,开展基础教育的学校;特色类学校指的是以特殊教育方式和教学内容为特色,开展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类型的学校;国际类学校指的是以国际教育体系为基础,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结合中国国情,开展对外英语教育、双语教育、国际课程教育等类型的学校。
2.登记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学校,对其登记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办学资质、教育教学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
登记要求的规定,旨在为各类学校提供一个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内容和标准。
3.升级标准根据学校的教育质量、行为规范、办学标准等维度,对学校进行升降级的评估和管理,并对不同类别的学校提出相应的升级标准,以期鼓励民办学校提供更好的教育质量和教育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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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中学、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且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在原登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应依法向所在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继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应修改的章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党的建设;
(二)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
(三)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四)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属于同一法人在主体存续期间法人类别的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材料。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供《关于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决议》《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关于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方案》《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名单》及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清算、确权和缴纳税费。
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民办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开展清产核资,按照举办者投入、国有资产、社会捐赠三个类别,经有关部门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并形成《清产核资报告》。
(三)办学许可。
审批机关审核后,核发载明“营利性”的新《办学许可证》。
(四)注销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依法将经确权的财产转移到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向原登记机关就非营利民办学校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后,其权利义务由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
(五)工商登记。
民办学校根据《清产核资报告》所确认的自有资产,到辖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现有民办学校包含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且申请将学校非义务教育部分变更为营利性学校的,须将学校按照营利和非营利分割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对学校机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章程重新修订,且须分别符合相应层次学校设置条件,分别申请办学许可证和登记。
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条现有民办学校申请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资产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等。
第十一条现有民办学校使用国有资产、捐赠资产以及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办学的,不应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二条资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现有民办学校重新登记过渡期限至2022年9月1日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编办、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2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则: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后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按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