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使用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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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系统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

火灾报警系统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

火灾报警系统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为了确保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火灾报警系统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如下:一、操作规程1.火灾报警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火灾报警系统的各个部件和功能,并能够熟练操作。

3.操作人员在操作火灾报警系统前,必须检查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进行测试。

4.在操作火灾报警系统时,必须操作准确、迅速,确保报警信号能够及时发送到监控中心。

5.在火灾发生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所学知识快速判断火灾情况,并正确操作报警系统。

6.操作人员在操作完毕后,必须及时关机,并进行相关记录。

二、管理办法1.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日常管理。

2.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培训,并检查操作人员的水平和技能。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火灾报警系统的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4.对于火灾报警系统的故障,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派人进行维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5.每季度必须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全面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

6.对于火灾报警系统操作不当的情况,管理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应急处置办法1.一旦火灾报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操作人员必须迅速判断火灾的位置和规模,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操作人员应迅速通过报警系统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同时尽可能将报警信息准确传达给他人。

3.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应立即启动灭火设备,并进行相应的逃生救援工作。

4.操作人员在火灾报警后必须保持冷静,按照预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不得擅自行动。

5.火灾报警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填写相关的报警记录,并进行系统的复位和维护。

四、责任追究1.对于操作人员在操作火灾报警系统时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对于管理部门未能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及时维护和管理的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

3.对于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故障而未能及时维修的情况,管理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对火灾的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安装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是指为了预防、报警和扑灭火灾而安装使用的一种设备,包括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报警控制器、烟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自动灭火控制器、喷头、喷雾系统等。

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合理配置、使用、维护和管理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管理规定,并将其上报到单位领导部门备案。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制度要求,组织开展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系统的检查和演练。

第二章火灾报警系统管理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结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等要素,合理配置火灾报警设备,保证火灾得到及时报警。

第八条火灾报警设备应当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检测和认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火灾报警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检测、维修和保养工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条火灾报警设备应当设置在易发生火灾的区域,避免防火墙、隔墙等结构物阻挡其作用。

第十一条火灾报警设备应当设置在易被火灾烟气波及的位置,确保烟雾能够准确地被探测到。

第十二条火灾报警设备的供电应当稳定可靠,设备正常运行与停电状态下应当能够自动切换。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火灾报警设备进行演练,检验其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演练工作应当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指导。

第三章自动灭火系统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危险性设置相应的自动灭火设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

第十五条自动灭火设备应当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检测和认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六条自动灭火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检测、维修和保养工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建筑物及人员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并及时处置。

以下是一个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的简要内容:
1. 火灾报警系统管理:
- 确保火灾报警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测试,并记录相关工作记录。

- 确保火灾报警设备安装位置合理,可靠性和覆盖范围符合规定要求。

- 确保火灾报警系统与其他安全设备(如排烟系统、喷淋系统等)之间的联动正常运行。

2. 自动灭火系统管理:
- 确保自动灭火系统按照规定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并记录相关工作记录。

- 确保自动灭火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合理,可靠性和覆盖范围符合规定要求。

- 确保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安全设备(如排烟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之间的联动正常运行。

3. 管理人员责任:
- 指定专人负责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 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火灾报警和系统故障,确保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正常操作。

4. 日常维护和使用:
- 定期对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进行巡检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 确保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完整、有效,及时更换损坏或过期的设备。

- 确保系统维修、更换和升级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5. 火灾应急预案:
- 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使用方法、应急疏散路线等。

- 组织定期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并记录相关演练和培训情况。

总之,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报警和处置火灾,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报警系统的管理,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科学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是火灾报警系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报警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根据火灾风险等级进行设计。

第六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应选用符合国家认证的合格产品,并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第七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九条火灾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火灾报警系统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火灾报警系统发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火灾报警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三条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确保火灾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火灾报警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方法,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

第十五条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包括对探测器、控制器、消防广播等设备的检查、清洁、调试和更换。

第十六条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建立健全档案制度,记录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故障情况。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安全管理应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进行,确保火灾报警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包括对火灾报警系统的防雷、防静电、防电磁干扰等措施的实施。

火灾报警使用管理规定

火灾报警使用管理规定

火灾报警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鞍山开炭热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火灾报警的检查、维护、保养及管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主要包括:控制室、配电室、成品罐区、原料罐区、办公楼等火灾报警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鞍山开炭热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火灾报警系统维护与检修由设备部总负责,生产部、各车间等部门协助完成,火灾报警系统由设备部进行维修,安全环保部做好督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一)负责对消防控制火灾报警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

(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消防控制室设备和消防设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协助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四)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五)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六)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六条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一)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具有岗位技能资格,持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等,处理报警信号并在需要时及时通知启动有关消防设备,并认真填写各项记录。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早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加强火灾扑救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火灾隐患的单位或场所。

