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管护大队管理规定2015
护林队员管理制度

护林队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护林队员的管理,提高护林队员队伍的素质,保障国家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护林队员管理制度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结合护林队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所有护林队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服从指挥,认真履行护林职责,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有不作为、懈怠情事发生。
第四条护林队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护林队员,包括全职护林队员、兼职护林队员、临时招募的护林队员等。
第二章护林队员选配与聘任第五条护林队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森林资源,专业素质过硬,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服务意识;(二)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护林队员岗位技能;(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四)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护林队员的选拔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考核、面试等环节,选拔出来的护林队员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第七条护林队员的聘任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社会保险等环节,确保护林队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护林队员的待遇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和风险相符,不得低于相关规定的待遇标准。
第三章护林队员的管理与考核第九条护林队员应当接受上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护林队员应当认真执行上级的命令,保障国家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第十一条护林队员在工作中应当注意安全,不得有擅自决策的行为,如遇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护林队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护林装备,不得私自使用或挪用。
第十三条护林队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测等工作,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
第十四条护林队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工作记录,如巡查记录、护林报告等。
第十五条对护林队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等。
第十六条对考核合格的护林队员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护林队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护林队员的培训与提升第十七条对护林队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森林资源保护知识、护林技能等。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和个人:《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关于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的通知》渝文审〔2015〕7号),现印发你们并在市林业局网站上发布,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将《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转报本级人民政府知悉。
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重庆市林业局2015年3月2日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林地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用途管制、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地保护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林地分级保护第六条划分林地保护等级。
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重庆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将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四级。
护林队管理制度

护林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护林队的管理水平,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护林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护林队的任务是负责对所辖森林区域的防火、防盗、防病、防虫和巡视等工作。
第四条护林队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第五条护林队必须具备一定的护林技术和专业知识,并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第六条护林队必须保护森林资源的完整性和多样性,不得随意砍伐树木,挖取野生动植物。
第七条护林队必须维护良好的工作形象,服从管理,不得违反行为规范。
第八条护林队应当不定期进行训练,提高综合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护林队的组织和人员构成第九条护林队设队长一人,下设副队长、干事等职务。
第十条护林队队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指派,担任全面的工作领导。
第十一条护林队队长负责组织和协调护林队的各项工作,督促队员履行职责,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护林队队长应当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一定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知识。
第十三条护林队副队长负责协助队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负责护林队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护林队干事负责具体的护林工作,包括巡逻、防火、宣传、劝导等。
第十五条护林队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护林队的工作制度第十六条护林队每天必须进行巡逻工作,确保所辖森林的安全。
第十七条护林队必须配备足够的工具和装备,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护林队必须经常进行防火、防盗、防病、防虫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九条护林队必须定期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及时反馈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护林队必须定期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森林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护林队必须建立健全的工作档案和台账,做好工作记录和汇报。
