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使用管理规定
消防火警报警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报警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消防管理部门负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监督管理,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技术先进,持续改进。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第五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安装。
第七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工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二)报警控制器的设置;(三)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四)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五)通信网络和传输设备的设置;(六)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二)确保施工质量,不得降低标准;(三)做好施工记录,妥善保管;(四)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第九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二)对系统设备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完好;(三)对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四)做好火灾报警记录,及时处理火灾报警信息;(五)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第十二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维护。
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规定1. 引言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保障建筑物内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操作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
2. 系统管理组织2.1 系统管理责任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责任由建筑物管理单位负责。
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明确委托相关责任人负责具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工作,确保其配合消防部门的工作。
2.2 管理组织机构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确保相互协作、协调一致。
管理组织机构应包括:系统管理员:负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维工作;监控员:负责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处理异常情况;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值班,及时响应火警信息。
3. 系统维护与巡查3.1 日常维护工作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巡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具体要求包括:定期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是否完好;清理火灾探测器和报警装置的灰尘和杂物;定期检查供电系统和备用电源是否正常;验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消防部门的联动是否畅通。
3.2 定期检测和维修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定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和维修。
具体要求包括:定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全面的功能性检测;定期维修和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备和零部件;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软件和硬件保持最新的版本。
4. 值班和应急处理4.1 值班制度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随时监测并处理火警信息。
值班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操作知识,并接受定期培训。
4.2 报警处理流程及时接听并记录火警方式或系统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同时向建筑物相关责任人和紧急联系人通报火警信息;在指定的报警控制室进行火警信息的实时监控和处理;确认火灾并采取相应的灭火和疏散措施。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对火灾的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安装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是指为了预防、报警和扑灭火灾而安装使用的一种设备,包括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报警控制器、烟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自动灭火控制器、喷头、喷雾系统等。
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合理配置、使用、维护和管理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管理规定,并将其上报到单位领导部门备案。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制度要求,组织开展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系统的检查和演练。
第二章火灾报警系统管理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结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等要素,合理配置火灾报警设备,保证火灾得到及时报警。
第八条火灾报警设备应当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检测和认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火灾报警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检测、维修和保养工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条火灾报警设备应当设置在易发生火灾的区域,避免防火墙、隔墙等结构物阻挡其作用。
第十一条火灾报警设备应当设置在易被火灾烟气波及的位置,确保烟雾能够准确地被探测到。
第十二条火灾报警设备的供电应当稳定可靠,设备正常运行与停电状态下应当能够自动切换。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火灾报警设备进行演练,检验其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演练工作应当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指导。
第三章自动灭火系统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危险性设置相应的自动灭火设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
第十五条自动灭火设备应当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检测和认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六条自动灭火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检测、维修和保养工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火灾报警设备管理条例

火灾报警设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火灾报警设备的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安装、维护和管理火灾报警设备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场所、工厂、企事业单位等。
第3条火灾报警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
根据建筑物和场所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火灾报警设备,并合理布置和设置;(二)安全可靠。
确保火灾报警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反应,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维护管理。
定期对火灾报警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四)防止误报。
采取措施防止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误报,减少对社会和人员的干扰和不便。
第二章: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4条火灾报警设备的选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选择经过质量认证和合格检测的产品;(二)应当根据建筑物和场所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火灾报警设备;(三)应当保证火灾报警设备的功能完备,能够满足火灾报警的需要。
第5条火灾报警设备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布置和设置:(一)建筑物和场所应当根据火灾风险等级设置相应数量和位置的火灾报警设备;(二)建筑物和场所应当对火灾报警设备设置可见标识,指示设备的位置和用途;(三)火灾报警设备应当与其他消防设施联动,确保火灾报警的准确传递和响应。
第三章: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第6条火灾报警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定期检查。
对火灾报警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用性;(二)保持清洁。
保持火灾报警设备的清洁,防止灰尘和污染影响设备的效果和准确性;(三)防止损坏。
采取措施防止火灾报警设备受到破坏、拆除或损坏,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第7条建筑物和场所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火灾报警设备的使用、安装、维护和管理负有责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8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选择、安装、维护和管理火灾报警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报警系统的管理,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科学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是火灾报警系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报警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根据火灾风险等级进行设计。
