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中央等六部委加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关于开展“小时候”青少年社会教育活动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关于开展“小时候”青少年社会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6.24•【文号】•【施行日期】2005.06.2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开展“小时候”青少年社会教育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团委,妇联,科协: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的要求,开展好以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为主体的社会教育活动,实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发展,同时集中展示我国青少年宫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半个世纪以来在青少年社会教育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对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和青少年社会教育的关注,充分发挥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在推动青少年社会教育、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决定共同开展“小时候”青少年社会教育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开展“小时候”青少年社会教育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展示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在青少年社会教育领域取得的成绩,大力宣传青少年社会教育,使社会教育的理念深入人心,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教育的浓郁氛围;广泛开展青少年社会教育活动,努力探索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青少年社会教育项目,不断创新和丰富社会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大力发展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实施全国性和区域性活动项目,建设以互联网为中心的新型教育平台,推进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培养评价体系建设,不断推动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校外活动场所的发展。
青少年社会工作规章制度

青少年社会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青少年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规范青少年社会工作行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青少年社会工作是指为青少年提供帮助和支持,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的一种社会工作。
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隐私,在工作中始终以青少年的利益为先。
第三条青少年社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专业、人道主义原则,尊重青少年的个人尊严和自主权,帮助他们解决各种问题,提高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发展。
第四条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注重个人成长和团队合作,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条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协作和沟通,共同维护青少年的利益,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应当保护青少年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和滥用青少年的信息,确保他们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设施,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第十条开展定期评估和监督,加强对青少年社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的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青少年的信息和资料,保障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依法规范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完善工作技能和方法。
第十三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拓展工作资源和渠道,共同推动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第三章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实施第十四条青少年社会工作应当根据青少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帮助方案,全面了解青少年的家庭、学校、社交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共青团系统落实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共青团系统落实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4.11.13•【文号】中青办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共青团系统落实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中青办发〔2014〕59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今年1月,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青”专项组、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等6家单位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20万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的目标任务。
8月,团中央、民政部联合召开推进会,在全国范围就加强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建设进行部署。
根据团中央书记处将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建设作为全团重点工作项目的考核要求,并充分考虑各地团委、民政部门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就落实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建设目标任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建设任务分解标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提出,到2020年,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要达到145万人。
综合考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服务人群、服务领域以及青少年群体对社会工作服务的实际需求,6家单位在制定《意见》时,共同商定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建设目标任务为2020年达到20万人。
为推动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建设任务的完成,以各省份6-25岁青少年常住人口比例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把20万人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地。
经征求民政部意见,参照有关惯例,实际以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青少年常住人口数据、2013年国家统计局全国地区生产总值统计数据为两组指标,权重比例7:3,计算形成了《各地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附件1)。
共青团中央、中宣部、中央综治办等关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中宣部、中央综治办等关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办•【公布日期】2007.07.05•【文号】中青联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共青团中央、中宣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意见(中青联发[2007]27号)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青团中央、中宣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联合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握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围绕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
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各部门工作职责,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坚决扫除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切实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加强宣传动员和引导,形成全社会都来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
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等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等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信访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中国残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11年11月8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要求,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1.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
实现这项战略任务,必须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
充分发挥他们在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对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中青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06]27号2006年4月25日)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为了适应城市社区共青团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共青团工作,团中央有关部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
现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附件:《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社区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巩固和扩大党在城市社区的青年群众基础,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号召力,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共青团工作,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区共青团组织是共青团在城市基层工作的基础。
它是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包括居民区团组织、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团组织等广泛参与,具有开放性、协作性的共青团组织体系。
第三条社区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社区党的建设,发挥街道团(工)委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团组织网络,探索和创新社区团的工作思路和方式,不断加强社区团组织能力建设,增强社区团组织内在活力,构筑共青团团结、教育、服务社区青少年的工作体系,全面推动城市共青团各项事业的发展。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4.08.08•【文号】中青办联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的通知(中青办联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民政厅(局):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落实《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青联发〔2014〕1号),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决定联合召开专题推进会,研究部署全国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时间2014年8月21日二、地点北京市会议中心(电话:************,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三、参会人员(一)参会领导1.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秦宜智;2.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3.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
(二)部委、地方参会人员1.团中央权益部负责同志、民政部社会工作司负责同志;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分管副书记、权益部主要负责同志;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分管副厅长(副局长)及相关处级干部。
四、主要议程(一)2014年8月20日全天报到。
(二)2014年8月21日上午1.典型交流发言;2.宫蒲光同志讲话;3.秦宜智同志讲话。
(三)2014年8月21日下午分组研讨和总结。
五、有关要求1.请各地参会人员安排好时间,提前准备交流材料,并在分组讨论上充分发表意见。
典型发言单位另行通知。
2.请认真填写会议回执,如需接送站和订票服务,请在回执上注明;北京市会议中心提供订票服务(电话:************),如有困难,可联系会务人员协助解决。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劳动和社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关于加强新阶段农村青年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中青联发[2002]20号【发布部门】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农业部文化部【发布日期】2002.04.05【实施日期】200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关于加强新阶段农村青年工作的意见(2002年4月5日中青联发[2002]20号)农村青年占全国青年总数的近70%。
这支庞大的队伍,既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中坚力量,又是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主要来源;既是促进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生力军,又是决定农村未来繁荣进步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
