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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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政发[2000]45号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政发[2000]45号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政发[2000]45号2000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住宅建设步伐,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实施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规定。

(二)负责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请;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书;考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和售价并指导住房的销售。

(三)负责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审定。

(四)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本办法在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计划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由办公室召集市房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根据下列条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确认书,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住房问题已成为困扰许多人的难题,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提高住房供给质量,国家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一管理办法的内容及其意义。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概述2011年11月17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份文件共计41条,主要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交付、出售、租赁、退房等事宜,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保障购房者权益,同时遏制住房市场的混乱现象。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1. 定义:《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土地出让、公益性资金等方式,依法建设的,面积和价格均低于同地段市价商品住房的住房。

2. 核定价格:《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由当地房地产价格核定机构核定,其价格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70%。

同时,住房销售企业应当在售楼处明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价格,并向购买人透明公示住房的核定价格和优惠幅度。

3. 申购条件:《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符合当地户籍、无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4. 配售原则:《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实力、供需状况、社会稳定等情况统筹考虑,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配售,并要求配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并付全款。

5. 交付标准:《办法》规定,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交房前应履行竣工验收、发放竣工验收证书等手续。

此外,对于一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对相关企业要进行查处和处罚。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意义1. 规范市场秩序。

《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售价范围、购买条件等基本要求,为购房者和住房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遏制了住房市场的混乱和不良现象。

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修正)-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修正)-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修正)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体系,解决本省城镇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实施“安居工程”和住房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向城镇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经济适用和功能配套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单元式公寓楼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城镇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物业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政府扶持、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方针。

第六条省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负责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编制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拟定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投资计划;(三)筹集、使用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四)监督检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

第七条市、县、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参照省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的职责确定。

第八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协助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价格管理办法通知,印发经济适用住房【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计价格﹝2002﹞2503号【发文日期】2002-11-17【实施时间】2002-11-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准⼊和退出管理第⼆⼗四条经济适⽤住房管理应建⽴严格的准⼊和退出机制。

经济适⽤住房由市、县⼈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家庭出售。

经济适⽤住房供应实⾏申请、审核、公⽰和轮候制度。

市、县⼈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住房申请、审核、公⽰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城市低收⼊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家庭收⼊符合市、县⼈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家庭收⼊标准;(三)⽆房或现住房⾯积低于市、县⼈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配收⼊、居住⽔平和家庭⼈⼝结构等因素确定,实⾏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次。

第⼆⼗六条经济适⽤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府)、市(区)、县⼈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的⽅式认定。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户调查、邻⾥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式对申请⼈的家庭收⼊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核实。

申请⼈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经审核公⽰通过的家庭,由市、县⼈民政府经济适⽤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积标准。

然后按照收⼊⽔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轮候。

第⼆⼗⼋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套与核准⾯积相对应的经济适⽤住房。

购买⾯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积。

购买⾯积在核准⾯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九条居民个⼈购买经济适⽤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住房、划拨⼟地。

第三⼗条经济适⽤住房购房⼈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平等因素进⾏回购。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一、引言经济适用住房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杭州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一直是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和分配,杭州市提出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二、背景随着杭州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住房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杭州市大力推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的价格相对较低的住房。

然而,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管理和调控工作也变得尤为重要。

三、管理原则《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

首先,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和分配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管理模式。

其次,政府加大了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投入力度,推动住房供给的多元化和多样化,以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

还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监督和评估,确保居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四、供给和分配《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和分配方式。

政府将根据居民的收入、家庭结构、住房需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和分配公平合理。

同时,政府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品质。

五、管理措施《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

首先,政府将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的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居民查询和申请。

其次,政府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住房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违规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六、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政府将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制度。

政府将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工作,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合规性。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994)(建房第761号文)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994)(建房第761号文)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建房[1994]第761号文1994年12月15日印发执行第一条为了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并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计划与规划,指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各直辖市、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实行划拨方式。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二)政策性贷款;(三)其它资金第九条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提出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出售、出租等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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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标题〉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时效性〉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内容分类〉
〈题注〉
〈内容〉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并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计划与规划,指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各直辖市、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实行划拨方式。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二)政策性贷款;(三)其它资金
第九条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提出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出售、出租等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应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建设。

承建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按建设成本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建设成本构成:(一)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费;(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三)
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费;(四)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贷款利息;
(六)税金;(七)以(一)至(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1%-3%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购房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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