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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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4.浙江省专利权质押合同

0694.浙江省专利权质押合同

浙江省专利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出质人(甲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质权人(乙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登记日期:质押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质押期间,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甲方应负责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治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进展,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行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业务。

第三条此方法适用于我市各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当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拥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淌资金贷款(含承兑业务),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或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出质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2、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3、质押的专利不属于国防专利;4、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时期,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原则上未许可他人实施,或虽许可他人实施但无法律纠纷。

二、借款人符合以下要求:1、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同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3、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通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性质第七条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

第八条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短期流淌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淌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借款人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在与贷款人协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但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之和不能超过质押专利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浙江金华市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金华市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金华市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0()9
【摘要】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市科学技术局、金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金华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总页数】1页(P8-8)
【关键词】金华市;专利权;管理;贷款;质押;浙江;中国人民银行;科学技术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之化解——兼评相关地方新出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J], 张林
2.深入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r助力安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r——省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 [J],
3.金华市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J],
4.河北省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J],
5.合肥市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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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信贷从业资格考试新业务题库(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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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信贷从业资格考试新业务题库(完整版)一、单选题1.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对与合作机构的数据交互进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保不因合作而降低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确保业务连续性A、每半年B、每年C、每两年D、每三年答案:B2.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时设立。

A、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B、质押合同签订C、贷款合同签订D、发放贷款答案:A3.办理商业汇票的再贴现和转贴现时,应将汇票作成()。

A、委托收款背书B、转让背书C、质押背书D、再贴现背书答案:B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附有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签名。

A、五分之四B、三分之二C、二分之一D、四分之三答案:B5.2019年8月LPR改革完善后,1年至5年期的贷款定价,怎么操作?A、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B、企业自主选择参考的品种定价C、按基准利率定价D、以上都不对答案:A6.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办理。

A、质权人B、出质人C、征信中心D、商业银行答案:A7.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A、六个月九十日B、一年九十日C、六个月六十日D、一年六十日答案:B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否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A、1B、2C、3D、4答案:B9.《反洗钱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受法律保护。

A、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B、现金交易报告C、财务报表D、业务报告答案:A10.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A、3个月报B、6个月C、1年D、2年答案:B11.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受托人)()。

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贷款风险,维护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系指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未上市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

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权发行公司。

经登记托管的股权作担保,借款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本省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及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

第五条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银行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股权质押贷款条件第六条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按期还本付息;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股权质押折款比例第八条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处分的费用。

第九条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75%。

第四章股权质押贷款申请程序第十条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4年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知发管[2014]22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4年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知发管[2014]22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4年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4年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知发管〔2014〕22号)各市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经与相关单位商议,现将2014年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申报省财政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的基本条件参见《关于2013年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科发知〔2013〕187号),申报客体为2013年下半年(2013年7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专利权质押贷款。

2.请各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初审工作,按摸底情况填报《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励与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经所辖市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汇总后,于7月5日前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附件:《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励与补助资金申报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2014年6月30日附件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申报表申请编号申报地区申请日期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二○一四年制一、基本情况申报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本地区关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政策(包括有无管理办法、贴息/奖励等政策、财政配套资金)(首次申报地区列出本地区相关政策(文件名、文件号、政策主要内容);非首次申报地区2013年有新政策的列出文件名、文件号及政策的变动情况。

)二、本地区专利权质押融资明细2013年7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本地区专利权质押融资总额(万元)序号质押登记时间质押人质权人质押金额(万元)借款金额(万元)涉及的专利号借款合同号质押合同号三、承诺书(材料真实性承诺)(县市区科技局盖章)(县市区财政局盖章)四、初审意见市科技局意见:——结束——。

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5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进一步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对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反馈。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进一步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体现公共财政的公平性,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精神,结合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特点,特修订本办法.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一)省财政预算拨款;(二)国家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补助和专利工作的奖励、专利宣传、人才培训、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国际间专利交流与合作、对关系我省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补助。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发明专利第一权利人地址在本省辖区内的自然人,以及负责专利事务协调管理的政府机关。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三)列入国家、省专利宣传、人才培训计划,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项目、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专利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四)国际间专利的交流与合作;(五)对关系我省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浙财教〔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我们对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月20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创新型省份建设,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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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

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五)存在专利纠纷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贷款额度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条贷款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

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九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条件。

采用专利权质押方式的、应重点审查专利权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信用档案、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的情况及专利权的市场价值。

必要时,可以向专利权主管部门查询该专利权证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专利权借款人和贷款人可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意见。

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就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可根据该意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办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贷款银行所在地的同级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

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贷款人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确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借款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第十四条借款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借款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经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及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报备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

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贷款人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专利权市场流动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九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后,专利权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重新修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质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可实现质权的情况,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前,可就处置专利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不嗯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规范专利权市场交易行为,为贷款人提供专利权管理政策咨询和信息查新等便捷服务,根据本《管理办法》尽力配合当地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做好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督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第二十四条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附则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加强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每宗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卷宗应记载规范,材料完整齐全。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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