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20120911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学校的校企合作,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共同育人机制,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由实习就业办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应做好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开展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与理论研究,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估考核标准。
(二)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环节工作,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统筹校企合作资源,积极协调、整合各方资源,探索校企合作模式。
(四)针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提出建设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审查、论证工作,对已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检查和跟踪。
(五)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统计总结等工作。
做好校企合作有关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和归档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拓宽合作范围,丰富合作内容,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七)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各部门和负责同志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一)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积极、主动拓展校企合作途径,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模式。
(二)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引入和相关商谈工作,商定合作方案,明确合作运行与管理模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报经批准后,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三)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执行,确保校企合作协议的切实履行。
(四)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五)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行、管理、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六)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支出均应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概述------本文档旨在明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管理制度,以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发展。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校企合作的学校、教师和企业。
校企合作目标------1. 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促进教育与产业之间的融合;2. 提供学生实践机会,增强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3. 实现学校与企业的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4. 推动教学内容与市场需求的同步发展;5. 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
合作方式------校企合作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实和实训:学校与企业合作,提供实和实训机会,让学生在实践中研究和锻炼。
2. 职业培训: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职业培训项目,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素质水平。
3. 课程开发: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课程,培养与行业需求相匹配的人才。
4. 项目合作: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科研项目或实际项目,推动产学研结合。
合作流程------1. 签署合作协议:学校与企业共同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合作目标。
2. 安排专业人员:学校和企业各自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3. 实施合作项目:按照合作计划,开展实、实训、培训或项目开发等合作活动。
4. 质量评估与反馈:定期评估合作项目的质量,并根据结果提供反馈和改进意见。
5. 结果共享与利益分配:根据合作协议,共享合作成果,并根据贡献分配利益。
管理与监督------1. 学校和企业应设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
2. 校企合作项目应进行过程管理和成果评估,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3. 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应及时解决,协商一致,并记录并反馈到校企合作管理机构。
4. 学校和企业应定期召开校企合作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制定合作发展计划。
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XXXX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切实提高校企合作质量和水平,实现职业教育质量和内涵的稳步提升,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699号)和XX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的意见》(X 教职成(202X)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标就是在建立健全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为导向,实现人才链、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推动学校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生产、教学、科研、管理及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多样化的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兼具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校企合作原则主要包含:(一)互惠共赢原则。
校企合作应坚持互惠共赢的原则。
(二)服务企业原则。
学校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推进与企业深度合作,解决企业瓶颈困难。
(三)统一管理原则。
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
学校与企业双方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以诚取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五)保护学生权益原则。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学生培养和岗位实习等环节的,依法依规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在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相关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导并推动校企合作工作开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三)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四)积极配合校企合作处,做好校企合作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开展校企合作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院(系)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由承办院系向校企合作处申报;
第十二条通过审批后,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院(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处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相关院系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实施期间,承办院(系)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2、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
(二)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
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院(系)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送校企合作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协议经校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协议。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协议文本,还须送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鼓励学校各二级学院、公共课部和思政课部(以下简称各院(部))积极开展与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学校教育教学资源,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校企合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各院(部)与相关企业在专业建设、合作育人方面的合作管理。
第二章合作第三条校企合作的原则。
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必须与人才培养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必须与现有专业、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等建设需求紧密结合。
第四条校企合作的目的:(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二)优化专业设置结构,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三)拓展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第五条校企合作培养模式。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采用现代学徒制、工学交替、订单培养、专项合作等模式,由各院(部)与合作企业共同协商拟定,并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立项,重大合作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管理第六条校企合作实行统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统协调指导,各院(部)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运行管理。
合作企业方的职责在校企合作协议或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校企合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按照学校行政的工作要求和相关制度指导校企合作工作;(二)负责审核校企合作项目协议书,办理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结项相关手续;(三)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加强与合作企业的交流融合;(四)对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跟踪、检查、考核、评估,编写校企合作情况工作报告;(五)负责审核校企合作项目相关费用。
第八条各院(部)校企合作工作主要职责:(一)根据人才培养工作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积极联系相关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并根据校企合作的原则起草校企合作协议书;(二)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构建校企融合长效育人机制;(三)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招生就业管理、教学管理、实习管理、师资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四)依据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和项目进展情况申请和使用相关费用。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密切关注企业需求,找准与企业的合作切入点,与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形成校企资源互补,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发展模式,推动校企合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服务企业原则。
为企业服务是学校的宗旨,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
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参与企业技术研发,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二)校企互利原则。
校企合作双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
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有权根据学生能力对学生就业进行部分淘汰。
(三)统一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
“以教学为中心,以企业为重点”,以服务换服务,双方共赢。
企业参与学校人才需求调研、专业开发和培养目标设计、培养方案设计、专业课与实践课教学。
第三条组织机构一、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二)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导处,其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学校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项目内涵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生产性基地建设项目的调查与研究;(二)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方向和学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和管理学校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工作;(三)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的各项管理制度;(四)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教学各系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形成校级、省级、国家级校企合作项目,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负责对各工作小组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协调和考核;(五)每年定期举办校企合作工作洽谈会,组织学校各系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和实训基地共建协议;(六)负责校外实训基地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机构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合作第四条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审批(一)立项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分管的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管理第六条日常管理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XX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XX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职业教育法》《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和湖南省《关于深入推进企业与职业校校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院部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第三条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各二级学院高素质专业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三)拟建设的校内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实训基地: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第四条校企合作的形式。