第三条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工作应当由单位或场所的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是指依靠各种设备和装置,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发出报警,并且能够自动启动灭火装置进行初期灭火的系统。

第六条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单位或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的维护、检修和试验,并定期组织灭火演练。

第八条单位或场所应当做到防火设施、设备的配置合理、使用有效,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修理到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的执行到位。

第九条单位或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并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单位或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使用和维护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相关记录进行保管,备查。

第二章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的配置、建设和维护第十一条单位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必要的区域内配置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

第十二条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的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系统应能够及早发现火灾,准确报警。

(二)系统设备和部件应当安全可靠,经过合格检测。

(三)系统的报警器数量、位置和分布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系统的控制盘或控制装置应设在管理人员可以及时接触到的地方。

(五)系统应配备灭火装置,能够实现初期灭火的功能。

第十三条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第十四条单位或场所应当定期对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系统设备和部件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单位或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的试验,检查系统的运行状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与依据为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有效应对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依据《消防法》、《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火灾危险的场所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住宅区、商业综合体、公共场所等。

三、管理要求1. 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与维护(1)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火灾报警设备,并通过消防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设计;(2)定期对火灾报警装置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功能完好;(3)报警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检修或更换;(4)火灾报警设备的接警中心应设置专人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各类火灾报警信息。

2. 自动灭火系统的建设与维护(1)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自动灭火系统,并确保其设计符合消防要求;(2)自动灭火系统应按时进行定期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3)定期进行自动灭火系统的演练和维修,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4)自动灭火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的测试与验收(1)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施安装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测试和验收;(2)测试和验收内容包括设备的功能测试、联动测试、报警信号传输测试等;(3)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需进行整改。

4. 员工培训与消防演练(1)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包括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2)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3)演练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

5. 监督与检查(1)建立健全消防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2)定期进行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的巡查和检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3)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6. 应急处置(1)火灾报警接警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确认;(2)在没有明确火灾情况时,采取防止误报的措施,避免误操作;(3)如确认火灾事实,应迅速启动自动灭火系统,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疏散和救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使用(正式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使用(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6800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使用(正式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使用(正式版)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它辅助功能装置组成的,它具有能在火灾初期,将燃烧产生的烟雾、热量、火焰等物理量,通过火灾探测器变成电信号,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同时显示出火灾发生的部位、时间等,使人们能够及时发规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初期火灾,最大限度的减少因火灾造成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是人们同火灾做斗争的有力工具。

有关资料统计表明:凡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发生了火灾一股地说都能及早报警,不会酿成重大火灾。

在我们交通港航系统许多重要的办公楼、仓库、变电站、控制中心,500总吨以上的各种船舶都根据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肪火规范》以及国际海事组织《SOLAS公约》等有关条文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由于在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研究、使用起步较晚,特别是船舶上安装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生产国较多,而各国的规范要求不同,再加上其它原因,我们在防火监督检查时,发现了许多问题,其主要问题是: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因种种原因工作调动,造成有些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调入顶岗,不能熟悉掌握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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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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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使用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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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它辅助功能装置组成的,它具有能在火灾初期,将燃烧产生的烟雾、热量、火焰等物理量,通过火灾探测器变成电信号,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同时显示出火灾发生的部位、时间等,使人们能够及时发规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初期火灾,最大限度的减少因火灾造成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是人们同火灾做斗争的有力工具。

有关资料统计表明:凡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发生了火灾一股
地说都能及早报警,不会酿成重大火灾。

在我们交通港航系统许多重要的办公楼、仓库、变电站、控制中心,500总吨以上的各种船舶都根据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肪火规范》以及国际海事组织《SOLAS公约》等有关条文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由于在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研究、使用起步较晚,特别是船舶上安装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生产国较多,而各国的规范要求不同,再加上其它原因,我们在防火监督检查时,发现了许多问题,其主要问题是: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因
种种原因工作调动,造成有些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调入顶岗,不能熟悉掌握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尤其是船上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有的船舶只有个别人对该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个初步了解。

我们在对某油船消防检查时问了船长、大副、值班水手几个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问题,只有船长回答了一些提问,大副和值班水手都是一问三不知,这就很难保证一旦系统报警,马上采取应变措施。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没有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例如24小时值班制度、接警处置制度、定期检查、值班记录等,有的建立了也没有认真执行。

有的值班人员连值班记录都不认真做,在检查某单位值班
记录时,该系统的打印纸已经用完,值班员没检查,就照搬上一班的记录,写上正常。

三、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报警后,不是马上按照规定采取措施,而是麻痹大意,想当然,消音了事。

