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车管理办法
商品车管理办法

库存商品车管理办法为规范库存商品车管理,保证商品车处于销售状态和商品车资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存放经销商处展示样车.2。
职责2。
1销售部负责管理存放于经销商处展示样车库存数量、状态等档案的建立,并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和核查实物数量是否与库存档案一致;负责督促经销商处货款到期车辆的货款回收。
2。
2分公司人员负责督促经销商对库存车的定期维护,核对账物是否相符;负责到期库存车货款的回收;负责到期库存车辆的调回或向其它地区调剂.3.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3.1经销商向分公司提出展示样车申请,并详细填写《展示样车申请单》(附件1,一式两份,分公司留存一份,经销商留存一份),包括展车数量、品种、配置等,并由法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3.2分公司经理审核经销商资质和信誉,审核合格后在《展示样车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后的《展示样车申请单》传真至销售部,并保留原件备档。
3。
3销售部接到分公司《展示样车申请单》传真后核查该经销商资质和核查前期货款支付情况,如有欠款不予批准展示车辆;如经核查合格,将《展示样车申请单》报销售副总监批准。
3。
4销售副总监批准《展示样车申请单》后,销售部通知分公司与经销商签订《展示样车协议》(一式三份,本公司留存二份,经销商一份),包括品种、数量、配置、保证金数额、回款期限等。
3.5《展示样车协议》签订,且经销商将保证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后,销售部按批准后的《展示样车申请单》准备展示样车和有关随车文件(不含合格证)、工具、备件等,并组织发送。
3.6分公司接到销售部的发车通知后,通知经销商准备接车,车辆到达后,分公司经理安排分公司人员与经销商共同验收车辆,并填写《商品车实物交接单》(附件2,一式三份,分公司一份,销售部一份,经销商一份),双方验收人签字,加盖经销商公章.如在验收时发现故障或缺损件,分公司人员负责与当地服务站联系,排除故障后将车辆交付经销商验收并签字。
分公司人员将《商品车实物交接单》以快件形式寄回销售部。
商品车管理规章制度--库存商品车管理办法

商品车管理制度--库存商品车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司商品车管理制度,更好的促进新车销售,特制定库存商品车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一切公司未销售车辆的管理及所有与商品车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行为主体。
管理办法规定如下:1、厂方所发新车的接车工作由专人负责,按统一流程接车,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及信息入库。
2、入库后的还未完成销售的商品车,原则上由专人负责移动,非库管之其他人员在未经允许下私自移动车辆,一经发现,将做相应处罚;如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3、公司商品车钥匙及随车物品管理细则:①商品车入库后,由库管对新车钥匙贴上相应的标签,并和车辆上的点烟器、天线、保修手册、用户手册等物件进行统一收纳及存放。
②商品车钥匙及相关物件统一安放在固定的文件柜中,文件柜的钥匙由库管保管。
③销售顾问在日常销售活动中,如需要交车、移车、出库及停放样车等而需使用钥匙,则先由销售顾问填写相应的《钥匙领用单》、《出库单》、等,将填写好的单子交到库管处之后,库管凭单取钥匙给销售顾问;禁止销售顾问自行拿取钥匙柜中的钥匙;如发现未填写相应的单据而自行取钥匙的,处罚50元/人/次;④商品车在未完成销售(全款进账)之前,不得将保修手册、点烟器、天线、用户手册等随车物品出库。
销售顾问领取保修手册等随车物品时也需要在相应的签字本上签字。
4、区域销售顾问在放样车时,统一随车两把钥匙;凭《出库单》领取钥匙,并填写《二级网点车辆下放申请》;车辆出公司前由销售顾问和库管一起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如未填写《出库单》或《二级网点车辆下放申请》,罚款50元/人/次;样车停放网点之后调回公司的,经库管检查后再入库,如发现车辆存在问题,相关销售顾问承担相应责任。
5、样车所停放网点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生网点之间样车调换或移动,需及时更改《样车单》和《网点样车停放登记单》,并通知库管;如发现销售顾问未经允许自行改变样车停放地点,处罚200元/人/次,如样车发生损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相关销售顾问自行承担;6、销售顾问商品车出库,需填写《出库单》,并凭《出库单》在库管处领取该车钥匙两把,并填写《钥匙领用单》。
制造业ISO9001体系文件008商品车合格证管理办法(B2版)(带附件)

1.0 目的1.1 规范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合格证管理,满足国家及企业产品安全的要求。
1.2 满足国家对合格证基本信息上传和快速处理的要求。
1.3 满足国家公、检、法机关和国家、地方质量监督、工商、消费者协会等政府部门查询、鉴别真伪和提供鉴定证明的要求。
1.4 满足国家对企业合格证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的要求。
1.5 满足定期向有关国家部门提供召回备案信息的要求。
1.6满足企业实施产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2.0 适用范围适用于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范围内所有合格证的管理和控制。
3.0 术语和定义合格证:合格证是汽车的一个重要的凭证,是汽车上户时必备的证件之一。
只有具有合格证的汽车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装备质量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4.0 职责4.1 规划管理部4.1.1 作为产品的申报认证部门,负责公司合格证公告参数数据的及时更新及维护。
