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履行期限的确定精编

合集下载

合同履行期限和安排

合同履行期限和安排

合同履行期限和安排
协议书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公司地址)
邮编:(邮编)
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个人/公司名称)
地址:(个人/公司地址)
邮编:(邮编)
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就合同履行期限和安排进行讨论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履行期限
1.1 本协议的合同履行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具体日期)止。

1.2 若甲方或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应提前(提前天数)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后方可延期履行。

二、合同履行安排
2.1 甲方应在合同履行开始前(具体日期)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合同履行顺利进行。

2.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并保证交付的产品/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3 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应及时开展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三、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3.1 若甲方或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2 甲方和乙方应本着善意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任何争议。

若协商不成,可提交所在地法院进行解决。

四、其他条款
4.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终止应经甲方和乙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相应的协议文件。

4.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有效。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合同期限的法定及约定规定

合同期限的法定及约定规定

合同期限的法定及约定规定一、引言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合同的履行和终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合同期限的法定规定和约定规定,以期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的约定上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二、法定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

对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履行的合同。

例如,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都属于固定期限合同。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2. 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不确定的时间内履行的合同。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都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或者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3. 定期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定期合同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重复履行的合同。

例如,订立定期供货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每年供货一次,合同期限为多年。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每次履行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三、约定规定除了法定规定的合同期限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约定合同的期限。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约定规定:1. 长期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期限为长期,即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

这种约定适用于长期合作关系的当事人,如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合作合同。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终止条件。

2. 短期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期限为短期,即在一定的时间内履行完毕。

这种约定适用于一次性的交易或者临时性的合作关系。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3. 自动续约: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在到期之前自动续约,即合同期限到期后,合同将自动延续一段时间。

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怎么定

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怎么定

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怎么定引言工程合同是承建方与发包方之间就完成某项建设工程而订立的法律协议。

其中,履行期限作为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直接关系到工程进度的管理和双方的责任划分。

因此,合理确定合同履行期限显得尤为重要。

工程合同履行期限范本第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终止。

第二条:工程开工日期以发包方提供场地并满足施工条件之日起计算,具体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

第三条:工程竣工日期为自开工日期起的第[具体天数]天,除非遇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书面同意调整的情况。

第四条: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履约期限进行调整:1. 设计变更或技术要求调整;2.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暂停;3. 法律、法规变化或政府行为影响工程进度;4. 其他双方认为需要顺延工期的特殊情况。

第五条:调整后的履约期限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条: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发包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并对承包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分析与讨论从上述范本可以看出,履行期限的设定应基于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

以下是几个关键点的分析:1. 明确起始和结束时间:合同中应明确指出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日期,这有助于双方对整个项目的时间框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2. 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开工日期的确定应考虑到前期的准备工作,如场地准备、材料采购等,确保工程能够顺利启动。

3. 合理设定工期:工程的竣工日期应根据工程量和施工能力合理设定,既要保证工程质量,也要避免无故延长工期。

4. 预留应对风险的空间:在合同中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以便在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能够及时调整履约期限。

5. 违约责任的约定:明确因延期造成的违约责任,既包括经济赔偿,也包括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语。

合同年限的规定(3篇)

合同年限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金融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合同年限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有效期限的规定。

合同年限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年限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执行。

第五条合同年限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年限的设定第六条合同年限的设定,应当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七条下列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年限:(一)合同标的物交付期限的约定;(二)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三)合同终止期限的约定;(四)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期限的约定;(五)其他需要约定期限的合同事项。

第八条合同年限的约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执行;(二)合理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公平公正,兼顾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四)符合交易习惯和市场规律。

第三章合同年限的变更第九条合同年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年限。

第十条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年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协商一致;(二)变更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变更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变更内容不得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年限,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章合同年限的终止第十二条合同年限在以下情形下终止:(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三)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四)合同解除;(五)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三条合同年限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标的物;(二)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三)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四)遵守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五)履行合同终止后的其他义务。

合同管理办法细则:合同履行期限的计算与延期要求

合同管理办法细则:合同履行期限的计算与延期要求

合同管理办法细则:合同履行期限的计算与延期要求引言:合同作为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有效履行是商业合作的基础,因此合同履行期限的计算与延期要求的规定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就合同履行期限以及合同延期的相关要求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企业合同管理提供参考。

一、合同履行期限的计算方法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完成合同义务的最后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的计算方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计算方法。

1. 自然日计算法自然日计算法是指以合同签订日为起始日,按照日历上的所有日期计算,直至期限届满。

例如,合同的履行期限为10个自然日,则从合同签订日开始,经过10个连续的日历日期,便是履行期限届满日。

2. 工作日计算法工作日计算法是指以合同签订日为起始日,按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计算履行期限。

