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库血站取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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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一、国家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1·关于血液和血液制品管理的条款。

2·血站和血库的设立及管理规定。

3·血液采集、储存、运输、使用的操作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安全法1·血液安全的定义与目标。

2·献血者和受血者的权益保护。

3·血液安全检测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4·输血操作过程的安全保障要求。

二、行业规章(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1·关于血液采集、储存、输血的基本操作规范。

2·血液安全检测项目和标准的指导。

3·血液供应链管理的要求和流程规范。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1·血制品质量控制与生产管理规范。

2·常见输血反应的识别与处理指南。

3·输血用血浆和血小板等特殊血液制品的管理与规范。

三、行业协会标准(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输血学会1·调查和统计血液使用情况的标准规定。

2·病院输血服务质量管理的指导标准。

3·临床输血用血液制品选择和使用指南。

(二)中国红十字会1·献血者资格和献血程序的规范标准。

2·献血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规范。

3·献血者和受血者的权益保护指南。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安全法全文。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清单。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清单。

5·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输血学会标准清单。

6·中国红十字会标准清单。

法律名词及注释:1·血液和血液制品:指从人体提取的血液及经特定加工制成的药品。

2·血站和血库:指负责采集、储存和管理血液及血液制品的机构。

3·血液安全:指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在血液采集、储存、输血过程中的安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原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血站、中心血库或单采血浆站的,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其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资料。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

输血科血站取血管理规定

输血科血站取血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取血流程,保障急诊、抢救及手术患者用血安全。

二、范围适用急诊、抢救及平时取血流程。

三、职责:1、医务科及总值班职责:主要负责协调取血时的车辆安排,在重大抢救时要与中心血站的沟通,确保抢救用血能时安全取回。

2、输血科:①根据医院备血情况签发取血单及安排取血人员,②确保血液制品安全及时到达血库。

③与血站建立长效联系机制,确保一些稀有血型及特殊血液制品的及时取回。

3、取血人员职责:①必须明确所取血液的种类和数量。

②保障血液的安全性。

③严格执行核对制度。

四、取血人员要求:必须为输血科工作人员或经严格培训的医院工作人员。

五、取血程序:1、一般情况下取血流程:接到科室用血申请后,输血科工作人员应根据血库备血情况出具取血申请单,联系中心血站,确定取血时间,通知司机出车,取血人员携带取血专用箱随车一同前往。

2、急诊及重大抢救取血流程:接到输血申请单后,立即将血库备血先提供给临床用于抢救,并电话联系中心血站,告知取血的数量,血型等,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立即派车,取血人员携带取血专用箱随车一同前往。

六、取血人员须知1、取血人员必须携带用血申请单及取血登记本取血。

2、取血时必须使用保温、密封的运血容器。

血液装入运血容器时一定要轻拿轻放,特别是冰冻血液成分在运输中血液要避免剧烈振荡。

3、取血人员现场必须检查血袋标签内容是否完整,并根据陕西省血液中心血液出库结算单上所填写血液信息核对血型、血液种类、血液单位、采血日期、制备日期、失效日期、血液编号、血液证号等进行逐条核对,确保无误。

4、检查血液外观有无溶血、血块、乳糜血、血袋有无渗漏。

5、取血人员应当熟悉各种血液成分需要保持的适宜温度。

不同的血液成分最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运血容器内。

6、血液运到医院后,要开箱检查血袋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以及标签是否污损,如有上述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

七、血液入库流程:取回血液交血库工作人员进行再次核对,并按照血库管理系统程序进行血液入库。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日期】1993-03-20【生效日期】199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2024年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一、血源由市中心血站统一提供,血袋包装、运输、储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到血站取血时要写清楚取血联系单,以免取错血。

库血不够急诊取血时,电话通知血站时要详细说明血型及血量,送血的出租车费先由当班人员垫付,并在发票上签名(须有第二人核对签字)后交科主任到医院报回。

二、建立血液进出库核对登记及血库冰箱温度、室内卫生、消毒登记记录并做好统计工作。

合理储血(最佳库存量为周用血量的____%),科学管理,杜绝浪费、滥用。

三、输血申请单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连同病人血标本、会诊谈话记录、用血审核单提前一天送血库备血,急救用血可以先用血,后补办手续。