4.1.2 负责协助解决产品技术参数使用中的问题。
4.1.3 负责根据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合格证正面样式设计及评审备案。
4.1.4 负责提供关于合格证的国家技术标准。
4.1.5 负责合格证管理系统企业代码、用户名、密码的领用与保密管理。
4.1.6 负责实时更新合格证管理系统联系人信息。
4.2.1 负责合格证管理系统的开发及维护。
4.2.2 负责合格证打印及上传操作平台的管理与维护。
4.2.3 负责合格证公告参数变更及扩展信息的及时维护。
4.2.4 负责合格证管理系统相应的培训。
4.2.5 负责合格证打印、上传的计算机设备、U盾及相应软件程序权限的管理。
4.2.6 负责合格证信息化设备的维护。
4.2.7 负责协助解决合格证管理系统使用中的问题。
4.2.8 负责公司内部合格证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维护。
4.3 生产系统4.3.1 负责总装产品质量检验、免检认可。
4.3.2 负责整车最终检验控制,产品合格的判定。
4.3.3 负责系统中车辆可变参数(VIN、车型编码、发动机号)的录入及维护。
4.3.4 负责检验核对车辆信息的准确性。
超市购物使用购物车管理办法【模板】

超市购物使用购物车管理办法【模板】
一、使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超市内购物车的管理和使用。
二、购物车的使用规定
1. 购物车只能用于放置商品,禁止将购物车用于其他用途。
2. 每位顾客每次只能使用一辆购物车,不得使用多辆购物车。
3. 购物车应妥善使用,不得恶意损坏或污染。
4. 未经超市允许,禁止将购物车带出超市。
5. 购物车应按规定停放在购物车停放区域内。
三、购物车的借用和归还
1. 顾客在选取购物车时需主动向超市工作人员借取。
2. 借用购物车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签署购物车借用凭证。
3. 借用购物车应注意安全,不得超载或放置尖锐物品。
4. 购物车借用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
5. 顾客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购物车归还到指定区域,并由超市工
作人员确认归还。
四、购物车管理
1. 超市应定期检查购物车的数量和质量,及时补充和更换购物车。
2. 如发现购物车存在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3. 超市工作人员应对购物车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购物车的卫生安全。
五、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超市有权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中止使用购物车等。
六、附则
1. 顾客在使用购物车时需遵守超市其他相关规定。
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PDI管理办法

PDI检查管理办法
为规范PDI检查,使我公司商品车达到最佳临卖状态,提升交车质量,提高用户的满意度,减少用户的抱怨,规范商品车售前检查操作流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在售前检查过程中,销售顾问必须按流程到售后前台下PDI检查单,PDI检查单有助于正确完成检查并防止漏检任何项目。
检察人员应严格按照PDI检查单的项目逐项认真检查,并逐项进行记录,不得缺项。
如因没有做PDI而发生的问题导致用户抱怨的,由该车销售顾问负全责。
二、销售部因故需后补PDI检查单,需销售经理、总经理签字,售后部方可登录系统,并由客服部单独存档以便随时查阅。
三、不经总经理签字发生服务顾问私自补录PDI检查单,一经查实该服务顾问罚款200元,主管领导罚款50元。
四、销售二级店的商品车在交车前必须按流程做PDI检查,检查单汇总到二网专员处由销售部经理、总经理签字后交售后前台主管,由前台主管指定专人登录系统并由客服部单独存档以便随时查阅。
商务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令2017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7-0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部长钟山2017年4月5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商品车管理办法》
商品车管理办法1、总则1.1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车的进销存管理流程,特制定此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汽车事业部及下属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
1.3管理单元本办法由汽车事业部负责解释,修改亦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签呈。
1.4商品车定义:商品车是指所有权属于本集团的所有车辆,包括库存于本集团各经营单元内部、库存于各经营单元二级网点、库存于集团内其它各经营单元的所有商品车,所有权属于各经营单元的厂家在途商品车也属于商品车的范畴。
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是商品车已收齐车款,并办理了交车确认手续。
1.4.1A级商品车是指:库存时间在30天(含)以内。
1.4.2B级商品车是指:库存时间在30天(不含)以上,60天(含)以内。
1.4.3C级商品车是指:库存时间在60(不含)天以上。
1.4.4 库存时间是以从厂家采购入库的时间为起点进行计算。
1.5商品车调拨定义:商品车以各经营单元为中心进行调入、调出,办理调拨时商品车尚未确认销售给终端客户;收付款的手续是先以保证金的形式办理,或确认销售后才办理。
1.6商品车的实物管理责任人为各经营单元销售部,账务管理责任人为各经营单元财务部,为了加强对商品车的核对与监管,各责任人均要建立台账对商品车进行管理。
