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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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准则

国家审计准则

国家审计准则一、背景国家审计准则是在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所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

审计是国家管理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功能,其核心职能是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

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审计活动,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财务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制定目的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审计活动:明确审计工作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独立性。

2. 提升审计水平:通过建立科学的审计准则和标准,推动审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管理,防范审计风险。

4. 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务利益,推动国家资产管理与运营的合理规范。

三、国家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国家审计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审计原则:明确审计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客观公正、独立性、保密性等。

2. 审计程序:规定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

3. 审计标准:规范审计人员的工作行为,包括审计方法、审计技术等。

4. 审计管理:强调审计机关的组织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四、国家审计准则的落实和监督国家审计准则的落实和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 1. 提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法制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2.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的公开和透明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3. 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确保审计活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总结国家审计准则是国家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对规范审计活动、提升审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审计准则,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解读(doc 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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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报告准则
第三十条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 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 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 复核。 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 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 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 本尺度。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 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 准则。
报告处理准则
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 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 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国家审计准则讲解

国家审计准则讲解

国家审计准则讲解一、什么是国家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是指为了规范国家审计工作,保障审计质量和效果,确保审计工作科学、公正、有效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和准则。

二、国家审计准则的意义国家审计准则在国家审计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审计质量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确保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的一致性和专业性,从而保障审计质量。

2. 提高审计效果国家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使审计人员能够根据准则进行工作,提高审计的效果和影响力。

3. 保持审计独立性国家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的要求,防止审计受到外部干扰,保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4. 促进审计制度建设国家审计准则是国家审计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落实可以促进审计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高国家审计的水平和能力。

三、国家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国家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审计工作原则国家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保密性、专业性等要求,为审计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2. 审计程序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活动的基本程序,包括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材料的准备、审计方法的选择、审计调查的进行、审计结论的形成等环节,保障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审计报告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明确了审计报告的编写要求和审计结果的表达方式,使审计报告具备可读性和可操作性。

4. 审计监督国家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要求,包括内部审计监督和外部审计监督两个方面,确保审计工作受到监督和评估。

四、国家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国家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是衡量国家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并逐步推动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准则执行审计工作。

同时,加强对国家审计准则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审计人员的准则意识和规范意识。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行国家审计准则时存在不足和偏差,审计结果的影响力和可操作性不够强,有待进一步提升和改进。

【最新精选】国家审计准则解读

【最新精选】国家审计准则解读

国家审计准则解读2010年9月1日,刘家义审计长签署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审计署以第8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审计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体现了很强的综合性;《审计准则》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运用科学的审计理念和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体现了很强的科学性;《审计准则》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审计二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确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实用性;《审计准则》充分借鉴国际政府审计准则的内容和外国审计机关有益做法,体现了很强的国际性。

一、修订遵循的原则(一)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原有准则保持一定连续性。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审计法和2010年国务院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和审计程序等都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此次修订的《审计准则》,作为部门规章,严格依照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明确了执行的具体要求,确保审计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

同时,对于原有准则,特别是《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一些经过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规定,均吸收到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中,保持审计规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总结多年来审计实践经验,体现中国国家审计特色。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法定审计职责,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方法,在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基础上,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专项审计调查和跟踪审计,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层面发现和分析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加大公布审计结果力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

国家审计准则讲解

国家审计准则讲解
➢ 编制要求:根据审计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 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确定审计 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要求(48)
➢ 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 容和重点、审计工作组织安排、审计工作要求(49)
➢ 审批和执行:业务部门编制方案,审计机关按照规定 的程序审批后下达执行,并可根据情况变化予以调整 (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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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初选项目进行调查(29)
➢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和主要业务开展情
况 ➢ 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 相关的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情况 ➢ 监管机构的监管情况及结果 ➢ 以前审计情况 ➢ 其他相关内容
2021/7/17
对初选项目进行评估(30)
➢ 项目重要程度 ➢ 项目风险水平 ➢ 项目审计预期效果 ➢ 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 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 勤勉尽责: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
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 保守秘密: 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
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 工作无关的目的
2021/7/17
审计独立性
➢ 审计法律法规关于审计独立性的规定
—审计机关组织的独立 —审计职权的独立 —审计机关经费独立 —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任期和职务保护 —审计人员回避和履行职务的法律保护
➢ 审计目标及其对应的业务类型(6)
——真实性:财务审计 ——合法性:合规审计 ——效益性:绩效审计
➢ 法律规定的业务类型(7、8)
——审计业务:对单位、项目、资金的审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
●理解与把握:

国家审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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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准则的模式
国际通用的审计准则有三种模式: ① 国家审计准则 ② 民间审计准则 ③ 内部审计准则
(六)国家审计准则
1.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美国审计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简称GAO)于1972年颁布,是世界上 第一部国家审计准则。
2.国际政府审计准则。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简称INTOSAI)的审计准则委员会于1989年通过 。
3.我国国家审计准则。我国于1996年12月6日正式颁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国家 审计准则。
(七)中国政府审计准则的发展
我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演进可具体分为以下几阶段: (一)起步阶段(1985-1993年)(两大成果) 审计署颁布了《审计工作试行程序》(1985年)和《中华人
第三,1972年美国通过了财务报表公认的审计准则,并在 1984年发布49份审计准则说明书,对审计准则作了解释。
随后,世界上其他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等也 先后制订了本国的审计准则。
(三)审计准则的特性
从审计准则基本涵义出发,其特性可以概括为权威性、规 范性、可接受性、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
优点:这种体系结构可以克服制定多个单项审计准则容易出 现的体系庞杂、单项准则间内在关系不够清晰、内容重复交 叉多等缺陷。
具体操作要求 审计指南
国家审计准则 审计法
② 具体内容的变化
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家审计准则分为七章:总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 质量控制和责任以及附则。其与1996年颁布的准则相比,内容 上存在许多变化。主要表现为: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详解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详解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四条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必要程序,特别是为注册会计师在下列关键环节作出职业判断提供重要基础:(一)确定重要性水平,并随着审计工作的进程评估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是否仍然适当;(二)考虑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恰当,以及财务报表的列报与披露是否适当;(三)识别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包括关联方交易、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或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四)确定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所使用的预期值;(五)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六)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五条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和动态地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

第二章风险评估程序、信息来源以及项目组内部的讨论第一节风险评估程序和信息来源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二)分析程序;(三)观察和检查。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除了询问管理层和对财务报告负有责任的人员外,还应当考虑询问内部审计人员、采购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等其他人员,并考虑询问不同级别的员工,以获取对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有用的信息。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有助于识别异常的交易或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和审计产生影响的金额、比率和趋势。

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预期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并与被审计单位记录的金额、依据记录金额计算的比率或趋势相比较;如果发现异常或未预期到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考虑这些比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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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准则解读2010年9月1日,刘家义审计长签署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审计署以第8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审计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体现了很强的综合性;《审计准则》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运用科学的审计理念和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体现了很强的科学性;《审计准则》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审计二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确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实用性;《审计准则》充分借鉴国际政府审计准则的内容和外国审计机关有益做法,体现了很强的国际性。

一、修订遵循的原则(一)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原有准则保持一定连续性。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审计法和2010年国务院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和审计程序等都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此次修订的《审计准则》,作为部门规章,严格依照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明确了执行的具体要求,确保审计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

同时,对于原有准则,特别是《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一些经过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规定,均吸收到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中,保持审计规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总结多年来审计实践经验,体现中国国家审计特色。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法定审计职责,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方法,在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基础上,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专项审计调查和跟踪审计,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层面发现和分析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加大公布审计结果力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

实践证明,这些基本做法和经验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审计工作发展要求的。

修订的《审计准则》主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总结审计实践经验,体现中国国家审计的特色。

(三)借鉴外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有益内容,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

国际审计组织和有的外国审计机关相继颁布了审计准则,其中有些基本审计理念和技术方法对我国审计机关也有借鉴意义。

此次修订准则,重点借鉴了外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有益内容,并适当参考了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坚持约束与指导相结合,增强《审计准则》的指导作用。

