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垄断法。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滥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加以限制,即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
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进行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1.经济效益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必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一是经济效益。
在美国,随着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是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
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物的美国司法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微软公司的呼声虽然很高,但微软公司最终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已经把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2.社会公益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市场。
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些“公共产品”,他们对每个人的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都是必需的。
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不能任由市场的调节,它们必须在国家的管制下由经济人垄断经营。
比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由于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论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模式

该类 立 法形式是 在有关 法 律法规 中规定 豁免条
款 。最典 型 的是 德 国 《 反对 限制竞 争 法》 ,该 法在
19 9 8年第六 次修订后 ,豁免制度 的规定 集 中在 :第
一
业、 特定企业等其他主体或其他特定行为。 各国关于
反垄 断法豁 免制度 的立法 形式 、执 行机 构和程 序 的 规定既有 某种程 度上 的一致性 , 有 由于政治体 制 、 也
件 进行 审查 , 已经 进入 第二 阶段 “ 即 主审程 序 ” 主 审 。
程 序为 期 四个 月 。联邦 卡特 尔 局 以处 分 的方式 作 出
禁 止合并 或 准许 合 并 的决定 ;在此期 间 未作 出上述
以下将 以美 国 、德 国和 欧共 体为 例 来介 绍 西方 主要 发 达 国家 的反垄 断法 豁 免制 度 的执 行机 构 和程
第 2 卷第 2 3 期
21 0 0年 4月
濮 阳职 业 技术 学 院 学 报
J u a fP y n o ain la d T c nc lC l g o r lo u a g V c t a n e h ia ol e n o e
Vo. 3 No 2 12 .
Apr 2 0 . 01
日本 的反 垄断法 豁免 制度 的立法形 式除采 用上
代 表 。 国是典 型 的判 例法 国家 , 美 其法 律 的传 统决定
了其 法律 的分 散性 、 非法 典化 , 这也就 意味着 世界上
述 两类立 法体 例外 ,同时还 采取 在其他单 行法 规和 条例 中规定 的立 法体例 。 《 在 禁止 私人垄 断及确保公 正交 易法》 六章 列举 了豁免 的情况外 , 有一部单 第 还 行 的适 用除外 法 即《 于 ( 关 禁止 私人 垄断及 确保公正 交 易法 ) 的适用 除外 的法律 》 。此外 , 《 在 中小企业 团 体组 织法 》 《 、 农业 协调组 合法 》 《 险业法》 《 丝 、保 、蚕 业法 》 航 空法 》等 四十多部 法律 中涉及 卡特尔 豁 、《
论建立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蚪, 』 } 学院 擎稚
J o u r n a l o f B e n g b u C o l l e g e
J u n.20 1 3
Vo 1 . 2. No .3
第 2卷
第 3期
论 建 立 完善 我 国 出 口卡 特 尔 的反 垄 断 豁 免 制 度
Abs t r a c t : Ex po t r c a r t e l i s e s s e n t i a l l y a k i n d o f l i mi t i ng c o mp e t i t i o n a g r e e me n t , a n d i t s g o a l i s ma i n l y f o r f o r e i g n ma r k e t s . Co u n t r i e s t o e x p o t r c a r t e l a nt i t r us t i mmu n i t y l e g i s l a t i o n pa t t e r n i s d i f f e r e n t , i t i s ma i n l y d i - v i d e d i n t o e x p r e s s wa i v e r, i mp l i e d wa i v e r s a n d c a n n o t wa i v e r . De p e n d i n g l e g i s l a t i v e mo d e l r e le f c t s t h e u n— d e r s t a n di n g o f a nt i t us r t i mmun i t y e n t i t y s t a n da r ds i s a l s o d i fe r e n t .Ex p o t r c a r t e l i t s e l f i s u nc e r t a i n, a n d e a s y or f i mp o te r r s a n d d o e s no t r e s t r i c t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t r a d e c a u s e d a c e ta r i n i n l f ue nc e . Th e r e f o r e, i t n e e d t o c o o p e r a t e wi t h i n t he s c o p e o f i n t e r na t i o na l c o o r d i n a t i o n t o e s t a b l i s h a n d i mp r o v e t h e s y s t e m i n Ch i n a . Ke y wo r d s: e x p o t r c a te r l ; t h e a n t i — mo n o p o l y; e x e mp t i o n
论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

竞 争 力 . 不 损 害 本 国市 场 的 情 况 下 维 护 和促 进竞 争 .本 应 对其 加 以禁 害 . 在 特别是 在该 出 口商品 在进 口国市
允许 出 口商联合起 来 . 出 口商 品的 止 .以便为 出 口企业 提供充 分 的、 就 公 场 占有较大份 额时 . 会导致 进 口国进 价格 、 量等 进行 协 商 , 成一致 行 平 有 效 的竞 争 但 由 于 一 国反 垄 断法 口产 品 的价格 上涨 . 产 达 减少 了进 口国消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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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建设
口 杜仲 霞
一
、
出 口卡 特 尔 豁 免 之 界 定
的卡 特 尔
一
定程 度 上有 利 于 该 出 口国 的公共
出 口卡 特 尔是 出 口企 业 设 定 价
如 果 从 竞 争 的 角 度 考 察 出 口 卡 福利 所 以各 国反 垄断法往往都 对出 但 同时 . 口卡 特 尔 对 于该 出 口 出
( )各 出 口 国 家 和 地 区反 垄 断 一
谋 取 超 额 垄 断 利 润 的 行 为 . 分 为 价 政策 上加 以鼓励 . 以保护本 国的产 的不 同 态 度 它 借 高 限 价 卡 特 尔 2限 制 出 口数 量 的 卡 的 竞 争 力 的政 策 ①而反 垄 断 法 对 出 法对 出 口卡 特 尔的 态度 .
