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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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宪法总论(4)_112901015

04、宪法总论(4)_112901015

施米特的分类 施米特的分类
以是否依据前一部宪法规定 的修改程序,分为: 无视宪法的宪法修改 尊重宪法的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实质
宪法变动的一种主要形式
施米特:宪法变动的五种形式 施米特:宪法变动的五种形式
宪法的废弃 宪法的废止 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打破 宪法的临时停止
——施米特:《宪法学说》,第112页以下。 ——施米特:《宪法学说》,第112页以下。
2、理论的变迁——德国 理论的变迁——德国
近代宪法时期,德国在法律实 证主义的影响下排斥该类理论, 证主义的影响下排斥该类理论, 将制宪权=宪法修正权=立法 权。 代表人物:拉班德、耶利内克
施米特的学说(事实论) 施米特的学说(事实论) 的学说
(1)制宪权是存在的,是一种有 能力对政治统一体之体制作出全盘 能力对政治统一体之体制作出全盘 确定(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治 确定(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治 意志; (2)这种权力是一种“原生性权 力”,总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不受任何规范性的约束; (3)国民和君主都只是这种权力 的担当者而已; (4)但修宪权是制宪权所确定的 一种权力,具有界限。
起草过程中 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人物
毛泽东主席的秘书陈伯达 毛泽东主席的秘书陈伯达
胡乔木
(30年代清华历史系、浙大外语系肄业) 30年代清华历史系、浙大外语系肄业) 年代清华历史系
田家英
周鲠生、钱端升 周鲠生、
1953年 1953年3月17日,宪法起草小组回京。在此期间,中共 17日,宪法起草小组回京。在此期间,中共 中央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淑湘 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专门研究。
宪法会议=制宪会议 宪法会议=
会场:遗迹复原(梵摄) 会场:遗迹复原(梵摄)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 《五月花号公约》第一次从民众的角度阐述了国 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是民众以契约的形式合意组 建的,国家的公权力来自于民众所度让的部分权 利的组合。法律实施的真正力量源于民众对于国 家法律合法性与公正性的认同,出于对法律的敬 畏而自愿服从,而不是慑于国家暴力。法律是为 了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为了维系 某种统治秩序而制定的。 • 也就是说,这一份写在一张简陋的纸上的契约从 法理上根本地否定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并以某种 形式指出国家的权力来自以全体社会成员以契约 达成合意所出让的部分私权利的组合。 • 宪法其实就是一份契约。 •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将美国的历史起源 和开端追溯至五月花号公约。
六、为什么被称为是一部“好宪法” 的“54宪法”只有3年的寿命?
1、被定位于一部过渡 时期的宪法,由于过渡 时期早早完成,当然也 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据。 2、党和国家领导体制 问题。 3、不重视宪法和法律 的作用。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4、缺乏有效的宪法监 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督机制。 2003.
《五月花公约》全文
•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我们这些签署人是蒙上帝保佑的大 不列颠、法兰西和爱尔兰的国王——信仰和教会的捍卫者 詹姆斯国王陛下的忠顺臣民。 • 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 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维吉尼亚北部开 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 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实施、 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 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 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据此于主后l620年 11月11日,于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第十八世国王暨苏 格兰第五十四世国王詹姆斯陛下在位之年,我们在科德角 签名如下。

宪法学第 五 章 宪 法 的 制 定

宪法学第 五 章   宪 法 的 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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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制宪动议的提出 和决定 制宪动议通常是由某些政党或社会集团提出 , 交由 人民或一定的机构来决定是否制宪 。 ( 二 ) 制宪机构的设立 组织制定宪法的机构是落实制宪决定 、 行使 制宪权 、 制定宪法的关键环节 。 制宪机构是宪法 起草的组织者 , 是审议批准宪法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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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宪法草案的提出 制宪机构产生后便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 。 制 宪机构在起草宪法草案之前 , 在基本政体模式的 选择 、 公民的宪法地位 、 基本主张和救济制度框 架等方面要确立原则 , 要求具体起草机关在起草 工作中加以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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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制宪权主体与宪法制定程序
一 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 对于制宪权的 主体是到底是什么 , 学术界历来充 满争议 。 二 宪法制定程序 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 的 阶段和 具体步骤 。 宪法作为根本法 , 其制定 程序一般要严格于普通法律的制定程序 。虽然在 具体制定程序的设计上各国不尽相同 , 但为了保 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 严肃性 , 制宪程序一般都 会包括如下几个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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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政治性 政治性即制宪权的产生首先是基于一种政治的 正当性理念 , 并将这种理念运用于政治实践 。 ( 四 ) 短暂时限性与长期存在性 制宪权并非一直处于行使状态 。 当 制宪权的 行使得到了 一部公认的 宪法以后 , 就将经历长期 的停止行使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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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制宪权与相近概念的比较 我们需要把制宪权与相近概念进行比较 , 以 进一步加深对制宪权内涵的理解 。 ( 一 ) 制宪与制宪权 制宪是一种创制宪法规范的历史现象 , 而制 宪权 “ 标志宪法制定行为 的 规范化与自我完善程 度 ”。 ( 二 ) 制宪权与立法权 制宪权是宪法与法律的合法性基础 , 立法权 则是宪法所创设的一种国家权力 , 要受宪法约束 。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 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 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刘军宁