因此农村青年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农村,而且影响全局;不仅影响当前,而且影响未来。
特别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之后,农村青年的社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切实做好农村青年工作显得尤其重要。
这对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根据党中央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青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这一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全面促进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团结引导亿万农村青年为实现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而不懈奋斗。
一、切实加强农村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当代农村青年要肩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最根本的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树立起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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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来源:社会工作网时间:2014-01-17 08:40中青联发〔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领导小组),综治办,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青少年社会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4年1月10日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青少年社会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当代青少年在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总体改善的同时,在成长成才、身心健康、就业创业、社会融入、婚恋交友等方面也面临着新的困难和问题。
特别是我国每年有600万左右的高校毕业生,有大量城乡贫困家庭青少年、残疾青少年、在城市和乡间流动的农村青年,有几千万的农村留守儿童,他们面对着很多难题,迫切需要帮助。
解决青少年成长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必须大力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和网络,广泛在青少年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有效满足青少年的个性化社会服务需求。
2007年,团中央联合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人事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7〕41号),确定了13个城市(城区)作为全国首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城市(城区)。
各试点城市(城区)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围绕成立机构、投入经费、购买服务、建设队伍、构建机制等环节开展了大量实践探索,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在组织青少年、引导青少年、服务青少年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日益突显。
但从全国层面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还存在政策制度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确、人才数量不充足、人才队伍不稳定、专业化水平不强、职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与青少年社会服务需求不相适应,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青少年社会事业的发展。
各地要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创新社会治理的整体格局中,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一支数量足、结构优、能力强、素质高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积极开展青少年事务领域服务工作,有效满足青少年发展需要、有效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解决青少年问题,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团结和带领广大青少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2.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部门本着青少年利益优先的原则,切实履行依法规范、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等方面的职责,确保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社会参与、多方协作,鼓励相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才,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突出重点、立足基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领域与青少年事务相关的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引导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推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向基层合理流动。
3.主要目标。
梳理青少年事务领域的社会服务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逐步实现政府从对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
承揽和办理好青少年事务,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做好青少年特别是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
探索完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总结提炼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验和模式。
到2020年,全国重点扶持发展10家培养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高等教育机构,建立30家具有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继续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50家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重点实训基地,建立100个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初步建立20万人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并形成运行管理机制和配套政策制度框架。
三、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主要服务领域1.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领域。
思想引导:为青少年提供思想道德教育辅导,引导青少年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习惯养成:为青少年提供正确的行为指导和良好的习惯训练,帮助青少年形成正确的生活、学习和行为习惯。
职业指导:帮助青年培养正确的就业意识,提供就业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婚恋服务: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帮助解决思想上、情绪上的困扰,为有需要的青年组织开展婚恋交友活动。
社交指导: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交往动机和交往品质,提高青少年的合作意识和能力、沟通交往技巧和能力,对社会交往有障碍的青少年进行社会关系调适,帮助其融入社会。
2.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领域。
困难帮扶:对贫困家庭青少年、残疾青少年,帮助他们获得政府救济和保障以及社会资助和帮扶,同时培养自强自助的生活态度。
权益保护:为青少年提供个案维权服务,耐心解答青少年的求助咨询,及时跟进并协调解决家庭虐待、人身伤害、吸食毒品、沉迷网络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事)件。
法律服务:为青少年提供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帮助青少年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必要时帮助联系法律援助部门给予援助。
心理疏导:缓解或消除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帮助青少年提高情绪自我管控能力,促进健康人格的形成,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心理关爱问题。
3.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域。
正面联系:通过个案、小组和社区工作等社会工作方法,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接触联系,提供有针对性的引导和帮扶;加强对流动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进驻大型商企、市场、城中村等流动人员高度密集区域开展工作。
临界预防:关注普通青少年向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的边界,重视偷拿财物、逃学、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等早期典型行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预防工作;防止青少年与家庭和学校关系紧张、联系断裂,避免青少年受外界不良行为影响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化倾向。
行为矫治:对有不良行为或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通过进驻社区、学校、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等工作项目,加强制度规则意识教育和法制底线教育,纠正和改变不良行为习惯。
社会观护:协助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开展取保候审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社会调查等工作,帮助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减少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
四、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1.研究制定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标准。
各地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置、循序渐进的原则,研究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
重点在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基层团组织以及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青少年宫、青年志愿者协会、少年司法机构、青少年维权岗、维权类组织、青年中心、社区青年汇、青年家园等青少年服务组织和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
综合衡量不同社会工作岗位要求、服务对象、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研究设定相应岗位等级、岗位数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置比例。
建立健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岗位岗前培训制度。
2.发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培育、扶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为政府和社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承接平台,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就业渠道和专业提升的载体。
通过改进登记服务方式等措施,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拓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方式,鼓励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介入青少年事务领域工作。
要加强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指导,帮助其提升专业化服务、规范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水平。
3.构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要研究制定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培养规划,加快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推动大专院校设置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课程,完善相关理论研究、学科体系、教学规范,依托大专院校就业服务指导机构做好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建立在职培训机制,通过进修、实习、短训、函授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实际从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在职人员进行培训。
落实继续教育政策,定期对取得职业资格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开展政策法规、职业伦理、专业理论和实务技能等方面培训。
依托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大专院校特别是各级团校推动建立一批具有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继续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逐步形成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综合教育培训网络。
鼓励支持现有青少年工作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4.建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考核评估制度。
各地要研究制定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和考核评估标准。
以所属单位为主体,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思想品德、能力业绩、职业操守为核心,定期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履行职责、学习进修、职业发展等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评估,激励其爱岗敬业、开拓进取。
通过职业水平考试和岗位考核评价,逐步健全青少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考核评估体系。
5.建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
事业单位聘用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根据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其薪酬以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为依据,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合理确定。