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关系
日本政府机构介绍

日本行政机构由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组成。
1、中央行政机构日本的中央机构主要指内阁,内阁领导下的机构由内阁机构、总理府及其所属机构和16个内阁部门组成,具体是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内阁府,复兴厅,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
日本实行以天皇为象征的议会内阁制。
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
内阁是日本的最高行政机构,一切重要决策皆由内阁制定和执行。
内阁由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但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
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由国会提名经议员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
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总理大臣任命,但其中1/2以上必须从议会议员中选任。
战后以来,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成员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执政党)的议员组成,该党的领袖(总裁)便成为当然的内阁总理大臣。
1.1内阁机构内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大臣,协助内阁工作,承上启下,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
内阁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即政府办公厅,是内阁执行行政事务的主要助手,主管内阁的日常事务,调查、搜集国内外情报,研究审议内外政策,为内阁决策提供根据。
内阁官房长官由总理大臣任命,是内阁中掌握实权的人物。
下设有参事官室、审议官和调查官室。
内阁法制局,是内阁的法律顾问和咨询机关,主要负责审查有关法律案、政令案、条约案,并向内阁申述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制的事项。
法制局长官虽然不是内阁成员,但可以出席内阁所有会议,发挥重要作用。
人事院,是协助内阁管理人事行政的独立性机构,负责主持国家公务人员的考试、晋升、任免,决定其职别、薪俸等事项。
人事官不受内阁更迭的影响,保护相对稳定性。
人事院由人事官组成人事会议,下设事务总局,专管人事院的业务工作。
安全保障会议,是内阁总理大臣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咨询机构,实际上是日本国防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包括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议长)、副总理大臣、外务大臣、大藏大臣、防卫厅长官、经济企划厅长官和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等。
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结构

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结构日本幕府时代是指1603年开始,一直延续到1868年的日本历史时期。
这个时期是日本历史上一个显著的时期,因为它标志着江户时代的开始,这个时期的概念被日本历史学家所使用。
幕府时代有许多重要的政治和经济结构,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些结构的内容。
1. 政治结构幕府时代的政治结构非常特殊,在这个时期,日本的领导权处于幕府的手中。
幕府是一个由将军家族控制的政治机构,由于幕府拥有极大的权力,因此,日本全国各地的领袖都必须听从幕府的命令,否则将会面临毁灭性的打击。
虽然幕府是一个非常强大的政权,但是它并没有完全地控制日本全国,因为日本全国各地依然存在着不同的小规模的政治集团。
1.1 幕府的组织结构幕府的组织结构非常特殊,它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部分。
中央政府由将军、大老、老中、小姓等官员组成,负责管理幕府全国的事务。
地方政府则是由藩的领主、城主、衙门官、町奉行等地方官员组成,他们负责管理各自的领地和城市。
1.2 幕府的权力结构幕府在这一时期拥有极大的权力,它通过各种手段来控制全国。
幕府的权力结构主要有三个部分:将军权力、幕府官员的权力以及幕府军队的权力。
1.2.1 将军权力将军权力是幕府最高的权力机构,将军拥有赋予地方领袖和藩主的封爵权力。
将军还负责制定各种法规和政策,颁布幕府布告,处理各种政治和军事事件等。
1.2.2 幕府官员的权力幕府官员是将军的属下,他们负责管理幕府的各项事务,如财政、军事、司法等。
幕府官员掌握着相当的权力,他们通常是通过家族世袭或高级职位晋升来获得这些权力的。
1.2.3 幕府军队的权力幕府军队是幕府权力的重要支柱之一,幕府军队由幕府直接控制,负责维持幕府的政治和军事稳定。
幕府军队的任务包括与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安保、国内治安等事务。
2. 经济结构幕府时代的经济结构是日本历史上非常重要的经济结构。
在这个时期,日本的政治和经济结构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通过对幕府的治理,日本实现了对商品、资本的控制,建立了一种独特的制度,称之为“庄制度”,从而成为了一个高度开发的亚洲国家。
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

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本文将研究日本国的行政制度,全文分为六大部分,分别是:日本行政制度类型、日本国家中央行政制度、日本地方行政制度、日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日本政府行政过程、日本行政制度改革。
一、日本行政制度类型:日本的统治机构分设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采用三权分立制。
立法机关:国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两院分别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行政机关: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
内阁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对国会负有共同责任。
司法机关: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组成。
所有的法官都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日本的政治结构中还有作为“国家象征”的天皇,由以上可知日本的整个政治制度可称为“议会君主立宪制”。
日本的君主立宪政治制度显然跟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有所差别:英国宪法中规定英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而日本天皇就只是国家民族的象征。
日本天皇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古代、近代、当代三大阶段。
古代天皇制始于公元7世纪,近代天皇制始于19世纪60年代后期,当代天皇制度始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