2、商品车的管理原则2.1先进先出原则2.1.1先进先出原则是指先购入的商品车原则上要优先销售出库,避免商品车在库时间长,使其品质受到影响,对终端销售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2.1.2各经营单元应实行分类管理,以便于店内清点。
2.1.3 各经营单元应加强库龄管理,B级、C级库存车辆应采取措施尽快销售。
2.2商品车检查原则2.2.1 所有入库、出库的商品车必须进行PDI检测,以确保商品车的品质。
各经营单元对于PDI检测员应按商品车检测台数计算提成。
2.2.2 在库商品车必须定期检查、维护(尤其是C类库存),检查周期为30天一次,严格按照北京现代主机厂的《库存车在库期间管控表》执行。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3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销售车辆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制定并公示销售规则和服务承诺书,明确销售过程、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标准等,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第五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充分、及时、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汽车销售活动第六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七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价格公示制度,明确标注汽车价格及相关费用,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汽车销售企业不得使用欺诈、强迫、威胁等手段推销产品,不得变相强制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
第九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售后服务第十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提供预售、售中和售后的服务咨询和指导。
第十一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保证销售的汽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合格证明和相关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充足的备件和维修资源,及时进行汽车维修和保养。
第十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汽车销售企业,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汽车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华晨宝马商品车仓储管理办法
商品车仓储管理办法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沈阳华晨宝马汽车合资有限公司1 目的保证公司商品车的安全,完善库房管理。
2 适用范围已入库的成品车的仓储、发运。
3 职责和权限3.1 市场管理部负责公司商品车库房的管理。
3.2 总装车间负责合格成品车的交验。
3.3 质量管理部有对公司商品车库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
3.4 客户代表有对入库车辆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
4 定义无5 过程要素分析本过程的要素主要包括该过程的输入、输出、负责人、资源、程序及考评指标,如下图所示:6 工作流程7 管理规定7.1 商品车入库验收7.1.1 严格按商品车或次品车入库流程执行。
商品车由收车员确认车辆外观情况、状态、车架号、发动机号、钥匙等相关信息是否一至,否则视为不合格品处理,合格品商品车由收车员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不合格品统计好信息,退回入库部门,并上报部门主管作出相应的处理。
次品车入库时,收车员需核对次品车评估表上信息是否与实车信息一至,表上签字栏签字是否完整,全部符合则办理入库,否则不予办理。
并通知交验入库部门整改。
收车员将合格入库的商品车及次品车相关入库单据、信息、钥匙等整理好交部门账务员作入库的账务处理(每天需对入库数量当面作交接)。
7.1.2 账务员在收取钥匙和入库单后要进一步的核对,发现钥匙和入库单上号码对不上的,应立即通知收车员核实,并上报部门主管对其处罚。
对收取后的钥匙分车型分号段管理,对入库单按入库日期存档,核对信息、数量做到日清日结,当天的问题当天处理完。
7.1.3 质量管理部将检验合格的成品车《产品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随车文件交账务员验收。
7.2 商品车库房管理7.2.1 收车员将合格入库的商品车或次品车按车辆的颜色、状态分类停放于库区。
并作好相应的标识、标记,特别注意保持每辆车的安全距离。
7.2.2 从厂区内转移到临时库区时,或者从临时库区转移到厂区时,每台车都要开据移库车的出门证。
售前检查(PDI)管理办法
第五章商品车售前检查(PDI)管理办法一、范围适用于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及经销商、服务商。
二、目的使我公司商品车达到最佳的临卖状态,提升交车质量,提高用户的满意度,减少用户的抱怨,规范商品车的售前检查(PDI)操作流程。
三、术语售前检查(PDI)(Prior Delivery Inspection)是指经销商接收商品车,以及将商品车交给最终用户之前,按照我公司制订的售前检查标准对商品车进行检查。
四、职责1、销售公司技术服务处负责制定商品车的售前检查(PDI)标准,并负责实施。
2、经销商负责对商品车进行售前检查(PDI),对于没有服务功能的经销商须委托当地服务商代为对商品车进行售前检查(PDI),二级经销商的售前检查(PDI)结果由一级经销商负责。