特尔 。如果 只限制产 品的价格 。 而不 口卡特 尔 的豁 免正 是竞 争 政 策 和贸
如 上 文 所 述 原 因 . 国反 垄 断 法 各
限制 出 E产品 的数量 . l 价格 维持卡 特 易保 护政策协 调 的体 现 . 因为 出V卡 纷 纷 对 本 国 出 口企 业 实 施 的 出 口卡 I 尔将很难维 持长久 . 以出 口商往往 特尔 是针对 出 口商品 签订 的 . 所 其反竞 特尔予 以豁免 根据 经济合作和发展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对于有垄断⾏为的经营者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经营者之间也要签订垄断协议,那么垄断协议的要件和特点有哪些呢?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规定的呢?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适⽤《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为提⾼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专业化分⼯的;
(三)为提⾼中⼩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经营者竞争⼒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为经济不景⽓,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关于“垄断协议中豁免情形”的相关法律知识。
垄断⾏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们应该严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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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但较好的协调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还促使了反垄断法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说反垄断法与其适用除外是具有根本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竞争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中,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学界存在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两种说法,但大多学者都不作区分。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第一,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社会本位性。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过度竞争,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所以国家为了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得已让自由竞争退居次要地位。
这也与竞争最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第二,适用除外制度具有效力上的相对性。
如果不正当使用适用除外制度则会影响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平。
所以各国都不再笼统的把某一领域或行业作为除外的对象,而是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有的还要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由此可见适用除外是相对的;第三,适用除外制度内容的发展性。
反垄断法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表现出了大量的不确定性。
适用除外的内容为了应对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产业政策不得不及时调整和变动。
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在经济立法中也都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为了更有效的竞争。
在某些场合,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采取适用除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
其所能达到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反垄断法下的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开题报告

反垄断法下的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出口卡特尔制度成为反垄断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
出口卡特尔是指向海外市场出口一种或多种产品的不同厂商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限制各自出口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达成垄断地位,协同控制海外市场价格,从而获得利益的一种形式。
出口卡特尔制度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年,并且对全球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状况一直存在争议。
受到全球反垄断法规范的影响,出口卡特尔制度逐渐被压缩。
本文旨在研究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约束,并探讨这种制度的合法性。
