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地产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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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法

相邻权法

房屋相邻权房屋相邻权也称不动产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因不动产通常就是指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即地产和房产,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房地产,所以不动产相邻权通常也就是房地产相邻权。

通道相邻关于相邻通行权,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

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

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用水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环保相邻相邻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

通风采光.1、相邻通风权。

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过门窗或其他通风设施,保证其室内与室外空气流通与变换的权利。

2、相邻采光权。

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从室外采进适度光线(主要是指自然光)的权利。

共墙相邻共墙是指同一墙壁为相邻双方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双方共用。

共墙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1、相邻各方对共墙的使用不得妨碍、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一方不得实施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使用共墙;2、共墙的维修和翻建,一般应由双方协商,合理出资出力共同承担。

物权法讲义10-第六章 相邻关系

物权法讲义10-第六章 相邻关系

第六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二、相邻关系的特点1. 相邻关系源于不动产的毗邻(pí lín)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此处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也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毗邻,指地理位置相邻或者相近。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一方的不动产权利在行使的时需要扩张至相邻他方的不动产之上,相邻一方的不动产的支配力与相邻他方的不动产物权的排他力发生了相互冲突,为了物尽其用,取得理想的效益,法律特别规定,相邻他方应当容忍相邻一方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方面的扩张,甚至需要提供便利。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不包括租赁权人和借用权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不动产权利人在享有并行使其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又须为相邻他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提供便利,因而相邻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对相邻他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方负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义务。

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相邻一方非从相邻他方获得这种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不动产权利。

相邻一方于其可以正常行使其权利时还要求相邻他方进一步提供便利,以达锦上添花的效果,就不再是权利的行使,而是权利的滥用,相邻他方有权拒绝。

相邻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3篇)

相邻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相邻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权利。

相邻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相邻权的行使1.相邻权的行使原则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分担利益和损失。

(2)自愿原则: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本着自愿、协商的精神,达成一致意见。

(3)合法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相邻权的行使方式相邻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相邻土地的使用:如通行、排水、取水、采光、通风等。

(2)相邻房屋的使用:如搭建临时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等。

(3)相邻设施的使用:如利用相邻的电力、煤气、自来水等设施。

三、相邻权的法律后果1.相邻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相邻权给予了充分保护,当相邻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邻权的法律后果(1)停止侵害:侵害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相邻权的行为。

(2)排除妨碍:侵害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对相邻权的妨碍。

(3)赔偿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因侵害相邻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4)恢复原状:侵害人应当将侵害相邻权所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

(5)支付违约金:侵害人应当支付因侵害相邻权而给受害人造成的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甲在自家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座房屋,房屋距离邻居某乙的房屋仅有1米距离。

某乙在房屋后面搭建了一个鸡舍,导致甲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甲与乙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搭建鸡舍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相邻权,判决乙拆除鸡舍,并赔偿甲因采光和通风受损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乙在行使相邻权时,未充分考虑甲的合法权益,导致相邻权受到侵害。

第六章相邻关系

第六章相邻关系
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的概念: 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而就其所有 人间所定之权利义务关系。非独立的物权。 调和之道: 1、所有权内容之扩张或限制 2、相互间之补偿请求权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尊重历史和习惯 合理损失赔偿原则
越界之相邻关系----竹木枝根之越界
• • • • • • 要件: 1、须为竹木之枝根越界 2、须越界之竹木枝根妨害土地之利用 3、须未于土地所有人请求之相当期间内刈除 效果: 邻地所有人有刈取权:对越界竹木枝根自行刈 而取之
越界之相邻关系----果实之越界
• 果实自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地所有。 邻地所有人取得果实之所有权。 • 若出于人力者,不适用,可生侵权行为之 问题。 • 若邻地为公有者,则果实仍归果树所有权 人所有。
禁止过度占有水资源。
相邻用水关系 自然排水
相邻排水关系
人工排水
案例
• 张某与李某共用一条小河灌溉自家的农田,张某 的承包农田在李某的上游。为了确保自己农田的 灌溉有充分的水源,张某在河中筑了一条水坝, 使下游的水量减少了三分之二。张某和李某发生 冲突,诉至法院。 • 本案应如何处理?
• 答:李某可以要求张某拆除水坝,或协商 不拆除水坝,但支付适当赔偿。
法律效果:
1、通行之权利 通行人应于通行之必要范围内,择其周围地损 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 2、支付偿金之义务 对邻地享有通行权的人,应当依法赔偿邻人不 能使用其土地之损害。
二.历史通道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01.对 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 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 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 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 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第六章 相邻关系