政治性。制宪权的政治性表现为作为全体 人民所拥有的权力是全体人民行使的自治 权。 制宪权的政治性可分解出如下内容:其 一,政权是制宪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其二, 制宪权的政治性还表现为在人民内部,一 部分人不能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 并使之臣服。

3.宪法修改在程序上的限制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必须 体现人民的意志,因此,世界各国宪法都 规定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特别严格的程 序。对于修宪行为违反修宪程序的,修宪 行为无效。

4.其他方面的限制 在宪法修改的限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其 他方面的限制,有的国家的宪法就明确规 定,国家面临危机情况下,不得修改宪法。 例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在 法国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外国军队占领时, 修宪程序不得着手或者进行。”巴西1946年 宪法第217条中规定:“宪法于戒严期内不 得修改。”
内贾德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梅内伊是伊斯兰共和 党总书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总统、伊朗精神领袖〔最 高领袖〕。 /2011-10-17/134283827.html



定义: 所谓宪法修改,是指宪法 正式实施后,发现部分或 全部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由有权修改的机关 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 的部分条文所作的重订、 修订或者部分的增删活动。

我国现行观点:制宪权实质上仍是国家权 力的一种表现形态,是一种由主权者所驾驭 的、用来实现自己最根本意志的具体的、 制度化的国家权力。当然这不是一种普通 的、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并列的权力,而是国 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定权, 是制宪主体按 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 一种权力。

宪法的实施的步骤

宪法的实施的步骤

宪法的实施的步骤简介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文件。

宪法的实施是指宪法在国家和社会中得到有效运行和执行的过程。

宪法的实施涉及多个环节和步骤,包括宪法的制定、颁布、宣誓、监督等。

本文将对宪法的实施步骤进行详细介绍。

步骤一: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进行宪法的起草和制定的过程。

这一步骤通常由宪法制定机关来负责,如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宪法制定会议。

宪法的制定需要经过广泛的民主讨论和公民参与,确保宪法的制定符合国家实际情况和民意。

宪法的制定过程可以包括以下几个阶段:•起草阶段:由专门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或专家团队负责,对宪法进行起草和修改。

起草委员会通常由各个政治派别、专家学者和代表社会各界的人士组成。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起草委员会在起草宪法的过程中,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这可以通过听取意见、举办座谈会、征集意见书等方式进行。

•修改和完善阶段: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起草委员会会对宪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以确保宪法的质量和可行性。

•通过和发布阶段:制定完成后,宪法需要经过国家的宪法立法程序进行通过。

通过的形式可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或者通过全民公投等方式。

通过后,宪法会由国家主管机关正式发布。

步骤二:宪法的颁布宪法的颁布是指将宪法在国家范围内进行官方公布的过程。

宪法的颁布通常由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或国家元首来进行。

在颁布宪法之前,通常会举行盛大的仪式,以正式向全国宣告宪法的生效。

宪法的颁布阶段可以包括以下环节:•仪式和宣誓:宪法颁布仪式通常是一个庄重而庄重的场合,国家元首或其他高级官员会在仪式上宣读宪法的内容,并要求全体与会者进行宪法的宣誓。

宣誓是表达对宪法忠诚和尊崇的一种仪式。

•颁布文件的制作:宪法的颁布需要一份正式的文件作为载体。

这个文件通常由印章、国家元首的签字等要素组成,以确保颁布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

宪法学第四章

宪法学第四章

(三)宪法制定机关

1、制宪权主体 2、制宪机关
1. 制宪权主体
• ——制宪权的享有者。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权主体是谁?
2. 制宪机关(制宪主体)
——具体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机关(主体)
是谁?
(四)宪法制定的程序
1、制宪机关的设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宪法解释的受限性
一般意义上的文字解释与宪法解释
的区别 明朝崇祯皇帝测字 有——大明 友——反 酉——尊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1、以宪法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的原则;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


