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的确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是什么
1.法定所有权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法定的主体。
这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土地管理法、房屋管理法等。
按照这个原则,建筑物的所有权不受个人意志的约束,而是根据法律
的规定来确定。
3.混合所有权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建筑物同时有多个功能或多个作
用的情况。
例如,一个建筑物既用于住宅,又用于商业用途,或者既用于
办公,又用于工厂生产等。
按照混合所有权原则,这样的建筑物的所有权
可以归属于不同的主体,每个主体可以拥有其使用的部分建筑物的所有权。
4.权利人的共同行为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多个人以共同行为共
同享有建筑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那么他们共同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
这适
用于多个人共同购买、共同建设或共同继承建筑物的情况。
5.建筑物使用者享有所有权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建筑物的使用者拥
有对该建筑物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对建筑物的使用是实际上对建筑物的支
配和控制,使用者应该享有对建筑物的所有权。
6.按照合同约定原则:有时,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可以根据合同约定
来确定。
例如,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约定来转
移或确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原则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不同的原则在不同的情
况下可以适用。
在实际应用中,各个原则会被灵活运用,根据具体情况来
确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此外,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和传统习俗
也会对建筑物所有权的归属有所不同。
房屋产权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产权是如何规定的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有权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益物权⼈、担保物权⼈⾏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的权益。
我国公民获得房屋产权的⽅式,可以是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等各种⽅式的,房屋产权对于公民来说,应该属于⼀⽣当中最重要的。
因此房屋产权的问题⾃然也在我国的《》当中,通过了相关⽴法来进⾏保护,针对房屋产权引发纠纷的情况下,当事是如何规定的?房屋产权是如何规定的⼈可以先⾏了解⼀下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是如何规定的?有关的规定,《民法典》(⾃2021年1⽉1⽇起施⾏)主要有以下⼋条:第⼆百四⼗条,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百四⼗⼀条,所有权⼈有权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益物权和。
⽤益物权⼈、担保物权⼈⾏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的权益。
第⼆百七⼗⼀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百七⼗⼆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百七⼗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转让。
第⼆百七⼗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致同意。
第⼆百⼋⼗⼀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于电梯、屋顶、外墙、⽆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的筹集、使⽤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问题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村房屋面临拆迁,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确定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于确定其他财产权属亦有所不同。
笔者根据审判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农村房屋的产权人主要以房屋坐落用地的使用权人来确定。
在此认定规则下,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户内家庭成员的认定。
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
在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
用地审批表确定的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家庭成员应为户内成员,因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应随着户内家庭成员的增减而增减,但这不影响以户的名义共有。
明确此问题,主要解决家庭成员发生变动后所建房屋的权属问题。
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家庭成员变动后所建房屋应属变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二、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未出资建房时共有人的认定。
未成年人在建房时尚无劳动能力,对房产没有出资,如认定未成年人有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父母的利益。
基于抚养关系,未成年人的居住权完全可以得到保障,尽管未成年人成年后可能因矛盾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又无法单独取得宅基地,但由于其本身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样可以通过建筑等形式实现其居住权,而且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居住权之争。
从拆迁安置的角度来看,即使未成年人没有房屋所有权,仍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其利益不受影响。
对于老年人年老时所建房屋,只要其能从事家庭劳动,对家庭生活有所贡献,也应属于房屋共有人。
三、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一是户内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宅基地后未共同生活或共同出资。
对这种情况,如相互之间有约定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如不存在夫妻等共有的基础关系,应以对所建房产是否有贡献确定房屋权属。
没有共同生活,但有所出资,应认定产权;共同生活,虽未出资,但只要对家庭生活有所贡献,也应认定产权;既未共同生活也未出资,则不应认定产权。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签约协议、商业合同及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往往使得房屋权属的判断变得复杂化。
本文将从现有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对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判断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定义及构成要素为便于理解本文,先来了解一下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开发商、用地方等权利人和购房者、租户等自然人或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以达到一定的利益回报。