第六章  相邻关系

方在相邻关系中基于生产、生活的必需所享有的通行权、排水权、通
风权、采光权、日照权等各项“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
在相邻关系中,双方不动产权利的 “扩张或限制”的具体表现 A\ 一方基于生产、生活的必需有权要求另一方为其行使权利提供必 要的便利。——其不动产权利因此得到扩张和合理延伸 必要的便利:指非从对方那里获得此种便利,便无法正常行驶其对不 动产的权利,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所必需。 B\ 另一方则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 受到适度限制。——只要对方行使权利给自己的权利所施加的限制未 超出合理的限度,后者依法就应当保持容忍。其义务的形态体现为 “不作为”。
1、处理相邻关系时,“习惯”是其法律渊源的重要补充。 习惯被 赋予法的效力须具备一定条件!
2、对于习惯的适用,本条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五)相邻关系中的“赔偿”——基于利益冲突的平衡机制 《物权法》第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二)不同立法模式下的制度“定位” A\纳入地役权范畴,地役权吸收了“相邻权”,相邻关系 属于地役权的组成部分——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B\区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相邻关系属于对相邻不动产所 有权、使用权的延伸和限制——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安排与选择:B
在选择B模式的前提下,从相邻关系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定 位”出发,解读这类法律关系时须明确以下关键点: 1、相邻关系的本质:体现为“关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不动产权利的 扩张或限制 ” 。 2、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不是一类独立的物权。一
第六章 相邻关系
(1)在現实生活中,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各自行使权利时难 免会引发各种利益冲突。

相邻权定义

相邻权定义

相邻权定义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相邻权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在行使所有权等物权时,由于权利人自己的行为或财产上的权益,而妨碍了邻人的正常合理行使时,邻人有权要求予以方便或排除妨碍。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权的实质是以协调相互间的利用关系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都有权使用其不动产,禁止他人干涉。

相邻权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具体来说,这种权利包括以下内容: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即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相邻方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非生产性必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即由于生产、生活上的需要,相邻一方必须设置地下管线或架设电线、建设物时,他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容忍,提供方便的权利。

相邻通风、采光关系。

即在建设建筑物时,在高度和距离上应合理地控制,使相邻他方不受妨碍、日照时间不少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等。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即在邻接的土地上安设管线应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善良管理人的请求而进行。

相邻安全关系。

即在建设建筑物时,应防止损害相邻他方建筑物的安全,如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物的地基及承重结构等。

因此,相邻权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在行使所有权等物权时,由于权利人自己的行为或财产上的权益,而妨碍了邻人的正常合理行使时,邻人有权要求予以方便或排除妨碍。

相邻权知识点

相邻权知识点

相邻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相邻权》①基本定义:相邻权呢,简单说就是咱们老百姓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在对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时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权利。

就好像你和邻居,大家房子挨着,总得互相照应点,不能自己想咋干就咋干,得考虑到对方的一些权益。

②重要程度:在民法里这可是个重要的玩意儿。

它对维护咱们日常生活中的邻里关系和谐稳定超级重要。

你想想,如果没有相邻权,那邻里之间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比如一方盖房子挡住另一方采光啥的,不得天天吵架闹矛盾啊。

③前置知识:得对不动产有个基本概念,知道啥是房子啊土地这些实体的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就损害其价值的财产。

按我的经验,平时生活见过房子买卖啥的,了解买卖房子涉及的一些基本东西,对理解相邻权就有帮助。

④应用价值:它在实际生活中的场景多了去了。

比如修房子啊,通水通电。

我家胡同里,有一家要翻盖房子,他家就得考虑不能把胡同堵了,得留个过道方便邻居进出,这就是相邻权在起作用。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民法体系里,相邻权属于物权这个大范畴里头的。

就像物权是一棵大树,相邻权就是大树上的一根枝桠。

②关联知识:跟土地的使用权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些知识都有关系。

比如说住单元楼的,你对自己房子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和相邻权相关,不能侵犯邻居的相邻权益,这和大家共用一些设施(关联到土地使用等)也是挂钩的。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说实话,难点在于确定相邻权的具体范围。

因为生活中的情况千变万化,有时候界限模棱两可。

好比两家院子之间种的树,树长大后树枝往邻居家伸了一点,这算不算侵犯相邻权就不好说。

- 关键点:关键就是判断是否对邻人的相邻不动产权益造成了不合理的影响。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民法考试里是常考点。

- 考查方式:一般选择题、案例分析题里会出现。

让你判断某个行为是不是侵犯了相邻权,或者让阐述在某个具体场景下相邻方都有哪些相邻权等。

相邻权收益分配

相邻权收益分配

相邻权收益分配摘要:一、相邻权概念及意义二、相邻权收益分配的原则三、我国法律对相邻权收益分配的规定四、实际操作中相邻权收益分配的案例分析五、相邻权收益分配中应注意的问题正文:相邻权收益分配是关乎民生福祉和社会和谐的重要议题。

在我国,相邻权是指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合理利用土地、取得自然资源收益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保障相邻权的合理利用和收益分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相邻权概念及意义相邻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相邻土地的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权利。

相邻权的意义在于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相邻权收益分配的原则1.公平原则:相邻权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2.自愿协商原则:相邻权收益分配应通过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尊重各方意愿。

3.法定原则: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相邻权收益分配的相关条款,作为分配的依据。