如果在计算期限的过程中遇到非工作日(如法定节假日),则将该日排除在外。

例如,合同的履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若合同签订日为周一,则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下周的周一。

3. 自然日与工作日相结合的计算法有些合同条款可能将自然日与工作日结合起来计算履行期限。

例如,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为10个工作日,但如果期限内遇到2个连续的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那么履行期限将自动延长至连续两个工作日之后。

二、合同延期要求的规定1. 书面通知要求一般情况下,合同延期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通知中应明确说明延期的原因、延期的时间和延期后的履行期限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达成一致后,书面确认延期协议,并保留相应的书面记录。

2. 合理延期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合理的延期要求。

合理延期要求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3. 对方同意延期合同延期要求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生效。

当事人应在协商时充分考虑对方的利益,积极寻求共识,并确保书面记录中明确对方的同意。

合同履行时间和期限

合同履行时间和期限

合同履行时间和期限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达成,并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执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二条合同履行时间1. 本合同的履行时间为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至合同终止或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完毕。

2. 双方可协商一致对合同履行时间进行调整,应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修改达成一致。

第三条合同期限1.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期限】,自合同履行时间开始计算。

2. 若乙方需要延长合同期限,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延长合同期限。

第四条履行要求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履行合同,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2. 若乙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原因,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履行。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延迟履行。

3. 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进展情况的报告,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相关信息。

4. 乙方应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和期限履行合同。

乙方未按时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若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除非经甲方同意延迟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终止合同1. 双方一致同意在以下情况下可终止本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义务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另行协商处理未履行完毕的事项,并对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予以确认和结算。

第七条争议解决1. 对于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合同备案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各方各持一份原件。

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限时如何确定履行期限问题的法律规定

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限时如何确定履行期限问题的法律规定

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限时如何确定履行期限问题的法律规定篇一:合同履行期限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问题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

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1、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期限的法律规定

履行期限的法律规定

履行期限的法律规定一、引言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完成合同义务的时间限制。

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对于确保合同履行顺利、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履行期限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规定1. 民法总则关于履行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期限。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根据交易性质或者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一方应当在对方提供相应条件的当日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履行。

2. 合同法关于履行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的,迟延方应当支付对方因此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

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应当支付因迟延履行损失的赔偿。

三、履行期限的补充规定除了以上法律的基本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履行期限补充规定,如下所示:1. 异地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存在异地交易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通知、提货、交付等事项。

如果没有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完成。

2. 包装和运输时间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包装、运输时间作出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包装、交付等事项。

3. 生产周期的约定在涉及生产周期的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可根据生产需要约定生产周期。

如果没有约定,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四、履行期限的变更与延展除了法律对履行期限的基本规定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等方式来调整履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协商一致后,履行期限将依照变更后的约定进行。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履行期限进行延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书面形式是约束当事人的重要形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关于履行期限的
确定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一)案情介绍
1994年3月4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被告B公司应供应原告A公司热轧低炭钢板5000吨;每吨4000元,总价款2000万元;产地:俄罗斯;交货时间及数量栏内写明“1994年7月5日前到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交货地点、方式栏内写明“中国货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车站20l专线”,被告负担国内运输责任及费用,如国内运输出现货物丢失现象,原告应在20日内提出索赔要求;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600万元,货到天津港商检后由原告支付所余货款;违约责任:(1)货到后原告不得退货,否则不退定金。

(2)货不能于7月5日按时到天津港,被告向原告按定金以日息1‰计赔偿。

合同有效期限为1994年5月19日到1994年8月30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4年5月22日将定金600万元交给了被告。

后因台风等原因,被告的货物未在7月5日前到天津港。

至同年7月25日,被告的货物运抵天津港。

同年8月4日,首批货物运抵石家街仓库。

同年8月5日,原告以被告未按期将货物运抵天津港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遭到被告拒绝。

同年8月24日,被告将货物全部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

同年8月25日,商检部门出具商检合格的产品检证书。

同年8月28日,被告三次通知原告货物已全部运抵石家街仓库,要求被告于5日内付清其余货款,并附有铁路运输货票、铁路货物运单、海运提单和商检证书的复印件。

同日,原告通知被告合同不再履行,原告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同年8
月30日,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原告拒付货款,拒收货物,致合同未能按约履行。

同年8月31日,原告向陕西省某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诉请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货物迟延到港是因台风等不可抗力所致。