修订的《审计准则》适用于中央到县的各级审计机关,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

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和审计项目的不同特点,修订的《审计准则》坚持约束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将一些条款设定为约束性条款、一些条款设定为指导性条款,注重对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相关实质性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增强《审计准则》的适用性和指导作用,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贯彻执行。

二、《审计准则》的体系结构修订前的国家审计准则体系由一个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若干个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构成。

此次修订,参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体系结构,将原有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通用审计准则规范的内容统一纳入《审计准则》,形成一个完整单一的国家审计准则。

在审计准则的下一层次研究开发审计指南,进一步细化相关审计业务操作的具体要求。

据此构建起由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等不同级次规定组成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按照上述体系结构,《审计准则》正文分为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

共200条。

同时,《审计准则》在吸收原有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中能够继续适用的内容后,废止了审计署以前发布的28项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并在《审计准则》附件中列明了废止的规定名称。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审计准则》的适用。

1.《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的各项审计业务和专项审计调查业务。

同时,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审计准则》。

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适用《审计准则》,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审计准则》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

2.《审计准则》条款的具体应用。

考虑到我国各级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审计项目之间的差异,为增强《审计准则》的适用性,将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规定为约束性条款,即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都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而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审计记录中加以记载。

《审计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

(二)关于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要求。

1.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从审计机关组织和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经费和审计人员履行职务的保护等方面,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了规定。

《审计准则》第十六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的要求,规定了审计机关针对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对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2.审计职业道德要求。

各级审计机关十分重视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在长期审计实践中形成了具有审计职业特色的道德规范和要求。

《审计准则》第十五条明确了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五项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并规定了审计人员遵守各项基本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关于审计计划。

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是审计机关对年度审计工作做出的统筹部署和安排。

《审计准则》第三章明确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的要求。

同时,为更好地指导审计机关确定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审计准则》第三十六条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项目提出了指导性原则,即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中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事项等,可以作为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予以安排。

2.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

根据审计实践,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项目,一般需要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以加强对这些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管理,便于审计结果的汇总和综合利用。

《审计准则》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

(四)关于审计实施。

1.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

明确了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实质性要求。

要求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包括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和信息系统控制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评估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形成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准则》第五十七条至第七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

同时,《审计准则》对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审批权限也做了规定。

2.获取审计证据的要求。

《审计准则》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从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明确了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审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对采取不同审查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提出了指导意见,《审计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和分析等7种基本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3.审计记录的类型和内容。

调整了审计记录的类型。

《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将审计记录划分为3种类型,即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取消了审计日记的做法。

《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还规范了各类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4.检查重大违法行为的特别规定。

《审计准则》第四章第四节对检查重大违法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包括检查重大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评估的因素、调查了解的重点内容、需关注的异常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应遵守的规定等。

(五)关于审计报告。

1.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及其编审。

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专项审计调查的规定,为督促被调查单位整改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公布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更好地发挥专项审计调查的作用,《审计准则》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作为向被调查单位出具的一种审计文书,并对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编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审计移送处理予以明确。

《审计准则》第五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相关条款对此作了规定。

2.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

为了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审计机关专门机构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审理的新规定,《审计准则》将审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原来对审计结论性文书的复核调整为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

审理过程中,审理机构应当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参加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并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六条对此作了规定。

3.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为了加强审计成果的开发利用,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审计准则》第五章第三节对专题报告和综合报告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的事项范围,明确了可以编制审计综合报告的情形和审计综合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送对象,以及审计机关在起草、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4.审计整改检查。

为了贯彻落实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确保审计效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准则》第五章第五节对审计整改检查作出具体规范,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并对审计机关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的方式和时间、检查报告以及检查后应采取的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六)关于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为了加强全员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明确审计责任,《审计准则》第六章要求审计机关应当针对审计质量责任、审计职业道德、审计人力资源、审计业务执行、审计质量监控5个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并通过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等方式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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