第四章护林队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护林队队长负责护林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护林队队长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正文:----------------------------------------------------------------------------------------------------------------------------------------------------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5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改变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以及森林生态环境下所形成的生物资源。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依法确认的其他林业用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保障
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森林资源,各国普遍建立了
相应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下面将介绍我国的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制度,并
从制度建设、管理措施和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
在实际管理中,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
首先,加强森林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通过建立监测体系和制定评估标准,实
时掌握森林资源的变化情况,为制定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加强
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
采取禁止砍伐、封山育林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砍
伐行为,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再次,加强森林资源的经
营和利用。
通过推广高效利用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
效益和经济价值。
此外,还建立了森林防火、抗旱和防治虫害等应急管理
制度,提高森林资源的应对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总之,我国的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制度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包
括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森林资源经营制度和森林资源利用制度。
在具体的
管理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经营和利用。
同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规范管理。
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建立
和实施,有利于保护和优化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森林管护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权限1. 森林管护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森林资源的巡护,发现并及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2)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确保森林防火安全;(3)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和调查,及时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4)负责林业用地、林权管理,协助处理林权纠纷;(5)负责森林资源调查、统计、报告工作,为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2. 森林管护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根据职责要求,依法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森林管护工具、设备;(2)依法获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的补贴和奖励;(3)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4)对林业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的决定、命令,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管理制度1. 森林管护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 森林管护人员应熟悉森林资源情况,掌握森林资源保护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 森林管护人员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规定,确保森林防火安全。
4. 森林管护人员应积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5. 森林管护人员应协助处理林权纠纷,维护林权人合法权益。
6. 森林管护人员应定期参加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7. 森林管护人员应遵守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四、考核与奖惩1. 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管护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2.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森林管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森林管护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降职或辞退等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有林场森林管护规章制度

国有林场森林管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护工作,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和管护的职责,加强巡护和监测工作,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国有林场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执行本规章,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国有林场的正常秩序和工作效率。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和完善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资源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单位的森林管护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对自然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巡护制度,制定巡护路线和时间表,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巡查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害因素。
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森林病虫害监测体系,加强防治措施,减少对森林资源的损害。
第十条国有林场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制定防火工作计划,加强火灾防范意识,减少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对砍伐行为的监督制度,防止过度砍伐和破坏环境行为。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林地利用制度,合理利用和开发森林资源,提高资源效益。
