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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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接处警工作规章制度

接处警工作规章制度

接处警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接处警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率,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接警1. 接警岗位设置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接警岗位,配置相应的接警人员。

接警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2. 接警职责(1)及时、准确、全面地接收报警信息;(2)询问报警人有关情况,必要时进行录音;(3)对报警事项进行分类处理,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准确地将报警信息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4)对无效报警、虚假报警、重复报警等进行甄别、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5)做好接警记录,保存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可追溯。

3. 接警流程(1)接警人员接到报警电话,应当询问报警人基本情况及报警事项;(2)根据报警事项,判断警情性质,决定传达部门和人员;(3)将报警信息迅速、准确地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4)对报警人进行必要的安抚和指导;(5)做好接警记录,保存相关资料。

三、处警1. 处警岗位设置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处警岗位,配置相应的处警人员。

处警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2. 处警职责(1)接到报警信息后,迅速出警,及时处置警情;(2)到达现场后,了解情况,收集证据,采取必要的措施;(3)根据警情性质,依法作出处理;(4)做好处警记录,保存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可追溯。

3. 处警流程(1)处警人员接到报警信息,应当迅速出警;(2)到达现场后,了解情况,收集证据,采取必要的措施;(3)根据警情性质,依法作出处理;(4)做好处警记录,保存相关资料。

四、接处警工作协同1.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确保接处警工作顺利进行。

2. 接警人员与处警人员之间应当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警情处置情况。

3. 公安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应对突发警情。

五、监督与考核1. 公安机关应当对接处警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进行。

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

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

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一、背景介绍110接处警是指公安机关接收和处理紧急报警的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了以下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二、接警流程1. 接警当接到报警电话时,接警员首先要保持冷静,耐心倾听报警人的陈述,准确了解案情。

2. 核实报警信息接警员要通过与报警人的对话,尽可能获取准确的报警信息,包括案发地点、案发时间、涉及人员和物品的特征等。

3. 分类和优先级判断接警员要根据报警信息的性质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和优先级判断,确保高风险、紧急情况得到及时处理。

4. 指派警力根据报警信息的分类和优先级判断,接警员要及时指派警力,派遣到案发地点进行处置。

5. 跟进案件接警员要及时与派出所、巡警队等相关部门联系,跟进案件的处理进展,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

三、工作要求1. 保持冷静接警员在接警过程中要保持冷静、理智,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不得因情绪波动而影响工作。

2. 全面掌握业务知识接警员要全面掌握业务知识,熟悉各类案件的处理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能够正确、高效地处理各类报警情况。

3. 保护报警人隐私接警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报警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细节要进行保密,确保报警人的隐私不被泄露。

4. 语言表达清晰接警员在与报警人沟通时,要使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表达,确保案件信息的传递不产生歧义,避免造成误解或延误。

5. 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接警员要具备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正确决策,保障报警人的安全和利益。

四、工作注意事项1. 客观公正接警员在接警处理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受个人情感和利益影响,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 妥善保管证据接警员在接警处理过程中要妥善保管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后续案件侦破提供有力支持。

3. 不得泄露案情接警员不得将案情信息泄露给无权知晓的人员,严禁以个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泄露、散布案情信息,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110接处警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110接处警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以便110接处警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一、工作职责。

1. 接听来电,接听来电时,要保持冷静、礼貌,及时记录报警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并详细询问报警事项。

2. 分类处警,根据报警内容,将警情分为紧急、一般和非紧急三类,对不同性质的警情进行分类处置。

3. 及时反馈,对于紧急警情,要及时通知现场民警出警,对一般警情,要及时指派民警前往处理,对非紧急警情,要及时了解情况,做好记录。

二、工作规范。

1.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接处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确保每一个步骤都符合规定,避免出现差错。

2. 保护报警人隐私,在记录报警人信息时,要严格保护报警人的隐私,不得泄露报警人的个人信息。

3. 保持警情信息的真实性,在记录警情信息时,要保持信息的真实性,不得随意篡改或删除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三、工作技巧。

1. 善于倾听,在接听来电时,要善于倾听报警人的诉求,了解其需求,做到耐心细致。

2. 善于沟通,在处理警情时,要善于与报警人进行沟通,让报警人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心和帮助。

3. 善于协调,在处理复杂警情时,要善于协调各方力量,做到资源整合,提高处置效率。

四、工作要求。

1. 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2. 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警情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确保110接处警工作的高效运转。

五、工作纪律。

1.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处理警情。

2. 严格遵守电话接听规范,不得在接听电话时进行私人交谈,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3. 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警情分类,不得随意调动警力。

接处警工作规范要点

接处警工作规范要点

接处警工作规范要点一、工作纪律1.服从指挥,听从调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纪律意识。

