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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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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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国内范围内的各类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开展、科学准确,并确保独立、客观、公正。

第四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调查水平。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和调查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处置和调查。

第七条公民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展开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现场勘查;(二)相关人员询问;(三)证物收集;(四)资料梳理。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的现场勘查应当做到如实记录火灾现场的情况,包括起火点、燃烧物、火势扩散情况等。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的相关人员询问应当对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他们对火灾的认识和了解。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的证物收集应当全面、系统地进行,确保所采集的证物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的资料梳理应当把握调查方向,深入分析火灾的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调查责任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发现火灾原因,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调查结果第十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由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签署,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原因;(二)责任认定;(三)相关处理意见。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消防机构和相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综合分析、科学评判、严格执法、公正公平、保护隐私和数据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应用。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第五条火灾发生后,消防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全面了解火情,并对火灾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涉及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消防机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并向上级消防机构报告。

第七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指派专业人员赶赴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复杂、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事故处理过程中,同公安、安监等部门进行协作,依法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查信息。

第三章火灾事故的调查要点第十一条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一)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地点、时间、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二)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情况、失踪情况;(三)火灾事故的物质损失情况;(四)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救援工作情况;(五)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六)火灾事故的社会影响、环境影响;(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明其责任。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调查结论或者报告,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消防机构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涉及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7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7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及时、全面地调查火灾事故,找出事故原因,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三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应当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为原则,独立、专业、权威、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严格落实事故调查责任,提高事故调查水平。

第五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履行调查程序,保护证据,保障调查人员的权利。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完整、真实地向社会公众发布调查结果。

第七条严格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与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和行政处理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第二章调查的责任和程序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明确调查的主管单位和各级负责人员。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设备和资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组建专业的调查队伍,调查人员应当熟悉火灾事故调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调查经验。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履行调查程序,全面收集、保护、鉴定、分析事故证据,依法责令相关方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调查进展情况和结果,不能不作为、慢作为,更不能隐瞒不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的要求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全面、深入、准确地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查清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对事故发生前的可能风险点、隐患进行调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管理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对涉案人员、证据、物品等进行保护,保障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结果的公布和监督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应当真实、公正、完整、客观,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对火灾事故的预防提出建议和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2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2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消防工作效率,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中的行为,对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起指导、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严谨、公正、合法、科学”的原则,确保调查结论客观真实,杜绝不合理调查结论的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和队伍,配备具备火灾事故调查资格的专业人员,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现场防护、扑救、调查工作。

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展开,并及时报告上级消防机关。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全面、细致、深入地开展,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危害程度等进行全面调查,力求还原火灾事故的真相。

第八条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依法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计划,分工协作,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任务,确保调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的方法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采取多种方法,如实地勘查、设备检测、资料调查、证据鉴定等,从不同角度获取调查信息,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真实。

第十条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重视对现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遗漏重要证据,确保调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科学论证,排除偶然因素,排查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时,应当依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调查通知,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资料、情况、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坚持事故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相结合。

第三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担,由消防机构协助完成。

第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和灭火,并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公安机关牵头,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并由专门人员负责技术勘察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并保护火灾事故目击者和相关人员。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点、火场状况、防火设施和应急措施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采取多种调查手段,如实记录、现场勘查、电子资料提取等,并依法收集证据。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火灾事故现场目击者和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妥善保管收集的物证、证据和相关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进行鉴定和分析。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调查程序和责任,不得泄露调查机密。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追究和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加强对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减灾能力。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7月17日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7月17日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调查工作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调查工作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调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序、规范、迅速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保证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发生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所内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指对火灾事故进行原因分析、责任追究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原则。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事实真实、数据准确、结论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归口管理、专业协助、协同作战的原则。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程序规范、流程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安全、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科学、有效、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责任第十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安监部门、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等单位派出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遵循调查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做好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调查范围,逐一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中的伤亡情况、失踪人数、资产损失情况、火灾起因等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样本采集等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并拟定相关调查报告及处置方案。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的成因及内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整改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整理,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调查保密第二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调查资料、调查报告等工作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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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7号发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
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第五章火灾损失的核定
第六章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

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明,并及时勘查现场。

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

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

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

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经法医进行鉴定。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实验。

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情况的记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火灾原因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五章火灾损失的核定
火灾损失应当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

第六章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式样附后)。

《火灾事故责任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灾事故责任主要有下列四类:(一)直接责任;(二)间接责任;(三)直接领导责任;(四)领导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列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重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式样附后),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特大火灾事故应当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十五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起火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2)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3)火灾损失;(4)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的情况(附《火灾原因认定书》、《技术鉴定书》、《专家鉴定意见》等);(5)火灾事故责任(附《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处理意见);(6)经验教训。

第七章奖惩
对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文书,除执行有关规定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执行中需要增加其他文书,可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以前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公安部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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