第三章森林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和保存各项森林资源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对各类林木的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提高森林资源的生长速度和品质。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调查评估制度,了解和监测森林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品质情况。
第四章森林资源保护责任第十七条国有林场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
森林管护站安全规章制度

森林管护站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森林管护站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水平,加强对森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森林管护站的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条管护站的安全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四条所有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工作、生活和环境的安全,不得违反安全规定。
第二章工作人员安全教育第五条森林管护站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新入职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对新人员要进行安全知识的再次普及。
第七条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安全技能培训,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八条管护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知识档案,记录每位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和考核成绩。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管护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管护站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管护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流程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三条管护站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应当迅速报警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五条管护站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工作人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危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第五章外来人员管理第十六条管护站应当建立外来人员管理制度,所有外来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方可进入工作区域。
第十七条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管护站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或开除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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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森林资源管护大队管理规定城阳区林业局2015年11月城阳区森林资源管护大队管理规定目录1、森林资源管护大队的组成及各级职责2、森林资源管护大队绩效考核细则3、森林资源管护大队日常管理规定4、森林防火值班制度5、处罚管理规定6、奖励管理规定7、请销假制度8、内务卫生管理规定9、体能测试及业务考核10、森林资源管护大队招收及解聘规定森林资源管护大队的组成及各级职责大队长:王思清副大队长:李启胡一中队队长:李启胡副队长:高丕国二中队队长:王泽新副队长:江守明一、队长职责队长为本队指挥员,对全队的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1、熟悉全队的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管理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管理工作,领导全队贯彻执行;2、领导全队落实戒备措施,指挥全队完成扑火战斗任务;3、组织领导全队的半军事化训练和身体素质训练,开展扑火技术、战术训练活动,开展实战演练,提高作战能力;4、组织领导全队的业务理论等知识学习,全面提高队员综合素质;5、掌握全队的扑火素质能力,搞好机组编排和装备管理;6、加强扑火作战管理和作战安全管理,保证每次扑火战斗的成功,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7、关心爱护队员,帮助解决实际问题;8、严格队伍的行政管理,保持队伍的高度集中统一,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各项任务。
二、副队长职责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
1、在队长临时离开岗位或其它特殊情况下,根据上级或队长的指定,代行队长职责;2、协助队长具体落实戒备措施,指挥全队完成扑火战斗任务;3、协助队长开展行政管理,重点完成日常管理工作;4、全面完成队长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队员职责1、队员必须掌握风力灭火机的性能、构造、原理和保养技术;2、熟悉风力灭火机,自觉的提高单兵作战能力;3、熟悉本队每台风力灭火机的运转情况,掌握故障规律,及时维修或送修,随时随地保证风力灭火机正常运转;4、爱护装备,按照保养规定及时保养;5、在编组的扑火战斗运作中发挥主力作用;6、在扑打火头和重要火线时,承担主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7、协助队领导开展装备知识教育和训练活动;8、尊重领导、团结队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情、不说不利于不团结的话语。
9、工作积极主动,不消极怠工,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0、每名队员要明白自己的是森林防火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员;森林防火扑救的战斗员;社情、林情、火情上报的信息员;查处案件的协警员;森林资源保护的的守护员。
森林资源管护大队绩效考核细则为进一步激发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奖勤罚懒、争先创优的良好工作氛围,经研究,制定本考核细则。
森林消防专业队员按照全年统筹,全员统筹,资金平衡结合的原则,实行浮动工资制,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分别为每人每月应发数额的60%、20%、20%。
其中,绩效工资根据月考核所得分数进行发放。
一、绩效考核人员森林资源管护大队全体人员二、考核时间每月30日前三、考核内容1、森林资源管护大队日常管理规定2、森林防火值班制度3、处罚管理规定4、奖励管理规定5、请销假制度6、内务卫生管理规定7、体能测试和业务考核8、民主测评四、考核结果运用综合各项考核得分,做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森林资源管护大队日常管理规定一、全体队员要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严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全体队员工作期间统一着装、统一行动、统一食宿,牢固树立严格的时间观念,不迟到,不早退。
三、严守纪律,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岗位。
四、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外出。
五、严禁在单位饮酒,严禁在室内吸烟。
六、严禁打架斗殴和参与赌博行为,严禁传看和传播不健康书刊、小报、信息,言谈举止要文明,严禁出现任何不利于团结的行为,保持全队人员的整体健康、和谐、稳定。
七、要保持办公室、值班室、宿舍、仓库等驻地环境的整洁、卫生。
八、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及相关规定。
九、宿舍内不得坐铺、躺铺。