其构成要素包括:一是房地产开发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人、购房人、租户;二是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商品房、商业物业等;三是房地产开发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等。
二、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通常是通过签合同方式来完成的。
合同就是双方之间依法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所约定的房屋买卖交易价格即为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交易价格”的确认方式。
但是,因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同类型复杂,存在着不确定性影响的因素。
往往出现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时间等,这就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和判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房屋所有权的判断标准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房屋交付是否已完成房屋是否已建成、交付,是房屋所有权判断中非常重要的依据。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即转移,则开发商在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前,虽然可以进行物权担保设立,但其对于房屋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依然属于开发商。
即使开发商另行向第三方抵押贷款,也不影响付清全款的购房人获得合法房屋所有权。
2.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购房款的支付情况,也是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重要标准。
只有购房者将房屋款项全部支付完成,否则开发商还可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买卖的要点

房屋买卖的要点房屋买卖要点房屋买卖是一项重大的经济活动,涉及双方的财产和利益,因此在进行房屋买卖时,有一些关键要点需要注意和遵守。
本文将介绍房屋买卖的一些重要要点,以帮助买卖双方进行顺利的交易。
1. 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在进行房屋买卖之前,买方应确保房屋的卖方是合法的房屋所有人,并拥有充分的所有权。
为了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同时,买方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产权调查,以确保房屋的所有权确实属于卖方。
2. 查勘房屋的状况在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后,买方应查勘房屋的状况,包括房屋的结构、装修、设施等。
买方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或者请专业的房屋评估师进行评估,以确保房屋符合自己的需求和期望。
同时,买方也应该留意房屋的潜在问题,例如漏水、病虫害等,避免后期维修和投入额外的费用。
3. 确定房屋的交易价格在确定房屋的状况后,买方和卖方需要协商确定房屋的交易价格。
买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房屋的实际价值提出自己的报价,而卖方则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出售需求决定是否接受买方的报价。
双方在商议价格时应遵守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买卖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障。
4. 缔结买卖合同当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确定交易价格后,应缔结一份正式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应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为了确保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买卖双方在签署之前咨询专业的律师,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5. 办理过户手续在买卖合同签署后,买卖双方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的所有权正式转移给买方。
过户手续包括申请产权变更、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等。
为了确保过户手续的顺利进行,买方和卖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同时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和流程。
6. 注意交付与付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完成后,买卖双方需要进行实际的交付与付款环节。
借名买房房屋所有权确认书8篇

借名买房房屋所有权确认书8篇第1篇示例:借名购房是指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方借款购买房屋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在支付完所有的款项后,房屋的所有权并不立即转移给购房人,而是暂时归借款人所有。
为了保障购房人的权益,需要签订一份借名购房房屋所有权确认书。
借名购房房屋所有权确认书是购房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一种书面协议,通过此书确认购房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约定在特定条件下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这一文件的目的是防止发生纠纷,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借名购房房屋所有权确认书中,必须明确约定购房人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以便确定双方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应该清楚说明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地址、建筑面积、价格等,以及购房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金额、支付方式、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
在确认书中要详细列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条件。
一般来说,购房人在支付完全部款项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购房人。
如果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不及时,双方应当在确认书中约定明确的转移时间和条件,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确认书中还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购房人有权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利,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等,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
借款人则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购房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确认书中还可以对双方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在确认书中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双方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借名购房房屋所有权确认书是购房人和借款人之间重要的书面协议,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在签订确认书时应慎重考虑,保证书面内容清晰明了,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平衡,以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希望通过签订借名购房房屋所有权确认书,能够有效规范借名购房的行为,减少潜在的风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所有权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所谓所有权取得条件,是指直接导致法律主体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条件。