当代天皇制由专制主义变为象征制,天皇无任何实权,只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
但是仍然具有凌驾于国家机关之上的最高权威性,是日本国家和国民意志的象征。
君主立宪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利,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从政府结构来讲君主交出了立法权,但保留部分行政权,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内实行过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
在现代,日本实行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在这种制度下,日本国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国会产生并对国会负责,天皇的实际权力被减至零,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日本天皇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任何权力的君主。
日本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日本国是多党领导下的单一制国家。
简述现代日本三权分立原则

简述现代日本三权分立原则现代日本的三权分立原则受到了欧洲国家的法律制度影响,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后的法治思想。
三权分立原则强调政府的权力应该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中,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有效运行。
以下将对现代日本的三权分立原则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现代日本的三权分立原则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由国会行使。
日本的立法机构是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议会组织。
立法权的核心职能是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权益。
其次,行政权是指实施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由政府行使。
日本的政府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包括内阁和官僚机构,并由首相领导。
行政权的核心职能是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制定政策、规划和实施各项计划、管理公共资源等。
再次,司法权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裁决争议的权力,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
日本的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
司法权的核心职能是进行司法审判,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争议和纠纷。
除了三权分立之外,现代日本还强调了法律至上的原则。
这意味着所有机构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准则和标准。
法律至上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自由,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并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
三权分立原则在现代日本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确保了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和限制,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和集中。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维护了政府的公正和透明。
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次,三权分立原则使日本的法治社会得以建立和发展。
它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执行,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法律能够公正地裁决争议和纠纷,以及制约政府的行为。
最后,三权分立原则促进了日本政府的高效运行和发展。
通过权力分散和制衡,各个机构可以专注于自己的职能和责任,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可以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谈谈战后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的改革、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二战后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的改革、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刘兴云【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经济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高速增长,科技水平是日新月异,到20世纪70年代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
这一巨大成就的取得与日本的战后改革息息相关。
战后初期日本在美国的主导下对本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实施了大规模的民主化改革,使得日本成为了一个民主国家。
【关键词】日本战后地方自治一、二战后日本地方自治的改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从一个军国主义国家向西方的民主主义国家过渡。
在美国占领当局的推动下,通过了《日本国宪法》、《地方自治法》,确立了地方自治制度,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相结合的体制。
“宪法”对地方自治专列一章,战前地方的一切行政事务和人事,均由中央决定和管理;新宪法第92、95条规定,都、道、府、县、市、町、村在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地方自治。
地方领导人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可设各级议会,编制预算、制订地方性条例和法令。
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督权,但中央可通过向地方分配国税、官僚组织间的上下关系等对地方施加影响、监督和指导。
二、二战后日本地方自治的特点地方自治有各种不同的形态,有些是纯粹基于地方行政管理的,就如日本的地方政府;有些是针对特定的人类群体的,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族区域自治。
[1]而日本地方自治有如下特点:(一)日本地方政府具有双重性,既是地方行政机构,又是中央政府(内阁)的委派机关[2]。
(二)日本地方政府有以下职权。
1、管理地方财产权。