5. 公布„„
现行宪法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首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
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 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最后,全国人大通过。
(2)修正有界限说
2、限制宪法修改的表现
(1)内容上的限制;
(2)时间上的限制; (3)形式上的限制;
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主要有以下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A. B.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范围
C.
共和政体
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
希腊1975年《宪法》第110条第6项规 定:宪法经修改未满5年者,不得再予 修改。 葡萄牙1991年《宪法》第82条规定: 宪法每隔10年修改一次。 巴西1946年《宪法》第217条第1项规 定:宪法于戒严期间不得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修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的制定、修订与完善,以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以下是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宪法的制定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和各项基本政策,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

二、宪法的修正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宪法,即1975年宪法。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和排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极左思潮的影响,在条文上还保留着许多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78年宪法。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和排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极左思潮的影响,在条文上还保留着许多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三、现行宪法的形成与历次修改1982年1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关于宪法修改草案几个问题的说明》指出:“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这是在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十年内乱之后,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制定的一部全新的宪法。

”现行宪法的形成,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起草宪法草案、全民讨论宪法草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

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现行宪法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全民讨论而制定的,是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果,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现行宪法的诞生和历次修改完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的。

第四章.宪法创制

第四章.宪法创制

第四章宪法创制(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一节宪法制定(在本节中注意区分制宪权、制宪主体和制宪机构)一、制宪权的概念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权力。

二、西耶士的制宪权理论西耶士(Sieyes1748-1836):最早提出制宪权概念及对制宪权理论学说进行系统论述的人。

主要内容包括:西耶士认为宪法的制定权属于全体国民,“制宪权”和“被宪法制定的权力”有着根本不同,制宪权是“始原性权力”,不受任何拘束;宪法设置的国家权力是“被宪法制定的权力”,其必须受制于宪法和法律。

国民(拥有制宪权)→国民行使制宪权制定宪法→宪法设置国家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等)三、制宪权行使的界限第一,受立宪目的的制约。

第二,受法的理念的制约。

第三,受自然法的制约。

第四,受国际法的影响。

四、制宪主体与制宪机关(一)制宪主体:全体国民从世界宪法实践来看,君主、少数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制宪权主体,人民主权的确立使得国民在法律理论上成为制宪权主体,这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特点。

(二)制宪机关从各国制宪机关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由制宪会议起草通过,并经该国全体公民投票表决通过制定宪法。

如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1993年俄罗斯宪法等。

二是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起草宪法,制宪会议审议宪法,须各州批准宪法始得生效。

如美国宪法、联邦德国宪法。

三是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经公民讨论,由成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宪法。

我国宪法制定采此制。

▲我国的制宪机关是政协,宪法起草委员会还是全国人大?1 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2 《共同纲领》为临时宪法,制定此文件的全国政协实际上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

1954年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制宪机关由全国政协转移到了全国人大。

3 1954年宪法颁布以来,历次修改宪法都未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制定一部新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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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宪法制定程序
一、制定程序: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 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的通过→公布 二、具体程序 (一)制宪机构设立:确保制宪机构的民主性与权威性 (二)宪法草案的提出:确立原则,协调利益 (三)宪法草案的通过:多由议会、代表机关议决通过,一般 要获得国家立法机关成员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赞成通过 (四)公布: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的区别 制宪机关 性质 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任期 一般是常设的 权限 有权批准通过宪法 宪法起草机构
具体工作机构,不独立行使制宪权
临时性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解散 无权批准通过宪法
产生 公民选举产生,具有民意基础 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
各国宪法关于制宪机关的规定: 有的国家宪法明确规定行使制宪权的制宪机关,并赋 予其独立地位,也有国家的宪法对制定机关不作具体规定, 只规定制宪权主体。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制宪机关,但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有权修改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全国人民宪权的性质
创造的权力 ↓ 制宪权 →

形成的制度化权力 ↓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1.正当性 2.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3.统一性 4.自律性 (二)制宪权的界限 1.受制宪目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制约 3.受自然法的制约 4.受国际法的制约
第二节 宪法制定机关
制宪权主体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第二节 宪法制定机关 第三节 宪法制定程序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一、制宪权的概念
最早系统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 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哀耶士: “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惟有 国民拥有制宪权。”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 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享有 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 运行的重要因素。它直接 关涉到宪法的正当性和合 法性,因此是宪政国家必 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现代 各国宪法普遍规定,国民 是制宪权主体。
制宪机关
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具 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 制宪机关的目的是为了使 制宪权具体化。世界各国 为了制定宪法的需要,曾 经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制宪 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 会议、立宪会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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