在某宾馆进行检查时,在三楼将一感烟探测器试验报警,没有发现值班员到现场查看。

为此,我们问值班员为什么不到现场查看,值班员讲:认为是一伴经常误报的餐厅报警,随手消了音,没仔细查看编码地址。

四、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简单,在报警控制柜上,只分成几个区域,没有单个探测器显示,一旦发生报警,只
能派人到报警的区域逐个查看有时碰到房间锁门等问题,使查看人员很为难,延长了确定火灾地点的时间。

在对某油船检查时,因船员上岸,好几个房间上锁,无法进入,对此,船长也认为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

五、船舶长年流动,很难保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定期维修,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探测器不能定期清洗,有的船舶从投入运行后,探测器就没有清洗过,误报、不报等情况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种种原因,不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和探测器,或者采取拆东墙、补西墙,使系统不能正常
使用,有的甚至擅自将系统停用。

某接待处因系统损坏,误报不断,该单位不是主动联系维修厂家修复,而是擅自关机停用,问其原因,答曰:资金困难。

七、没有按照使用环境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探测器,如在经常产生烟雾的场所安装感烟探测器,在易产生高温的场所安装感温探测器,经常引起误报,使值班人员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

某货轮在浴室门口外走廊上安装了一个感烟探测器,浴室产生的水蒸气,经常引起该探测器报警,用船员的话讲,报警就是浴室有人洗澡造成的。

这样长期下去,一旦真的火灾发生,能否引起人们的注意就很难保证了。

上述所列问题,影响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使用,对此,我们除了要加强监督检查外,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也就是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交通部厅公安字[2002]283号文件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培训作了规定。

现在交通港航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船上的高级船员,大都根据要求参加了消防培训。


是,如何保证这些操作人员的岗位相对稳定,单位应制订制度并抓好落实。

船舶单位船员因流动性较大,更应该根据人员的变化,随时进行培训,使上船人员尽快掌握本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

再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仅靠一次数小时的培训是很难全面掌握的,而且时间长了.许多使用要求忘了,就更难适应值班要求了。

我们在检查时,所问的人员犬部分都参加过培训。

但是《并没有真正达到问有所答,熟练操作。

因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的培训,不能一劳永逸,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上述人员培训,以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使用并发挥其作用。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报警部位显示、系统自检、打印等功能。

为了确保运行的可靠性,必须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①24小时值班制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值班人员不得脱岗,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②定期检查制度,应按要求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复位、系统自检、打印是否正常。

每周对主、备电源进行自动切换试验。

每年对全部探测器、火灾报警按纽进行卞次报警试验,备用电源充、放电试验。

⑧接警处理制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报警后,值班人员应通过火警显示、查明发生火警报警
信号探测器的地址,立即派人到现场或者电话通知报警部位的人员查看是否起火,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是火警,应迅速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队,并通知本单位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和疏散。

如果是误报,应查明误报原因,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

船舶应根据其特点,建立适应船舶要求的制度,改变目前存在的无制度、无记录、无专人值班等现象。

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目的,就是及时发现火灾,及时采取灭火、疏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火灾带来的损失。

但是,目前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尤其是船舶,部分达不到这个要求,这些系统功能简单,在报警控制柜上,只
分成机舱、泵舱、生活区等几个区域,缺少每个探测器地址显示,其原因是;有的产品是我国早年开发、研制时的产品,有的是外国产品,随船带人,也都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前的产品。

这些产品都已落后,不符合现代消防的要求。

现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达到智能型、全总线型和综合型,系统一旦报警,马上在显示器上出现报警探测器的具体地址,一目了然。

可以设想一下,有的区域一、二十个探测器,如果逐个房间查找着火点,将使用多长时间?扑救火灾是分秒必争的行动,如果为此原因丽延误了时间,使小火成灾,将是多么令人遗憾!建议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将此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废,换成
功能齐全的产品,以保障消防安全。

四、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了规定。

例如,山东省公安厅鲁公消[1997]11号文件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单位必须与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签订维保合同。

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由专门清洗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清洗后应做响应阀值及其它功能试验。

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卸、停用。

对上述规定,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地方并没有认真执行或者较难执行。

如船舶常年在海上运输,流动性大,很难联系维修单位定期维修和清洗探测器。

对此,建议船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修和探
测器的清洗,要利用坞修、舶修、较长时间停泊等机会,联系当地维修单位上船维修,并负责通知清洗单位对探测器进行清洗。

同时,消防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对擅自停用和不能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要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消防宣传,提高有关人员的防火意识,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五、探测器对使用环境有严格的要求,而从目前使用的情况看,有的探测器其工作环境达不到要求。

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设计上的失误,有使用环境的改变,有安装地点的不当等,因此经常出现误报,使值班人员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思
想或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所以,对探测器的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根据安装环境的不同,安装符合要求的探测器。

如果环境改变,同时要改装适应新环境的探测器,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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