根据《日本国宪法》的规定,日本地方政府有维护、保存和使用属于自治体的财产权。
2、处理地方事务权。
主要指处理有关消防、清洁、美化及以防止公害污染等地方福利事务。
3、执行行政权。
指办理户口、登记造册、发放居民身份证、支配地方警察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制定地方预算和征收地方税、管理地方财政等。
(三)地方自治的范围和职权均有法律保障。
日本地方自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地方自治是建立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以宪法和自治特别法予以保障。
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是一个独特而复杂的体系,深受其历史、文化和社会传统的影响。
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政治体制由天皇、内阁、议会和司法系统组成。
在这个政治框架中,各个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确保政府的平衡和稳定。
天皇制度
日本的天皇制度源自古代日本的传统,天皇被认为是神圣的象征,具有极高的
威望和地位,但在宪法中被规定为仅具备象征意义,没有实际权力。
天皇的职责主要为出席仪式、发表演讲以及传达传统价值观。
内阁制度
日本内阁由首相和各个部门长官组成,负责国家的行政事务。
首相由国会选举
产生,并在议会上获得多数支持后被任命为首相。
内阁负责决策和执行国家政策,负责紧密合作的内阁成员共同制定政策。
议会
日本议会是国会,分为两个议院: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是由普通公民选举
产生的,代表日本人民的利益。
而参议院则由选出来的地方议员和中央委员会成员构成。
议会负责通过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国家的重要事务。
司法系统
日本的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确保司法公正和决定的尊重。
法官由
法律职业人员组成,独立地解释和执行法律。
日本的司法体系被认为是一个相对稳健和公正的法治体系,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日本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的体系,确保了政府的
运作并维系了社会秩序。
虽然有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面对和解决,但整体来说,日本政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摘要】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民主体制,包括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和地方政府等要素。
政府架构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实行议会制度,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选举制度体现了严格的法规和程序。
政党体系多元化,主要有自民党和民主党等。
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具有较高的自主权。
日本政治结构具有稳定性和效率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展望未来,日本政治将继续发展,不断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国家繁荣与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日本政治结构,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地方政府,特点,未来发展。
1. 引言1.1 日本的政治结构概述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混合制度,结合了传统的君主立宪制度和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
日本的政治体系主要由天皇、内阁、议会和政党组成。
天皇是日本的象征性元首,拥有仪式性的权力,而实际的政治权力则属于内阁和议会。
内阁是日本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部长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议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政府工作。
议会分为两个议院,即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的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立法和政府监督;参议院的议员则由地方议会选举和全国性选举产生,具有修正、审议和监督的职能。
日本的选举制度采用单一非转移性投票制,选举出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
政党制度主要由自民党和民主党两大主要政党组成,但日本政治并非绝对两党制,多党竞争较为活跃。
地方政府在日本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地方财政支出的权力。
日本政治结构的特点在于既保留了传统的君主制元素,又积极融入了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体现了日本政治的独特性和稳定性。
2. 正文2.1 日本的政府架构日本的政府架构由三个主要部门组成:内阁、国会和司法系统。
内阁是最高行政机构,由首相和其他内阁成员组成。
首相是政府的首脑,负责制定政府政策和指导各部门工作。
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负责管理特定部门的事务。
中国跟日本行政制度的比较

中国与日本行政制度的比较中国行政制度:特点:1、集中式管理2、行政与政治高度一体国家行政制度的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我国行政制度属于社会主义类型。
我国人民政府,遵循"议行合一制"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我国行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强调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都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工作,对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2)我国的行政机关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一切工作任的根本宗旨。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政府必须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3)我国行政机关担负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组织和发展的任务。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是国家的中心任务,而组织、领导经济建设的重任,落在各级政府的肩上。
(4)我国政府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强制手段与说服教育手段相结合,以行政的强制手段为主,辅以宣传教育。
日本行政制度日本行政制度属于资本主义类型。
日本人民政府按照“三权分立制”原则,规定政府独立行使行政权。