2.严守保密,不得泄露接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内容。

3.保持警容严整,言行文明,示范文明执法形象。

4.遵守交通规则,驾驶警车时保持文明驾驶,不得违法超速、闯红灯等。

二、接警准确度1.接警人员应认真听取报警人描述,并详细记录接警信息。

2.对报警信息进行及时而准确的分类和初步判断,判断案情的轻重缓急,并做出合理安排。

3.与报警人保持良好的沟通,通过专业技巧引导其提供更多的案情细节。

三、处警响应及指挥1.必要时应先派遣警力到现场进行初步勘查,确保保护现场,获取更多证据。

2.根据案情紧急程度,合理安排接警部门警力的展开。

3.在进行处警行动中,应准确披露处警部门行动计划,协调各警力的配合,确保目标的迅速落地。

四、信息登记与报送1.对每起接处警工作,应编制接警登记表格,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

2.按规定报送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3.对重大案件或紧急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通报至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五、文明执法1.接处警人员应以礼待人,文明执法,不得辱骂、殴打、恐吓报警人或涉案人员。

2.严禁违规搜查、拘禁等违法行为,文明执法遵循程序和规范。

3.在处理案件时应公正、客观,不得接受贿赂、利益输送等行为,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六、安全防护1.接处警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和装备,确保个人安全。

2.在处警行动中,注意自身安全,谨慎抉择行动方案,保证处警行动的安全性。

3.在处理涉枪、涉爆、涉毒等危险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程,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七、信息整理与汇总1.对每起接警工作,应认真整理警情信息,完善案情材料,确保案情丰富而准确。

2.定期对接警工作进行汇总与分析,总结案件特点和规律,为提高工作水平提供参考。

3.针对重大案件或有重要价值的案件,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置。

八、问题整改与汇报1.对接处警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1接处警工作规则

1接处警工作规则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

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城市,开通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接警服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接处警工作流程及规范

接处警工作流程及规范

接处警工作流程及规范
接处警工作是警察的重要工作之一,是构建安全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接处警工作流程及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接处警工作要求警察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包括接受报案,登记案件信息,及时处理案件,及时上报案件信息。

二、接处警工作要求警察要积极推进案件的调查和侦破,按照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严格依法处理案件。

三、接处警工作要求警察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得有任何偏袒和歧视行为,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四、接处警工作要求警察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以加强案件侦破工作。

五、接处警工作要求警察要积极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反馈社会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以上就是接处警工作流程及规范的主要内容,希望警察能够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规范认真、严谨地开展接处警工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的安定做出贡献。

接处警工作规范要点

接处警工作规范要点

接处警工作规范要点
一、准备工作
接处警前,每一位警官要根据所接处警形势和案件的特殊性提前做好
充分准备,以保障接处警过程的顺利实施。

1、接处警前要先听取报备警官的报备情况,仔细了解报备警情的情
况和案件发生的经过。

2、要根据报备的情况及时制定好接处警计划,指派不同岗位的民警
配合接处警工作,同时要派出综合指挥队伍支持单位处理和加强接处警工
作的统筹安排。

3、要做好警务资源的安排,根据接处警情况的需要,可考虑派出警车、协警、武警等警务资源加强接处警工作的支持。

4、要及时做好调查通报工作,在接处警过程中及时收集调查线索,
与事发现场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二、做好安全措施
接处警前,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情节,安排适当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出
现不必要的安全风险。

1、要考虑警情的敏感性,派出适当的警务资源,如民警和武警等,
及时处理好警情。

2、要加强对现场的控制,严密把关,分清现场角色,避免不法分子
利用混乱的情况触犯法律。

3、要提高现场勤务水平,加强安全配备,提高接处警的安全可靠性。

4、要及时做好抓捕工作,对涉案人员实施抓捕,准确抓获主要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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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条处警民警应当携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九条处警民警应当要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等单警装备。

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条处警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处警结束后,对于受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的,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

处警民警应及时在接处警平台反馈单中详细填写调查核实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做到:(一)及时处理警情并报告现场情况;(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三)及时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对刑事案件应按照就近调警、属地管辖和业务主管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到:(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四)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六)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八)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

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治安案件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二)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六)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七)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八)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九)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做好警情的前期处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和草率处理。

除案情简单,可当场调解、当场处罚外,还应当做到:(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搜集、保全证据;(六)及时与案件主办单位或其他职能部门联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办单位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三)迅速通知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堵截。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

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第二章刑事案件现场处置第十六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

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

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

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

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十八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

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

第十九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

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第二十二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三章行政案件现场处置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

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

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

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

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二十六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

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询问后,可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第三十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违法人员、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四章其他警情的处置第三十一条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的先期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迅速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二)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三)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四)迅速通知邻近所、队进入警戒状态,全面进行查缉、堵截。

第三十二条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三)对爆炸、剧毒、放射或者传染疫情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迅速请求专业人员进行处置;(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者。

第三十三条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二)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围观人员;(四)依法劝解教育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五)注意适时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对精神病人肇事或者酒后肇事者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现场情况,制止肇事行为;(二)对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并做好取证工作;(三)对酒后肇事的应当及时联系其亲属或者所属单位,通知将其领回看管;(四)对精神病人一时无法查找到患者亲属的,联系当地民政等部门进行处理;(五)酒后肇事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将其约束至酒醒,酒醒后,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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