标本试管上贴上标签,写上病人姓名、病区床号。

血库人员在收到标本后,仔细核对,核查申请单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明确,联号是否一致,然后填上收到日期时间并签名,在标本接收记录本上登记。

对不符合要求的标本应退回重新留取,必须保证标本准确可靠。

四、第一次输注血浆的,需送定型血标本,以后输注血浆的免送标本。

特殊成分输注(如血小板、浓缩红细胞、洗涤红细胞等)需至少早一天通知血库,以便同血站预约。

五、遵守技术操作规程,配血时要同时检查受、供血者ABO正反定型及受血者Rh血型、聚凝胺交叉。

对可疑结果要重复检查核对,主动与临床科室联系,严防差错事故。

发血前需核对付款登记手续,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发血(急诊抢救病人要优先处理、优先供给,可以先用血,后补办手续)。

六、发血时严格执行四查七对,血液质量如有任何异常,一律不得出库,待查明原因。

血液出库原则上不退还。

交叉配血后的病人与献血者标本保存____天,做好记录,以便查对。

七、积极推行成分输血,成分输血率应≥____%。

提倡、指导临床对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配合医院血液管理小组每年至少二次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用血知识培训。

八、用血原则:早先用、迟后用,以免造成浪费。

九、院外出诊需用血的,血库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要快速按要求的血型、血量准备好出诊箱(箱内放冰袋),填写出诊领血单,由出诊医生签字后随血液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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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第四医院关于印发
《西安市第四医院输血科血站取血管理规定》的通知输血科:
根据《西安市中心血站关于调整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停止送血服务的通知》要求,西安市中心血站不再向各医院送血,改为医院自行前往血站取血,对我院临床用血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取血管理,保证危急重症患者抢救,确保临床用血安全,特制定并印发《西安市第四医院输血科血站取血管理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第四医院输血科血站取血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取血流程,保障急诊、抢救及手术患者用血安全。

二、范围
适用急诊、抢救及平时取血流程。

三、职责:
1、医务科及总值班职责:主要负责协调取血时的车辆安排,在重大抢救时要与中心血站的沟通,确保抢救用血能时安全取回。

2、输血科:①根据医院备血情况签发取血单及安排取血人员,
②确保血液制品安全及时到达血库。

③与血站建立长效联系机制,确保一些稀有血型及特殊血液制品的及时取回。

3、取血人员职责:①必须明确所取血液的种类和数量。

②保障血液的安全性。

③严格执行核对制度。

四、取血人员:必须为输血科工作人员或经严格培训的医院工作人员。

五、取血程序:
1、一般情况下取血流程:接到科室用血申请后,输血科工作人员应根据血库备血情况出具取血申请单,联系中心血站,确定取血时间,通知司机出车,取血人员携带取血专用箱随车一同前往。

2、急诊及重大抢救取血流程:接到输血申请单后,立即将血库备血先提供给临床用于抢救,并电话联系中心血站,告知取血的数量,血型等,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立即派车,取血人员携带取血专用箱随车一同前往。

六、取血人员须知:
1、取血人员必须携带用血申请单及取血登记本取血。

2、取血时必须使用保温、密封的运血容器。

血液装入运血容器时一定要轻拿轻放,特别是冰冻血液成分在运输中血液要避免剧烈振荡。

3、取血人员现场必须检查血袋标签内容是否完整,并根据陕西省血液中心血液出库结算单上所填写血液信息核对血型、血液种类、血液单位、采血日期、制备日期、失效日期、血液编号、血液证号等进行逐条核对,确保无误。

4、检查血液外观有无溶血、血块、乳糜血、血袋有无渗漏。

5、取血人员应当熟悉各种血液成分需要保持的适宜温度。

不同的血液成分最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运血容器内。

6、血液运到医院后,要开箱检查血袋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以及标签是否污损,如有上述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

七、血液入库流程:取回血液交血库工作人员进行再次核对,并按照血库管理系统程序进行血液入库。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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