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政府制度。
内阁即中央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执政党与行政机关的接合部。
特点1、强调议会至上。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
内阁首脑和部长(大臣)需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议会的监督。
2、内阁组成独特。
内阁由议会(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者构成多数席位的数党联盟政策组成。
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数党联盟即为执政党,其领袖受国家元首委托而组阁。
3、国家元首“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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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是实行地方自治,有一个情况就是地方政府或者叫地方公共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中央政府保持相对独立。
这跟我们一般理解的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太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中央政府如何协调、如何处置中央与地方关系?去年我们组织去日本考察,我这里主要从机构设置、人员交流、司法行政干预等方面来进行探讨。
第一个方面,日本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在机构设置上有几个很有意思的机制。
首先它是一个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管机制。
中央财政是由财务省也就是财政部管理,地方财政是另外一个中央部委来管理,现在是总务省管理。
这个机制的好处是,中央政府在做任何决策的时候,都可以有一个部门能够把地方的财政状况说清楚,而且要替地方政府反映情况,能够事先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且制订地方财政计划,管理地方财政。
我们知道中国计划经济下主要是管地方的项目,市场经济下中央政府主要是管地方的财政。
这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我们比较感兴趣的差异。
再有一个是中央政府相关部门设置派出机构。
与我们各省市到北京搞驻京办事处不同,现在驻京办事处包括一些地级市甚至一些县,据说已经上千家,有的说是上五千家,搞得北京交通都受到严重的影响,这是“跑部钱进”的影响。
日本与我们不一样,很多部门按照经济区划和职能需要来设置派出机构,就不会出现一些“跑部钱进”的情况,很多的事在当地就解决了,不必跑到首都。
第三个我们比较感兴趣的机构设置,是在中央政府设立了一个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
在总务省下面设置的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地方政府与中央部门之间的纠纷,如果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某个部门有了矛盾,可以先到这里来打内部官司,由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来进行独立的、中立的、公平的调查和仲裁。
第二个方面,中央与地方的人员交流。
大家都知道,和我们不太一样,日本的公务员区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是不同的公务员,,分别考试录用,服务的对象不一样,工资待遇也不一样。
公务员的种类也有区别,国家公务员又分特别职和一般职,地方公务员也分特别职和一般职。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怎么对地方政府进行控制和影响呢?一个是地方的首长是选举产生的,国家公务员退职以后可以成为政治家,可以参加各地方公共团体首长的选举,相当一部分都道府县的知事曾经就是中央政府的官员或者国会议员;而在他当选了地方首长以后,也和中央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说是地方政府的官员,但是身份是定位为国家公务员,比如说日本的警察事权,战后初期是由省町村等基层地方政府负责,后上收到都道府县,是作为国家职的一般公务员,任免权是在国家公安委员会。
再有一个,就是定向挂职,地方公共团体里的副职,以及一些特定的重要职位,往往是由特定的部门派遣挂职,比如说由总务省派到地方的某一个总务部,等等。
第三个方面,中央对地方的行政干预。
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个是立法机关干预,在不违反《宪法》规定的地方自治宗旨范围内可以干预。
第二是司法机关的干预,以地方公共团体为当事人的有关诉讼,都必须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决。
日本的司法机关是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垂直体系,是中央集权的一个支柱。
第三种干预是行政机关干预,这是中央政府对地方公共团体实施干预的最一般、最常见的形式,包括准立法性干预、准司法干预,最主要的还是行政性的干预。
行政性的干预包括非权力性的干预(建议、劝告、申报等等)和权力性的干预(审批、指示等)。
但是这些都需要有法律依据或者是依法制订的政令依据。
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干预不服时,可以要求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进行独立、中立、公正的审查和仲裁。
第四个方面,就是财力配置。
从税源的分配来看,国税与地税的比例大概是3:2,然后经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从支出的结果来看,中央与地方支出比例大概是2:3。
第五个方面,关于事权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本政府的行政事务及权限主要可以分为外交、安全、治安、国土、土地利用、交通、社会资本、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活动、劳动、
福利、保健、环境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如何将这些事权在各级政府间进行配置,不仅关系到社会公平的问题,同时也关系到行政效率的问题。
在国家、都道府县、市村町三级的权限分配中,有一项“非自治事务”也叫做“机关委任事务”,也就是说这些事务本来属于国家的工作,应由中央政府来负责实施,但是考虑到这类事务与居民的生活直接相关,如果委托给地方来做的话,效率会更高,于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委托地方管理。
这是地方公共团体的分类。
由地方公共团体的首长,根据法律代替中央政府或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管理或执行的所谓“机关委任事务”,曾经被视为日本中央集权型行政体系的核心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1999年7月制定的《地方分权一览法》,日本对《地方自治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废止了“机关委任事务”,并对中央政府与地方公共团体的作用和分工重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废除了“机关委任事务”制度以后,地方公共团体的行政事务被调整为自治事务和法定委任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