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四年十月九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境外投资企业风险管理制度

境外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境外投资企业在政治、法律、市场、汇率、人员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保障公司的人员安全、财务安全和业务正常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1.境外投资项目:特指公司在境外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项目。
2.风险管理:指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对境外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防范、控制和应对等一系列的管理行为,以保障公司的人员安全、财务安全和业务正常发展。
第三章政治法律风险管理1.公司行政部门须密切注意国内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调整以及与越南的经济往来政策,增强对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的预测、判断和应变能力,及时调整决策,避免和减少因政策变动产生的不利影响。
2.关注由于战争、国际形势变幻、政权更迭、政策变化而导致项目和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3.财务部门关注投资国国家税法的变化、国家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世界政治格局改变。
4.行政部门关注当地的用工、职业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政策,用工必须做到合法合规。
第四章市场风险管理1.销售部门需做详细深入的市场调研,提高公司的技术支持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国际知名度,以期在竞争中取得领先优势。
2.熟悉境外投资项目的营商环境和当地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聘请法律、财务等中介机构,逐步加深对当地纺织行业及其上下游领域的发展动态,熟悉当地的商业运作规则,在进行经营决策时,运行科学决策方法,尽快避免盲目决策或决策依据不足情况的发生。
3.规避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需求风险,把握市场命脉,抢占市场先机。
第五章汇率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及时跟踪关注当前汇率变化,根据变化,及时调整销售价格,以避免汇率波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损失。
第六章运营风险管理1.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管理公司战略运营,制定公司运营管理规划,使公司在合法合规框架下有序运营。
2.建立完善的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实施严格的资金控制制度和流程。
3.建立多重控制机制、加强过程监控、强化问题反馈等,以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导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中国企业对境外投资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商务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则。
一、目的和范围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确保境外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境外投资行为。
二、境外投资的定义和分类办法将境外投资定义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以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或项目的行为。
境外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企业、参股、收购或扩股等方式直接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的行为。
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基金、信托、证券等金融工具间接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的行为。
三、商务部的责任和权限商务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和完善境外投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2. 审批和备案境外投资项目;3. 监督和检查境外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4. 处理和调解境外投资争议;5. 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沟通,推动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商务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有权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和进行审查。
四、境外投资的申报与备案根据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需提前在商务部进行申报,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进行备案或审批。
备案适用于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只需要在商务部进行备案登记,无需等待审批。
审批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提交详细的投资申请材料,并经商务部审查后批准。
五、境外投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办法要求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风险评估应包括项目可行性、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等方面的分析。
针对风险评估的结果,企业应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合理的投资结构、风险分散、合作伙伴选择和优化资金筹集方式等。
境外投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项目参与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境外投资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我国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所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能源、交通、制造等领域。
第三条境外投资安全生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四)依法依规,强化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六)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境外投资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二)安全检查制度;(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六)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项目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项目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项目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项目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促进境外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1.根据我国行业投资政策,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敏感行业及领域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才能进行。
除敏感行业和领域外,境外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2.敏感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国防、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这些行业和领域的项目,必须提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等待核准。
对于未经核准的投资项目,一律视为非法投资,国家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罚。
3.境外投资项目涉及非敏感行业和领域的,投资者应在投资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投资者应提供完整的项目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目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
(2)投资者应提交投资申请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财务预算、资金来源证明等。
(3)相关部门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4.投资者在境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重大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额度变动、合作伙伴变更、投资方向变动等。
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变动进行重新核准或备案。
三、投资项目的合规审查为保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国家有关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投资政策。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境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对投资目标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并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
3.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
投资者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4.投资者的信誉和资质。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1. 批准制度:境外投资需要事先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
这些部门通常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确保投资对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不构成威胁。
2. 外汇管理:境外投资涉及跨境资金流动,所以通常需要遵守外汇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规定了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资金转移限制、外汇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 受限行业和地区限制: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许多国家设立了受限行业和地区,对境外投资进行限制。
这些限制可能包括特定行业的禁止投资,或者对某些地区的限制投资。
4. 风险管理:境外投资涉及的政治、经济、市场等风险较高,需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通常包括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保险和补偿机制等,以应对投资风险。
5. 信息披露和报告监管: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加强监管,一些国家要求境外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
这些信息和报告通常包括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合规性等。
6. 法律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境外投资者可能面临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风险。
许多国家建立了法律体系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平衡境外投资的利益和风险,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利益,并提供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投资环境的稳定。
各国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因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需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境外投资活动的规范发展而制定的。
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及其境外子公司或其他境外经营机构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一、核准管理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3)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4)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防控风险的能力。
(5)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投资或限制投资的情况。
(6)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流程:(1)提交核准申请:申请人应向发改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书、财务预算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2)审查和决策:发改委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评审。
经审查后,发改委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核准或不核准的通知书。
(3)后续管理:核准后,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结汇和备案手续,并按时履行相关责任。
二、备案管理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3)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范畴。
(5)不属于求购境外资产、股权及境外收购债权的情形。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流程:(1)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向发改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备案申请书、经营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2)审查和备案:发改委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得随意要求补充材料。
经审查后,发改委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备案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
(3)监督管理:备案后,申请人应按照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按时履行相关责任。
发改委将建立相关监督机制,对备案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4)信息披露:备案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项目投资情况、经营情况、风险情况等。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8•【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
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4年4月8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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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司境外投资活动,防范投资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公司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三条公司是境外投资的主体。
公司开展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均需股份公司审批。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部依据公司的战略投资规划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情况,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股份公司。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部根据项目前期调研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立项。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投资管理部按要求向股份公司提交立项申请。
第七条立项申请通过后,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拟定项目实施草案,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中介机构编写。
第八条公司投资管理部组织对可研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编写项目评审意见。
第九条项目经股份公司决策通过后,公司投资管理部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或核准。
第十条公司凭核准机关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审批后,项目筹备组负责制定投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融资渠道,办理项目公司注册等手续,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担前期的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建设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项目建设过程由项目公司承担控制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规范进行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