三、我国法律对相邻权收益分配的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相邻权人因利用相邻土地产生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四、实际操作中相邻权收益分配的案例分析在某城市,甲、乙两栋楼房相邻。

甲楼房业主在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板,发电收益每年为10万元。

乙楼房业主认为甲楼房光伏板影响其采光权,双方协商未果,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甲楼房光伏板确实影响了乙楼房的采光权,判决甲楼房业主支付乙楼房业主5万元作为相邻权收益分配。

五、相邻权收益分配中应注意的问题1.充分沟通:在相邻权收益分配问题上,相邻各方应充分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2.尊重法律: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相邻权收益分配的合法性。

3.维护和谐:在分配过程中,注重维护邻里关系,协商解决纠纷,避免矛盾升级。

总之,相邻权收益分配是一项关乎民生福祉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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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房地产相邻权
目的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中对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范还是比较简单的,而且在实践中对相邻关系概念及其特征的把握也不够准确。

本章通过分析相邻权与地役权、以及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的关系,进一步了解处理相邻权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制,探索健全和完善适应我国现状的房地产相邻关系制度。

教学重点
第一节房地产相邻权概述
一、相邻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和责任形式,以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了一定的规范,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1.相邻权来自于不动产的相连性
2.相邻权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3.相邻法律关系的内容较为复杂
二、相邻权与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特征
所谓的地役权是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不得不役使他人土地而产生的权利。

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拥有地役权的需役地所有权人称为地役权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的土地所有权人称为地役人。

地役权的基本功能是调整不同土地所有者之间因互相利用各自土地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使在相邻土地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情况下,需要借助他人土地才能够利用自己土地的人,得以顺利利用自己的土地。

地役权取得方式一是依据法律规定,二是依据当事人约定。

于是地役权可分为两类: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

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的区别主要是权利产生的依据或基础不一样。

法定地役是依据法律取得,而约定地役则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供役或需役的协议而产生的。

地役权的最主要特征有:
1.地役权是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3.地役权具有对抗性
(二)相邻权与地役权关系
从法律关系上看,相邻权是对所有权行使效力的限制,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以便于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两者的适用范围都相当广泛,互相既有交叉,也有各自调整的对象。

从一定意义上讲,地役权制度也是某些相邻关系的基本准则,相邻权是一个与地役权有联系的概念。

在当今大陆法系关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存在两种立法体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合并规范立法和分别规范立法。

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大陆法国家相邻关系也称为法定地役,法定地役与约定地役共同称为地役权;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日本、瑞士等)按照分别规范模式,地役权仅指约定地役,规范在用益物权中,法定地役视为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的限制,规定在所有权中。

三、相邻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由于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相邻权与其他房地产权利纠纷的界限不是很明确。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往往把许多不属于相邻关系的案件,尤其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都按照相邻关系的规则予以处理。

为了能够准确地区分房地产产权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有必要区分相邻关系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房地产相邻关系的调整规则
一、其他国家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则
1.德国
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相邻关系的种类主要为三类,即排放保护、逾界建筑和必要通道。

此外,还有植物、日照、创制窗户等权利和义务。

2.法国
法国法律规定相邻关系的重要义务之一就是被围土地的通行权;另外对相邻关系的规制表现为对不动产所有权范围的限制,其限定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分界标或篱笆、围墙、种植、窗户和毗邻的眺望等。

二、我国处理房地产相邻关系的主要规则
从现有的法律制度出发,调整房地产方面相邻关系的主要种类有:
1.相邻房地产的使用或利用关系。

因房地产的相毗邻,相邻各方对其享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都应当合理的行使权利。

由相邻关系产生一定的通行权,相邻方不能妨碍正常的通行;因安装各种管线要经过相邻方的,应当给予提供便利等。

2.相邻房地产的采光、通风、音响震动等关系。

在房屋的建造、树木的种植等活动中,应当注意与相邻方的一定距离;在自己所有的房地产范围内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以持续的噪音、喧哗和震动等妨碍其他相邻方。

3.相邻房地产的环境关系。

相邻方之间除了负有给予他人便利以外,还需要注意不得排放影响他人的污染物、废弃物等;
4.相邻房地产使用危险防止的关系。

相邻一方因在建造、修缮房地产等施
工过程中,不得危及相邻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

就如英美普通法中,相邻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地下支撑他方土地,保持土地的自然状态不被破坏的权利及义务。

这种所谓的相邻土地的地下支撑是一种法定的绝对的权利,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章结论
房地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互相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不动产的相邻权来自于不动产的相连性;相邻权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相邻法律关系的内容较为复杂。

从法律关系上看,相邻权是对所有权行使效力的限制,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以便于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的权利,相邻权是一个与地役权有联系的概念。

从现有的法律制度出发,调整房地产主要的相邻关系有:相邻房地产的使用或利用关系;相邻房地产的采光、通风、音响震动等关系;相邻房地产的环境关系;相邻房地产使用危险防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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