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员工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一)合作开办和建设专业,共同研发专业标准、课程体系、教学标准,共同开发教材和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员工培训方案,在学生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就业创业、教师企业行业实践、企业行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作品创作、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相互提供支持;(三)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
根据企业、行业实际与发展需求,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按照演(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建设实习实训基地、非遗项目传承研习所、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五)合作开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就业创业等质量评价工作,共建评价标准;(六)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七)合作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八)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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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结合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开放办学的理念,为拓展教育资源,进一步提升学院办学水平,走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为地方和行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是指学院(各系处室)与国(境)内外的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校企合作是高校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高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合作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守法经营、按时交纳国家及地方的税费、按时交纳学院规定的各种应缴费用。
第二章合作第五条合作原则。
校企合作应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
坚持“学院以教学为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以经营为中心,为教学服务”的互动原则。
坚持“企业应达到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员工素质等目的;学院应达到增强教学实力,促进产学结合,提高学生技能的目的”的互利原则。
第六条合作目标。
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院专业设置;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实施企业在岗人员培训,提高学院开展社会培训的服务能力;建立适应企业需要的招生就业渠道。
第七条合作条件。
1.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 校企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院的定位和发展需求,基本符合学院实验室、实训基地的设备仪器的配置条件,合作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管理应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
3.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不能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和技术;也不能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占有的学校资源量与其产、学、研项目效益明显不相一致;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合作形式1.“订单”合作模式。
学院或系部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保证不低于90%的“订单”学生就业;坚持“严格选拔、双向选择”的原则,既考虑合作企业的要求,也尊重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合理选拔和淘汰培养对象,实现企业、学校和学生的“共赢”,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
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开展培养方案的外部论证,实现培养内容的社会适应性和合作企业岗位针对性的兼顾与融合,形成“合格+特长”的培养模式,避免因培养内容的针对性太强而知能面过窄,导致转岗困难;学生的基础理论课由学院为主完成,专业课由企业为主负责完成,学生的院内实训环节企业参与指导,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学院派人参与管理。
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2. 工学交替模式。
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院发出用人订单,并与学院密切合作,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的职业准备教育。
其方式为学生在学校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3. 顶岗实践模式。
顶岗实践也称“2+1”教学模式,即学生前二年在校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
学院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4. 共建实训基地模式。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共建实训基地。
这些基地不仅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学校还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企业也可以从实训学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共建实训基地可以在校内,也可以在校外。
5. 合作建立职工培训基地。
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基地,职工培训基地的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院。
6. 产学研合作模式。
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进专业发展,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
第三章管理第九条学院由院领导、产学研结合处、财务审计处、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的校企合作全面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和步骤。
2.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3.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管理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的宣传。
第十条学院校企合作日常工作由产学研结合处统筹协调,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 加强学院与行业企业的联系,拓宽与企业的合作渠道,拓展校企合作项目内涵,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生产性基地建设项目的调研。
2. 根据国家科技、教育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学院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和管理学院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工作。
3. 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建全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的各项管理制度。
4. 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系(部)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负责对各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和考核。
5. 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校外实训基地由教学系部具体经办)。
6. 负责校内外实训基地总体规划与建设工作,完成院(省、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建设工作,指导各教学系(部)做好校内各实训基地建设的立项、论证、建设及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1. 立项申请:代表学院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系填写校企合作申请书,报产学研结合处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企业兼职教师或合作企业参与申报的课题的比例为当年总课题数量的20%以内。
2. 立项审批:首先由产学研结合处对合作项目组织实施评审,评审通过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评审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校企合作项目总体审查,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
(2)审查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审议技术装备先进性。
(3)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评价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评价教师科研参与度,评价教师及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
(4)审查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和可行性。
(5)进行成本效益审查,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审查运行成本承担单位和方式,以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3.批准根据合作项目的内涵,产学研结合处组织专家组评定该项目的级别,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经研究后分别给予项目建设专业不同档次的扶持经费等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行文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1.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系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2. 合同基本内容: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1)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
(2)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
(3)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合作双方教学人员和学生实训岗位、年实训人月数等)。
(4)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
(6)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
(7)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
(8)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
(9)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10)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若需延长可再续约。
3. 合同审定和签订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由产学研结合处和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组织审核,初审后经分管院长审定,报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代表学院与合作方签署合同。
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合作方、学校和系三方保管。
第十三条经费管理。
各项目单位在立项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产学研结合处,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
未经批准,一次性的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有收入项目的学院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系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
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捐赠手续入账。
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
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有合作企业进行处置,承办项目的系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管理与归属。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纳入产学研结合处管理,各系、部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1. 以学院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2. 以学院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双方共同所有。
3. 本院教职员工以学院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协商确定。
4. 由校企双方共同申报(开展)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六条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1. 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内合作部门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大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方案以及合同(协议)规定检查方案及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1前报产学研结合处,产学研结合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2. 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院内合作部门申请,产学研结合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章奖励及惩罚第十七条奖励。
产学研结合处每学年末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系、部和个人及校企合作优秀项目按《XX职业学院校企合作成果认定及奖励办法》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