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规定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
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公司研究,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和工资待遇作出如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病假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职工患病停止工作在六个月以内者,病假工资计发标准为:(1)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标准的70%;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标准的80%;
(4)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
职业病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35岁,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人。
自2010年入职该公司以来,长期从事化学原料的搬运和包装工作。
由于工作环境存在大量有害化学物质,李某某在2016年开始出现头晕、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
经医院诊断,李某某患有慢性中毒性肺病,被认定为职业病。
李某某在得知自己患有职业病后,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李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是否属于职业病受害者;2. 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 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证明其在公司工作的相关材料;-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检验报告等证明李某某患有职业病的材料;- 公司提供的生产环境监测报告、安全操作规程等证明其工作环境存在有害化学物质的材料。
2. 当事人陈述:仲裁委员会分别听取了李某某和公司的陈述。
- 李某某陈述,其在公司工作期间,长期接触有害化学物质,且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患有职业病。
- 公司陈述,公司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生产环境进行了安全监测,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李某某患病与其工作环境无关。
3. 专家鉴定:仲裁委员会委托相关专家对李某某的职业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认定李某某患有慢性中毒性肺病,属于职业病。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认定事实: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长期接触有害化学物质,且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患有职业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 责任认定: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生产环境进行安全监测,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李某某患有职业病,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李某某的实际情况,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案例分析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作者:王旭东时间:2011-04-03浏览量6960评论031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作者: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王旭东律师王律师:您好!我公司下属子公司xx公司发现两名职工患病,李某患白血病,黄某患恶性肿瘤。
据我们的判断,其二人患病都不是因为工作环境的原因造成的,因为在项目工地工作、居住,有好几个人,都没有类似的情况出现,而且二人的工作地点也不在一处。
黄某2009年5月到公司工作,李某2008年7月到公司工作,工龄均在5年以下,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其二人能享受到的医疗期只有三个月。
我的问题是:1、如果三个月医疗期满后,职工尚未治愈的,公司该如何处理?2、其二人医疗期内的疾病救助是不是按南宁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是否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费呢?3、如在医疗期内,其二人的劳动合同届满,该如何终止合同,如何支付补偿金?4、如职工因患病死亡的,该如何支付补偿金?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李某和黄某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在5年以下,两人的法定医疗期确为3个月。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劳动法案例分析:员工受伤事故和赔偿问题

劳动法案例分析:员工受伤事故和赔偿问题案例描述: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负责操作一台机械设备。
某天,张某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发生事故,导致其手臂受伤。
公司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用。
然而,在张某恢复期间,公司突然宣布对于此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司认为张某在操作机械设备时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此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劳动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对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关赔偿责任。
根据该案例描述,张某是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发生事故,导致受伤。
虽然公司可能认为张某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要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决办法:张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此案件:1. 与公司进行协商:张某可以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解释事故的真实情况,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3. 举证证明:张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报告等,以证明自己是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从而使得公司无法否认其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员工受伤事故和赔偿问题中,如果员工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员工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寻求法律援助等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的情况,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如何保障他们在患病或负伤期间能够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进行了规定。
一、医疗期的定义和范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病或在工作时间内发生非因工负伤时,依法享受的休假期间,主要用于接受医疗治疗和恢复。
医疗期的范围包括治疗期和恢复期。
1. 治疗期治疗期是指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并开始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病假或医疗期假,接受医生的治疗。
治疗期的具体时间根据病情的轻重和治疗的需要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恢复期恢复期是指治疗期结束后,职工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逐渐康复的期间。
在恢复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医疗期假,进行康复训练和适度的治疗。
恢复期的具体时间由医生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医疗期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进行了规定。
1. 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工资的一定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自行确定,但是必须保证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险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继续缴纳。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这样一来,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不会因为患病或负伤而受到损失。
3. 其他权益除了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还享有其他一些权益。
比如,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如果职工需要调整工作环境或岗位,企业应当尽力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对于因患病或负伤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或晋升的职工,企业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企业职工医疗期的管理企业在管理职工的医疗期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企业职工的医疗期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职工的医疗期时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一、范围本规定是对《薪酬管理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补充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二、职责企划人事处负责相关条款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补充条款1、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根据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可享受3-6个月的医疗期。
(1)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下的,可享受3个月医疗期。
(2)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可享受6个月医疗期。
(3)病假超过医疗期的,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2、流程(1)符合医疗期休假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正明、相关病例报告单、检查报告单等,至企划人事处办理请假事宜。
(2)请假手续须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企划人事处长、人事副总签字审批。
3、福利待遇(1)可享受的医疗期第一个月:管理职工享受基础工资+40%岗位工资,生产职工享受基础工资+60%岗位工资。