第六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应选用符合国家认证的合格产品,并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第七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九条火灾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火灾报警系统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火灾报警系统发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火灾报警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三条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确保火灾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火灾报警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方法,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
第十五条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包括对探测器、控制器、消防广播等设备的检查、清洁、调试和更换。
第十六条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建立健全档案制度,记录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故障情况。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安全管理应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进行,确保火灾报警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包括对火灾报警系统的防雷、防静电、防电磁干扰等措施的实施。
火灾报警器报警处理条例

火灾报警器报警处理条例一、概述近年来,火灾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为了提高火灾报警器的有效性和有效地处理报警事件,制定火灾报警器报警处理条例势在必行。
二、报警器报警处理的基本原则1. 及时响应:一旦火灾报警器发生报警,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2. 确认报警:在处理报警前,必须对报警的真实性进行确认,避免因误报而浪费资源。
3. 快速出警:如果报警情况属实,当地消防部门应以最快的速度出警,争分夺秒地进行灭火救援。
4. 合理排查:对于已确认是误报的报警器,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定期进行排查和维护,以确保火灾报警器的有效性。
三、报警器报警处理的具体规定1. 现场确认:一旦火灾报警器发生报警,相关单位应立即派遣专人前往现场进行确认,以判定报警的原因和火灾的严重程度。
2. 消防部门介入:如果确认为真实报警,相关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消防部门,并提供详细的报警信息和地址。
3. 应急处置:在等待消防部门到达现场的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对现场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置,如疏散人员、封闭区域等,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灭火救援: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确保火灾得到控制和扑灭,同时进行人员的救援和疏散。
5. 事后处理:火灾报警器报警处理不只是灭火救援,还包括事后的善后工作,如对现场进行清理、排查火源等,防止火灾再次发生。
四、火灾报警器的维护与管理1. 定期检查:相关单位应定期对火灾报警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2. 管理团队:每个相关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火灾报警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3. 维修保养:对于发现故障的火灾报警器,相关单位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其有效性。
4. 检测合格证书:火灾报警器维修后,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获得合格证书方可使用。
五、处理误报的措施1. 查明原因:发生误报后,相关单位应迅速查明报警原因,避免造成过多的资源浪费。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与依据为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有效应对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依据《消防法》、《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火灾危险的场所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住宅区、商业综合体、公共场所等。
三、管理要求1. 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与维护(1)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火灾报警设备,并通过消防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设计;(2)定期对火灾报警装置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功能完好;(3)报警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检修或更换;(4)火灾报警设备的接警中心应设置专人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各类火灾报警信息。
2. 自动灭火系统的建设与维护(1)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自动灭火系统,并确保其设计符合消防要求;(2)自动灭火系统应按时进行定期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3)定期进行自动灭火系统的演练和维修,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4)自动灭火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的测试与验收(1)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施安装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测试和验收;(2)测试和验收内容包括设备的功能测试、联动测试、报警信号传输测试等;(3)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需进行整改。
4. 员工培训与消防演练(1)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包括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2)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3)演练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
5. 监督与检查(1)建立健全消防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2)定期进行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的巡查和检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3)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6. 应急处置(1)火灾报警接警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确认;(2)在没有明确火灾情况时,采取防止误报的措施,避免误操作;(3)如确认火灾事实,应迅速启动自动灭火系统,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疏散和救援。
消防声光报警管理规章制度

消防声光报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声光报警设备的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建筑物内的消防声光报警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消防声光报警设备是维护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装备,管理部门对其管理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及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声光报警设备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做好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声光报警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使用,严禁私自拆卸、改装、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消防声光报警设备的管理第六条消防声光报警设备的管理责任由建筑物的管理者、使用者和消防设备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第七条消防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声光报警设备档案,做好设备的注册登记、安装验收、日常检查和维修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声光报警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整改,确保设备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消防设备的认识和运用能力,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每年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测试消防声光报警设备的灵敏度和响应时间,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第三章消防声光报警设备的维护保养第十一条消防声光报警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专业维保人员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
第十二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检修维护工作,对声光报警设备进行全面检修、更换易损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维保人员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章消防声光报警设备的使用第十四条消防声光报警设备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操作或拆卸设备,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配件。