2. 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1. 分析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特点、机制和运作方式;2. 探讨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法律约束性;3. 分析国际市场上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影响;4. 探究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3. 研究内容及方法3.1 研究内容本文研究的内容包括:1.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特点、机制和运作方式;2. 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法律约束性;3. 国际市场上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影响;4.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3.2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4. 预期研究结果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法下的出口卡特尔制度进行分析,预期得出以下研究结果:1. 说明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特点、机制和运作方式;2. 分析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法律约束性,并探讨其作用;3. 论述国际市场上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影响;4. 探究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并对未来的研究提供参考。
5. 论文框架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目的1.3 研究内容及方法1.4 预期研究结果1.5 论文框架第二章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特点、机制和运作方式2.1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2.2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特点2.3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机制2.4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运作方式第三章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法律约束性3.1 反垄断法的概念3.2 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禁止与限制3.3 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国际市场上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影响4.1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现状4.2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影响第五章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5.1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评价5.2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探讨第六章结论6.1 研究结论6.2 实践意义6.3 存在不足6.4 进一步研究建议参考文献。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以我国维生素企业败诉案为例

增的反 垄断诉讼 。 对这些问题 的研 究和探讨 , 有助于我 国企业 偿原告共计 1 . 5 3 2 3 亿美元 , 约合人 民币 1 0 亿元 。
参与 国际竞 争 , 有 助于维护我 国出 口贸 易产业的 生存 、 发展, 有利于我 国的经济安 全。
关键词 : 反 垄断法 域外适用 效果原 则
和 日本的相应企业以后 , 产能迅速 占据了全球 6 8 %的份额 。 在 垄 断等法律 问题 的内在联系的认识也是远远不够 。在美 国的
美国, 更是将 8 5 %的维生素 c市场牢牢 占据 。无序 的低价竞 反垄断法中 , 商业协会 、 行会往往被视为价格卡特尔 的特殊 主
争和无节制的扩充产能 ,致使 美国商务 部发起对中 国维生素 体 , 如果就价格作 出协商 、 协调 、 控制 , 可 以视作价格卡特尔 的 企业 的反倾销调查 。为此 , 2 0 0 1 年1 1 月1 6日中国医药保健 特殊形式 , 是有可能违反美 国反垄 断法 的。
一
业对此认识严重不足 , 只考虑 防止低价倾销遭遇反倾销调查 ,
、
案件简介
因此将 主要精力集 中在行业价格 自律和产能控制方面 ,反而
加入 wr 0后 ,中国维 生素 出 口 行业 贸易量急剧增加 , 凭 成 为美 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之诉的有力“ 证据 ” 。涉诉企业 的 借低廉的价格优势 , 打开世界维生素市场 , 在相继 击败 了瑞士 商会 “ 中国医药保健 品品商会维生素 C 分会” 对于反倾销与反
外提出反倾销调查 , 成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商会维生素 “ 正当利益” , 为法律适用造成 了一个“ 模 糊地 带” , 导致我 国企 C分会。同时, 我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第 3 6 号令, 并公布 业不能直接引用《 反垄断法》 说明出口卡特尔中的政府或行会 《 出口 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 ,规定维生素 c为预核签章商 的强制因素 , 为举证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同样不够完善的还有 品。 然而这次价格卡特尔行为虽规避了反倾销调查 , 却是落入 出口卡特尔的登记、 管理制度, 也没有明确豁免的标准, 对合 了另一个贸易壁垒的圈套… 反垄断诉讼。 乎标准的出口 卡特尔无法豁免。 其次 , 面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 2 0 0 5 年2 月 7日和 1 7日,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等数 适用, 我国尚未制定阻却性法规应对。在这次反垄断诉讼中, 家公司、自 然人分别向加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等审判机关 原告并没有感觉取证 困难 , 是 因为原告避开依 《 海牙取证公 提起反垄断i 『 讼,指控中国华北制药等六家维生紊企业联合 约》 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 直接向我国境内的被告药企或其他 操控出口, 限制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 c的数量和价格, 违反了 当事方进行调查 取证 , 严重侵害我国企业利益 , 严重侵 害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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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王仲霞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10-1-31 浏览次数:157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出口卡特尔豁免实施细则内容提要: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是出口国鼓励和支持本国贸易的一项措施,而进口国对外国的出口卡特尔往往予以禁止和制裁。
