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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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此条例适用于发生在生产单位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单位内,因违反工作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等,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稳定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情况通报本单位内的其他职工,提高职工对生产安全的关注和认识。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八条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遵循全面、客观、科学和公正的原则,调查过程应规范、有序、及时。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过程和原因,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情况等。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查明责任主体、责任程度和责任范围,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伤亡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除刑事追责外,对于其他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事故处理,恢复生产秩序,但必须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向受伤人员进行合理赔偿,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心理辅导。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而制定的。

根据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有效地组织救援、处置事故、挽救人员和财产,并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

具体规定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紧急预警、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估。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和指挥体系
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和指挥体系,明确责任、权力和工作程序,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和效果。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源准备和保障
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及时储备和更新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药品,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并提供真实的事故信息和应对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置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置事故,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

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迅速地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以上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相关单位和人员务必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落实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危害。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及时有效地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包含生产过程中的事故、环境维护事故、设备故障事故等。

第三条企业法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订立、实施和监督,各部门和员工应严格依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管理第四条任何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立刻向企业法务部门进行事故报告,并认真描述事故的情况和影响。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事故时间、事故地方、事故类型、事故原因、受伤人数、资产损失等。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不得有意掩盖或隐瞒真实情况。

对于隐瞒、虚报或有意误导的报告,一经发现,将严厉追责。

第七条企业法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刻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书面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

对于发生的重点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法务部门应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以努力探求真相、查明责任为目标,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条事故调查应由特地构成的调查小组负责,小构成员应包含企业法务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相关技术人员等。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小组应依据调查需要,听取相关人员的叙述、收集相关证据、分析现场情形、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进行调查,并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事故责任人,企业法务部门应依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革职、开除等。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完成后,企业法务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调查结果,并依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善生产安全情形,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的有关资料和证据,企业法务部门应妥当保管,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促进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应当依法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应急机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统一的应急机构。

第七条应急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应急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专职兼职的应急管理人员,提高应急管理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应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信息报告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三条应急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当明确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等职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五章应急救援第十六条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响应,快速到达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应急救援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各类情况和因素,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程序、员工素质、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分析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治理和消除的行为。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做到安全生产知识普及与操作培训相结合。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定期检查、临时检查、随机抽查等,确保全面覆盖。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数据,为隐患治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排查治理的程序和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基础性排查、专项性排查和主动性排查等。

第十一条基础性排查是指对企业的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作业程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发现和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专项性排查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隐患情况,针对某一特定的方面或环节进行的排查和整治。

第十三条主动性排查是指企业监测和主动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及时措施予以处理和消除。

第十四条排查治理应当重视隐患的发现和整改,建立隐患清单,记录、跟踪和监督整改过程,确保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1. 生产安全责任
- 公司管理层应明确生产安全负责人,并设立生产安全管理机构。

- 生产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 各部门负责人应落实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2. 安全生产培训
- 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

- 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程序、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知识等。

- 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培训效果应进行评估。

3. 安全防护设施
- 公司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风险评估,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消防设施、通风系统、安全标识等。

- 安全防护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事故应急预案
- 公司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措施。

- 各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及时处理事故。

- 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和修订,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5. 事故报告和调查
- 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安全负责人和公司管理层。

- 公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

- 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以上仅为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概述,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1.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规定报告程序和时限。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抢险,并在30分钟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生产单位所在地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1. 生产单位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

2. 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和取证,确保调查的客观真实性。

3. 调查组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调阅相关资料,了解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4. 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查明责任。

5. 调查组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责任明确。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责任。

1. 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2. 生产单位应当全力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调查组应当依法调查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监督。

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

2. 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对调查不到位的情况进行追责。

3. 社会公众和媒体应当积极监督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舆论监督。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1. 对于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适用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矿山、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经营、交通运输、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场所等各个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企业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能力。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技术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条建筑工程和高层建筑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设立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逃生和救援设备。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程序和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查阅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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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

没有安全影响的工艺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质量事故和公司以外的交通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2、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属于上级部门调查处理权限的各类事故的报告,负责组织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并配合上级事故调查,负责审批事故内部处理意见。

2.2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轻伤事故、影响不大的重伤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较大财产损失的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事故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事故有安全部门和设备部门共同组织调查处理。

2.3公司其它部门、工会组织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4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配合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3、事故分类与分级
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将事故分为以下等级(该分级与国家
规定的事故分类方法有异):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参照轻伤事故管理。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1~2人,但无人死亡的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10万元的事故参照重伤事故管理。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或者10万~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事故抢救与报告
4.1发生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报警;发生重大火灾拨打119报警。

4.2发生轻伤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在24小时内尽快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4.3发生重伤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车间领导、生产部、HSE部(或者值班负责人),生产部、HSE部(或值班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事故处置,并报告公司领导。

对事故有关信息,征求公司主管领导意见后,应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上虞市安监局、园区安监分局和松厦镇人民政府。

4.4发生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立即启动公司级事故应急预案,将事故情况向公司领导、生产部、HSE部(或值班负责人)和所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类人员应立即赶到公司参与事故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相关信息应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上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园区安监分局、松厦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和部门。

以后每日一报,直至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报告以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周边影响及预计的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效果;
(7)事故救援情况和所需要的支援;
(8)事故报告单位的联络电话、联系人、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5、事故调查
5.1事故调查权限
5.1.1轻伤事故由公司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影响不大的重伤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财产损失损失事故,经市安监局同意后可由公司内部组织调查处理。

5.1.2重伤以上事故由国家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调查。

对应的调查级别是:
(1)上虞市:死亡1-2人;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绍兴市:死亡3-9人;或10-49人重伤;或1000万~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浙江省:死亡10~29人;或50~99人重伤;或5000万~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国务院: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公司内部事故调查
5.2.1公司内部事故调查,由安全部门组织(特种设备事故有安全部门和设备部门共同组织)。

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组织生产、技术、设备、研发等专业人员和工会参加,参加调查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特长。

调查组应认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认真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和阻挠。

5.2.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有关情况:(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事故,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3公司内部事故调查一般应在7天内完结,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0天。

6、事故处理
6.1事故处理,应分清责任、把握好尺度,以“教育事故责任者和全体员工、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
次发生”为原则,教育与处罚并重。

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下发。

6.2事故的责任认定
6.2.1属配方不符、操作原因(如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纪律、
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安全设施维护不当、其他原因等)的,由
科研技术、生产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6.2.2属设备原因(如无设备操作规程、维修质量差、规格
型号不符合生产要求、设备维护保养不当、其他原因等)的,由
设备管理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6.2.3属分析检测原因(检测数据失真、药品试剂失效、标
准液不准、检测方法不符合要求、其他原因等)的,由质管部承
担主要责任。

6.2.4一起事故可能由几个部门共同引起的,各相关部门承
担相应的责任。

6.2.5一起事故的引起,可能涉及不同类别责任人员(如直
接责任人员、监督责任人员、管理责任人员、领导责任人员等),
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理。

6.3事故处理结果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向全体员工通报,以教育全体员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6.4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送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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