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调整部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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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

6. 矿山规模: 是指持采矿许可证矿山按其产品生产能力进行分类。

矿山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以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作为划分标准(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 凡产品比较单一行业, 以产品生产能力作为划分大、中、小型标准, 如原煤、石油、有色金属等; 生产多个产品矿山, 以其关键产品生产能力来划分。

对涂料级高岭土划分标准, 可参考高岭土划分标准。

矿山规模关键为含有采矿许可证矿山按生产建设规模标准所界定大型、中型或小型规模。

如一个矿山企业含有多个矿山, 则矿山规模关键指各个具体矿山生产建设规模, 而不是指整个矿山企业所含有生产建设规模。

请严格按下表列出具体划分标准选择填写。

填写方法: 大型、中型、小型(填写时仅选择其中之一填写, 下同)。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注: 引自国土资源部《相关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地发4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3.17
【实施日期】1998.03.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地发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办: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登记发证的授权界限,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现将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你们,请在颁发、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规模分类请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附件: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是矿业大省,矿业和以矿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产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近年来,全省矿业经济迅猛发展,现有各类矿山8682个,从业人员近80万人,年产矿石量3亿吨以上,矿业年产值达240亿元,矿山采掘业及其后续相关产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

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基本稳定,为保障矿产资源有效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我省矿产资源管理中仍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

特别是受“有水快流”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粗放,开发利用水平低,矿山数量多、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一些矿山矿区范围交叉重叠、布局不合理,影响了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推动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发展,省政府决定用两到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资源调整布局)。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以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为主要内容,以市场配置为手段,对矿产资源重新规划、整合、配置,对矿山企业依法进行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矿业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证。

国土部(2011)14号文

国土部(2011)14号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国土资源部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气地热(热水)万立方米≥20 20-10 <10地热(热气)万立方米≥10 10-5 <5放射性矿产矿石万吨≥10 10-5 <5金(岩金)矿石万吨≥15 15-6 <61.5万吨/年金(砂金船采)矿石万立方米≥210210-60 <6010万立方米/年金(砂金机矿石万立≥80 80-20 <2010万立方米/年下开采)万吨100100-30 <30年调整铁(露天开采)矿石万吨≥200200-60 <605万吨/年新调整锰矿石万吨≥10 10-5 <52万吨/年铬、钛、钒矿石万吨≥10 10-5 <5铜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铅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锌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钨矿石≥100-30 <303万吨/万吨100 年钼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镍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钴矿石万吨≥100100-30 <30镁矿石万吨≥100100-30 <30铋矿石万吨≥100100-30 <30汞矿石万吨≥100100-30 <30稀土、稀有金属矿石万吨≥100100-30 <306万吨/年新调整耐火粘土矿石万吨≥20 20-10 <10萤石矿石万吨≥10 10-5 <5硫铁矿矿石万吨≥50 50-20 <205万吨/年自然硫矿石万吨≥30 30-10 <10磷矿矿石万吨≥100100-30 <3010万吨/年新调整砣纹岩矿石万吨≥30 30-10 <10硼矿矿石万吨≥10 10-5 <5岩盐、矿石≥20 20-10 <10芒硝矿石万吨≥50 50-10 <10碘矿石万吨按小型矿山归类砷、雌黄、雄黄、毒砂矿石万吨按小型矿山归类金刚石万克拉≥10 10-3 <3宝石矿石吨发证权限按中型划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按小型矿山归类云母工业云母按小型矿山归类石棉新滑石矿石万吨≥10 10-5 <5长石矿石万吨≥20 20-10 <10高岭土、瓷土等矿石万吨≥10 10-5 <5新调整膨润土矿石万吨≥10 10-5 <5叶蜡石矿石万吨≥10 10-5 <5沸石矿石万吨≥30 30-10 <10新调整石墨石墨万吨≥1 1-0.3<0.3注: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矿山生产大中小型分类建设规模(国土资发〔2004〕208号)