这种现状一方面使被出口国豁免的出口卡特尔面临进口国的反垄断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会产生适用法律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出口卡特尔的豁免,但该豁免规定过于简单。
本文在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国出口卡特尔豁免的实施制度提出建议。
一、出口卡特尔豁免之界定出口卡特尔是出口企业设定价格同盟和建立排他性出口销售渠道的横向协议。
它是出口国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利益和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不损害本国市场的情况下允许出口商联合起来,就出口商品的价格、产量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行动的结果。
一般来说,出口卡特尔包括以下几种:1.出口价格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力的出口企业共同商定某一出口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谋取超额垄断利润的行为,它分为价格维持卡特尔、价格上涨卡特尔和最高限价卡特尔。
2.限制出口数量的卡特尔。
如果只限制产品的价格,而不限制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维持卡特尔将很难维持长久,所以出口商往往会就产品出口的数量达成协议,以免在国外市场上因数量过多而导致产品价格大战,造成出口企业两败俱伤。
3.分割国外销售市场的卡特尔,是出口企业为达到消除竞争的目的,协商在某一国家和地区瓜分销售市场的卡特尔。
如果从竞争的角度考察出口卡特尔的内容,就会发现出口卡特尔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为了维护和促进竞争,本应对其加以禁止,以便为出口企业提供充分的、公平有效的竞争。
但由于一国反垄断法对于卡特尔的管制,往往和该国的贸易政策特别是贸易保护政策有着密切的关联。
所谓贸易保护政策是指国家通过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同时对本国出口商品在政策上加以鼓励,借以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的政策。
①而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正是竞争政策和贸易保护政策协调的体现,因为出口卡特尔是针对出口商品签订的,其反竞争后果一般只会产生在进口国市场上,不会对国内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出口卡特尔的形成对于增强本国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避免本国企业在出口市场上无序竞争和低价竞销具有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该出口国的公共福利。
所以各国反垄断法往往都对出口垄断协议网开一面,给予豁免。
但同时,出口卡特尔对于该出口产品进口国的市场将产生极大的损害,特别是在该出口商品在进口国市场占有较大份额时,会导致进口国进口产品的价格上涨,减少了进口国消费者的福利,同时也阻碍了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出口卡特尔会遭到进口国反垄断法的禁止。
二、各国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不同态度(一)各出口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态度如上文所述原因,各国反垄断法纷纷对本国出口企业实施的出口卡特尔予以豁免。
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2003年对世界15个国家的调查,加拿大、墨西哥和希腊在法律中明确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出口卡特尔公告其存在就可得到豁免,美国和西班牙的出口卡特尔必须得到国家的授权。
②最先对出口限制竞争协议予以豁免的是美国。
美国于1918年颁布的《韦布—波密伦法》(Webb-Pomerene Act)规定竞争者之间订立关于价格、数量及划分市场的限制竞争协议,只要这些协议只涉及到出口,不会对国内市场的竞争和国内出口者的竞争产生影响,并到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登记,即为合法。
其立法旨在:(1)促进美国出口贸易;(2)鼓励和扩大中小企业出口;(3)给美国企业提供与外国卡特尔有效竞争的渠道。
但《韦布—波密伦法》具有较大不足:(1)获得豁免证的垄断组织或协议仍面临遭美国司法部和私人反垄断诉讼的危险。
(2)适用范围有限。
该豁免仅限于货物商品,这无疑阻止了服务类贸易和一揽子项目形成出口垄断协议。
为了解决所面临的问题,美国于1982年通过了《出口贸易公司法》(ExportTrade Company Act),该法规定,出口商在从事指向国外的协作行为之前,可以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和获得出口贸易审查证书(Export Trade Certifi-cates of Review)。
申请人应确认,该出口商所从事的贸易出口行为和运作方法,不会对美国国内市场产生影响,也不会损害国内竞争和引起针对国内竞争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美国政府不能对证书所载明的行为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
同时,如果私人对该行为提起反托拉斯诉讼,他不得要求3倍损害赔偿,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害。
原告负有证明证书行为违法的举证责任,如果他不能证明,原告必须向证书持有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这旨在阻止私人挑战出口垄断协议。
③同时,将豁免范围扩大到技术出口。
该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在其他国家,日本于1952年推出了进出口交易卡特尔(export-im-port trading cartel),其最初的目的是试图阻止小公司以低价出口进行的“倾销”行为。
