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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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集团是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其次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企业集团简称:********集团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内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其次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北京*****投资进展有限公司、北京*****经贸进展有限公司、北京*****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
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讨论和确定进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状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加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安排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关系到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以及该公司的运营过程,下面是小编收藏的关于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希望你喜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
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第十四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修改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标准完整版

_________________ 国有独资公司、、八章第一章总则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三、公司名称:四、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五、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甲方为乙方的投资人,持有乙方20%的股权。
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乙方向甲方借款万元人民币,并同意日后在适当的时候做债转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借款及债转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约定。
并同意日后在适当的时候做债转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借款及债转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约定。
甲方为乙方的投资人,持有乙方20%的股权。
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乙方向甲方借款万元人民币,并同意日后在适当的时候做债转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借款及债转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约定。
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大写)(Y元)。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决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岀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七、股东的姓名(名称)、岀资额、岀资时间、岀资方式如下: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岀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八、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3页共6页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8、对发行公司偾券作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3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第4条公司名称:。
第5条公司住所:。
第6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7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涉及一般经营和许可经营)。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8条公司注册资本:(大写)人民币(¥元)。
第9条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批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0条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11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12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13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8.对发行公司偾券作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正式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有独资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枞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单独出资设立以下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枞阳县祥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枞阳县官埠桥镇。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元人民币。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七条出资人名称: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元出资时间: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派。
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发表于2010-9-13 21:35:51 点击数:288 [加入我的收藏]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
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___。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XXX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
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详版
________________ 国有独资公司、、八章程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名称:,由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岀资证明书;(三)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分配剩余财产。
(六)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认缴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五)不得抽逃出资;(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称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投资设立的法人独立经济实体。
第二条公司的注册地址为XXXXXX。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XXXXX。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无限期。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XXXX。
第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
第七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的工作语言为中文。
第九条公司的总部设在注册地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办事处、分公司。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十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其他机构,实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长任主席,其他董事为执行成员。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履行职责和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保护国有资产,由监事长任主席,其他监事为执行成员。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内部机构,如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通过内部机构分工合作,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第三章公司股东权益第十五条公司以国有资产为股本,国有资产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
第十六条公司具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权益,包括权益保护、收益分配、参与决策等。
第四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保护环境、保障员工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依法纳税,按照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金。
第十九条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公司财务与审计第二十条公司财务管理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第六章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具体填写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为(具体填写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包括(具体填写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按照国家的规划、方针政策,发挥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推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同时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具体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担任。
第二章公司资本与所有权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填写注册资本金额)元整,资本由国家财政拨款等方式形成。
第六条公司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公司的利润归国家所有,用于国家或地方财政支出,公司不得私分利润。
第三章公司治理结构第八条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实行董事监事制。
第九条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内部职工代表组成,并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第十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并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层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并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位。
第四章公司经营决策第十二条公司经营决策实行合议决策制度,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重大经营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程序和规定,规范经营行为。
第五章公司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经济效益评估。
第十五条公司的财务收支均应当遵守国家财务预算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六章公司社会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对员工的人身权益和劳动权益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开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公司章程修改和解散第十九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一、引言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国家在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为了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运营模式、权责关系和公司治理机制,制定一部完善的章程是至关重要的。
二、公司性质和目标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国家的财产所有者,其性质应明确为国有企业。
公司的目标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发展水平和竞争力。
三、股权结构和资本金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为国家,整体资本金由国家出资,不接受其他股东投资。
资本金应通过国家财政出资,确保国有独资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定义,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详细阐述。
国家根据国情和市场需求来确定公司的业务规模,同时要确保公司的发展与国家战略目标相一致。
五、公司治理结构1. 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由国家指定的董事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 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的经营活动,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并保护国家和员工的利益。
3. 高级管理层: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高级管理层,由董事长、总经理等职位组成。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具体经营管理,实施董事会的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负责。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和义务1. 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对公司的运营结果负责。
2. 董事会的义务:董事会应当以诚信、勤勉、责任等原则为基础,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定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并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3. 监事会的权力: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和相关部门报告公司的运营情况。
4. 监事会的义务:监事会应当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并保护国家和员工的利益。
七、社会责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国家的经济支柱,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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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其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由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缩写:。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出资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
第九条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
第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六条出资方式为。
出资时间为。
第十七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出资人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向公司派出监事会;(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重大投资、借贷、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出资人行使的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组成。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从出资人委派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辞职自辞职书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辞职由出资人批准。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出资人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出资人考评。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出资人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出资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出资人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出资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四)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五)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七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出资人、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第二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设职工董事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名,由省国资委在董事会中指定。
第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二)执行出资人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出资人报告;(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其中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下半年召开。
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出资人决定。
第三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出资人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