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三篇)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工作,保障生产经营安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环境事故等。
第三条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落实。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发生事故后,责任人员应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详细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 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2. 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环境影响等。
3.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包括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及效果。
4. 事故的处理情况:包括事故的处理进展、已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5. 对类似事故的分析与预防措施:包括对事故导致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X小时内上报,对于特别重大的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七条发生事故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责任追究包括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责任追究。
第九条行政责任追究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追究。
2. 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按照本单位的内部规定进行追究。
3. 疏忽、失职和过失行为:对于疏忽、失职和过失行为,根据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进行相应的追究。
第十条经济赔偿责任追究应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应依法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2.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应依法向受损失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3. 对造成环境影响的事故,应依法向受影响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报告事故情况。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5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无论是因生产活动还是其他原因所致。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责任明确、追究公正、惩罚有力、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每个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系统责任三个层次。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第六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及时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人。
第七条对于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人员,应当追究直接责任。
第八条对于安全事故中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人员,但其行为或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或者扩大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对于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制度缺陷、运行不畅等问题的,应当追究系统责任。
第十条对于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应当积极开展善后工作,保护其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牵头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应当全面搜集、核实相关证据,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人。
(五)对于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罚,确保其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于主要领导责任人,应当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七)对于系统责任人,应当调整、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四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执法机关和处罚措施第十二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当由相关部门主管的安全生产执法机关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或批评教育。
(二)书面警告或批评教育。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模版(4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及时处理事故报告,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故障、人为错误操作、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和解除。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程序第五条任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员工都必须立即向所在部门报告,并将报告上交给上级负责人。
第六条上级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在24小时内向公司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事故紧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八条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员工和相关方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措施尽快处理事故。
第九条公司负责人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员工和相关方发布事故处理情况,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由公司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协助进行。
第十一条进行责任追究前,应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查清责任人和事故原因。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及时向员工和相关方通报,并进行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保密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严格保密,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向外界公开。
第十五条未经上级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取、复制、泄露或传播事故报告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五篇)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模版(___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____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____;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____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七条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____、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
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
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
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
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矿山、火药、港口、水利、民航、铁路、电力、石化、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责任。
对安全事故责任人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还是相关管理部门,均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责任界定科学公正。
对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应根据严格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科学公正的判断。
(三)重点追究主要责任人。
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侧重于对主要责任人的严肃处理,既要保护群众利益,又要保护合法权益。
(四)综合运用各种追究手段。
对于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追究手段,确保追究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应从下列方面进行:(一)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并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追究民事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和损失单位的经济损失。
(三)追究行政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人员,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包括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事故调查。
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取证等相关工作,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二)责任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中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确保责任界定的科学公正。
(三)追究责任。
依法依规进行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或赔偿。
(四)监督检查。
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事故报告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用工及外来人员。
三、事故报告1. 事故报告范围(1)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3)设备、设施损坏事故;(4)环境污染事故;(5)其他对企业安全生产造成威胁的事故。
2. 事故报告时限(1)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小时内报告;(2)较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小时内报告;(3)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小时内报告。
3. 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发生的原因;(3)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4)事故现场情况;(5)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四、事故调查1. 事故调查范围(1)事故原因调查;(2)事故责任调查;(3)事故处理建议。
2. 事故调查组(1)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能力。
3. 事故调查程序(1)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工作;(2)调查组应查阅相关资料,收集事故证据;(3)调查组应询问相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4)调查组应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五、事故处理1. 事故处理原则(1)依法依规处理;(2)责任追究到位;(3)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2. 事故处理措施(1)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2)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3)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4)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六、事故统计分析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对事故原因、事故类别、事故部位等进行统计分析。
2. 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七、监督检查1.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四篇)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维护公司的利益。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均适用。
三、事故报告的程序1.员工在发现事故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确保事故现场安全稳定。
2.员工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报告,详细说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影响和可能造成的风险。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展开事故的原因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处理。
4.上级主管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进行评估,确定责任和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四、责任追究的规定1.对于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指引而导致事故的员工,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于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问责。
3.对于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部门或岗位,将通过整改措施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对于合同外承包商或租赁员工导致的事故,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责和赔偿。
5.对于故意隐瞒、篡改事故真相或不按规定报告事故的人员,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其他规定1.员工在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并有责任积极配合调查和采取相应措施。
2.员工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监督权利,如发现安全隐患或有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反映,并有权要求保密。
3.本制度如有重大修订或调整,应及时向员工公告并进行培训。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以上所述为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本,具体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基本原则为了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责任的追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四篇)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河务局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条例。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它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重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二、事故调查第一条事故发生后由单位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四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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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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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控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认定、上报、划分标准、责任追究、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适应公司管理需要。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生产车间及职能部门。
3. 管控对象
3.1工伤认定;
3.2安全事故上报;
3.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3.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5安全事故责任执行监督。
4. 管控内容
4.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论据为国务院最新修订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患职业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或者视同工伤。
4.1.3.1故意犯罪的。
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安全事故上报
4.2.1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4.2.1.1车间(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通知公司生产安全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确保事故调查原因分析的真实性。
4.2.1.2车间(部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完全、详实的自行调查分析(指轻微伤及轻微伤以下事故),如须报工伤,到生产安全部领取《职工工伤事故上报表》,经生产安全部确认后,在24小时内将工伤报表上报人力资源部工伤保险管理岗,3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生产安全部。
4.2.1.3生产安全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
4.2.1.4事故调查报告
4.2.1.4.1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轻伤(含轻伤)以下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10个工作日报生产安全部。
4.2.1.4.2重伤(含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至公司总经理。
20个工作日上报至生产安全部。
4.2.1.5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恶性事故。
4.2.1.
5.1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立即口头报告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立即口头上报至公司领导并
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经过上报公司总经理和生产安全部。
4.2.1.
5.2生产安全部直接或安排其他负责人立即口头上报县级安监、公安、工业办公室、质监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4.2.1.
5.3生产安全部并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调查情况以简要报告的形式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4.2.2责任追究
4.2.2.1凡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时上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2倍处理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迟报超过48小时的,按瞒报处理。
4.2.2.2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3倍处理相应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
(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
4.2.2.3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作伪证及提供其他不真实情况影响调查的,按事故直接责任人标准进行相应处理。
4.2.2.4因隐瞒事故而导致受伤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或法律纠纷,一律由隐瞒事故的车间(部门)负责人完全承担。
4.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4.3.1侥幸事故指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失,或损失很小。
侥幸事故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安全侥幸事故和其它侥幸事故。
4.3.2轻微伤害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30日且医疗总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3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3.4重伤事故,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且医疗总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5一般伤亡事故,指在事故中造成1-2人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4.3.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8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
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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