3、服务商配合经销商按照售前检查(PDI)所规定的项目对商品车进行检查,并申报售前检查(PDI)结算,对售前检查(PDI)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一线大区负责对经销商的售前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售前检查(PDI)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程序与要求1、商品车接收检查:1.1在商品车运输到店,运输车队与经销商交接车辆时,应按照我公司的要求对车辆做接车PDI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按要求填写《商品车接收检查表》(附件1),《商品车接收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经销商将PDI检查表存放到车辆档案中,另一份由服务商留存作为结算依据。
1.2经销商对接车PDI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车辆应及时修复,修复过程中,必须确保车辆更换件的型号规格与该型车技术要求完全一致。
最终,经销商将状态完好的车辆入库,进入库存车保管检查流程。
2、商品车销售前检查:2.1经销商在将商品车交给终端用户之前,应按照我公司的要求立即对商品车进行销售前PDI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按要求填写《商品车销售前检查表》(附件2),《商品车销售前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经销商将PDI检查表存放到车辆档案中,另一份由服务商留存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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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商品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库存商品车管理,保证商品车处于销售状态和商品车资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存放经销商处展示样车。
2.职责
销售部负责管理存放于经销商处展示样车库存数量、状态等档案的建立,并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和核查实物数量是否与库存档案一致;负责督促经销商处货款到期车辆的货款回收。
分公司人员负责督促经销商对库存车的定期维护,核对账物是否相符;负责到期库存车货款的回收;负责到期库存车辆的调回或向其它地区调剂。
3.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经销商向分公司提出展示样车申请,并详细填写《展示样车申请单》(附件1,一式两份,分公司留存一份,经销商留存一份),包括展车数量、品种、配置等,并由法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理审核经销商资质和信誉,审核合格后在《展示样车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后的《展示样车申请单》传真至销售部,并保留原件备档。
销售部接到分公司《展示样车申请单》传真后核查该经销商资质和核查前期货款支付情况,如有欠款不予批准展示车辆;如经核查合格,将《展示样车申请单》报销售副总监批准。
销售副总监批准《展示样车申请单》后,销售部通知分公司与经销商签订《展示样车协议》(一式三份,本公司留存二份,经销商一份),包括品种、数量、配置、保证金数额、回款期限等。
《展示样车协议》签订,且经销商将保证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后,销售部按批准后的《展示样车申请单》准备展示样车和有关随车文件(不含合格证)、工具、备件等,并组织发送。
分公司接到销售部的发车通知后,通知经销商准备接车,车辆到达后,分公司经理安排分公司人员与经销商共同验收车辆,并填写《商品车实物交接单》(附件2,一式三份,分公司一份,销售部一份,经销商一份),双方验收人签字,加盖经销商公章。
如在验收时发现故障或缺损件,分公司人员负责与当地服务站联系,排除故障后将车辆交付经销商验收并签字。
分公司人员将《商品车实物交接单》以快件形式寄回销售部。
展示样车存放于经销商处,经销商应定期检查、维护,每隔天发动车辆一次,如有缺损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并记录《经销商库存车周检查表》(附件3)。
展示样车存放于经销商处,未经分公司人员同意不得调往他处。
分公司人员定期(至少每周一次)检查车辆状况,保证车辆处于销售状态,保证账物相符。
如发现账物不符,应立即与经销商核对,确认经销商已销售应督促其立即回款;如经销商私自调往他处,应立即调回,如确实需要调往他处,但应为同城地点,且要求经销商签字认可,并通知销售部留档备查。
分公司如发现车辆丢失,应立即通知销售部,由公司决定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展示样车货款到期前一周,分公司人员通知经销商准备货款,保证到期回款。
展示样车货款到期,经销商在两周内仍不能回款,在征得销售部同意、销售副总监批准后,分公司人员应将车辆调回或调剂到其它地区。
4.考核
销售部定期检查存放于经销商处的展示样车,如发现存放地点不当(如存放于污染严重地带)导致零部件锈蚀或保管、维护不当导致缺损件、不能即时销售等情况的车辆,按下述额度对分公司考核:
元对分公司考核。
展示样车丢失,由销售部根据情况提出对分公司考核方案;如属恶意行为导致车辆丢失,公司将采取法律措施。
说明:存放于改装企业的车辆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恒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附件1:
展示样车申请单
附件2:
商品车实物交接单
NO.
说明:①承运单位、收货单位验货后分别在承运单位栏和收货单位栏加盖公章即视为货物交接完毕。
②收货人、承运代表签字后即视为收货单位和承运单位确认到货时间的真实、有效。
③本单一式五份,销售部、主机库、承运方、财务部和经销商各执一份。
附件3
经销商库存车周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