7月5日是到港时间,不是交货时间。

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接收货物,并赔偿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规定的“1994年7月5日前到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应为合同的履行期限。

合同约定被告的货物不能在7月5日按时到港,则被告向原告按定金以日息1%o计赔偿数额,可见当事人已经预见到可能迟延到港而制定了罚则,被告的货物迟延到港已构成对履行期限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被告的货物迟延交付构不成根本性违约,不应解除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没有约定最后的交货时间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说本案合同就没有约定交货期限,更不宜将合同有效期限认作本案合同的交货期限,应认定本案合同对交货地点的交货时间不明确。

但对此不明确的风险或责任的产生,双方均有过错,因此,损失应由双方共同分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1994年7月5日前到港,并不是对履行期限的规定,因此被告虽未在7月5日前将货物运至天津,但于合同有效限内将货物运至西安,应认为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作者的观点
我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交货时间的认定问题。

一般来说,交货时间是完成货物交付的时间,交货地点是完成货物交付的地点;交货时间是到交货地点交付货物的时间,交货地点是于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地点。

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因而确定交货时间必须与交货地点联系起来考虑。

从本案合同规定来看,交货地点栏内写的是“西安
×××”,交货时间栏内写的是“1994年7月5日前到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

如果确定7月5日是交货的最后期限(时间),那么交货地点就是天津;如果确定西安为交
货地点,交货时间就不会是7月5日。

天津与西安到底哪
个是交货地点呢我认为,从合同规定来看,交货地点应为
西安而不是天津。

主要根据在于:第一,合同明确规定货
物交货地点是西安而不是天津(合同第3条)。

第二,合同
规定“1994年7月5日前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而
不是到达天津港以后就交货。

第三,合同价金的确定以
“西安本地交货价”来确定,表明货物是以在交货地(西安)交付货物的价格来计算价金的,可见交货地点为西安。

第四,从风险来看,交货地点也是西安。

在法律上,风险与
交付是联系在一起的,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我国司法实践一向认为
货物风险是从所有权移转时起转移的。

反过来说,从所有
权和风险是否转移就可以判定货物是否交付。

本案中,原
告并未采取到天津提货的方式,因此货物所有权在天津不
能转移。

同时,合同明确规定,从天津到西安的运费及风
险责任都由供方承担,也就是说,风险至少要到西安才能
转移。

由此可以断定,交货地点不是天津,而是西安。


然交货地点在西安,那么交货时间不是到天津港的时间而
是到西安交货的时间。

所以7月5日不是最后的交货时
间。

那么,“7月5日前”这一时间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呢我认为,当事人约定该期限并且对违反该期限的行为设定
违约责任,主要意义在于督促被告尽快将货运到,或者说
原告试图督促被告采取一些合理方法尽快将货运至天津。

这一条款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经常规定的“合同生效后
立即装运”、“尽速装运货物”或“船到后立即装运货
物”等条款一样,都是为了督促被告尽快装运货物,尽快
将货物运到,但这些规定本身并不能等同于交货时间。


告未能在7月5日前将货运至天津港,应根据合同第11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该期限并不是交货期限,天津港
也不是交货地点,因此,供方未能在7月5日前将货运至
天津港,不构成迟延交货,不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认定本案中的被告是否构成履行迟延,关键在于确定具体的交货期限。

从合同规定来看,交货期限是不明确的。

在交货期限不明确时,两大法系大都认为应该确定出合理的时间(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309条),我国《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也有“必要的准备时间”的相同规定。

此处所说的“必要的准备时间”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309条所称“合理时间”是相似的。

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如何确定本案中的“合理期限”呢我认为,应考虑以下两点:(1)货到天津港以后,被告办理报关、商检等手续在正常情况下所需要花费的时间。

(2)由于要将货物从天津港运到交货地点——西安,因此,合理期限还应包括在正常情况下货物等侯运输(因我国当时铁路运力紧张)时间和运输在途时间。

在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出合理期限以后,若被告未能在该期限内交货,则构成迟延交货,应负迟延交货的责任。

在此期限内,如被告按照诚实信用的要求,采取一切方法,抓紧办理各项手续,努力缩短从天津到西安的运输时间,最后在该合理期限内交付了货物,则虽然被告未能将货物在7月5日前将货物运至天津港,也应认为被告已按期履行了交货义务。

当然,因被告未能在7月5日前将货物运至天津港已构成违约(从性质上看应属于轻微违约而不是重大违约),应按合同条款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

但该轻微违约不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仅限于“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几种情况,在不构成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时,当事人不得以单方意思任意解除合同,这也是合同的拘束力和“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必然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