所有权取得条件,不同于上题所叙述的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式。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式,是取得所有权的原因。
但仅有原因,不能直接导致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要取得所有权,除了原因,还需要条件。
《民法通则》第七⼗⼆条就是关于所有权取得条件的规定,该条的内容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在法律没有另⾏规定,当事⼈也没有另⾏约定的情况下,“财产交付”就是所有权取得的条件。
⽽该条规定中“合同或者其他⽅式”,则是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所有权取得条件的法律意义有⼆:⼀是对财产所有权是否为特定主体所取得作出判断;⼆是对特定主体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时间作出判断。
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条件是:(1)所有⼈占有该房屋,即实现对该房屋的事实上的控制和⽀配。
(2)取得⼟地使⽤权。
《⼟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于⾮农业建设的,由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地使⽤权。
可见,取得房屋所附着的⼟地的使⽤权,是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
(3)进⾏房产登记。
到⽬前为⽌,我国只有城镇房屋房产登记制度,农村房屋的登记制度,并没有统⼀建⽴起来。
农村房屋登记制度,对于确认房屋的权利归属和权利变动,对于适应农村经济状况的快速发展,都有很⼤的益处。
所以,我国有的地区也已建⽴起农村房产登记制度。
因此,在已经建⽴起农村房产登记制度的地区,登记过户应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在尚未建⽴该项制度的地区,法律则对此不做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占有房屋”的条件和“房产登记”的条件是相互取代的。
也就是说,在不以“房产登记”为条件的情况下,“占有房屋”就是取得条件;如果将“房产登记”作为条件,那么“占有房屋”,则不能再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
房屋所有权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所有权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房屋所有权就是指⼀个房屋的产权,也就是对这个房⼦具有买卖、出租等相关的权利,但是房屋所有权包括了很多的内容,下⾯⼤家就跟店铺⼩编⼀起来具体了解了解房屋所有权包括哪些吧。
1、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内部构成来看,可分为房屋单独所有、房屋共有和房屋的区分所有。
房屋的单独所有是指在某⼀房屋上只有⼀个所有权主体。
2、从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能是否充分来分,可将房屋所有权分为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部分所有权。
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所有权;房屋部分所有权是⼀种受到限制的房屋所有权,后⽂将对之作专门介绍。
3、我国的房产登记,按照房产性质将房屋所有权分为以下⼏类:(1)公有房产,即国家房屋所有权和集体房屋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其客体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国有房屋,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使⽤的国有房屋和其他国家所有的房屋,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2)私有房产,即公民个⼈房屋所有权。
其客体是我国公民,包括华侨、侨眷、归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私⼈房屋。
(3)中外合资房产,即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
其客体是我国政府、企业与外国政府、企业或个⼈共同投资拥有的房屋。
(4)外资房产,即外资房屋所有权。
其客体是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及外国⼈、⽆国籍⼈在我国境内所拥有的房屋。
(5)其他房产。
其客体是不可归于以上种类房产的房屋,如宗教组织拥有的房屋。
相关知识:房屋所有权有哪些特点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和法律的保护[1]。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定结构、可供利⽤的房屋,⽽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
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地的使⽤权的分离。
房屋的所有权发⽣变更,⼟地的使⽤权也随之发⽣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泛实⾏所有权与使⽤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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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的确定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
那么房屋所有权该怎么确定呢?
相关案例
2008年10月,邓某以9.5万元买得一套商品房。
万某找对象无房居住,邓某出于朋友之情,让其好友万某登记为房屋共有人,房管部门登记资料显示:该房系邓某、万某共有。
此后,房屋一直由邓某作为小卖部经营。
2009年5月,万某因结婚借住该套商品房一间。
2011年端午节期间,邓某的妻子与万某夫妇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因此邓某要求万某夫妇搬出去。
万某认为自己也是房屋产权登记共有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拒绝搬出。
经协商未果,无奈,邓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判令万某搬出该商品房。
相关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物。
共有关系是指各共有人因对同一物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共有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房屋都享有所有权,因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房屋共有人对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每个房屋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
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惟一依据,是存在着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
这里的事实,既包括书证、物证,也包括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明,但首先应以书证、物证为依据。
找不到书证、物证的,再寻找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
证明房屋产权的书证、物证,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房屋产权证。
包括土地改革时发放的房地产证;建造房屋后领取的房屋产权证;产权变更后领取的所有权证,包括买卖、受赠、继承等取得房屋产权后所领取的房产证。
2、其他书证、物证,包括遗嘱、信件、分家析产合约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