矿山生产大中小型分类建设规模(国土资发〔2004〕208号)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国土资发〔2004〕208号)矿种类别计量单位/年大型中型小型煤(地下开采)原煤万吨≥120 120-45 <45煤(露天开采)原煤万吨≥400 400-100 <100 石油原油万吨≥50 49-10 <10油页岩矿石万吨≥200 200-50 <50烃类天然气亿立方米≥5 5-1 <1二氧化碳气亿立方米≥5 5-1 <1煤成(层)气亿立方米≥5 5-1 <1地热(热水)万立方米≥20 20-10 <10地热(热气)万立方米≥10 10-5 <5放射性矿产矿石万吨≥10 10-5 <5金(岩金)矿石万吨≥15 15-6 <6金(砂金船采)矿石万立方米≥210 210-60 <60 金(砂金机采)矿石万立方米≥80 80-20 <20 银矿石万吨≥30 30-20 <20其它贵金属矿石万吨≥10 10-5 <5铁(地下开采)矿石万吨≥100 100-30 <30铁(露天开采)矿石万吨≥200 200-60 <60锰矿石万吨≥10 10-5 <5铬、钛、钒矿石万吨≥10 10-5 <5铜矿石万吨≥100 100-30 <30铅矿石万吨≥100 100-30 <30锌矿石万吨≥100 100-30 <30钨矿石万吨≥100 100-30 <30锡矿石万吨≥100 100-30 <30锑矿石万吨≥100 100-30 <30铝土矿矿石万吨≥100 100-30 <30钼矿石万吨≥100 100-30 <30镍矿石万吨≥100 100-30 <30钴矿石万吨≥100 100-30 <30镁矿石万吨≥100 100-30 <30铋矿石万吨≥100 100-30 <30汞矿石万吨≥100 100-30 <30稀土、稀有金属矿石万吨≥100 100-30 <30石灰岩矿石万吨≥100 100-50 <50硅石矿石万吨≥20 20-10 <10白云岩矿石万吨≥50 50-30 <30耐火粘土矿石万吨≥20 20-10 <10萤石矿石万吨≥10 10-5 <5硫铁矿矿石万吨≥50 50-20 <20自然硫矿石万吨≥30 30-10 <10磷矿矿石万吨≥100 100-30 <30蛇纹岩矿石万吨≥30 30-10 <10硼矿矿石万吨≥10 10-5 <5岩盐、井盐矿石万吨≥20 20-10 <10湖岩矿石万吨≥20 20-10 <10钾盐矿石万吨≥30 30-5 <5芒硝矿石万吨≥50 50-10 <10碘矿石万吨按小型矿山归类砷、雌黄、雄黄、毒砂矿石万吨按小型矿山归类金刚石万克拉≥10 10-3 <3宝石矿石吨按小型矿山归类云母工业云母按小型矿山归类石棉石棉万吨≥2 2-1 <1重晶石矿石万吨≥10 10-5 <5石膏矿石万吨≥30 30-10 <10滑石矿石万吨≥10 10-5 <5长石矿石万吨≥20 20-10 <10高岭土、瓷土等矿石万吨≥10 10-5 <5膨润土矿石万吨≥10 10-5 <5叶腊石矿石万吨≥10 10-5 <5沸石矿石万吨≥30 30-10 <10石墨石墨万吨≥1 1-0.3 <0.3玻璃用砂、砂岩矿石万吨≥30 30-10 <10水泥用砂岩矿石万吨≥60 60-20 <20建筑石料万立方米≥10 10-5 <5建筑用砂、砖瓦粘土矿石万吨≥30 30-5 <5页岩矿石万吨≥30 30-5 <5矿泉水万吨≥10 10-5 <5。

国土资源部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 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 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附件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是指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经研究,确定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如下:一、各矿种矿产“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一)锰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大、中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小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露天矿山生产规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的规定确定。

(2)地下开采。

根据锰矿矿床的赋存条件,锰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1)。

注:(1)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Ⅱ级)、中等稳固(Ⅲ级)、不稳固(Ⅳ、Ⅴ级)三类。

(2)矿体厚度依据矿体真厚度(H)划分为薄矿体(H≤0.8m)、中厚矿体(0.8m<H≤4 和厚矿体(H>4m)三类。

2.选矿回收率各主要类型的锰矿按照入选品位不同,其选矿回收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2)。

注:其他锰矿包括硅酸锰矿、硼酸锰矿、铁锰多金属矿以及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矿物构成的复合矿。

3.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率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率。

(1)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锰矿中常有铁、钴、镍及有色、贵金属等共伴生。

当共伴生有用组分矿物的品位达到表1-3所列含量时,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该有用组分的综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标要求。

当共伴生有用组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暂时不能回收或技术经济评价结论不宜综合利用的,应提出处置措施。

矿山具体利用程度应依据地质勘查报告、选矿试验、矿山设计及矿山采选生产实际等确定。

表1-3 锰矿共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注:摘自DZ/T0200-2002,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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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 208 号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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