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2)可享受的医疗期第二个月起,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
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3)超出可享受医疗期的,停止发放工资。
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须由其个人全额承担。
(4)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的,在超出可享受医疗期期后,经公司领导研究后,可给予延长发放工资的待遇、或通过工会生活补贴等形式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5)医疗期间不享受年薪假、奖金或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福利。
4、其它规定(1)持虚假诊断证明、病例报告单等材料骗取医疗期的,一经发现,予以除名处理,并追究其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2)职工医疗期内从事其它工作的,一经发现,予以除名处理,并追究其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3)职工医疗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单位指定的岗位上班,如拒不返回又不能说明原因、提供材料的,予以除名处理,并追究其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4)职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企划人事处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赔偿标准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赔偿标准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1、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出资。
2、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
二、病伤假期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以下省略)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1、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2、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3、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4、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5、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三、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1、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2、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四、残疾救济金、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第二十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五、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1、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2、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A、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B、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劳动法案例分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案例

案例分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案情简介:申诉人曾某自2013年5月10日至被诉人某砖厂从事打坯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申诉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3年7月8日,申诉人曾某乘自行车上班,不慎摔倒,被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县人民医院诊断其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右侧颞极及顶叶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并颅内积气、脑肿胀。
2013年10月17日,申诉人至县人民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手术。
申诉人两次住院共计54天,花费医疗费97315.41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了医疗费,申诉人领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14000元。
申诉人住院期间,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生活费等费用共1000元。
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其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医疗期工资、残疾救济费等共计10万元处理结果:1、申诉人曾某医疗补助费12577.5元,经济补偿698.75元,病假工资2268元,共计人民币15544.25元,抵扣被诉人原已支付的1000元生活费等费用,被诉人某砖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诉人14544.25元。
2、驳回申诉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1、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合已报销部分医疗费,是否可视为劳动者医疗待遇已享受?2、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否再要求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医疗费,以追索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损失?评析:笔者认为,这是一起人身损害侵权案件。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本案应当对劳动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不能达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对该差价进行赔偿。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与单位无关,所以往往不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动者也没有认识到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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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案情简介:申诉人曾某自2013年5月10日至被诉人某砖厂从事打坯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申诉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3年7月8日,申诉人曾某乘自行车上班,不慎摔倒,被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县人民医院诊断其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右侧颞极及顶叶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并颅内积气、脑肿胀。
2013年10月17日,申诉人至县人民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手术。
申诉人两次住院共计54天,花费医疗费97315.41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了医疗费,申诉人领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14000元。
申诉人住院期间,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生活费等费用共1000元。
当事人请求: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其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医疗期工资、残疾救济费等共计10万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申诉人曾某医疗补助费12577.5元,经济补偿698.75元,病假工资2268元,共计人民币15544.25元,抵扣被诉人原已支付的1000元生活费等费用,被诉人某砖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诉人14544.25元。
2、驳回申诉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合已报销部分医疗费,是否可视为劳动者医疗待遇已享受?
2、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否再要求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医疗费,以追索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损失?
评析: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劳动者可能遭遇的客观现象,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与单位无关,所以往往不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动者也没有认识到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
国家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规定了相对合理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述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规定的基础
上,进一步明确统一了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待遇中的工资计算标准。
职工的连续医疗期长短决定了职工享受的待遇项目,连续医疗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享受病假工资待遇,连续医疗期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享受疾病救济费待遇,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中的工资标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诉人曾某提出的要求被诉人支付其病假工资的仲裁请求,驳回了曾某要求被诉人支付疾病救济费的仲裁请求。
关于医疗补助及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案中,曾某摔伤导致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属重病。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诉人曾某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元及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则劳动者患病和非因工负伤,按具体医疗保险享受医疗待遇。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申诉人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申诉人曾某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