十、要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好集体财产,保管好扑火机具及其它重要物品。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为满足森林防火工作的需求,保证森林防火信息迅速畅通,确保森林防火万无一失,特定本制度: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值班由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安排防火队员值班人员时间。
护林防火值班轮流值班,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值班时间内禁止擅离职守,禁止饮酒,要做到值班一分钟,负责六十秒。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值班记录和电话记录,及时汇报辖区森林防火情况,每日详细记载值班期间的森林防火信息和发生的情况及天气情况。
四、严格交接班手续,交接班人员双方签字后,原值班人员方可离开,交接班手续不齐、交接不清发生问题,由移交人负责。
五、值班人员要做到上情下达及时,下情上报迅速,保证防火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六、一旦发生重大事件或森林火情,值班人员要迅速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森林资源管护大队处罚管理规定一、处分的项目(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辞退二、处分项目扣分及罚款标准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每次分别扣10、20和50分,每10分罚款50元整。
三、处分的条件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 视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处分:1、在扑救火灾期间,不听从指挥、擅自行动,态度消极、临阵退缩。
2、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
4、工作失职,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失。
5、队长、副队长不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管理混乱,造成队伍纪律涣散。
6、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7、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
8、擅离营房或者逾假不归。
9、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10、违反室内禁烟规定,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
11、参与赌博,观看、传播淫秽物品。
12、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
13、不按规定着装,违反队容风纪和队员行为规范的规定。
14、不遵守作息时间,无故不起床,不参加早操。
晚上不按规定就寝,不关灯、看电视等影响他人休息。
15、造谣诽谤,诬陷他人。
16、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
17、防火值班员不按时交接班,值班记录填写不认真,值班期间有空岗、喝酒、占用值班电话等行为,造成接警不及时,延误战机。
18、中队值班员、值日员不按规定行使职责,影响工作正常秩序。
19、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影响队伍团结。
20、在扑救火灾及日常训练中,偷奸耍滑,散布消极言论,影响队伍核心力及战斗力。
21、不服从管理,顶撞、辱骂上级领导。
22、无故旷工给予辞退。
23、隐满病情(史)不能从事本职工作者,给予辞退。
24、休假人员接到归队通知后,无故未及时归队者,记过一次。
联系不上者,一次严重警告;第二次联系不上者记过;第三次联系不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置。
25、驾驶员因违反单位行车制度规定、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检查不到位发生车辆责任事故。
26、屡次违反纪律,屡教不改者,按下列规定处置,一年内受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给予辞退;一年内受记过处分累计二次给予辞退。
27、违反其他规章制度,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
森林资源管护大队奖励管理规定为了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及主动性,有下列良好表现之一,受到队委会表扬(加2分)、大队通报表扬(加3分)、局党组表扬(加5分)、局以上单位表扬的(加10分)进行奖励,每10分奖励50元:(1)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守责,努力工作,积极主动,开拓创新,成绩突出的;(2)在队伍组建中,介绍推荐1名新队员(经考核验收通过的)每名补100元。
(3)扑火中听从指挥,英勇顽强,敢打敢拼,出色完成扑火任务,或是抢救队友,表现突出的;(4)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扑火任务中,表现突出的;(5)积极完成业务学习、训练任务,考评成绩优秀;(6)在执行应急救援或其它任务中,表现积极 ,成绩突出;(7)在以队为家、团结互助、遵纪守法、严格要求、爱护公物,内务整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8)其它重大防火及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经防火办研究另行奖励。
请销假制度一、队员因病、因事等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冬至、元旦、春节、清明等重要节点及防火紧要期原则上一律不准请假,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报林业局备案。
二、队员请假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病假超过3天需出示医院出具的病例和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按管理权限逐级请假。
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书面请假的,须经队长和大队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事后补齐手续。
三、队员请假半天以内由大队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由防火了负责人批准,1天及以上报局领导批准。
四、请假人员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因特殊情况在规定假期内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五、审批程序1、队员本人提出申请;2、经队长、大队负责人、相关领导逐级批准后,假条交上大队负责人存档,并通知森林防火办公室备案;3、休假期满,归队后向队长及大队负责人销假。
六、事假事假一天扣50元(注:病假、直系亲属婚丧假除外),事假每月超过2天(含2天)每天扣100元。
未经批准超假,予以辞退;每月事假最多不得超过5天(含5天),否则辞退。
七、病假、婚丧假请病假者须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病例、医生开具的病假条,弄虚作假者按辞退处理,病假1天以上每天扣50元,病假每月超过3天(含3天)每天扣100元。
队员直系亲属死亡,丧假最多不超过4天。
婚假3天以内,超过3天的,每天扣100元,超过7天,按辞退处理。
八、旷工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又不上班者;3、没有医院证明,又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推病不上班者;4、分配工作不服从,经教育不改,借病不上班者;5、无故旷工予以辞退。
请假报告表内务卫生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宿舍、岗位的内务卫生管理,创造一个卫生整洁、干净有序的工作及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1、宿舍、岗位物品摆放有序、卫生清洁,应当定时、定人打扫由各队长或副队长负责监督落实,队委会负责监督检查,评定宿舍卫生情况。
2、宿舍内务卫生将会列入对队长、队员的绩效考勤,对队长或副队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比。
3、各队应自行安排卫生值日表,专人负责管理与清洁本宿舍的卫生,要求卫生随时都要保持整洁、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要求:地面要随时保持清洁,不得有垃圾(果皮纸屑、烟头);被子要叠放整齐(3折4叠)统一放在床铺最里面的中间位置,铺面要保持平整干净;衣服要么挂起要么叠放整齐放进衣柜里;睡觉时衣裤要统一放在脚底,不得随处乱放;桌子上的物品要从高到低摆放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