在进出口卡特尔中,公司可以就出口商品的数量、价格和质量达成协议。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6次修订前的第6条第一款规定,单纯的即不影响国内市场的出口卡特尔不受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管辖。
对国内市场有影响的出口卡特尔,若该影响对保证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必要的,则也可以得到豁免。
联邦法院在1973年关于输油管道一案的判决中对“国内影响”的解释是,“从反对限制竞争法保护自由竞争的一般目的出发,对国内的影响必须得以损害国内自由竞争的方式出现。
如果非卡特尔的第三方企业在国内生产或者销售的自由受到损害,或者将要受到损害,那就是对国内产生了影响。
”德国在关于《反限制竞争法》的草案报告中指出,“许多国家对出口卡特尔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若德国限制出口卡特尔,那就是不公平地妨碍德国产品的出口”。
可见,德国在当时豁免出口卡特尔主要是出于两个考虑,第一是推动出口和实现外汇平衡,第二是国家间“武器平等”的原则。
在欧盟,欧共体条约第81条禁止企业间形成阻碍、限制或歪曲市场竞争的协议,但欧洲法院指出:“欧盟成员国向非成员国出口产品的卡特尔协议,如果只涉及到非欧盟市场的利益,则不适用欧盟条约第81条,也不适用相关对卡特尔的认定办法。
”例如,欧洲的铝业卡特尔自成立以来就一直受到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的庇护。
④而像中国、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则主张采取“差别待遇原则”,在2002年WTO一次会议上,泰国代表发言说,“那些对发展中国家经济造成严重危害的出口卡特尔应被视为违法,故发达国家的出口卡特尔豁免条款必须取消;而根据WTO‘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作法应被豁免,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大量小企业要想进入世界市场,必须团结起来,增加谈判能力。
”这个发言具有一定代表性,中国、印度、埃及、印尼等国代表都曾发表过类似观点,强调通过整合资源来促进对外贸易。
(二)进口国对外国出口卡特尔的态度由于出口卡特尔对于进口国的市场进口产品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产品价格的上涨,从而损害进口国消费者的福利,所以,各国在对本国出口企业实施的出口卡特尔予以豁免的同时,又主张对损害本国利益的外国出口卡特尔加以禁止。
另外,各国反垄断法纷纷主张域外管辖权,即只要域外的垄断行为影响到本国市场,即可适用本国反垄断法,这致使同一出口卡特尔在出口国和进口国遭到截然不同的待遇。
这种现状一方面使被出口国豁免的出口卡特尔面临进口国的反垄断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会产生适用法律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因为,在一国被视为是限制了竞争从而被严格禁止的出口卡特尔,有时在行为地国则是被允许的,甚至从该国的经济政策出发是被鼓励的,这就使受害国的判决不可能得到行为地国的协助,从而使之期望落空。
这种做法当然会引起各国反垄断法的严重冲突和利益的对抗。
而且,有时一个限制竞争行为同时会影响到多个国家的市场,根据效果主义的原则,这多个国家对该行为就都有管辖权。
但如果它们的国内法各不相同,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
另外,如果出口卡特尔就出口商品的价格进行协调,还有可能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产生贸易冲突。
现实这样的实例很多。
美国自1918年开始豁免出口卡特尔以来,该国的出口卡特尔在多国遭到反垄断诉讼,其中较为著名的案例有欧盟、南非、委内瑞拉和印度等国对美国的木质纸浆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诉讼和天然苏打灰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诉讼。
尽管在这些案例中,欧盟、南非、委内瑞拉和印度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注意到了出口卡特尔为出口商自身带来的效益,但都基于本国利益判定其构成了实质性的反竞争行为,危害了本国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本国消费者和其他生产商的利益,因而这些出口卡特尔都受到了进口国反垄断法的制裁。
为了更好地维护本国出口商的利益,美国除了对出口卡特尔进行豁免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试图通过和不同国家签订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来协调双方对出口卡特尔的态度。
1982年,美国和澳大利亚签订了一份双边协议,承认国家有权通过出口卡特尔进行的监管来协调出口,避免本国的出口卡特尔在对方遭到反垄断起诉。
美国还和日本签署了类似的协议,美国司法部采取措施向日本政府保证,以外国政府强制为抗辩理由,使日本国家主导的出口卡特尔免受美国反托拉斯诉讼。
1991年,美国和欧盟签订双边协议,双方约定在采取反垄断行为方面交流信息,进行磋商,在调查和取证方面相互提供帮助。
为双方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协调机制,大大降低了美国和其他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的概率。
⑤此外,美国1988年的反托拉斯指南中也规定,如果私人执行政府间协调的自愿出口限制,该出口卡特尔可以得到豁免。
(三)国际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予以禁止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合作更趋频繁,跨越国界的经济交流日益增加,商品、服务、资本、技术交流等日益频繁,统一的全球市场正在逐步形成。
由于反垄断法是国内法,本国反垄断立法的执行可能对世界经济发生不良的影响。
一国基于本国利益考虑执行反垄断政策和法律,便极有可能使其他国家的利益遭受损害。
而对出口卡特尔作为例外予以豁免无疑是一种“以邻为壑”的做法,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在损害别国利益的基础上,对本国经济的发展也未必有利。
因此,在1993年国际反垄断法典工作小组在被提交给关贸总协定的国家反垄断法草案第2条的评论中就指出:“缔约国不得因出口卡特尔是对外国市场发生限制竞争的影响而使之不受卡特尔法的制裁。
”⑥基于种种考虑,一些发达国家逐渐开始废止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
例如,德国在1998年修改《反限制竞争法》,废止了电力、天然气、交通业的适用除外,同时废止了折扣卡特尔、出口卡特尔及进口卡特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