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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书 (1)

一次性告知书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产证复印件(规划用途需为商业服务),没有房产证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1份,均需核对原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张
(四)经营者登记照1张(大小不限)
注:所有资料均请提交复印件,概不退还。
一次性告知书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产证复印件(规划用途需为商业服务),没有房产证提供购
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1份,均需核对原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张
(四)经营者登记照1张(大小不限)
注:所有资料均请提交复印件,概不退还。
(工作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办理地点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 202号
承办内设机构
法规处
咨询电话
0451-82622258
监督机构
局机关纪委
监督电话
0451-82621582
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省统计 局法规处
邮政编码
150001
申报所需材料 (如未标记数பைடு நூலகம்量默认为一 份)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2份; 2.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2份; 3.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1份;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1份;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1份。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统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 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国务院令第 453号):“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 承担此项工作 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 事项的依据 查资格的机构进行。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 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 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一次性告知单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一次性告知单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A4纸打印,单位盖章、个人按手印)
2、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报表;(局207/大厅规划窗口提供)
4、与实际相符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建筑施工图及室外配套,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竣工图章, A4尺寸装订,不超4cm厚)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测绘单位资质章、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
6、住宅小区类提供电、供暖、供水、供气等各专业验收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7、现状照片;(每栋建筑物四个方向及周围环境,纸制)
8、土地使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10、施工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11、建设项目放线、验线单;(核原件、收复印件)
12、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两公顷以上先进行市政工程规划验收。
1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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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试制样图,电子版地图还需提交光盘或数据
样图一式两份;电子版地图还应提供主要部分的纸质地图
材料五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图出版或单项地图批准文件
材料六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提交经过地图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材料七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内容审查的证明文件
材料八
外省地图编制单位,提交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年月日
武汉市市民之家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D36测勘处窗口邮政编码:430012
监督电话:65770000咨询电话:65770891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
工
作
流
程
审批流程:申报—市局测绘勘察处受理—测绘勘察处经办员初审并填写《地图编制审批表》、《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测绘勘察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局长审批—核发已签批的《武汉市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武汉市地图审核申请表》和《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地图审核批准书》—测绘勘察处出件
申报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一次性告知书
审批事项名称
地图编制及登记的审批
项目编号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审批部门
测绘勘察处
承办人
于江珮
联系方式
82700034
证/书名称
《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地图审核批准书》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设立
依据
(1)《测绘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次性告知书(范本)

武汉市江岸区企业(外商、中外合资、境外)投资
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武汉市江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武汉市江岸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收费(价格)审批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申报的审批事项报告,经审查,决定不予核准,理由如下:
1.
2.
3.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收费(价格)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岸价审批受字[ ]()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审批事项报告,经初审,决定自年月日予以受理。
年月日
补正告知书
岸价审批补字[ ]()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审批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充下列材料:
请你(单位)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物价机关收齐所有申请材料之日为收到申请(受理)日。
年月日。
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以上内容已向我告知,我已收到并悉知。
联系电话:申请人签字:
以上内容已向我告知,我已收到并悉知。
联系电话: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1、所有材料上的身份证号、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需完全一致。
2、如证件、证明上信息有误,请到发证机关更正后,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如证件、证明上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附件6
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存根联)
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回执联)
编号:
编号:
申请办理(咨询) 事项已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_______Leabharlann 志:您好!根据《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您申请办理(咨询) 事项已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办结期限:
受理时间:
派出所电话:
经办民警:
备 注
投诉电话:派出所
年 月 日
工商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文档

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7年12月特别提请注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个体工商户概念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市场经营主体。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权限由各区县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分局直接登记,也可以由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一次性告知单(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Biblioteka 工作日承办部门:卫计局窗口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备注
咨询电话:8080870监督电话:
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受理事项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十四项内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基层小型医疗机构可不报告其中的(二)、(三)、(四)、(十三)、(十四)项内容);
□8.涉及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入及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字[2010]50号)有关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
□9.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需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提供资料,提供外方具有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并附资料的中方公证书。
材料提交要求: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2.表格登陆wj8080870@(密码:8080870)下载。3.所有呈报材料采用A4纸(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4、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无公章的个人应当逐页签名并摁手印)。复印件签名按手印,注明“与原件相符”。
□3.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内容)和建筑设计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