第十五条发现声、光报警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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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鞍山开炭热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火灾报警的检查、维护、保养及管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
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主要包括:控制室、配电室、成品罐区、原料罐区、办公楼等火灾报警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鞍山开炭热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火灾报警系统维护与检修由设备部总负责,生产部、各车间等部门协助完成,火灾报警系统由设备部进行维修,安全环保部做好督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一)负责对消防控制火灾报警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
(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消防控制室设备和消防设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协助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四)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五)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
器日检登记表。
(六)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六条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具有岗位技能资格,持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等,处理报警信号并在需要时及时通知启动有关消防设备,并认真填写各项记录。
(六)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控制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七)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八)消防控制室应在显要位置悬挂操作规程和值班员职责,配备统一的值班记录表和使用图表。
(九)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外线电话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器材、灭火器等。
(十)消防控制室应保持清洁,严禁设置办公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
(十一)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十二)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报警系统。
第七条火警处置程序
(一)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按下“消音”键,确认火灾信号部位,并通过无线对讲或单位内部电话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实地查看。
(二)确认火情后,要立即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对讲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
(三)消防控制室接到查看人员确认的火情报告后要同时做到:立即启动火警处置指令;设有防烟、排烟系统和消防水泵等设施的,要立即启动,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四)火情确认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通报,并拨打“119”报警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五)接通相关部位的消防应急系统,通知火灾及相关区域人员疏散。
(六)做好火警记录。
第八条系统运行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二)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控制设备应处于良好控制状态。
第九条系统的每日检查和试验
(一)值班人员每日在交接班时应按下列要求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二)控制器报警自检功能:按下报警控制器自检键,控制器应完成系统自检。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三)消音、复位功能:当报警控制器接到报警信号后,按下消音键,观察能否消除声信号;光报警信号能否保持;按下复位键后,看能否手动复位。
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报警状态时,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号在控制器复位前不能手动消除;同时应具有手动复位功能。
(四)故障报警功能:卸下系统回路中的任一探测器或将连接线路断线,观察报警控制器能否在1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报警信号。
用秒表记录故障报警时间。
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报警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报警信号。
(五)火灾优先功能:在故障状态下,给感烟探测器加烟或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观察火灾报警信号能否优先输入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报警信号应优先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六)报警记忆功能:查看报警控制器报警计时装置情况,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查看能否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打印机能否正常工作。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
(七)电源自动转换功能:接通电源,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关闭主电源开关,查看备用电源能否正常工作;恢复主电源,查看主电工作情况;观察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显示情况。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
(八)屏蔽、隔离设备情况:查看报警控制器屏蔽或隔离部件的状况,询问屏蔽、隔离的时间和原因。
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输出、输入控制模块等部件被屏蔽、隔离后,应尽快恢复。
第十条系统的季度检查及试验
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一)探测器报警功能:用探测器试验器或其它方法对火灾探测器进行加烟、加温等试验,观察探测器确认灯是否显示,控制器能否接到报警信号。
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5只,100只以上者抽验8只。
当探测器其烟(温、光)参数达到规定值时,火灾探测器应动作,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亮),报警控制器接收到报警信号。
(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手动试验2只以上火灾报警按钮,观察手动报警按钮确认灯指示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现场触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时,报警按钮应能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报警按钮的确认灯应有可见指示,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显示其报警部位。
(三)火灾显示盘、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查看火灾显示盘在
火警、故障状态下能否正常工作。
火灾显示盘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主电源断电、短路及其它故障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
(四)消防通讯设备:在消防水泵房、风机房等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与消防控制室进行2次以上通话试验;查看消防控制室是否设置了外线电话。
消防电话通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晰。
(五)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第十一条年度检查及试验
每年应检查和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一)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次。
(二)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对其它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
第十二条探测器清洗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清洗一遍。
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定期对采样管道进行清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
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探测器备品要求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20只的备品。
第四章检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分管领导
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有效性,审核本规定执行的情况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安环部
(一)负责本标准的执行,制订实施细则;
(二)收集本标准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提出对本标准的修订意见。
(三)组织对本单位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综合性的检查评价和每季度一次的检查评价。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
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及时向标准执行人报告发生的问题或反馈有关信息,组织对员工的工作过程进行观察。
第十七条员工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安全工作程序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鞍山开炭热能新材料有限公司防火委员会委托安环部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